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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政法委员会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采购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竞争性磋商 2026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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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采购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WCCG-CS-202609090009-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采购人(甲方):  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政法委员会   采购人地址:  望城区雷锋大道1688号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第2-7栋及地下室27-30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采购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采购项目其他保险服务无项1381840
 合计金额小写: 38184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捌万壹仟捌佰肆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品目编码

C18049900

品目名称

其他保险服务

采购标的

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服务范围

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壹仟捌佰肆拾元整 (小写:381,840.00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保险标的及保障内容

主要为望城区辖区摸排登记在册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流浪精神障碍患者投保,投保后肇事肇祸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其中对于不明确具体人员姓名的,只要在长沙市望城区管辖区域内发生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情况,户口属望城区的精神病人或户口不属于望城区的外来流入精神病人但经公安部门确认无法找到监护人的人员,不管有没有登记在册,发生保险事故后,在机动名额内予以赔付。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事故,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4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死亡、伤残)35万元、每人医疗费限额3万元、每人财产损失限额2万元】,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200元。

2.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全区按2580人(登记在册2578人、机动名额2人)计算,并据此提取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 保险费,被保险人保险费为148元/年/人,最终结算以实际人数为准,投保金额以政府采购中标价格为准。增加2个缴费人员作为机动,以应对非摸排登记在册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情况。

3.保险期限

服务期限:三年,按保险年度承保,合同一年一签。

4.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5.服务要求

(1)乙方应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的服务专线,并组织专人负责承保和理赔服务的跟踪。

(2)组建服务团队。根据项目特点设置专业服务团队,优化服务流程,深入基层进行点对点服务,

配合各街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方式充分宣传讲解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理赔服务、功能作用,广泛宣传其重要意义、政策依据和保障范围,使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深入人心,切实提高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3)要求对出险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服务保障,理赔服务流程清晰。如建立快速理赔、建立保险投诉处理及应急处置机制、理赔绿色通道及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

(4)开辟绿色通道。乙方要明确专人负责本项目,要提升理赔服务水平,建立理赔“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投保、理赔手续,确保应赔快赔,第一时间让受损人员拿到赔偿金。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打消群众疑虑。

(5)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即速派人到现场查勘并配合相关人员进行施救,对有伤亡人员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并开展后续医疗跟踪及探视。

(6)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资料由乙方安排专员协助收集,在被保险人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理赔资料后,承诺在10个工作日完成理赔手续,将赔款转账支付到位。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根据磋商文件要求配备专业团队。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乙方根据磋商文件要求配备相应的设施及设备。

4.其他要求

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期次

支付金额(元)

计划支付日期

收款人

支付说明

1

381,840.00

保费按年度实际购买人数结算,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全额 拨付给乙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费用。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1901026009200054061)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10-15 —— 2027-10-14
五、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磋商文件及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为准。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磋商文件及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为准。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磋商文件及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为准。

(6)履约验收标准:

(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调整。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约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约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 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磋商文件及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为准.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任代伟法定代表人:高建军
委托代理人:刘宁委托代理人:范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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