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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尚品学校购买师生餐饮项目招标公告

沈阳市 公开招标 2026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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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尚品学校购买师生餐饮项目招标公告
撰写单位:沈阳鸿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1-30
项目概况

沈阳市尚品学校购买师生餐饮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2月25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6-210104-00003
项目名称:沈阳市尚品学校购买师生餐饮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2684630
最高限价(元):12684630
采购需求:查看

沈阳市尚品学校主校区位于大东区清泉路88号,初中部位于大东区大北关街榆树巷19号,东璟校区位于大东区轩兴二路2号。

1、主校区、初中部及东璟校区教师早餐、午餐

年度预算金额为740250元。教师人数约235人×15元×210天,中标后以实际用餐人数和实际用餐天数为准。

2、主校区及初中部学生餐

小学学生午餐,年度预算金额为3256200元。学生人数约为1206人,智慧选餐,选餐标准为12元-15元,中标后以实际选餐标准、用餐学生人数和实际用餐天数为准进行结算。

初中学生包含午餐、晚餐,年度预算金额为6697500元。学生人约数1175人,智慧选餐,选餐标准为13元-16元,中标后以实际选餐标准、用餐学生人数和实际用餐天数为准进行结算。

3、东璟校区学生餐:

学生年度预算金额为1990680元,提供小学学生午餐,初中学生午、晚餐,餐标为12元/餐,中标后以实际用餐学生人数和实际用餐天数为准进行结算。

当前东璟校区食堂未建设完成,如建成后,学校将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相关食堂经营方式,此校区配餐服务即刻终止。

主校区和初中部餐饮服务需求:

一、概况

沈阳市尚品学校主校区位于大东区清泉路88号,初中部位于大东区大北关街榆树巷19号,各有食堂一处。要求餐饮公司应按照国家、省市等关于食堂管理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沈阳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通知和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法规,保证平衡膳食,配餐科学,食材绿色环保,服务优质,严格执行用餐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师生用餐安全,满足学校要求。

二、人员管理

1、中标供应商需根据食堂实际运营情况足额配置从业人员,其中至少包括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营养师、厨师、健康管理师、中式面点师等。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明,经培训后上岗。供应商负责人员的招聘、录用、培训和考评,并承担聘用人员相应费用,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从业人员与学校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2、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业务培训,每学期进行考核。

3、一经录用的从业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并将复印件提交学校备案,学校有权监督检查。

4、中标单位聘用的从业人员除身体健康外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适的年龄,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礼貌服务。如出现类似打骂学生行为发生,中标单位应立即予以解聘。学校有权对食堂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5、从业人员应接受晨检。有发热、呕吐、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并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复岗。

6、为创建安全校园,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校园人员进出管理规定,上下班配合学校门卫做好登记,非经允许,不得擅自携带无关人员进入校内。

7、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化妆。工作时,佩戴的饰物不应外露。

8、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加工食品前应进行手部消毒。

9、学校有权对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整改意见告知食堂负责人,中标单位要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三、现场管理

1、学校提供满足食堂正常运营的基础设备及配套设施,并对合理损耗或已到报废期限的设备进行补充、更换。中标单位负责餐厅内部改造及相关设备设施的增添,并负责厨房设备日常维修维护保养,必须添置或需要更换的设备,由中标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学校可安排购买、安装和使用。如中标单位主动投资增添新设备作为提升满意度的增值服务,则后添置的厨房设备被列为中标单位固定资产;如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继续合作,中标单位有权将所有权归中标单位的物品和设备迁离。

2、中标单位负责学生食堂建筑主体及附属设施的维修、维护,中标单位负责食堂内所有经营设备的维修、维护。同时日常所需的餐具、器具、一次性用品等均由中标单位负责。如因供餐需要,对食堂进行重新装修改造,双方需共同协商,食堂改造,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如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继续合作,中标单位不准拆除、改动原有设施。

3、中标单位应保持食堂区域标识明晰,原材料、物料、工具用具及个人物品存放整齐,保持窗明几净,干净整洁。

4、中标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例如:岗位职责、流程规范、食品安全制度、生产安全制度、健康证公示、食品经营许可公示等),并做好省、市、区级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例行检查,学校有义务予以配合。

