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江工业园重点项目落地保障工程项目
(一期)澄清公告
一、项目名称:马江工业园重点项目落地保障工程项目(一期)
二、项目编号:E4511002871003167001
三、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10月14日
四、更正日期:2026年10月30日
五、更正内容: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评标办法前附表2.2.1分值构成 | (1)技术标分值权重:20.0% (2)商务标分值权重:80.0% 报价分分值权重=商务标分值权重-企业信誉实力分分值权重(20%) 企业信誉实力加权得分=根据实时公布的自治区级诚信综合评价分(百分制)× 70%(最高投标限价1亿元以上取50%-100%,1亿元以下取40%-100%)×企业信誉实力分分值权重(20%)+根据实时公布的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级诚信综合评价分(百分制)× 30%(最高投标限价1亿元以上取50%-0%,1亿元以下60%-0%)×企业信誉实力分分值权重(20%) | (1)技术标分值权重:35.0% (2)商务标分值权重:65.0% 报价分分值权重=商务标分值权重-企业信誉实力分分值权重(20%) 企业信誉实力加权得分=根据实时公布的自治区级诚信综合评价分(百分制)× 70%(最高投标限价1亿元以上取50%-100%,1亿元以下取40%-100%)×企业信誉实力分分值权重(20%)+根据实时公布的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级诚信综合评价分(百分制)× 30%(最高投标限价1亿元以上取50%-0%,1亿元以下60%-0%)×企业信誉实力分分值权重(20%) |
2 | 评标办法前附表2.2.2分值构成其他主要人员(10.0分) | 基本要求: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应与资格审查提供的人员配备相一致,且具备相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拟派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件,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应具有有效的相应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关岗位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有有效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C证,且拟投入的项目管理人员符合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规定)(注: 1.该项基本要求不满足,则技术标评审不合格;) 拟投入本工程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配备满足工程需求情况:(优得10分,良得7分,中得4分,一般得2分,差得0分),此项满分10分。 优:完全满足施工需要,管理人员配备齐全且经验及综合素质优秀。 良:满足施工需要,管理人员配备齐全且经验及综合素质优秀。 中:基本满足施工需要,管理人员配备齐全。 一般:不满足施工需要,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全。差:不满足施工需要。 注: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任意1个月(投标截止时间所在月份不计)在现任职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与录入“桂建云”的信息相符,否则不予计分。 | 基本要求: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应与资格审查提供的人员配备相一致,且具备相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关岗位证书(拟派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件,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应具有有效的相应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关岗位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有有效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C证,且拟投入的项目管理人员符合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规定)(注: 1.该项基本要求不满足,则技术标评审不合格;) 拟投入本工程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配备满足工程需求情况:(优得10分,良得7分,中得4分,一般得2分,差得0分),此项满分10分。 优:完全满足施工需要,管理人员配备齐全且经验及综合素质优秀。 良:满足施工需要,管理人员配备齐全且经验及综合素质优秀。 中:基本满足施工需要,管理人员配备齐全。 一般:不满足施工需要,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全。差:不满足施工需要。 注: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任意1个月(投标截止时间所在月份不计)在现任职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与录入“桂建云”的信息相符,否则不予计分。 |
3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分 包 | ☑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 分包金额要求: /。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分包其他要求: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工程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否则招标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 □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内容要求:本项目范围内的石方爆破专项工程。包括爆破方案设计与审批、钻孔、装药、起爆、盲炮处理及火工品全流程管理。要求采用控制爆破技术,严格控制飞石和震动,确保周边环境及设施安全;爆破效果及石料粒径需满足后续施工要求。分包人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进度调度。 分包金额要求:按实际爆破工程量及中标清单的单价进行结算。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必须具备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且资质等级需满足本工程规模要求;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及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分包其他要求: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工程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否则招标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
4 | 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3. 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7条款 | 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 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标段为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标段为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为(□中小微/□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大型/□大中型)企业不得参加。 |
5 | 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3. 投标人资格要求第8条款发布媒介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zbtb.gxi.gov.cn:9000/、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http://ggzy.jgswj.gxzf.gov.cn/hzggzy/)发布。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zbtb.gxi.gov.cn:9000/、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http://ggzy.jgswj.gxzf.gov.cn/hzggzy/)、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政府采购网(zfcg.gxzf.gov.cn)发布。 |
6 | 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3. 投标人资格要求7. 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方式 | 进度款支付比例: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为本计量周期已完成工程量的80%。(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进度款支付比例:(1)工程款按季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里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里的80%;竣工验收后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里(含工程变更、其他签证、索赔增加部分)的80%; (2)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里要求,结算相关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里保修金,待工程质里保修期满后返还(无息) |
6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第二点合同工期 | 计划开工日期: 2026 年 月 日(具体以甲方现场代表签发的开工指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乙方由此增加的全部费用和损失)。 | 计划开工日期: 2026 年 月 日(具体以甲方现场代表签发的开工指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
7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第五点合同暂定总价款与合同价格形式 | 1. 合同暂定总价(含税)为: (1)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 (¥元);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税金:人民币(大写) (¥元 )。(注: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本合同税率必须遵照国家现行税法执行。本合同最终税金在结算阶段,按实际产生的税金进行核算。) 其中: ①安全生产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 ②材料暂估价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 ③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 ④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增值税税率%。 2. 合同价格形式: 综合单价包干。 | 1. 合同暂定总价(含税)为: (1)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增值税税率%; 其中: ①安全生产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②材料暂估价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 ③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④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增值税税率%。 2.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
