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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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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505140006-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318号

供应商(乙方):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华村碧桂园智慧园21栋10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5年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2025年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项目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见附件1360000

合计金额小写:360000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陆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数量

单价(元/批次)

总价(元)

备注

1

食用农产品

300批次

450.00

135000.00

/

2

普通食品

200 批次

450.00

90000.00

/

3

餐饮食品

300批次

450.00

135000.00

/

合计报价(元)

360000.00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乙方应负责食品抽样、样品采集及封存运输、抽样单填写及样品信息汇总报送、实验室检验、不合格报告及检验结果信息寄送、检验结果汇总分析等,具体要求如下:

1.基本要求:乙方应具备完成项目所需合法有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相关资质能力;并满足人员、设备和环境等特殊要求;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抽样、检验数据及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依法抽检:乙方须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按照甲方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抽检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检任务,并出具样品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上传国抽系统并报采购人。整个项目不合格样品检出率不低于3%。

3.结果运用:乙方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甲方要求,作出抽检结果质量评价报告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乙方应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严守纪律:投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发布抽检信息,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抽样单位馈赠,不得利用抽检工作及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投入本项目的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高级及以上职称,拟投入本项目团队人员(包含抽样人员、检测人员)(团队人员不包含负责人)≥30人。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食品检验机构具有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食品检测实验室面积。(2)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实验室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3)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区域设置应当满足样品储存、处理、检验、数据处理等工作要求。(4)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具有固定并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保证仪器设备运行良好,有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不得租赁或借用他人检测设备。(5)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具有配合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环境控制、数据处理与结果分析汇总、检测数据溯源、信息传输:抽样点定位及数据分析等设备设施和计算机软件。

4.其他要求

1.响应时间及说明:乙方应有专人负责抽样检测工作,提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24小时响应,正常情况下,2小时内抽样检测人员须到位,应急情况下,1小时内抽样检测人员须到位,如乙方在本项目合同周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或人员队伍未到位情况累积达到3次(含)的,则甲方有权取消本项目抽检服务资格。

2.乙方应遵守甲方对于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组织的关于样品购买、管理、处置以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中发现问题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取消投标人本项目服务资格,终止委托合同。并从本次招标候选单位中按序增补定点承检机构。

3.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与本项目检验检测相关的任何资料。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合同以单批次中标价格为基准计算,合同总价=单批次中标价格×实际完成批次数(完成批次数不高于采购需求批次数)。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款50%。项目完成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再根据中标人实际完成情况据实支付剩余款项。付款以正式税务发票为准,发票须由中标单位开具。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环保支行(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800128067508013)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7-14 ——2025-11-01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项目验收按照合同内容要求进行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根据采购需求以及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要求为本项目制定服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实施方案(含工作流程);②人员、设备保障及车辆配备等情况;③抽样检测服务重点、难点及针对性解决措施;④项目进度计划;⑤项目服务质量效益保证及措施;⑥抽检数据录入及抽检结果质量分析;⑦异议及复检应对;⑧突发应急响应方案等。服务方案合法合规、切实可行、内容齐全、操作性与针对性强,能符合采购需求且确保项目高质量实施完成。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应负责食品抽样、样品采集及封存运输、抽样单填写及样品信息汇总报送、实验室检验、不合格报告及检验结果信息寄送、检验结果汇总分析等,具体要求如下:

1.基本要求:乙方应具备完成项目所需合法有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相关资质能力;并满足人员、设备和环境等特殊要求;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抽样、检验数据及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依法抽检:乙方须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按照甲方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抽检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检任务,并出具样品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上传国抽系统并报采购人。整个项目不合格样品检出率不低于3%。

3.结果运用:乙方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甲方要求,作出抽检结果质量评价报告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乙方应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严守纪律:投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发布抽检信息,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抽样单位馈赠,不得利用抽检工作及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其他要求:

1.响应时间及说明:乙方应有专人负责抽样检测工作,提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24小时响应,正常情况下,2小时内抽样检测人员须到位,应急情况下,1小时内抽样检测人员须到位,如乙方在本项目合同周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或人员队伍未到位情况累积达到3次(含)的,则甲方有权取消本项目抽检服务资格。

2.乙方应遵守甲方对于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组织的关于样品购买、管理、处置以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中发现问题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取消投标人本项目服务资格,终止委托合同。并从本次招标候选单位中按序增补定点承检机构。

3.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与本项目检验检测相关的任何资料。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实施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付款方式:合同以单批次中标价格为基准计算,合同总价=单批次中标价格×实际完成批次数(完成批次数不高于采购需求批次数)。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款50%。项目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再根据乙方实际完成情况据实支付剩余款项。付款以正式税务发票为准,发票须由乙方单位开具。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与实际,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购样费、检测费、设备及材料费,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保留在签约时调整部分抽样检测品种比例、检测品种项目和服务的权力,乙方应按中标单价不变的前提下进行调整,不得拒绝。

5.乙方在抽样检测工作中出现错误,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开展,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有关要求,所提供的服务人员中途不得擅自更换,如需更换须向甲方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7.保密要求:

7.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所接触到的技术或业务资料、数据以任何形式泄露归第三方。

7.2乙方一旦发生政治事件、泄密、故意隐瞒等导致恶性事件或给造成影响重大的事件等事件,遵守甲方要求及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6)履约验收标准:

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项目验收按照合同内容要求进行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指出并责令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负责下达工作任务,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5.提供抽检工作所需相关文书,提供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涉及的非标准检验方法。6.甲方对乙方完成任务情况及抽检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并依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7.对乙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确保具备所承担抽检任务涉及食品以及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和相关资质。5.具备保证完成抽检任务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技术人员等工作条件。6.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完成样品采集工作。7.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保证完成食品安全抽检数据上报工作。8.如实上报样品信息、检验结果和抽检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和分析抽检工作,并对检验工作负责,确保所承担的抽样、检验等相关工作科学、公正、准确。9.严格遵守甲方关于抽检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规定的材料及有关情况报送甲方。对于无法按时上报的情况要事先向甲方书面说明情况。10乙方承诺按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费使用的各项规定进行资金的管理,严格按预算开支范围列支,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有效性。严格按预算开支范围列支,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有效性。11.接受甲方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12.检验报告出具单位名称应与投标法人单位一致,不一致时,需提供报告出具单位合法性证明材料,以及与投标法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证明。1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有关纪律要求。1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方面拒绝或放弃履行承检义务。15.不存在其他为被抽检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达到非法目的行为。1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担的抽检任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4.乙方如出现以任何形式泄露抽检信息以及数据的行为,甲方将终止委托工作,停止支付费用,乙方需退回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同时需承担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其他所有损失。同时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5.乙方如出现出具虚假、错误检测数据和结论的,将扣除相应的检测费用,乙方需同时承担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其他所有损失。同时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6.乙方未按时完成检测工作,并未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的,甲方有权拒付项目余款或要求受托方退还相关经费。

7.乙方拒绝、阻挠、逃避甲方对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的,甲方将终止委托工作,并有权拒付项目余款或要求受托方退还相关经费。8.乙方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位名称与投标法人不一致,又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甲方将终止委托工作,停止支付费用,乙方需退回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9.乙方违反检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相关要求的,甲方视情形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委托工作、停止支付费用、要求乙方退回已支付的全部10.乙方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甲方视情形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委托工作、停止支付费用、要求乙方退回已支付的全部费用等处理措施。1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承担的抽检任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的,甲方将终止委托工作,停止支付费用,乙方需退回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同时需承担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其他损失。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与实际,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购样费、检测费、设备及材料费,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周志辉法定代表人:秦建伟

委托代理人:宋小军委托代理人:张凤杰

附件列表

  1. 合同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项目合同 360000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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