5、中标单位负责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

6、服务期内,未经学校同意,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食堂经营权、房屋、场地和设备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出借给第三方(中标单位自行添置的设备设施等动产除外)。

7、学校为中标单位经营食堂所提供的场地应符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配置符合规范及设计的消防系统与器材。

8、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级相关部门的扶贫采购政策,按要求完成采购额度。

四、加工制作要求

1、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2、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等食品原料的工用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荤素、生熟应严格区分,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4、生食蔬菜和水果应在专用区域或设施内清洗处理,必要时进行消毒。

5、未经清洁的禽蛋使用前应清洁外壳,必要时进行消毒。

6、食堂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

五、供餐模式供餐时间

1.供餐模式

教师餐:提供早餐和午餐,采用自助餐模式。

学生餐:提供午餐和晚餐,学校具备现场加工的基础条件,由中标单位将成品餐从食堂配送到班级。中标单位应保证学生餐量充足,在每楼层提供加餐点位,并及时清扫点位周边卫生。

2.开餐时间

(1)教师开餐时间

早餐:6:30-8:00 (就餐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

午餐:11:30-12:30(就餐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

(2)学生开餐时间:

午餐:12:00-12:30(就餐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

晚餐:16:30-17:30(就餐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

实际的供餐时间会根据学校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以学校安排为准。若无学校通知,中标单位不得无故自行更改供餐时间。如遇特殊情况更改供餐时间学校会及时或提前在合理时间内与中标单位沟通。

六、安全管控

1、中标单位应选用资质齐全的原材料供应商,建立健全合格的供应商库,保证正规渠道采购新鲜、卫生的食材。详细记录供货商进货台账。

2、中标单位要保持运营场所的环境、操作规范和出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建立健全食堂整体运营方案。如若因中标单位原因发生因食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中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3、中标单位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断水、断电、特殊天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为师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4、中标单位负责检查后厨、餐厅、库房等食堂各场所工作结束后所有相关设备电源和照明灯都已关掉,所有门都已锁好。

5、中标单位应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按规定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由专用留样冰箱冷藏(0℃~8℃)保存48小时以上,并有留样记录。留样冰箱“双人双锁”,专人负责留样管理,如有异常,立即封存,备查。

6、中标单位供应餐食不得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使用过期食材、不得使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中标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如若发生因食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中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7、服务期内中标单位负责食堂工作人员管理,食堂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中标单位负责。如因用电、水、燃气操作不当引起的生产事故,或发生从业人员意外伤亡事故,中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和必要的经济补偿,学校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服务期内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饮食卫生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防火工作,防止出现饮食中毒事故,防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否则由中标单位的过错而引发一切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8、添加剂管理要求

(1)食品添加剂专人专柜(位)保管,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

(2)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明确允许使用的种类和最大用量,做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保存详细的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日期、种类、用量及相关负责人员信息。

(3)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

(4)严禁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9、清洗消毒

(1)采用物理消毒或化学消毒的设备应能正常运转,消毒温度和时间应符合相关要求,消毒液配制和浓度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采用自动清洗消毒的应严格遵循使用说明操作。

(2)餐饮具清洗设施和设备应与食品原料及清洁工具的清洗设施、设备分开,并有明显区分。

(3)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定位存放在清洁、专用、密闭的保洁设施中,并有明显区分标识。定期清洁保洁设施,防止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受到污染。

(4)每餐或每班使用专间前,应对操作台面和专间空气进行消毒。

10、环境卫生

(1)食品处理区保持墙壁和门窗无污渍、无灰尘,天花板无霉斑。

(2)就餐场所卫生清洁,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等无霉斑、污垢、积油、积水等情形。

(3)卫生间地面、洗手池及台面无积水、无污物、无垃圾,便池内外无污物、无积垢、冲水良好。

(4)待清洗的工作服不得存放在食品处理区。

(5)应开展有害生物防治,遵循优先使用物理方法、必要时使用化学方法的原则。化学药剂应存放在专门设施内。

11、餐厨废弃物处置依据《沈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制度:

(1)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及时清理,日产日清,不应溢出存放容器。

(2)废弃物存放容器应配有盖子,内壁光滑,易于清洁,及时清洁废弃物存放容器,必要时进行消毒。

(3)食堂不能自行处理餐厨废弃物,应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4)应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

12、特殊食品和过敏原控制

(1)特殊食品(如无麸质食品、无乳糖食品)应与普通食品分开存放,并在食品加工和供应过程中避免交叉污染。

(2)可能引发过敏反应的食品(如坚果、海鲜等)应在显著位置标识,无堂食条件的学校,相关信息提供给学校在公众号中进行菜谱公示。

(3)应为有特殊饮食需求的学生提供适当的替代食品,并在供应前确保这些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4)食堂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食品安全和过敏原管理培训,掌握处理和准备特殊食品的正确方法,避免过敏原交叉污染。

七、采用食材要求

1、禽肉类: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合格,符合GB 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含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最高限量的,表皮白净、毛少或无毛,脂肪洁白有光泽,肉呈鲜红色或玫红色,弹性好,按之速度恢复,表面不粘手,有正常的肉味。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挥发性盐基氮≤20mg/100g。必须经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具有检验合格证明。

2、蛋类:符合卫生部规定 GB 274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的卫生标准,鸡蛋的质量等级不低于二级大鸡蛋标准,出厂时间在3天内,蛋壳表面干净、完整、坚实,附有一层无光泽的胶质薄膜,手中振摇无声响,包装为定量包装,并有防碎垫板,鸡蛋中不得检出氯霉素,沙门氏菌等物质,其中无机甲、铅、汞等指标按照食品行业中的系列标准GB/T5009。

3、畜肉:符合国家制定的卫生标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挥发性盐基氮≤15mg/100g。

4、水产类:海水鱼虾挥发性盐基氮≤30mg/100g、淡水鱼虾挥发性盐基氮≤20 mg/100g(GB2733-2015),体表鳞片完整或较完整,不易脱落。体表粘液透明无臭味,具有固有色泽,鳃丝较清晰,色鲜红或暗红,粘液不混浊,无异臭味,眼球饱满,角膜透明或稍混浊,组织有弹性,切面有光泽,肌纤维清晰。虾片、虾皮、银鱼、海米为干货。

5、蔬菜类:不能低于“无公害蔬菜”等级标准。外观要求:成熟度适中,新鲜,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及机械损伤。

6、调味品类:符合GB/T 20903-2007 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所采购商品必须具备其所具有的颜色、味道、状态、必须干爽,不得出现霉烂变质、有异味产品。

7、水果饮料类:果形周正,发育正常,大小均匀,不得有畸形果,皮色正常,网纹清晰,果皮光滑,茸毛正常,具有本品种应有的特征,成熟时应有的颜色,果实成熟、质脆、汁多、甜度高、口感好、无生果、过熟果,无明显严重伤害。

8、食用油产品质量要求:大豆油必须经地方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达到或者优于GB/T1535-2017《大豆油》国家标准。

9、奶制品产品质量要求:牛奶/纯牛奶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并且为非复原乳,调制品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并且为非复原乳,供货日期在生产日期7日内。必须经地方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具有验收合格证明。

10、大米必须符合GB/T1354-2018标准,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内容;颗粒完整饱满,无杂质、无沙土、无霉变、无米虫,干燥,应具备镉、黄曲霉毒素等指标的检测报告。

11、小麦粉必须符合GB/T 8607-2024标准,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的内容;松散不结团,粉粒细软滑均匀,有正常光泽,无异味、无结块,并具有检测报告。

12、根据相关扶贫采购政策,按省市区文件确定的农副产品采购金额预留比例在“扶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开展采购活动。实际比例按照省市区文件要求做适时调整,由中标单位按扶贫文件要求进行定点采购,所发生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以上材料,由中标单位在正式供餐服务期间按实际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若上述国家或行业标准作废,按替代标准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宜为2年。

原料贮存要求:

1、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应在贮存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信息。宜使用密闭容器贮存。

2、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3、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距离墙壁和地面均应在10cm以上。