8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1.1 词语定义 |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全过程计价规范及多层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投标文件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和回复文件 。 |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无 。 |
9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1.6.1 图纸的提供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工程开工前 14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人设计的能够满足开工需求的施工图纸,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其余图纸应在不影响施工前提下陆续提供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6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人设计的能够满足开工需求的施工图纸,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其余图纸应在不影响施工前提下陆续提供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2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0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1.6.5 现场图纸准备 |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双方签订合同时协商定 。 |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准备 。 |
11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1.11.4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使用任何专利、专有技术,均视为其已评估过相关成本,发包人不承担任何额外费用或连带责任。 |
12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2.2 发包人代表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签证;(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5)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审批;(6)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7)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签证;(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5)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审批;(6)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7)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指令,并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8)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13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合同签订后30天内。 |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14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要求满足发包人收纳要求,完成档案移交手续,相关咨询服务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8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30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要求满足发包人收纳要求,完成档案移交手续,相关咨询服务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15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测绘单位做好原地面标高复测工作,并对场地现状的标高进行确认。配合发包人做好土方调配相关工作,否则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有义务负责原地面标高的实地测量工作,并编制/提交原地面标高地形图及相关测量数据。承包人完成测量后,须报发包人(业主)及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复核。经发包人与监理复核无误并共同签字确认后的地形图及测量成果,将作为后续土方工程量计算及结算的原始依据。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土方调配相关工作;若因承包人测量数据不实、弄虚作假或未按确认后的图纸施工,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16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3.5.2 分包的确定 |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项目范围内的石方爆破专项工程。包括爆破方案设计与审批、钻孔、装药、起爆、盲炮处理及火工品全流程管理。 |
17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5.3 隐蔽工程检查 |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定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顺序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定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顺序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
18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6.1.6关于安全生产费总额、支付比例、支付期限、转入和结余收回的约定 | (3)支付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总额的50%。实际投入安全生产费超过安全生产费预付款后,承包人把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附相关凭证)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安全生产费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尚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建设单位收回。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安全生产费支付申请(核准)表》详见附件18。 | (3)支付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总额的无预付安全生产费%。实际投入安全生产费超过安全生产费预付款后,承包人把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附相关凭证)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安全生产费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尚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建设单位收回。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安全生产费支付申请(核准)表》详见附件18。 |
19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10.1 变更的范围 |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等的改变。包括对合同工程的增加、减少、取消、替代和使用材料等的改变。 |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等的改变。包括对合同工程量的增加、减少、取消等的改变。 |
20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10.3.1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 ⑴工程变更按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⑵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或(和)造价咨询等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⑶ 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 ⑴工程变更按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⑵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不对合同单价做变动或调整。 (3)除合同中其他相关工作量增减的约定进行调整外,最终结算价款以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或评审意见为准,承包人承诺接受评审结果,不得因评审核减提出索赔、停工、上访。 |
21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 10.4.1 | 因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清单项目增加或减少的,应按以下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格: (1)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相应的合同单价。 (2)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类似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采用类似清单项目的合同单价换算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3)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综合单价组价表、类似清单项目的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综合单价; (4)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综合单价组价表、同类工程类似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综合单价; (5)因减少或取消清单项目的工程变更显著改变了实施中的工程施工条件,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市场价格、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综合单价。 (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变更为承包人负责采购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变更后的综合单价按下式计算:综合单价=合同单价+已确认材料价格×(1+损耗率)×(1+增值税税率) (7)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的,相关合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包含的材料费、增值税等应予扣除,综合单价中所含的其他费用不作调整,扣除后的清单项目单价为该清单项目的安装综合单价。 (8)如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算术误差及细微偏差,以招标文件“澄清、说明或补正”规定修正后的综合单价作为工程进度款(总价合同除外)、工程变更以及单价合同竣工结算的计价依据。 (9)如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综合单价非合理性偏低或偏高,以招标文件“澄清、说明或补正”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合理修正综合单价作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清单项目数量增加(总价合同除外)和工程变更计价依据。 (10)采用单价合同时,工程变更和工程量清单缺陷导致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单价:□是□否。 除综合单价存在非合理性偏低或偏高按合理修正综合单价计价外,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 □无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工程量变化多少均不调整。 □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某单项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取值不低于15%)且该单项清单总价超过清单项目所对应单位工程合同总价 %(取值不低于1%)以上的,超过后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调整: 。 | 因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清单项目增加或减少的,不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 采用单价合同时,工程变更和工程量清单缺陷导致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单价:□是☑否。 除综合单价存在非合理性偏低或偏高按合理修正综合单价计价外,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 ☑无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工程量变化多少均不调整。 □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某单项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取值不低于15%)且该单项清单总价超过清单项目所对应单位工程合同总价 %(取值不低于1%)以上的,超过后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调整: 。 |
22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 10.4.2 | 因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合同工期实质性延长或缩短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合同工期影响的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 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延长(缩短)工期×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合同工期 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按本合同附件15《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计算合同清单中所有受影响措施项目的中期运行费用。 | 因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合同工期实质性延长或缩短的,不计算合同工期影响的措施项目,不调增(减)价格。 |
23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 10.4.5 | 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取消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且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应得的收益没有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或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的损失费用及合理的预期收益。 | 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取消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且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应得的收益没有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或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发包人不补偿承包人的损失费用及合理的预期收益。 |
24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不设奖励。 |
25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 11.2 物价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 11.2.1 关于人工费及主要材料费价差调整的约定: (1)总价合同采用价格指数调差法进行价差调整,非承包人原因《人工及主要材料费可调因子价格指数及权重表》中载明的允许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及人工费在其风险范围以内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超过其风险范围以外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2)单价合同采用价格差额调整法进行价差调整,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及《允许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一览表》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在其风险范围以内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超过其风险范围以外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本工程人工费基准日价格指数: ,人工费风险幅度: ,主要材料基准价及风险范围详见《允许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一览表》。 (3)价差调整部分列入其他项目费,仅计算增值税,不计取管理费、利润。 11.2.2采用价格指数调整法的,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人工及主要材料费可调因子价格指数及权重表》中载明的人工及主要材料可调因子价格指数及权重等数据,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本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进度款、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属于签约合同价中固定总价范围及按合同单价计算的变更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人工费及主要材料价格调整,已按施工期间价格计价的变更及新增、零星签证、索赔、暂估材料、暂估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调整等金额,也不计算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A=1-B1-B2-B3-…-Bn);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金额占最高投标限价固定价格部分扣除增值税的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Ftl、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施工期间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合同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本合同允许价格风险幅度以《人工及主要材料费可调因子价格指数及权重表》载明的为准,基本价格指数应予以考虑此风险幅度系数,即:基本价格指数F0n=合同基准日价格指数×(1+合同约定风险幅度)。 上述价格指数调差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变值权重详见《人工及主要材料费可调因子价格指数及权重表》。施工期间价格指数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价格指数确定,该周期内因物价变化形成多个价格指数的,采用计算周期内人工及材料算术平均价格指数作为调整公式使用的价格指数。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施工期间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计量周期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发包人确认的进度款人工费价差及材料费价差不作为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依据,但发包人确认的过程结算人工费价差及材料费价差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11.2.3采用价格信息调差法进行价差调整的,因物价变化引起合同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人工费、主要材料费分别按照下列进行价格调整: 计量周期内人工费价差按全过程计价规范中《人工费价差计算表》及如下公式计算:人工费价差调整=人工费×[施工期间人工费价格指数÷(基准日人工费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1)]。因市场价格波动形成多个价格指数的,进度款按算术平均价格指数,过程结算及竣工结算采用£加权平均£算术平均价格指数。过程结算及竣工结算若采用加权平均价格指数,应按照历次进度款人工费占总进度款人工费总额比例和相应月份人工费价格指数计算人工费价格指数加权平均值。 计量周期内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工程量及其施工期间单价的确定方法选择: £采用发包人认定的材料采购价格作为允许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施工期间市场价格的,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送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分批采购时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价格差额调整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进度款、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格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采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作为允许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施工期间市场价格的,允许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数量按招标人提供的相应预算清单单位工程的主要材料消耗量乘以实际完成并予以计量的相应清单工程量计算;单价为该材料施工期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采用£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价格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没有的材料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及时确认价格。 (3)计量周期内材料价差根据本合同约定及全过程计价规范《主要材料费价差计算表》按以下方法计算: ①《允许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施工期间价格-基准价×(1+风险幅度),价格下跌价差=投标报价×(1+风险幅度)-施工期间价格。 ②承包人在《允许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施工期间价格-投标报价×(1+风险幅度),价格下跌价差=基准价×(1+风险幅度)-施工期间价格。 ③承包人在《允许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施工期间价格-基准价×(1+风险幅度),价格下跌价差=基准价×(1+风险幅度)-施工期间价格。 11.2.4 合同工程出现工期延长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及调整合同履行期由于物价变化影响的价格: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价格指数,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价格指数,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3)因非发承包双方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按本合同11.2.1的约定调整价格。 11.2.5合同约定之外的人工费、主要材料费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且是发承包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受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重新协商合同风险幅度,由发包人承担超出协商后约定的合同风险幅度的人工费、主要材料费价差。 | 11.2.1 关于人工费及主要材料费价差调整的约定: 不进行价差调整。 11.2.2不进行价格指数调整。 11.2.3不进行价格信息调差法进行价差调整。 11.2.4 合同工程出现工期延长的,不调整合同金额。 |
26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 11.3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 11.3.1 工程实施期间,在合同基准日后发生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增减变化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本合同约定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及(或)工期: (1)新增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 (2)修改原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 (3)废止原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 (4)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发生了变化。 11.3.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在工期延长期间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合同价格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减的予以调整。 11.3.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在工期延长期间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合同价格调减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增的应予调整。 11.3.4因非发承包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在工期延长期间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合同价格应按实调整,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11.3.5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其合同总价及合同单价内的管理费及利润不应做调整。 11.3.6合同履行中如国家财税政策变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调整税率实施前已完成未开具发票工程价款及实施后工程计价应按调整后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价分别按以下公式调整: 进度款=按基准日计算工程进度款÷(1+基准日税率)×(1+调整后税率) 工程结算价款=已按基准日税率开具发票的工程价款+(按基准日税率计算的工程结算价-已按基准日税率开具发票的工程价款)÷(1+基准日税率)×(1+调整后税率) | 11.3.1 工程实施期间,在合同基准日后发生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增减变化和(或)工期延误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工期顺延。 11.3.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在工期延长期间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合同价格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减的予以调整。 11.3.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在工期延长期间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工期顺延。 11.3.4因非发承包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在工期延长期间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合同不予调整。 11.3.5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其合同总价及合同单价内的管理费及利润不应做调整。 11.3.6合同履行中如国家财税政策变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调整税率实施前已完成未开具发票工程价款及实施后工程计价应按调整后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价分别按以下公式调整: 进度款=按基准日计算工程进度款÷(1+基准日税率)×(1+调整后税率) 工程结算价款=已按基准日税率开具发票的工程价款+(按基准日税率计算的工程结算价-已按基准日税率开具发票的工程价款)÷(1+基准日税率)×(1+调整后税率) |
27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 11.8.2 | 发承包双方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零星签证综合单价: 第一种方式: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按《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所发布工程价格信息确定,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相应价格的,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零星签证综合单价应包含相应的管理费、利润、增值税。 第二种方式:,零星签证综合单价应包含相应的管理费、利润、增值税。 | 按中标清单计算单价,不对零星签证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
28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 11.9发包人提供材料事项引起的价格调整 | 11.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实际领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数量超过单价合同的施工图纸计算的实际数量或总价合同的合同图纸计算的合理数量及合同约定的材料有效损耗时,超出部分的材料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按相应供货合同的单价计算确定超领数量的材料费用,扣除的超领材料费用在其他项目清单的合同价格调整中列项。因发包人实际提供材料的规格型号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格型号不同而引起材料实际损耗率超出有效损耗率的,超出部分应由发包人承担。 11.9.2 其他调整事项: | 11.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实际领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数量超过单价合同的施工图纸计算的实际数量或总价合同的合同图纸计算的合理数量及合同约定的材料有效损耗时,超出部分的材料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按相应供货合同的单价计算确定超领数量的材料费用,扣除的超领材料费用在其他项目清单的合同价格调整中列项。 11.9.2 其他调整事项:无 |
29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 12.1合同价格形式 | 12.1.1本工程采用第 一 种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 第一种方式:单价合同。 第二种方式:总价合同。 第三种方式:其他价格方式: (如果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及总价合同以外的合同价格形式,应详细约定合同价格确定方法及合同价格调整法 )。 12.1.2 合同价格调整事项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事项,发承包双方应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缺陷;(2)暂列金额;(3)暂估价;(4)总承包服务费;(5)零星签证;(6)物价变化;(7)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8)工程变更;(9)新增工程;(10)工程索赔;(11)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 12.1.1本工程采用第 三 种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 第一种方式:单价合同。 第二种方式:总价合同。 第三种方式:其他价格方式: 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 12.1.2 合同价格调整事项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事项,发承包双方应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变更;(2)新增工程;(3)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无 。 |
