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分中心) NO.2024G39地块建设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澄清修改公告(第1次)
项目名称: | NO.2024G39地块建设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 |
一、澄清修改内容
一、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图纸等”,修改为“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详见澄清修改文件正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二、资格审查承诺书格式中增加:“9.我公司在投标时承诺使用招标人提供的品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选择。”。详见澄清修改文件正文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三、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详见澄清修改文件正文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①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工程质量缺陷,并承担因承包人的责任而发生的相应费用。如承包人不及时维修,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承包人的责任而发生的相应费用可直接从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若发包人预留保修金已支付完,承包人仍应负责修复工程质量缺陷及相应费用),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优先从保修金中扣除所有因承包人违约、质量缺陷等产生的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双方付清(保修金不计利息,并扣除代维费用)。
修改为: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工程质量缺陷,并承担因承包人的责任而发生的相应费用。如承包人不及时维修,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承包人的责任而发生的相应费用可直接从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若发包人预留质保金已支付完,承包人仍应负责修复工程质量缺陷及相应费用),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优先从质保金中扣除所有因承包人违约、质量缺陷等产生的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双方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并扣除代维费用)。
②12.4.1 付款周期
4.余款(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双方付清(保修金不计利息,并扣除代维费用);
修改为:
4.余款(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作为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双方付清(保修金不计利息,并扣除代维费用);
③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结清支付(保修金不计利息,并扣除代维费用)具体按发包人单位财务支付规定 。
修改为: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结清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并扣除代维费用)具体按发包人单位财务支付规定 。
④14.2 竣工结算审核
5、根据江宁政发[2023]41号文件要求,规模以上公共投资项目(立项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竣 工决[结]算审计项目、立项投资10000万元及以上的跟踪审计项目),需接受区审核中心的审计。
修改为:
5、根据江宁政发〔2024〕66号文件要求,规模以上公共投资项目(对立项投资20000万元及以上重点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在建工程项目以专项调查的形式实施跟踪审计;对立项投资10000万元及以上区重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竣工结(决)算审核。),需接受区审计中心的审计。
⑤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1、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一次性预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桩基支护工程暂估价金额以及甲供材料价款后)的 10%;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前提条件是本合同已完成归集。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从第一次施工费进度款开始抵扣预付款,分两次扣回,每次扣回预付款的50%、若进度款金额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顺延至下次抵扣,直至预付款全部扣回为止。
修改为: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1、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一次性预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桩基支护工程暂估价金额以及甲供材料价款后)的 10%;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该费用总额的5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前提条件是本合同已完成归集。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从第一次施工费进度款开始抵扣预付款,分两次扣回,每次扣回预付款的50%、若进度款金额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顺延至下次抵扣,直至预付款全部扣回为止。
六、投标人提问回复详见澄清修改文件正文第九章其他。
二、其他说明
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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