4、冷冻贮存食品前宜分割食品,避免使用时反复解冻、冷冻。冷冻(藏)贮存食品时不宜堆积、挤压食品。

八、责任状

1、服务期内中标单位负责食堂的饮食安全卫生。学校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如在服务期内因中标单位过错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责任事故,损害就餐师生身体健康,影响学校声誉,中标单位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2、服务期内中标单位负责食堂工作人员管理,食堂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中标单位负责。如因用电、水、燃气操作不当引起的生产事故,或发生从业人员意外伤亡事故,中标单位承担过错责任和必要的经济补偿。

3、响应国家号召,在学校指导下中标单位需按时完成扶贫农副产品采购等工作。

4、学校充分认可中标单位为履行服务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成本投入,因此服务履行期间,学校保证与中标单位的合作具有排他性,除中标单位外,学校不得自营或另行从第三方采购项下服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中标单位投入成本损失及预期收益损失。

5、其他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

东璟校区配餐服务需求:

一、概况

沈阳市尚品学校东璟校区位于大东区轩兴二路2号。配餐公司须资质齐全、管理规范、业务精湛、具有集体配送单位资格,企业为教职工提供早餐、午餐,为学生提供午餐、晚餐服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等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确保全体师生安全用餐。

二、人员管理

1、供餐企业需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至少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专业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等。

2、供餐企业根据学校实际学生人数及运营情况足额配置从业人员,如中式烹调师、公共营养师、面点师等,并负责人员的招聘、录用、培训和考评,从业人员与学校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3、供餐企业录用的从业人员持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有效时间内健康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学校有权监督检查。

4、供餐企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组织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专业知识,强化职业道德建设。要加强厨师、面点师专业技能培训,实行分级管理,持续提升食品加工人员业务水平。

5、供餐企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校园人员进出管理规定及其它学校管理制度,配合学校门卫做好登记,非经允许,不得擅自携带无关人员进入校内。

6、学校有权对餐饮配送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整改意见告知负责人。

7、学校将安排专人负责校外供餐企业配送食品的接收和查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索取并留存供餐企业加盖公章的配送清单(出货单)。

(2)检查核对送餐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工作证件;检查盛装餐食(食品)的容器是否有封装标识,明确标注供餐企业信息、保存条件、加工时间和食用时限。

(3)检查配送车辆是否为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是否采取食品保温措施;检查配送车辆货箱的卫生状况和消毒记录。

(4)检查配送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感官性状是否正常;餐食温度不低于60度、配送时间是否符合要求;配送食品是否与食谱一致。

(5)填写配送食品交接单,做好收餐查验记录。

三、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及环境管理

1、供餐单位建设、功能区布局、设备配置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的要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根据食品贮存条件,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存放场所,必要时设置冷冻库、冷藏库。严格实行操作间、储存间、分餐间封闭管理,非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允许和登记严禁进入。

2、供餐单位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潮、防盗、防投毒、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供餐单位应保持建筑结构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要定期开展鼠(虫)害消杀,配齐配全三防等设备设施,确保能够有效防治鼠(虫)害。探索运用先进技术手段防治鼠(虫)类等有害生物。

4、供餐单位应根据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贮存场所以及贮存设施,配备冷冻、冷藏设施。库房应设有通风、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装置,宜设置温、湿度计,库房不应设置明沟。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距离地面和墙壁应在10cm以上。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冻柜、冷藏柜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冷冻、冷藏柜(库)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宜设置外显式温度计。

5、供餐单位应配备清洗消毒和洗手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餐具应配备专用消毒设施和设备。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食品处理区应配备洗手设施。

6、供餐单位应设有存放清洗消毒工具和洗涤剂、消毒剂等物品的独立隔间或区域。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清洗水池等设施数量或容器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

7、供餐单位应保持食品处理区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渍,墙壁和门窗无污渍、无灰尘,天花板无霉斑、无灰尘。供餐单位应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清理清洗、消毒,对保温设备及冷藏冷冻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校验。餐用具清洗、消毒,应与食品原料及清洁工具的清洗设施、设备分开,并有明显区分,保洁设施与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不得将加工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容器、工具用于与加工制作食品无关的用途。待清洗的工作服不得存放在食品处理区。

