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人 | 名称: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地址:宁国市宁城北路10号建设大厦 | |
| 代理机构 | 名称:安徽中恒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安徽省宁国市宁阳新苑B-1004室 | |
| 项目名称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老旧供水管网及设施更新改造工程(一期)二标段 |
| 项目编号 | NGS-GC-GK-2026050 |
| 开标时间 | 2026年10月20日9时00分 |
| 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 | |
| 中标候选人 | 名称:安徽宛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西津街道青龙西路金山维也纳名郡8幢1009号;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织大道2599号 | |
投标报价:32768261.96元 | |
工期:180日历天 | |
质量标准:合格 | |
综合得分:/ | |
项目负责人:赵健铭 | |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 |
证书编号:浙1332018201900502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 |
投标资格业绩:湖州莫干山高新区城北高新园区(砂村)基础设施及配套提升改造工程(一期)—凤凰路配套及支路四、支路五道路工程 | |
企业业绩:/ | |
项目负责人业绩:湖州莫干山高新区城北高新园区(砂村)基础设施及配套提升改造工程(一期)—凤凰路配套及支路四、支路五道路工程 | |
其他:项目负责人奖项:安吉赋石水厂扩建工程(获得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2023年度湖州市建设工程飞英杯奖(优质工程)) | |
| 中标候选人 | 名称:安徽拓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南山街道清华路清华苑经济适用房小区1幢1007号;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菱池街11号 | |
投标报价:32942527.79元 | |
工期:180日历天 | |
质量标准:合格 | |
综合得分:/ | |
项目负责人:康德存 | |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 |
证书编号:浙1312006200801478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 |
投标资格业绩:李港水厂一期(40万立方米/日)建设工程一标段 | |
企业业绩:/ | |
项目负责人业绩:李港水厂一期(40万立方米/日)建设工程一标段 | |
其他:项目负责人奖项:宁波市桃源水厂及出厂管线工程(获得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2024-2026年度国家优质工程奖) | |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 被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 1、安徽环能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江苏科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该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的资格业绩未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4.4.2条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主要资格条件评审不通过,否决其投标。 2、安徽省天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江苏引江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该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9条的要求,确定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工程施工部分所占比例,主要资格条件评审不通过,否决其投标。 |
| 公示时间 | 2026年10月23日-2026年10月26日 |
| 其他 | 一、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投标人应通过智采慧招电子交易系统,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异议。联系人:李女士(招标人)、舒雨(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63-4039179(招标人)、0563-4021864(招标代理机构)。 二、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在工作时间向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投标人可通过智采慧招电子交易系统,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联系电话:0563-4116241。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投标人,将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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