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车辆保险服务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F202505260026-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合同类型: 服务类采购人(甲方): 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采购人地址: 浏阳市关口街道菊花石路212号供应商(乙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关口街道白沙东路1号春天大厦9楼01、02、03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车辆保险服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折扣率(%) | 1 | 车辆保险服务 | 财产保险服务 | 详见招标文件“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 项 | 1 | 50 | 合计金额小写:3990000元合计金额大写:叁佰玖拾玖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序号 | 单位名称 | 服务项目 | 各分项报价(小写) | 赔偿限额及标准 | 服务期限 | 1 | 公交发展 金阳巴士 公交管理处 鑫达公司 | 交强险 | 按出险情况定最低折扣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 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 2 | 公交发展 金阳巴士 公交管理处 | 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折扣率) | 此险种根据国家费改政策的自主定价系数(燃油车)50%。 此险种根据国家费改政策的自主定价系数(新能源车)65%。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00万元 | 承运责任险 | 公交发展:48(元/座/年) 金阳巴士:35(元/座/年) 公交管理处:35(元/座/年) | 承运人责任险每座(按座位数购买)人身伤亡责任限额50万元(打通赔付,以实际购买座位总保额为准) | 3 | 鑫达公司 | 非营运车辆、10台道路客运车辆商业险(含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非营运车辆座位险)(折扣率) | 此险种根据国家费改政策的自主定价系数50%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00万元 | 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 10台道路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 | 鑫达公司10台道路客运车辆:100(元/座/年) | 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打通赔付)100万元,按核定座位数投保。 | 其他事项申明:本项目按实结算,结算时不能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上限总价。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1.1投保出单、保费支付及信息变更 (一)投保方式 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各车型车辆投保清单,对甲方所有的到期续保车辆提供全程上门服务。根据投保险种协助被保险单位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经被保险人审核后签章确认。 (二)出单时限 乙方需按照中标系数与NCD(保险平台)系数的乘积得出最终折扣系数出单。 1).所有投保车辆采用到时续保的承保方式,客户服务专员对协议期内到期续保车辆提前30日,根据甲方提供的被保险人清单及联系方式,主动上门收集甲方单位下月到期车辆信息,出具保险缴费通知书。 2).保单到期后因乙方原因未及时出具保险单导致投保车辆脱保,发生保险事故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费支付 1).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将根据与被保险人的约定的方式结算保险费,甲方依据“缴费通知单”,向乙方支付保费。乙方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工作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被保险人。 2).保单未生效不计费。保险责任开始前,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收取任何退保手续费。 3).商业险保单退保不扣赔款。不论是否发生过赔款,均按未了责任期全额退还保费,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交强险保单退保按照保监局相关规定执行。 即:商业险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四)保险车辆信息变更 如被保险人车辆信息需要变更时,乙方将主动协助被保险人填写《机动车辆变更批改申请表》,在得到被保险人确认后进行批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单等工作,并将批单送达被保险人。 1.2服务方案及要求 (一)组织实施 乙方应成立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车辆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车辆保险的承保沟通和协调、所有赔案的处理、跟踪和协调等服务进行组织和管理。 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成员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QQ或邮箱 | 组长 | 陈 达 | 浏阳支公司总经理 | 15173920121 | 0731-83618040 | 17801145@QQ.COM | 项目经理 | 张美仁 | 浏阳支公司团体渠道负责人 | 13549682657 | 0731-83618040 | 17801145@QQ.COM | 承保服务专员 | 陈凯雪 | 浏阳支公司团体渠道客户经理 | 15773006620 | 0731-83618040 | 17801145@QQ.COM | 理赔服务专员 | 李海 | 浏阳支公司理赔部门负责人 | 18873118076 | 0731-83618040 | 17801145@QQ.COM | 查勘定损服务专员 | 刘 帅 | 查勘定损服务作业岗 | 18873118096 | 0731-83618040 | 17801145@QQ.COM | 查勘定损服务专员 | 朱壮壮 | 查勘定损服务作业岗 | 15675822353 | 0731-83618040 | 17801145@QQ.COM | 医疗鉴定跟踪专员 | 罗正华 | 医疗鉴定服务专员 (人伤 查勘、调解) | 18873118170 | 0731-83618040 | 17801145@QQ.COM | 医疗鉴定跟踪专员 | 罗婵聪 | 医疗鉴定服务专员 (人伤 查勘、调解) | 15387541689 | 0731-83618040 | 17801145@QQ.COM |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甲方与乙方进行该投保项目的沟通和协调。 (2)负责甲方所有赔案的处理、跟踪和协调。 工作小组在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车辆保险服务项目工作中具有承保权限及服务资格的独享性;乙方将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统一的《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车辆保险服务指南》发至甲方所属的公司及乙方相关服务团队及成员。 在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工作小组成员发生变动,须立即通知甲方。 (二)承保服务方案 1.费率 (1)保险费率:采用乙方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复的对应费率执行。 (2)险种标准 浏阳市公交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公交发展”)车辆314台(包含拟采购50台公交车)、浏阳市金阳巴士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阳巴士”)110 台、浏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处(简称“公交管理处”)38台,以上三家合计462台(以上车辆数为暂定台数,具体车型与数量按照采购人实际投运及使用的车型与数量为准)。 单位名称、车型、数量(台) | 保险险种标准 | 公交发展新能源公交车149台(含拟采购50台) | 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车船税); 2、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200万元); 3、承运人责任险每座(按座位数购买)人身伤亡责任限额50万元(打通赔付,以实际购买座位总保额为准),每次事故每车财产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每车法律费用损失责任限额2万元; 4、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 (医保外用药包含但不限于:心脏支架类等医疗器 材、国家限制类进口药品、医疗行业管控类药品等未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或器材); 5、以上险种,不指定驾驶员国内行驶,不计免赔。 | 公交发展燃油公交车165台 | 金阳巴士新能源公交车110台 | 公交管理处燃油公交车38台 | 说明: 1、以上车辆台数为暂定台数。 2、具体车型按照采购人实际投运及使用的车型为准。 3、当车型发生变化时,双方根据中标自主定价系数重新计算相应保费,其承保条件和理赔服务保障均不变。 注:需依据行驶证性质确定保费费率。 |
浏阳市鑫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鑫达公司”)127台。包含2台非营运皮卡车、拟采购垃圾转运自卸车30台、执法车具体车辆数据暂无法预估(以上车辆数为暂定台数,具体车型与数量按照采购人实际投运及使用的车型与数量为准、乡镇执法车的管理权归属以政策管理文件为准)。 单位名称、车型、数量(台) | 保险险种标准 | 鑫达公司燃油旅游客车5台(道路客运) | 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车船税); 2、非营运车辆险种、保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200万元)、车上人员座位险5万元/座〔每座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打通赔付)30万元,每次事故每车财产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每车法律费用损失责任限额2万元); 3、10台(5台大型客车、5台小型客车)道路客运车辆险种、保额: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2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打通赔付)100万元,每次事故每车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2万元,每次事故每车法律费用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 4、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医保外用药包含但不限于:心脏支架类等医疗器材、国家限制类进口药品、医疗行业管控类药品等未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或器材); 5、以上险种,不指定驾驶员国内行驶,不计免赔。 | 鑫达公司燃油车90台(含5台道路客运) | 鑫达公司燃油皮卡车2台 | 鑫达公司拟采购燃油厢式自卸车30台 | 拟纳入执法车具体车辆数据暂无法预估 | 说 明 : 1、以上车辆台数为暂定台数。 2、具体车型按照采购人实际投运及使用的车型为准。 3、当车型发生变化时,双方根据中标自主定价系数重新计算相应保费,其承保条件和理赔服 务保障均不变。 注:需依据行驶证性质确定保费费率。 |
2. 特别约定 (1)入院前伤者抢救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核减; (2)入院后门诊急诊治疗费用有发票的前提下,索赔时可不提供该急诊门诊医药费收据相对应的用药清单,对于用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用不进行核减; (3)人伤事故的医疗费,医保内的自付与统筹部分乙方均不再核减。重大伤人案件(指急诊抢救伤者和进入重症室抢救伤者)医疗费用,不受医保范围限制,按实际发生费用核定,不得核减,在得到被保险人通知后,由乙方派遣医勘人员到医院确定抢救起始、终止时间。涉及人伤事故的第二次手术费、后期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的计算期限,乙方依据合法有效的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据实进行核定;交强险范围内的人伤医疗费在责任限额18000元内不能核减; (4)关于司法鉴定的约定:按鉴定标准和鉴定结论赔偿。做伤残鉴定时乙方要进行全程跟踪,应提前对伤者的伤情进行评估并告知被保险人。对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进行重新鉴定,并按重新鉴定结论赔偿,重新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视为认同; (5)索赔时可不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具体事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6)人伤事故中交通费没有票据凭证的根据情况按800-1000元的标准或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外地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护理费无固定收入者按长沙市标准进行核定,有固定收入者参照收入标准进行核定。人伤事故中误工费问题:相关误工费证明手续齐全、真实,则一律按提供的资料进行误工费的核定; (7)在发生伤人事故后,接到报案时乙方电话客服中心应了解人员救治及处理情况,向被保险人提出处理建议,并随时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在第一时间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事发地或医院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并告知索赔所需资料。重大人伤案件伤者进行住院治疗,每隔约4-8个工作日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医院,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用药方面的指导,协助制止不当用药。未向被保险人指导的,医疗费如超出医保范围的部分,乙方承诺赔偿; (8)事故车辆的检测费、测速费、痕迹鉴定费以及伤者的司法鉴定费、法律费用等,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乙方按责据实予以赔偿; (9)当双方对保险事故车辆损失及财产损失有争议且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引入物价评估作为定损标准,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10)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要据实赔付,不需要提供任何发票; (11)所有代位追偿的事故要全额赔付; (12)在第三者责任险内伤者医疗费用的核减最高不能超过20%; (13)正常产生的施救拖车费、停车费不论几次都不能核减; (14)护理费要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按实际标准予以足额赔付; (15)乙方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处理相关疑难、复杂案件,承诺每次通融赔付金额达到30万元; (16)承运人责任保险:无论涉及伤、残、死亡,赔偿项目均参照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并且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执行,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财产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通知后,由保险公司派遣查勘员定损并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相关发票。