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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市政维护劳务服务采购内城人行道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其他 2025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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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维护劳务服务采购内城人行道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GK-202509010036-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创谷长沙产业园区B2栋7楼   

供应商(乙方):  湖南发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众兴社区靖格路1号便民服务中心大楼25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市政维护劳务服务采购内城人行道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市政维护劳务服务采购内城人行道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 西湖路、城南路以南、友谊路以北,含友谊路范围内的人行道日常维护。维护范围包括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参与片区内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按工作要求负责片区内防内涝、扫雪除冰等应急性工作任务、采购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1 1270800

 合计金额小写: 1270800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贰拾柒万零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人员名称

单位

服务内容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班组长

元/月

组织完成各项维护工作任务、对本队人员管理负主要责任、兼安全员及清扫员。

12个月

7300元

87600元

班组长1人

2

司机

元/月

负责车辆的正常安全驾驶和使用操作,须持C1照驾驶证,且具有2年以上驾驶经验。

12个月

25000元

300000元

司机5人

3

辅工

元/月

按照施工工艺要求及班组长工作安排,做好破除、切割、清扫等人行道的铺装辅助工作。

12个月

73600元

883200元

辅工16人

合计报价

1270800元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①维护速度:在接到各方问题反馈后,中标人应按作业时限要求派人员到达现场,按施工规范流程及时处置,除特殊情况报采购人审批外,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维护作业,遇临时应急性任务时,应在采购人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

②中标人派至本项目所有人员必须报采购人备案。除非征得采购人许可,中标人不能随意调换备案员工。因中标人员工所造成本合同中标人外包工作岗位的空缺,中标人应自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补齐。中标人根据采购人日常维护需要与考核要求,科学合理划分作业班组,合理配备技术人员力量,作业班组的组合与搭配须满足采购人业务工作需要。

③中标人应对所派员工进行内部审查工作,具体如下:

(1)提供无犯罪记录与前科证明;

(2)提供员工身体健康证明,未患有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职业病、精神病等,满足市政维护作业的业务技能;

(3)承诺不派出或使用童工。

④中标人应确保及时、准确、妥善的处理员工的薪酬管理、社保办理(含五险)、意外险及个税代扣代缴工作,确保和谐、稳妥的处理与员工的劳动纠纷、劳动诉讼及人事仲裁事件,避免妨碍采购人的正常工作或给采购人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在履约期间与其员工发生任何工资、工伤、劳务等纠纷,采购人概不负责,由中标人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意外事故产生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等均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所派员工在采购人工作场所发生偷盗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需负连带责任;因市政设施维护不到位引发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中标人承担。

⑤中标人应每月上旬按采购人要求将施工日志进行整理、装订成册,交由采购人检查、认可、存档。

2.人员配置要求

由中标人组建专业维护作业队伍,人数由不低于22名18-59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员组成(含班组长1人:组织完成各项维护工作任务、对本队人员管理负主要责任、兼安全员及清扫员;司机5人:负责车辆的正常安全驾驶和使用操作,须持C1照驾驶证,且具有2年以上驾驶经验;辅工16人:按照施工工艺要求及班组长工作安排,做好破除、切割、清扫等人行道的铺装辅助工作。均为男性),需常驻提供日常维护服务,服从采购人的市政业务管理与监督考核。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①因作业需要,工作用车和汽油发电机等小型设备因工作产生的燃油费用由采购人负责提供,但作业所必备的手锤、铁铲(大、中、小)、砌刀、劳保用品等由中标人自行提供。具体由采购人安排和管理。

②作业队伍必须具备道路基础整修、路面切合子开窗、喷油漆、车行道基础及面层整修、缘石坡、路沿石、平侧石、阻车石等的铺设、安装,熟悉城区防涝排渍业务工作,具备操作防涝排渍设备的技能,满足业务需要。

4.其他要求

①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②付款方式:采购人根据《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市政维护服务单位工作管理办法》按月度考核验收(中标价的10%作为绩效考核款),按季度支付合同价款。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5号由中标人开具正式发票交由采购人,采购人根据发票支付上一季度合同款(如考核不合格则扣除相应绩效考核款)。支付时由中标人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等额增值税发票。

③中标人所产生的劳务费用的支付,按照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执行,对于因政府财政部门统筹造成的付款延迟,中标人应予以接受。

