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信息
标段包信息
序 | 标段(包)编号 | 标段(包)名称 | 采办方式 |
1 | SHDC00755/01 | 中海壳牌惠州三期乙烯项目-乙烯起重设备采办包(二)和(三) | 公开招标 |
公告信息
(1)投标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2)投标人应为本次投标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如投标人为其所在集团公司内唯一负责销售的公司则视投标人为制造商(投标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上述事项的证明文件)。投标人以自己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的,不能再将此货物同时授权给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否则相关的所有投标将被拒绝。
3.2业绩要求
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国境内项目应具有至少1台套起重量不低于125吨的电动防爆双梁桥式起重机的起重设备供货业绩。
投标人须按规定格式提交业绩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销售合同复印件(含相关技术附件)和 2)到货验收材料。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必须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合同首页、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签署页(应有双方盖章)、制造商名称、货物名称、供货数量、设备规格型号、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有买方签字或盖章的验收证明(到货验收单或入库单)最终使用用户证明等等。如果合同内容本身不能涵盖上述信息或者无法提供到货验收证明材料的,需在投标文件中进一步提供其他支持材料的复印件(如图纸、用户证明或公开发行的信息等),以证明投标所提供的业绩满足本次招标的要求。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体现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均视为无效业绩。
3.3 财务状况、信誉等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22年至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印章,每页加盖公司公章),且须满足提供的近三年报表中净利润至少有两年盈利且三年平均净利润大于0。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且每年净利润大于0。
3.4 其他要求
(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 未领取招标文件是否可以参加投标:不可以。
联系方式
汇款信息
发布媒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