30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12.4.1 付款周期 工程款付款周期同12.3.2计量周期,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 %(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工程款按季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里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变更部分已完成工程里的80%;竣工验收后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里(含工程变更、其他签证、索赔增加部分)的80%; (2)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相关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里保修金,待工程质里保修期满后返还(无息)。 (3) 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12.4.1 付款周期 (1)工程款按季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里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变更部分已完成工程里的80%;竣工验收后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里(含工程变更、其他签证、索赔增加部分)的80%; (2)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相关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里保修金,待工程质里保修期满后返还(无息)。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31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进度款计算: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变更指令、合同约定的计算规范和计价规范规定,计算本期实际完成的相应清单项目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合同单价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单价)。 2)措施项目进度款计算:技术措施按照当期完成的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乘以承包人《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各子项技术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当该项技术措施项目累计进度款达到该项技术措施项目费合计金额时,不再计算该项技术措施项目进度款。综合措施项目中的文明临设环保费按合同附件15《措施项目分拆表》支付该部分进度款,其他综合措施项目按该项措施项目占签约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及技术措施项目费比例乘以当期完成的分部分项及技术措施项目费计算,该项措施费用支付完毕后不再计取。 3)其他项目费进度款计算:总承包服务费中的专业工程配合费应按当期发包人确认的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与专业分包合同价的比例乘以相应的服务费计算各分包工程当期完成的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中的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保管费应在最后一期进度款一次性支付;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应按当期发包人确认的专业工程项目完成的进度款计算;零星签证应按当期完成的进度款进行计算;安全生产费按照本合同6.1.6规定计算。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按照本合同附件14《进度款支付分解表》要求的工程形象进度目标任务完成后,向发包人书面报送《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和有关资料。固定部分按照支付分解表金额,暂定工程量、暂估价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安全生产费按照本合同6.1.6规定计算。 (3)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按本规范规定计算的合同价款调整金额应列入当期完成的进度款中。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进度款计算: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变更指令、合同约定的计算规范和计价规范规定,计算本期实际完成的相应清单项目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合同单价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单价)。 2)措施项目进度款计算:技术措施按照当期完成的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乘以承包人《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各子项技术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当该项技术措施项目累计进度款达到该项技术措施项目费合计金额时,不再计算该项技术措施项目进度款。综合措施项目中的文明临设环保费按合同附件15《措施项目分拆表》支付该部分进度款,其他综合措施项目按该项措施项目占签约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及技术措施项目费比例乘以当期完成的分部分项及技术措施项目费计算,该项措施费用支付完毕后不再计取。 3)其他项目费进度款计算:总承包服务费中的专业工程配合费应按当期发包人确认的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与专业分包合同价的比例乘以相应的服务费计算各分包工程当期完成的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中的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保管费应在最后一期进度款一次性支付;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应按当期发包人确认的专业工程项目完成的进度款计算;零星签证应按当期完成的进度款进行计算;安全生产费按照本合同6.1.6规定计算。 (2)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按本规范规定计算的合同价款调整金额应列入当期完成的进度款中。 |
32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不计算违约金 。 |
33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 12.5过程结算 | 本工程是否实施过程结算:☑是 □否。 12.5.1过程结算节点划分: 发承包双方对项目工程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如下: (1) (2) (3) (4) 划分提示:发承包双方可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分为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等。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 12.5.2过程结算程序 12.5.2.1过程结算应在结算节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12.5.2.2发承包双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完成工程项目的过程结算: (1)合同未约定竣工结算以财政部门意见为准时,承包方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的日内(根据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量约定,但不得超过50天)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方收到上述文件资料后应在日内(根据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量约定,但审核时限不得超过附表规定的时间)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因发包方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或已完成审核但是逾期向承包方提出异议的,可视同发包方认可承包方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因承包方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 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发包方可以依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施工过程结算发包方审核时限: (2)合同约定竣工结算以财政部门意见为准时,承包方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的天内(根据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量约定,但不得超过50天)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方和财政部门收到上述文件资料后应在天内(根据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量约定,但共同审核时限不得超过附表规定的时间)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因发包方和财政部门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或已完成审核但是逾期向承包方提出异议的,应当视同发包方认可承包方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因承包方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 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发包方可以依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施工过程结算发包方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时限 【本表每项时间均应按50%计,与14.2.3(1)注的内容(已标黄)保持一致】 12.5.3过程结算文件要求 过程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要求进行编制,若合同约定竣工结算以财政部门意见为准,过程结算文件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编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 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相应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扣款扣费文件等。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或符合“视同认可”的条件后,直接作为编制竣工结算文件的依据,结算时发包人不得对上述过程结算文件重复审核。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应按附件11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填写。 12.5.4过程结算支付时间及支付比例 (1)支付时间:在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过程结算文件后天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支付; (2)支付比例:按过程结算工程造价的%(取值区间90%—97%) | 本工程是否实施过程结算:□是 ☑否。 |
34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 13.2.2竣工验收程序 |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通用条款 13.2.2 款规定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通用条款 13.2.2 款规定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违约金 。 |
35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拖延一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万分之二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万分之二 。 |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违约金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万分之二 。 |