如被保险人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发票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3.车辆保险情况统计服务 乙方应为甲方各被保险人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并每月向甲方报送《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车辆保险情况统计表》、《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车辆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并保证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 4.保密服务 对于涉及本项目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对其中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乙方决不能向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如有泄密行为,其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甲方在下一轮招标时不再接受乙方投标行为。 5. 安全生产服务 (1)在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对采购人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安全管理培训,所有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2)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需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进行险种、条款、理赔等相关的保险知识交流,协助采购人不断完善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率。 (3)协助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评价;③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④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⑤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⑥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装备研发推广应用;⑦危险源辨识,并建立台账及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三)理赔服务方案 1. 乙方需制定标准化理赔服务流程:规范的远程定损、移动理赔服务。 为了提供快捷的理赔服务,乙方应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专业人员为被保险人提供查勘定损服务,同时严格遵守以下理赔服务条款内容。 2.理赔服务条款 (1)报案服务条款 乙方提供统一客服电话服务中心实行365天/24小时全年无间断服务,专线人员应及时接线并于3分钟内完成报案登记;报案核查后5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或给出处理办法。 (2)特殊情况报案处理 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无通讯设备及信号等原因),乙方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全国通赔服务 乙方承保的车辆如在异地出险,可以由当地承保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代为查勘和定损,并可在当地承保服务机构理赔网点办理理赔手续。 (4)查勘时效规定 1).甲方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如因乙方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2).2000元以下的人伤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乙方现场查勘人员在上报公司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被保险人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 3).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有关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的事故案件,如乙方未在规定时效内给予支付,除正常的法律维权外,乙方还须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案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4).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损失保险,乙方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在确定属于乙方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被保险人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乙方可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的赔款; 5).当甲方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到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乙方根据甲方机动车辆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 6).乙方应指定至少3人为理赔专门对接人,负责被保险人车辆事故现场处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工作。做到有专人服务,有专人跟踪,确保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落实,其中必须安排专人协助甲方公司即时处理相关事宜。 (5)维修定损服务 ①被保险人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乙方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车辆拆检完毕后与被保险人、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共同协商确定。 定损时限如下: A.5000元以下,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 B.5000元至30000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 C.30000元至100000元,四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 D.100000元以上,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 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定损。