8、餐厨废弃物处理符合相关规范,其他垃圾要日清。

四、供餐模式及供餐时间

1、供餐模式

配送餐模式,由中标单位在其自有中央厨房统一加工完成后按食品安全要求和流程配送至学校。中标单位应提前向学校提供菜谱,以便学校师生会同家长对中标单位饭菜质量进行即时监督。中标单位要足额配备送餐设备及人员,并自行安排车辆及送餐人员将每日的供餐食品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2、供餐时间

(1)教职工开餐时间:

早餐:6:30-8:00 (就餐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

午餐:11:30-12:30(就餐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

(2)学生开餐时间:

午餐:12:00-12:30(就餐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

晚餐:16:30-17:30(就餐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

中标单位将成品餐配送到班级,中标单位应保证学生餐量充足,在每楼层提供加餐点位,并及时清扫点位周边卫生。

(3)若无学校通知,中标单位不得自行更改供餐时间,如遇学校有特殊情况提前或延后供餐时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中标单位。

(4)为促进双方良好合作,乙方每天须配合甲方组织1-2名家长陪餐并对乙方运营情况和餐品质量监督。

(5)合同签订后供应方须深入了解师生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并第一时间做出合理调整,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便捷用餐。

五、加强学生营养健康管理

1、供餐企业应当建立营养健康管理制度,制定合理膳食营养配餐计划。根据食物品种、季节特点和饮食习惯等因素,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身体活动水平配餐。

2、食谱制定应当满足学生生长发育所需能量和营养素需要,早餐、午餐、晚餐提供的能量和营养素应分别占全天总量的25%—30%、30%—40%、30%—35%。食谱一周内不应重复,适时调配,做到同类食物互换、品种多样,注重营养与口味相结合。

3、加工制作食品应当控油减盐减糖,尽量减少煎、炸、熏、烤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烹调方式。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野生菌类等高风险食品;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为学校提供预制菜品。

4、供餐企业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和干预,提供个性化营养配餐。

5、菜品搭配营养均衡、健康合理,采用新鲜食品和应季食品,采用健康、科学的烹饪方式,控制油炸食品的食用频次,限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剂量。尽可能保证在周期内使得菜品种类多样化。供餐企业每周提供每餐每种主副食的食材标准计量,且备注营养含量的带量食谱,学校提前向家长公示下周菜谱。

6、对学校少数民族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菜品能够满足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六、配送程序和标准

1、食品运输

(1)供餐单位应配置专用食品配送车辆,并保证从出餐到学生入口在2小时内完成。

(2)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8℃以下。

(3)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保证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在60℃以上。

(4)配送车辆和食品直接接触容器及包装物品应提前内外消毒并保持洁净。

(5)供餐单位配送食品时,生熟食品、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开或分隔放置,严禁将食品与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送。

(6)供餐单位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得私自打开车厢门及食品包装。

(7)食品送达校园后,经校园负责餐饮工作的管理人员感官检验合格后,做好送餐交接记录。

2、配送餐饮须经学校质检员验收合格。对不合格的餐饮无条件退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餐单位承担。

3、供餐单位需有配送车辆及配送人员,需根据学校单位具体就餐人员的多少,足额配备送餐人员,并确保特殊天气情况下能够按时配送到各学校单位。

4、配送车辆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应为抗腐蚀、防潮、防虫、防鼠的设计,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材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应确定食材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5、供餐单位配送餐需使用保温容器,保温容器需密封,如学校发现有启封现象,有权要求供餐单位重新配餐,以保证食品安全。并且保温容器需具保温功能,以保证食品的口感及温度。

6、服务期内供餐单位负责就餐人员食品安全卫生,签订合同时还须与各学校签订饮食安全卫生责任状。各学校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如在服务期内因供餐单位过错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责任事故,损害就餐人员身体健康,影响学校声誉,供餐单位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7、服务期内供餐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饮食卫生规定,防止出现饮食中毒事故,防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七、安全管控

1、供餐单位应选用资质齐全的原材料供应商,建立健全合格的供应商库,保证正规渠道采购新鲜、卫生的食材。主要食材包括但不限于(米、面、油、肉、蛋、奶、调味品、蔬菜等)需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不允许在市场等小商贩采购)并附有食材合格检验报告及进货台账。