④各工种工人为户外道路作业,工作环境危险系数大,环境相对恶劣、作业时间特殊,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合同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77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采购人根据《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市政维护服务单位工作管理办法》按月度考核验收(其中31770元作为季度绩效考核款,每月考核款为10590元),按季度支付合同价款。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5号由中标人开具正式发票交由采购人,采购人根据发票支付上一季度合同款(如考核不合格则扣除相应绩效考核款)。支付时由中标人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及备案人员当季度社保缴纳凭证。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77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采购人根据《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市政维护服务单位工作管理办法》按月度考核验收(其中31770元作为季度绩效考核款,每月考核款为10590元),按季度支付合同价款。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5号由中标人开具正式发票交由采购人,采购人根据发票支付上一季度合同款(如考核不合格则扣除相应绩效考核款)。支付时由中标人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及备案人员当季度社保缴纳凭证。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77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采购人根据《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市政维护服务单位工作管理办法》按月度考核验收(其中31770元作为季度绩效考核款,每月考核款为10590元),按季度支付合同价款。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5号由中标人开具正式发票交由采购人,采购人根据发票支付上一季度合同款(如考核不合格则扣除相应绩效考核款)。支付时由中标人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及备案人员当季度社保缴纳凭证。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77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采购人根据《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市政维护服务单位工作管理办法》按月度考核验收(其中31770元作为季度绩效考核款,每月考核款为10590元),按季度支付合同价款。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5号由中标人开具正式发票交由采购人,采购人根据发票支付上一季度合同款(如考核不合格则扣除相应绩效考核款)。支付时由中标人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及备案人员当季度社保缴纳凭证。,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景城苑支行(湖南发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1901008909100091805)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9-11 —— 2026-09-10

五、服务地点

西湖路、城南路以南、友谊路以北,含友谊路范围内的人行道(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的验收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市政维护维修标准进行验收,在维护过程中,如发生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导致维护维修后的成品达不到使用要求的,由乙方无条件返工和无条件更换材料,直到符合要求为止,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①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②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③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本合同中的“二、服务要求”中的1.服务要求、2.人员配置要求、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4.其他要求以及乙方应履行的义务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①本项目经过财政评审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核算,需配置满足第二条人员要求。

②本项目经过财政评审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核算,为保质保量的完成本项目的作业要求,乙方需配置的设施满足第二条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参照长沙市财政局文件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及《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市政维护服务单位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执行。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正,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招标文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不合工作要求的服务人员。

(3)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乙方的工作任务调整。

5、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不得无故拖欠、克扣。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为乙方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工作用车和汽油发电机因工作产生的燃油费用由甲方负责提供,具体由采购人安排和管理。

(4)五险一金缴费基数如遇政策调整,递增差额费用由甲方支付。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规定支付劳务费用,甲方不得无故拖欠、克扣。

(2)乙方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乙方义务

(1)乙方须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具备市政维护技能的劳务外包人员队伍担任维护工作,人员确定或发生变更后,乙方人员须及时报甲方备案。

(2)乙方须加强维护管理服务人员的组织管理,承担服务人员的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录用、培训、劳务合同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保险福利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并承担所有的风险责任(包括法律、经济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人员必须服从甲方调度指挥和管理,严格按照甲方作业标准要求进行施工,遵守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规则。按期保质完成服务项目和工作。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安排的所有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及时完成。

(5)乙方所有服务人员上岗前须有二甲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且每年例行体检一次,合格方能上岗。

(6)乙方应保证所有服务人员均签订了正规的用工合同,依法为每个服务人员购买相关五险一金,且为其购买保额不少于60万元的商业保险。无法进行五险一金缴费的人员不可作为提供服务的人员。

(7)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所发生的一切劳务纠纷、工伤、重大疾病、身故等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8)乙方应承担依法解除、终止服务人员劳动关系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9)乙方负责提供采购需求中的工作用车(含保险、保养、维修)、小型设备(含保养、维修)及小型设备所用耗材等。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合同期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无故未购买五险一金的。

(2)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不服从甲方管理、调配,且乙方不积极配合解决的。

(3)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且乙方不积极配合解决承担赔偿责任的。

(4)合同履行期间内,乙方连续2个月或累计4个月考核不合格的。

4.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是不完整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的,都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胡雄力 法定代表人: 曹成

委托代理人: 陈伟 委托代理人: 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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