重庆宏畅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人机操控员培训基地设备采购
标的系重庆宏畅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人机操控员培训基地设备采购项目,设备明细及供货标准详见附件《重庆宏畅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人机操控员培训基地设备采购明细表》,拟按整体采购价不高于最高限价34.07万元(含税)协议或竞价征集供应商。
特别告知:
一、本项目挂牌期自[starttime]起至[endtime]止,挂牌期满,若未征集到意向供应商,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供应商。
二、意向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且营业执照存续五年及以上并仍有效存续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包含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等相关范围,具体以营业执照为准;
(二)须提供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和无“行政处罚信息”。意向供应商需将上述网站的查询结果打印(查询时间需在项目挂牌期间)并加盖公章后提供;
(四)提交在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输、交货并确保设备达到正常使用状态的承诺书。
三、意向供应商可在挂牌期内将资格条件和相关文件资料提交采购方审核,通过审核后持采购方加盖公章的《意向供应商资格条件确认书》及资格条件相关文件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开州支所现场(工作时间)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3万元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注:意向供应商须按上述要求提交对应的资格条件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加盖单位公章的附件《采购明细表》及对应的承诺书按顺序装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准备2份,向采购方和重庆联交所各提交1份)〕,一份在报名前提交采购方用于审核资格条件,另一份提交重庆联交所开州支所办理报名手续。若成为供应商的,其提交的资格条件相关文件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五、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以本次公示的最高限价确定供应商;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供应商。
六、为保护采购方和真实意向供应商的合法利益,采购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供应商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非采购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扣除重庆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采购方有权扣除意向供应商所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对采购方的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供应商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供应商后,未按约定时限与采购方签订《采购合同》的;(4)各意向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供应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供应商被确定为供应商后,在采购合同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等)后,可凭采购合同、采购方验收合格手续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重庆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供应商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七、意向供应商提交意向供应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附件《重庆宏畅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人机操控员培训基地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及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成为供应商后,按照本公告公示的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采购方签订合同。
八、意向供应商在被确定为供应商之日起3日内与采购方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九、采购方负责在供应商将标的及标的合格证明文件运抵合同指定地点并经采购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价款。因供应商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的,除扣除保证金外,采购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十、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成交价的1.5%向供应商收取。
十一、本次标的采购价已包含税、设备成本、运输费、装卸费、技术培训费、设备调试费、验收费、质保期内售后服务费等确保本次采购的无人机操控员培训基地设备达到正常使用状态的各项税、费,供应商须向采购方出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其它未尽事宜详见附件《重庆宏畅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人机操控员培训基地设备采购项目合同》。
十三、备查资料:《重庆宏畅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人机操控员培训基地设备采购项目合同》。
报名联系人及电话:吴老师、米老师023-52663318 、52262659(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址:重庆联交所集团开州支所(重庆开州区九龙宾馆综合办公楼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