2、供餐单位要保持运营场所的环境、操作规范和出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校园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建立健全食堂整体运营方案。如若发生因食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供餐单位承担过错责任。

3、供餐单位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断水、断电、特殊天气的应急预案。

4、供餐单位应当对每餐配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餐次的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桶餐按照餐品种类留样,盒餐整盒留样,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实行专人负责、上锁管理;做好对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等文字记录。如有异常,立即封存,备查。

八、采用食材要求

1、禽肉类: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合格,符合GB 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含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最高限量的,表皮白净、毛少或无毛,脂肪洁白有光泽,肉呈鲜红色或玫红色,弹性好,按之速度恢复,表面不粘手,有正常的肉味。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挥发性盐基氮≤20mg/100g。必须经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具有检验合格证明。

2、蛋类:符合卫生部规定 GB 274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的卫生标准,鸡蛋的质量等级不低于二级大鸡蛋标准,出厂时间在3天内,蛋壳表面干净、完整、坚实,附有一层无光泽的胶质薄膜,手中振摇无声响,包装为定量包装,并有防碎垫板,鸡蛋中不得检出氯霉素,沙门氏菌等物质,其中无机甲、铅、汞等指标按照食品行业中的系列标准GB/T5009。

3、畜肉:符合国家制定的卫生标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挥发性盐基氮≤15mg/100g。

4、水产类:海水鱼虾挥发性盐基氮≤30mg/100g、淡水鱼虾挥发性盐基氮≤20 mg/100g(GB2733-2015),体表鳞片完整或较完整,不易脱落。体表粘液透明无臭味,具有固有色泽,鳃丝较清晰,色鲜红或暗红,粘液不混浊,无异臭味,眼球饱满,角膜透明或稍混浊,组织有弹性,切面有光泽,肌纤维清晰。虾片、虾皮、银鱼、海米为干货。

5、蔬菜类:不能低于“无公害蔬菜”等级标准。外观要求:成熟度适中,新鲜,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及机械损伤。

6、调味品类:符合GB/T 20903-2007 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所采购商品必须具备其所具有的颜色、味道、状态、必须干爽,不得出现霉烂变质、有异味产品。

7、水果饮料类:果形周正,发育正常,大小均匀,不得有畸形果,皮色正常,网纹清晰,果皮光滑,茸毛正常,具有本品种应有的特征,成熟时应有的颜色,果实成熟、质脆、汁多、甜度高、口感好、无生果、过熟果,无明显严重伤害。

8、食用油产品质量要求:大豆油必须经地方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达到或者优于GB/T1535-2017《大豆油》国家标准。

9、奶制品产品质量要求:牛奶/纯牛奶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并且为非复原乳,调制品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并且为非复原乳,供货日期在生产日期7日内。必须经地方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具有验收合格证明。

10、大米必须符合GB/T1354-2018标准,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内容;颗粒完整饱满,无杂质、无沙土、无霉变、无米虫,干燥,应具备镉、黄曲霉毒素等指标的检测报告。

11、小麦粉必须符合GB/T 8607-2024标准,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的内容;松散不结团,粉粒细软滑均匀,有正常光泽,无异味、无结块,并具有检测报告。

12、根据相关扶贫采购政策,按省市区文件确定的农副产品采购金额预留比例在“扶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开展采购活动。实际比例按照省市区文件要求做适时调整,由中标单位按扶贫文件要求进行定点采购,所发生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13、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

(6)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无标签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8)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9)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等;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供餐单位在选用食材时,应满足以上要求,若国家及相关部门出具了最新执行标准的,按最新标准执行。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上述证明资料。

九、加强食品安全事故与应急处置

1、供餐企业和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健全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定期开展演练,督促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

2、供餐企业和学校应当与医疗机构、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点对点联系方式,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或食源性疾病,应按照就近、就地处置的原则及时快速处理,并按有关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大东区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

3、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供餐应急方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供餐,并按规定向区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2)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3)供餐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指导下,配合学校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做好情况通报、沟通引导等工作,加强管控,回应社会关切。