36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 14.2.2 | 项目推行过程结算的,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的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质量合格验收证明等资料,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根据合同约定具有过程结算效力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 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对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以财政或审计部门评审意见为准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对项目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确认。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
37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 14.2.3 | 14.2.3发包人在期限内按照第 种方式进行竣工结算文件审核。 | 14.2.3发包人在期限内按照第 (2) 种方式进行竣工结算文件审核。 |
38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 14.2.3 | (2)本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以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为准。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按财政投资评审规定,及时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评审。 | (2)本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以 昭平县 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为准。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按财政投资评审规定,及时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评审。 |
39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14.2.4审核异议处理 | 承包人对发包人或财政部门确认的结算价款或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发包人或财政部门确认的价款或审核意见之日起天内提出异议,必要时合同当事人要当面核对,直至完成工程竣工结算。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从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到完成竣工结算的时间应控制在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期限之内。 | 承包人对发包人或财政部门确认的结算价款或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发包人或财政部门确认的价款或审核意见之日起7天内提出异议,必要时合同当事人要当面核对,直至完成工程竣工结算。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从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到完成竣工结算的时间应控制在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期限之内。 |
40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16.1.1 |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1 条执行。 |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
41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结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不全、不及时、不按约定清场、不给予或不配合分包管理等其他事项 。 |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结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报送不全、不及时,或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现场清理及撤场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发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管理及其他管理事项的;;(2)对监理人或发包人下达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拒不执行或逾期未整改完毕的;(3)未按合同约定落实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导致项目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或责令停工的;(4)因承包人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导致发包人被政府部门督办的;(5)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即通用合同条款第16.2.1条第(6)款情形),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 |
42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情形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该分项工程3%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有权扣除该分项工程3%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因同一质量不合格事项,发包人不得重复主张质量违约金。质量违约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扣除违约金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扣除违约金通知书。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违约金,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违约金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发包人批准后应在10天内返还金额。 |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情形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该分项工程3%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有权扣除该分项工程3%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因同一质量不合格事项,发包人不得重复主张质量违约金。质量违约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扣除违约金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扣除违约金通知书。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违约金,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违约金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发包人批准后应在10天内返还金额。 (4)一般违约的修复与返工责任:承包人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6.2.1条第(1)、(4)、(7)款情形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返工,发包人有权扣除该分项工程3%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 (5)严重违约的违约金标准:承包人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6.2.1条第(2)、(3)、(4)、(5)款情形的,发包人有权每次按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的标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若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每次按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收取违约金。 (6)违约金的扣除方式:上述违约金金额,发包人有权直接从任何一期计量支付款或工程结算尾款中予以全额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扣除违约金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扣除违约金通知书。发包人下达扣款通知书后,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即可在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严重违约的款项留置:若承包人因第(2)款情形违约,在当期工程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或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在后续的工程款及竣工结算款中继续予以扣留,直至承包人违约行为纠正完毕且相关损失赔偿完毕。 |
43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按实际损失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xx天】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合同签订且具备法定开工条件后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该施工阶段应有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发包人承担 。 |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费用、工程延期损失、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等)。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未付的工程款、结算款中扣除上述损失及违约金;若工程款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偿。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允许分包范围之外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30天】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合同签订且具备法定开工条件后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该施工阶段应有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发包人承担 。 |
44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
45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19.6.5 | 19.6.5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长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受影响的工期,并补偿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直接费用,不包括利润: (1)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的直接费用; (2)工程试运行失败引起的直接费用; (3)其他情况的直接损失和(或)费用。 | 19.6.5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长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受影响的工期。 |
