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的第二章第一节,备注栏里的供应商能力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
您好!
我是上海铂铭行汽车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宣正山。我司于2025年12月10日参加了贵公司代理的“贵阳市公安局特种执法执勤用车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ZFCG20251204005)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25年12月11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经我司审慎核对,现对中标结果表示异议。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明确规定,供应商须“具备警犬运输车改装能力并出具改装公告合格证”,且该项要求不应由第三方替代。经查询中标单位“贵州兴永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其仅为汽车销售企业,并不具备车辆改装能力,更无法自行提供相应的改装公告合格证。
基于上述情况,我司对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正式质疑,恳请贵公司予以核查并重新审议。
期待您的回复。
2.兴永泰公司投标文件相关证明材料核查:
2.1兴永泰公司在投标文件“其它技术和商务要求提供的材料”中,提供了生产厂家三创联盟(沧州临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项目授权书》。该授权书明确载明“指派贵州兴永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的代理人,办理贵方项目中由我方制造的车辆”,且注明“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报价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报价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三创联盟(沧州临港)科技有限公司具备合法改装公告资质。
2.2兴永泰公司在投标文件“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符合审查表”及“技术部分响应表”中,均按采购文件要求响应,且提供的授权文件、厂家资质、工信部公告等材料完整、合法,能够证明其具备履行“改装及出具合格证”义务的能力,不存在“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结论,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结合原评审专家协助本项目答疑,兴永泰公司通过获得具备合法改装资质的生产厂家授权,及提供厂家合法的改装公告等材料,已满足招标文件中“具备警犬运输车改装能力并出具改装公告合格证”的实质性要求,并非贵公司主张的“无改装能力、无法提供改装公告合格证”。采购文件第一章第三节供应商资格条件中并未要求供应商具备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招标文件未限定“改装能力必须为自行具备或不应由第三方替代”,贵公司对招标文件要求解读为“不应由第三方替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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