退出机制

1、中标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理,同时报大东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等部门。在过渡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提前制定餐饮服务及配餐服务预案。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未持续保持供餐企业资质,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

(2)未履行供餐服务合同约定,经营管理混乱、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3)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材料或掺假用假,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问题的。

(4)未履行经营服务合同约定的;发生转包、分包经营业务的;擅自更换履约人或违反经营服务合同行为的。

(5)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经学校约谈后仍不进行改正的;餐品质量评估采取满意度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调查问卷分数将作为双方优化合作的重要考评指标。中标单位提供APP或问卷调查,每学期进行两次满意度调查。由学生或家长分三档打分,分为满意、一般和不满意,要求满意和一般的人数占80%以上算合格。如果满意和一般的人数低于80%,须立即整改,连续两次低于8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及时进行调查问卷视为严重违约。

(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央厨房的食品配送温度,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不符合以上有关要求的。

(7)保证从餐食制作完成(出餐)到学生入口的时间须在两小时以内,不能达到时间要求的。

(8)违法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材料或掺假用假,加工无证、过期、有害食品,危害学生健康或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他原因而引起群体性事故的;

(9)与学校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10)消防餐饮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损坏严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11)未经学校同意,无故停业、擅自停餐及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校外餐饮服务的;

(12)因其雇佣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给学校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13)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餐饮习惯,致使学生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引发影响稳定问题的。

2、引进机制

若中标单位因考核不合格退出或服务期满后,校方将重新通过招标方式引进优秀的餐饮服务单位为学校提供餐饮及配餐服务,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学校饮食正常供应。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一年(中标后先签订半年服务合同,考核合格后签订后半年合同);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本项目不适用);4.对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规定(本项目不适用)。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及辽宁省财政厅辽财采〔2021〕153号文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包含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2)供应商须提供“场所环境、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餐具消毒、食品贮存、餐食配送等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的承诺函(格式16); (3)供应商须提供“具备独立的餐食加工场地,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具用具等区域)内外环境清洁卫生”的承诺函(格式16); (4)供应商须提供“场所面积、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数量、配送车辆等条件应满足加工制作和配送需求”的承诺函(格式16); (5)供应商须提供“配备符合配送需要的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和符合要求的保温设施”的承诺函(格式16); (6)按照“互联网+明厨亮灶”要求,供应商须提供“实现加工、操作可视化、透明化和全程公开;配备的监控系统,能够将食品加工、烹饪、分餐等关键操作过程的视频信号接入服务学校,主动接受监督,视频保存30天以上”的承诺函(格式16); (7)具备“设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至少配有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专业人员”承诺函(格式16); (8)具备“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等制度”承诺函(格式16); (9)供应商须提供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的查询截图。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1月30日17时00分至2026年02月07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年02月25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备份文件递交至沈阳鸿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沈河区青年大街51-1号商会总部大厦A座1013)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因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投标人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教程,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 2.投标人须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外,还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以介质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或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3.请投标人登录账号后自行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时请填写好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发布更正公告后及时通知到投标人;也可在获取文件后将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如未留相关信息,导致更正公告无法通知到,将视同投标人已知晓该更正公告内容。 4.投标人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投标人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 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 5.开标现场各投标人可远程解密或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CA数字证书等电子设备,进行Ukey或手机移动证书(扫码)登录、报价解密等相关操作。 6.报价解密原则上需在30分钟内完成。投标人因客观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将其无法解密原因报送给监督部门,经监督部门同意方可延长解密时间;若投标人因主观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解密,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注:投标人在投标的全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重要提示:投标人在获取文件及上传文件的过程中,不同投标人若使用相同的IP地址获取文件或上传文件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围标串标或投标无效。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可能会被认定为围标串标或投标无效。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尚品学校
地  址: 沈阳市大东区清泉路88号(沈阳市大东区榆树巷19号、沈阳市大东区轩兴二路2号)
联系方式:024-885698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沈阳鸿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1号(1-10-13)
联系方式:024-31295429
邮箱地址:syhnzbdl@163.com
开户行:盛京银行沈阳市中山支行
账户名称:沈阳鸿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033461010200002314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玉凤、丛珊
电  话:024-3129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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