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目的
“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蕴含着深刻且紧迫的战略意图,主要目的可概括为以下四点:
(一)应对变局,精准定位
深刻研判“十五五”时期国内外宏观环境的深刻变化(如地缘政治、科技革命、双碳目标、国内国际双循环等),结合国家及辽宁省的重大战略部署,为阜新市在新的历史坐标系中寻找并锚定最适宜的发展位置和角色。
(二)破解瓶颈,谋划转型
直面阜新作为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结构性、体制性矛盾。例如:传统产业升级较难、新兴产业支撑不足、科技创新能力偏弱、人口人才外流、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营商环境仍需优化等核心问题,通过规划研究找到破题的新路径、新动能。
(三)凝聚共识,统一思想
通过公开招标引入高水平第三方智库,借助其“外脑”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前瞻性,打破部门视野局限和利益藩篱,形成一套科学系统、鼓舞人心、凝聚各方智慧的发展蓝图,成为全市上下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
二、项目阶段划分、详细工作内容要求
第一阶段:深度调研与系统评估诊断阶段
本阶段是规划编制的基础性工作,核心目标是全面摸清家底、精准诊断问题、明确发展方位。
详细工作内容:
1.初步评估与资料梳理:全面收集、整理、校核阜新市“十四五”期间各项官方统计数据、政府工作报告、部门总结材料。构建包含经济增长、创新驱动、民生福祉、绿色生态、安全保障等维度的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召开至少6场由市发改、统计、工信、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关键部门参与的评估座谈会,面对面深入交流,精准把握“十四五”规划各项核心指标与重点任务的完成进度、超额完成情况与未达预期之处,并深度剖析其背后原因。
2.实地调研与走访摸底:组织专项调研组,赴阜新市下辖的各区、县、高新区及重点开发区开展沉浸式实地调研,采用“一对一深度访谈+多部门集体座谈+重点项目现场勘查”相结合的方式。访谈对象覆盖县区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重点企业高管、社区代表等。重点实地考察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新能源等优势产业及新兴产业的发展现状、产业链完整性、面临的瓶颈;深入了解在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社会民生领域存在的短板;全面评估交通、水利、能源、新基建等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与供需缺口。同时,就“十五五”时期各地的发展设想、战略取向、优先发展的重点任务和希望纳入市级盘子的重大项目进行前瞻性沟通与初步摸底。
3.评估成果与战略建议形成:对前期收集的海量信息与数据进行交叉验证、系统分析与综合研判。撰写评估报告,不仅要客观呈现成绩与问题,更要对区域产业竞争力、空间布局优化、内生增长动力等关键议题进行深度专题分析。最终,形成对“十五五”规划纲要拟定的初步战略性、方向性建议,为下一阶段的规划编制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
交付成果:《阜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情况综合评估报告》
第二阶段:专题研究与规划纲要初稿编制阶段
本阶段是规划编制的核心攻坚阶段,核心任务是将第一阶段形成的规划思路转化为具体的发展蓝图和行动方案。
详细工作内容:
1.重点领域专题深化研究:设立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区域协调与城乡融合、绿色生态与低碳转型、社会民生与治理现代化等五大专题研究组。每组由一名高级战略规划师牵头,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政府部门业务骨干进行至少3轮封闭式深度研讨。研究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力求在每一个重点领域都能提出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发展思路、突破性路径、改革举措和标志性工程。例如,在产业研究中,需明确各产业链的强链、补链、延链方向,并初步筛选和论证一批能够支撑未来发展的引擎性项目。
2.规划纲要框架设计与文本起草: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召开多方框架研讨会,邀请市领导、学术专家、企业家代表对规划的基本思路、核心框架进行多轮头脑风暴与共识凝聚。明确“十五五”时期阜新市的总体发展战略、核心定位、空间布局和关键抓手。在此基础上,启动规划纲要文本的正式起草工作。文本起草要严格遵循国家规划编制的规范要求,确保结构完整、逻辑严密、文字精炼。内容需清晰阐述发展环境、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保障措施等。
3.系统建立“十五五”重点项目库,为核心任务提供坚实支撑,详细界定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体量、技术路线与选址意向,确保目标清晰、内容具体。在此基础上,科学编制投资估算,明确总投资、分年度投资计划,并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进行综合预评估,为规划落地提供关键抓手。
交付成果:
1.《阜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初稿)》
2.《阜新市“十五五”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汇编》
3.《阜新市“十五五”重点产业发展研究报告汇编》
4.《阜新市“十五五”重点项目规划库(初稿)》
5.《阜新市“十五五”规划纲要汇报稿》
第三阶段:意见征求与衔接论证阶段
本阶段是提升规划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的关键环节,核心目标是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做好衔接。
详细工作内容:
1.多层次、宽领域的意见征求:正式行文,将规划初稿发至全市所有相关委、办、局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组织专项座谈会,面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企业家代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真知灼见。对所有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系统梳理、分类、研究,并形成详细的处理意见汇总表。
2.专家评审与上位规划衔接:组织召开高规格的专家评审论证会,邀请省内外在宏观政策、区域经济、特定产业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对规划初稿进行专业把关和第三方评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深度修改。与此同时,开展与国家“十五五”规划、辽宁省“十五五”规划等上位规划和相关区域战略的全面对接工作,确保阜新市规划在发展方向、重点任务、政策取向等方面与上级要求保持高度一致,并能充分体现阜新特色。
交付成果:
1.《阜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修改稿)》
第四阶段:审议程序履行与成果发布阶段
本阶段是规划成果法定化和社会化的最终步骤,核心任务是确保规划按程序获批并有效传播。
详细工作内容:
1.前置审议程序支持:全力配合甲方,准备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规划文本、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情况、专家评审意见、重点项目清单等全套文件,并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规划文本进行精准修改和完善。
2.人大审定与发布宣传:协助甲方准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最终版材料。派员列席人代会,随时准备就代表审议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根据大会决议和代表意见进行最终的文本定稿。规划经市人大正式批准后,协助甲方策划并准备规划发布的新闻发布会。
交付成果:
1.《阜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报审稿)》
2.《阜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发布稿)》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已落实,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相关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等。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5年11月05日15时00分至2025年11月13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技术咨询电话以辽宁政府采购网最新发布为准。 2.本项目根据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本要求,采取CA锁电子报名及投标,投标人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本项目供应商采取非现场方式(电子邮件)递交电子版备份响应文件,无需到达开标现场。投标人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版备份响应文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gxzbscb@163.com邮箱。如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收到任何形式的电子版备份投标文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加密文件密码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发送到上述邮箱内,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文件,投标无效。 3.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或因投标人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因投标人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数字认证证书进行解密电子文件,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限为30分钟。同时供应商应自行准备电子设备并对电子设备进行调试,避免影响开评标活动。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