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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长沙县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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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长沙县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508110021-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沐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其他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14楼1401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4年长沙县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优惠率(%)
1 加厚高强度地膜 其他塑料制品、半成品及辅料 详见招标文件 118.75 10
2 全生物可降解地膜 其他塑料制品、半成品及辅料 详见招标文件 20 10

 合计金额小写: 2120000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壹拾贰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优惠后单价(元/吨)

数量(吨)

优惠率(%)

备注

1

加厚高强度地膜

其他塑料制品、半成品及辅料

详见招标文件

11520元

131.944444

10

按优惠后价格数量执行

2

全生物可降解地膜

其他塑料制品、半成品及辅料

详见招标文件

27000元

22.222222

10

合同金额小写:2,120,000.00元

大写:贰佰壹拾贰万元整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止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3.质量要求

1、加厚高强度地膜

①加厚高强度地膜,产品厚度、力学性能等指标应不低于《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GB13735-2017)中 I 类耐老化地膜有关要求,有效覆盖使用时间≥180 天,且使用后最大拉伸负荷、断裂标称应变等力学性能指标不小于初始值的 50%。

②产品原材料中不得加入再生料以及国家明确禁止使用、不利于作物生长和有害土壤的助剂。

③厚度为 0.015mm,厚度偏差:(+0.004mm、-0.003),要求外观紧实,不允许有影响气泡、 斑点、杂质、穿孔、褶皱等缺陷,易于回收。

2、全生物可降解地膜

①全生物可降解地膜,产品厚度、力学性能等指标应符合《全生物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T35795-2017)要求,主要成分为具有完全降解特性的脂肪族聚醋、脂肪族芳香族共聚醋,不得含有聚乙烯、聚丙烯等烯烃类原料。

②产品水蒸气透过率在 400g/(m2·24h)以下,有效使用寿命≥ 60 天。

② 厚度为 0.008mm,厚度偏差:(+0.004mm、 -0.003);要求外观紧实,不允许有影响气泡、斑点、杂质、穿孔、褶皱等缺陷,使用期间提供技术服务。

4.售后服务

供应商需熟悉当地情况,能快速响应采购人的要求、及时派售后服务人员处理加厚膜、全生物降解地膜在使用过程中所出现的任何问题,遵守“三包” 承诺,在质保期内使用人发现货物缺陷并通知中标人,供应商应及时地予以更换并应承担所有相关费用,保证优质的售后服务。

5.其他要求

1、供应商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2、供应商负责产品在采购人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产品验收合格。

3、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5、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送货通知后,按采购人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采购人现场验收合格后统一签收,中标人负责现场保管责任,现场卸货供应商承担。

6、供应商所提供的地膜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其中加厚膜还应有:产品名称、 类别、标称厚度、宽度、参考长度、净质量、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称、生产厂地址、执行标准、检验员印章,还应在明显的位置标有“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的字样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采用进度付款方式支付,项目完成合同采购量 50%,拨付合同款 40%。项目余款在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后 60 天内免息支付。结算时,采购人凭中标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支付费用。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分理处(湖南沐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18058401040004500)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中标人接到采购人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供货,并装卸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供应商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由供应商进行货物的运送,验收合格后交付经营主体使用,其所有费用由供应商负责(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采购,供应商应根据采购需求,报价中含本次采购所需的产品价格、运输、装卸货和人工费、管理费、财务费、技术服务费等所有费用,在采购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供应商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供应商负责产品在采购人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产品验收合格。

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送货通知后,按采购人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采购人现场验收合格后统一签收,中标人负责现场保管责任,现场卸货供应商承担。

供应商所提供的地膜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其中加厚膜还应有:产品名称、 类别、标称厚度、宽度、参考长度、净质量、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称、生产厂地址、执行标准、检验员印章,还应在明显的位置标有“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的字样。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供应商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由供应商进行货物的运送,验收合格后交付经营主体使用,其所有费用由供应商负责(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采购,供应商应根据采购需求,报价中含本次采购所需的产品价格、运输、装卸货和人工费、管理费、财务费、技术服务费等所有费用,如项目中标,在采购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采购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质量验收,向中标公司购买地膜后,长沙县农业农村局应分批次进行2次以上的样品抽查,对现场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检测,送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如果发现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均由供应商负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验收不合格,采购方有权拒付货款,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负责。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按照长财采购〔2024〕5 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履约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拥有本合同标的货物的全部知识产权。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货物产品方面的规定和标准规范。

2、乙方承诺乙方拥有合同标的货物的全部知识产权,若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货物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货物或其授予甲方的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版权、专利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及时改正,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应按时完成供货工作,并保证质量,甲方就乙方工作或合同标的质量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两次后,乙方仍未整改合格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及时按照约定数量提供合同标的,每逾期一日,应减收未提供标的对应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否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本合同约定的物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本合同约定的物资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本合同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15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余米 法定代表人: 陶建国

委托代理人: 向武 委托代理人: 陶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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