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含土地和房屋)项目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CS-F202510150019-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宁乡大道168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恒明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街道花明南路15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含土地和房屋)项目采购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优惠率(%) |
| 1 | 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含土地和房屋)项目采购 | 房地产土地评估服务 | 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含土地和房屋)项目采购;服务期2年 | 项 | 1 | 40 |
合计金额小写: 99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玖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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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根据甲方工作安排,需对土地供应、土地收购、土地处置及房屋资产注入、收购、处置、租赁等相关业务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故现委托乙方对甲方(含下属公司)所属范围内的土地类和房屋类项目进行评估(具体以甲方的实际需求为准,且分别签订具体的单个项目合同)。
合同暂定金额(含税)为:本合同期限内合同总费用不得超过人民币(含税):玖拾玖万元整(?990000.00元),最终金额据实结算。其中不含税金额933962.2642元,税率6 %,增值税56037.7358 元。
乙方因开展本项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本费、设施设备费、安全费、人工费、保险费、方案编制费、税费、现场踏勘费、差旅费、管理费、专家评审费、后续服务费和一切不可预见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估价人员根据估价对象具体特点,选择适当评估方法,对估价对象价值进行测算,得出初步评估结果,并撰写评估报告,整理评估底稿;
2、评估报告类型:各种估价报告;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估规范实施评估;
4、协助做好评估备案工作;
5、单次评估提供一式三份评估报告。
2.人员配置要求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评估规范,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依据评估范围、对象的要求和双方约定,组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专业胜任的项目执业团队,在甲方提供完备评估基础资料的前提下,按约定时日进场工作,原则上每个具体项目安排参与本项目评估的评估师均具备相应资质且不少于 2 人。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具体评估工作,提交真实、客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评估报告。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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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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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恒明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82010300000005576)
3.预付款保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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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形式:双控帐户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1-10 —— 2027-11-09
五、服务地点
宁乡市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土地评估报告应参照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文件规定,由乙方自行办理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手续,取得电子备案号。待甲方完成土地供应、土地收购、土地处置工作后且取得成交确认书或划拨决定书后方可进行结算(结算时须提供带电子备案号二维码评估报告原件、成交确认书或划拨决定书等业务办结资料作为依据),否则不予结算。
2、乙方应对土地评估报告负责,如甲方对土地评估结果有异议并向乙方申请复核评估,乙方应重新安排评估师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则向湖南省土地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处置相关事项。
3、乙方取得甲方就具体项目签订的单个土地评估委托合同,以及土地评估报告的电子备案号,作为各个项目结算申请付款的依据之一。
4、乙方应确保其交付的土地评估最终成果经甲方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5、房屋类项目参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6、房屋类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房屋类项目最终成果经甲方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
(6)履约验收标准:
/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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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应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该项目服务成果的编制,安排具有专业资格和能力的人员具体实施,保证服务成果的高质量,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乙方对所出具的服务成果以及因侵权造成他方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需及时向乙方提供土地和房屋评估的相关资料。
2、应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3、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4、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评估师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工作协调。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评估规范,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依据评估范围、对象的要求和双方约定,组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专业胜任的项目执业团队,在甲方提供完备评估基础资料的前提下,按约定时日进场工作,原则上每个具体项目安排参与本项目评估的评估师均具备相应资质且不少于 2 人。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具体评估工作,提交真实、客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评估报告。
2、提供的服务、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与行业习惯。
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保证所获数据真实有效,对所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负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乙方所编制的报告如需评审认定的,由乙方负责评审认定并承担评审认定的费用。如需评审认定的报告未经评审认定的则甲方不予认可。
5、乙方应协助配合甲方完成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无偿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6、乙方应负责与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协助甲方做好评估备案工作,评估报告须满足甲方需求的全部服务内容。
7、乙方应负责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备评估结果的工作。在合同服务期内,乙方应当做到响应及时,且成果需及时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进行备案。
8、乙方应依照甲方的要求按时交付完整成套的成果文件,单次评估需提供不少于一式三份的评估报告,且在交付后向甲方提供长期技术支持和后期服务。
9、乙方对服务成果中出现的遗漏、错误等质量问题或甲方、主管部门提出的合理意见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无偿进行修改或补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委托期限不予顺延。
10、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1、实地踏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估价规程》的工作标准执行,进行拍照存档。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服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数据,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存在虚假、错误、不完整的,并由此致使乙方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乙方交付成果的时间顺延。2、甲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乙方无法开展工作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服务费。乙方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无论乙方是否已开展相关工作,甲方均有权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且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4、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交付服务成果的,每延误一天应减收服务费的1‰,逾期超过15天,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有甲乙双方一致认可的客观原因,经书面协商可延长作业时间。5、乙方所提交的成果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成果,且无需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1)提交的成果文件不符合本项目规定的内容和深度;(2)未经甲方同意而逾期送达;(3)有关技术指标严重不实;(4)图纸和文字辨认不清、内容不全、粗制滥造;(5)未盖有乙方单位公章。6、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视情况单方解除合同,乙方还应退还甲方已支付全部款项:(1)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要求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法通过政府部门审批的;(2)非经甲方同意,对任何第三方透露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任何数据资料的;(3)由于乙方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损失,导致甲方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4)由于乙方提交的单个项目成果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损失的;(5)由于乙方责任致使成果使用过程中对甲方或其他相关第三方造成损失的;(6)因乙方成果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工作滞后或造成其他影响的;(7)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整改的;(8)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或第三方就乙方提供的服务提起诉讼,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服务内容的;(9)乙方擅自将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任务向任何第三方转包、分包的;(10)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的其他义务的。7、乙方应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该项目服务成果的编制,安排具有专业资格和能力的人员具体实施,保证服务成果的高质量,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乙方对所出具的服务成果以及因侵权造成他方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乙方应按时提交服务成果资料,保证服务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有不实承担所有责任。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其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不予支付服务费,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9、本合同中所涉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甲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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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自然灾害、战争、传染性疾病、国家政策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要求等。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且互不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五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4、不可抗力解除后,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以双方另行签订的书面补充合同为准。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甲方及甲方下属公司委托乙方实施具体项目后,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中断/终止委托,甲方及甲方下属公司有权单方无责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等。
2、若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任务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在合同周期内,乙方应当做到响应及时,且成果需及时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上进行备案,若出现一例不达标,则合同自动解除。
4、(单个)项目经甲方及其上级职能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累计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并纳入信用不良记录清单。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本合同为项目总服务合同。本合同项下每个具体项目工作的承接,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
- 双方对具体项目的承办需另行签订合同,并明确具体项目的要求、时间、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合同内容。
-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合同签订日期为2025年11月10日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法定代表人: | 杨迎春 | 法定代表人: | 赵晓超 |
| 委托代理人: | 李晖 | 委托代理人: | 夏平平 |
附件列表:
- 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含土地和房屋)项目采购(成交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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