46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19.6.6 | 19.6.6 除本合同约定发包人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外,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应遵循下列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及费用: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的损坏及修复费用,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施工场地内及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机具的损坏及停工损失和措施项目的损坏、清理、修复费用,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本条第(1)款、第(2)款约定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引起暂停施工的,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和发包人要求留驻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与保卫人员工资,以及按发包人要求留驻现场待工人员的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19.6.6 除本合同约定发包人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外,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应遵循下列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及费用: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的损坏及修复费用,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施工场地内及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机具的损坏及停工损失和措施项目的损坏、清理、修复费用,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本条第(1)款、第(2)款约定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引起暂停施工的,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和发包人要求留驻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与保卫人员工资,以及按发包人要求留驻现场待工人员的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不增加的赶工费用; (6)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47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19.6.10 | 19.6.10 本合同约定发包人负责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范围包括相关的施工机具、人员伤亡,如发生本合同19.6.6 条约定的事件,发承包双方按下列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和增加费用: (1)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承包人通过发包人按保险条款向保险人理赔本合同19.6.6条第(1)款~第(4)款约定的财产损失和增加的费用,保险规定免赔额部分的损失及费用和超出理赔部分的本合同19.6.6条第(2)款、第(3)款约定的损失及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各自承担,超出理赔部分的本合同19.6.6 条第(1)款、第(4)款约定的损失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或购买的保险未生效的,本合同19.6.6 条第(1)款和第(4)款约定的损失及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按相关保险条款可以理赔的本合同19.6.6 条第(2)款、第(3)款约定的损失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超出理赔的损失及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各自承担。 | 19.6.10 本合同约定发包人负责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范围包括相关的施工机具、人员伤亡,如发生本合同19.6.6 条约定的事件,发承包双方按下列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和增加费用: (1)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承包人通过发包人按保险条款向保险人理赔本合同19.6.6条第(1)款~第(4)款约定的财产损失和增加的费用,保险规定免赔额部分的损失及费用和超出理赔部分的本合同19.6.6条第(2)款、第(3)款约定的损失及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各自承担;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或购买的保险未生效的,本合同19.6.6 条第(1)款和第(4)款约定的损失及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按相关保险条款可以理赔的本合同19.6.6 条第(2)款、第(3)款约定的损失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超出理赔的损失及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各自承担。 |
48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19.6.11 | 19.6.11 因发生提前竣工(赶工)事件引起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相应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1)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承包人应制定合理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费用(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2)非发包人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自行提前竣工的,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 19.6.11 因发生提前竣工(赶工)事件引起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相应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1)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承包人应制定合理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不增加增加的提前竣工费用(赶工费); (2)非发包人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自行提前竣工的,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
49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20.4 仲裁或诉讼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是 ¨否 同意先进行调解或争议评审,未达成一致后,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协商,或未能通过调解或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 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是 □否 同意先进行调解或争议评审,未达成一致后,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协商,或未能通过调解或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 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向 昭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本工程禁止使用童工。 21.2关于工期: (1)凡双方认可的合理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因工期顺延、停工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2)保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工期不予延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工期不予延长,如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负责赔偿:0.05%/日,上限为合同价款的3%;因供水、供电部门的原因停水、停电导致的停工,连续超过24小时,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一般设计变更工期不予延长;重大设计变更由双方协商相应延长工期。 21.3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的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1.4关于结算审计: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按照相关审定部门及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有关竣工资料,如未及时提供有关竣工材料,造成结算延缓的,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天计算违约金。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将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送到发包人 ,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后60天内办清结算并提交审计审核。若因承包人提交审计资料不完整、延迟及双方争议等原因造成审计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审计时间顺延。 (2)所有竣工和结算资料必须经业主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做为有效竣工和结算资料。 (3)工程结算审计由发包人委托审计单位。工程造价审减或审增(增减不相互抵消)与报审价相比小于5%(含5%)时,由发包人承担审计费用;工程造价审减或审增(增减不相互抵消)与报价相比大于5%(不含5%)时,超出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审计费用。 21.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设计变更、签证与计量、材料价格核定以及工程款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工作,需严格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程序执行。 21.6承包人必须按月支付人工费,若有拖欠人工工资款时,发包人有权从月进度款支付中扣除,直接支付人工工资,承包人并因此承担工程结算总价0.1%的违约责任。 21.7承包人须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国家及地方现行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一次验收达到合格,否则,属承包人违约。除承包人返修达到合格外,发包人按本项目结算总价的0.2%处罚承包人(同时如工期违约仍按上条执行),且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赔偿责任。 21.8承包人应在施工中注意排查地下管线,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发现地下管网等不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对突发隐患险情应积极组织力量排危抢险,并同时联络有关单位施救并及时通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 21.9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发包人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对已完成工程量按相应结算依据执行。 21.10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
