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FCZ2026-501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机关公务车辆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9月2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类型:修改 位置:第二章采购需求
原文:2.被维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时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的标准(投标人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
现文:2.被维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时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的标准(投标人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
(二)类型:修改 位置:第三章合同格式
原文:5、乙方保证车辆返修率控制在5%(含)以内,按规定对送修、保养的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维修档案,保证档案材料真实完整,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提供日常技术咨询服务。
现文:5、乙方保证车辆返修率控制在3%(含)以内,按规定对送修、保养的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维修档案,保证档案材料真实完整,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提供日常技术咨询服务。
(三)类型:修改 位置:第三章合同格式
原文:10、在项目所在地范围内提供24小时拖车救援服务,服务响应时间为在2小时内到达需求地点,此处涉及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乙方负责)。
现文:10、在项目所在地范围内提供24小时拖车救援服务,拖车救援响应时间(市区不超过45分钟),此处涉及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乙方负责)。
(四)类型:修改 位置:第三章合同格式
原文:(2)被维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时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的标准(乙方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
现文:(2)被维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时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的标准(乙方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
更正日期:2026年09月3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489号
联系方式:王警官,020-821337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47号
联系方式:黄婕,(020)871502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婕
电 话: 020-87150285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