50 | 评标办法前附表2.1.3资格评审标准(一)企业基本情况(0.0-20.0分) | 考核期内承接过或完成过类似工程项目:2023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止承接过或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每个得20分,此项满分20分。(注:1.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项目,在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时,应将装配式建筑项目业绩列为评分项,优先选择有装配式建筑项目业绩的企业;2. 联合体任一成员单独承揽或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业绩均予以认可,业绩信息以“桂建云”录入的为准。 ) | 考核期内承接过或完成过类似工程项目:2023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止承接过或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每个得20分,此项满分20分。(注:1.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项目,在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时,应将装配式建筑项目业绩列为评分项,优先选择有装配式建筑项目业绩的企业;2. 联合体任一成员单独承揽或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业绩均予以认可,业绩信息以“桂建云”录入的为准。 ) |
51 | 评标办法前附表2.1.3资格评审标准(三)项目经理情况(0.0-15.0分) | (1)项目经理职称: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含本级)职称的得5分。 (2)项目经理业绩: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每个得10分,此项满分10分。 注: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任意1个月(投标截止时间所在月份不计)在现任职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已退休未满65岁的项目经理不用提供社保,但应附退休证明文件的扫描件,且建造师等注册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单位一致)与录入“桂建云”的信息相符,否则不予计分。 | (1)项目经理职称: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含本级)职称的得5分。 (2)项目经理业绩: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每个得10分,此项满分10分。 注: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任意1个月(投标截止时间所在月份不计)在现任职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已退休未满65岁的项目经理不用提供社保,但应附退休证明文件的扫描件,且建造师等注册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单位一致)与录入“桂建云”的信息相符,否则不予计分。 |
52 | 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1)技术标评分标准(满分分值权重20.0%)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工作经历等(10.0分) | 拟派任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必须与资格审查合格通过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在名称、专业、资格等级等方面一致。 (1)项目经理职称: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含本级)职称的得5分。 (2)项目经理业绩: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在4000万元或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每个得5分,此项满分5分。注: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任意1个月(投标截止时间所在月份不计)在现任职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与录入“桂建云”的信息相符,否则不予计分。 | 拟派任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必须与资格审查合格通过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在名称、专业、资格等级等方面一致。 (1)项目经理职称: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含本级)职称的得5分。 (2)项目经理业绩: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在4000万元或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每个得5分,此项满分5分。注: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任意1个月(投标截止时间所在月份不计)在现任职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与录入“桂建云”的信息相符,否则不予计分。 |
53 | 项目名称 | 马江工业园重点项目落地保障工程项目(一期) | 昭平县重大项目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 |
54 | 开标、投标截止时间 | 2026年11月6日09时00分 | 2026年11月16日09时00分 |
55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要求工期 | 要求工期:365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1月1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11月10日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要求工期:365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2月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11月30日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56 | 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2点 招标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建设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为339997平方米(约合510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工程、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等。 | 建设规模:场地平整339997平方米,其中总挖方量1797081立方米,总填方量3235548立方米,场平标高为89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工程、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
57 | 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2点 招标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招标范围:招标范围:场地平整工程、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等 | 招标范围:场地平整工程、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
58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1点 资金来源 | 专项债及上级补助资金 | 一般债券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 |
59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点招标范围 | 招标范围:招标范围:场地平整工程、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等 | 招标范围:场地平整工程、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
60 | 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1点 招标条件 | 本项目马江工业园重点项目落地保障工程项目(一期)已由昭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昭发改规划【2026】18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昭平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 本项目昭平县重大项目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已由昭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昭发改规划【2026】23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昭平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
61 | 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2点 招标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合同估算价:6637.35万元 | 合同估算价:7547.90万元 |
62 | 本项目图纸、工程量清单件已上传,请各投标人自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http://ggzy.jgswj.gxzf.gov.cn/hzggzy/下载查看。 | ||
六、公告发布媒介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zbtb.gxi.gov.cn:9000/、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http://ggzy.jgswj.gxzf.gov.cn/hzggzy/)、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政府采购网(zfcg.gxzf.gov.cn)
七、招标人:昭平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广西昭平县昭平镇茶叶大厦南区四楼中庭
联系人:蔡工
电 话:0774-6681966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嘉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A区2栋8楼联系人:蒋东敏、唐荣斌、范栩瑞、农玉兰
电 话:0771-5389203
招标人:昭平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嘉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3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