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否则视同认可。 ②为确保购买车辆损失险的受损车辆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车辆部分损失时,乙方应做到: A.所有三者车辆换件材料提供正厂件验货照,或者去4S店维修; B.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旧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 C.对车辆前后盖损坏变形面积超30%的,给予换新赔付; D.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40%的,给予换新赔付; E.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作更换处理; F.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 (6)车辆修理服务 乙方应与甲方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进行密切协作,依托该厂进行车辆施救、保险事故维修、保险索赔代办。车辆的修理遵循以下规定: 受损车辆在甲方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定损和修理,由乙方派专人上门定损,定损时将与车辆驾驶员、修理厂以及第三者共同协商完成; 受损车辆本着以修复为原则,涉及车辆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系统)受损后一律同意予以更换; 所有送修车辆,配件价格采用4S店价格下浮10%定价,工时价格应按照4S店标准制定工时价格; 定损单据及时性: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结算,在核定损失后,应先告知甲方修理厂,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维修价格核对以及单据的查阅和上传打印; (7)赔款支付 ①赔款支付方式 对于甲方投保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乙方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甲方指定专用账户。 ②赔款时限 5000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一个工作日赔付; 5000元至30000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三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30000元至100000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四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100000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五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③若乙方未按期支付赔款,则每延迟1日按应付款项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预付赔款:对涉及人伤或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在确定属于乙方保险责任并能够明确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可预先支付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的损失金额。 (8)特约免赔 因事故或外力原因且非人为改装引起的自燃或爆炸应当理赔。 1.3其他服务 1).车辆紧急救援服务 保险车辆发生缺油、缺电、爆胎、发动机无法启动等情况无法行驶,需要紧急救援的,应被保险人要求,乙方服务小组人员协助联系安排对甲方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免费紧急救援。 2).车险理赔双调度制度 乙方对被保险人所有车辆出险后,实行“理赔双调度”,即接报案后,系统通知理赔查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自动告知所在地的服务专员,由服务专员提供理赔管家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现场理赔操作,上门取赔款材料,跟踪赔案进程,督促理赔人员加快解案速度等等)。 3).取消验车 乙方需承诺,对于被保险人小型车辆,直接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车辆清单进行承保,无需验车。 4).特殊情况日比例退保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车辆所有权到期、转移,对于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对于商业车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其它所有险种,承保公司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报废车辆,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承保公司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 5).咨询帮助服务 乙方应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并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进行投诉,所有投诉须在1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解决;被保险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乙方理赔服务专员,理赔中心要组织法律专家给予事故处理咨询; 6).法律救援服务 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如产生与第三方的诉讼,甲方可通过项目小组客户服务经理向乙方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乙方应根据案情为被保险人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7).增值服务 相对于招标文件提供的保险服务要求,乙方如能提供超出服务要求的优惠条件,从而达到节约成本、扩大保障、提高效率、附加增值服务等的效果。乙方需将所能提供的优惠条件按表格形式汇总(包括各项特色服务等)。 8).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保护甲方权益。 9).根据甲方业务发展,乙方在服务期内为甲方提供其他经营合作(例如:车身广告、租车服务等)。 2.人员配置要求为了能在承保、理赔、咨询投诉、培训等各方面为贵单位带来更专业、更便捷的服务,我司承诺成立包含省、市资深员工在内的专门服务团队从事被保险人车辆保险项目管理,配备领导小组6人+17名专职人员(含承保理赔组长、承保理赔组服务专员、合规、投诉、风控等)从事该项目服务,并在安全生产服务、合规、服务品质管控方面安排专人进行监督、管理。 序号 | 小组 | 姓 名 | 公司职位 | 组内职务 | 联系方式 | 1 | 领导小组 | 冯 芳 | 湖南分公司副总经理 | 项目总指挥 | 18890353599 | 2 | 马志文 | 湖南分公司车险部经理 | 车险总负责人 | 18107316006 | 3 | 李娜子 | 湖南分公司责任险部经理 | 责任险总负责人 | 18684775006 | 4 | 付宇阳 | 湖南分公司车险理赔部经理 | 车险理赔总负责人 | 15343345959 | 5 | 吴朝晖 | 湖南分公司责任险理赔部经理 | 责任险理赔总负责人 | 17607361002 | 6 | 高海燕 | 湖南分公司产品部经理 | 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内容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下发管理、增值服务兑现协调) | 18975158782 | 7 | 执行小组 | 陈 达 | 浏阳支公司总经理 | 执行小组组长(项目总负责人) | 15173920121 | 8 | 张美仁 | 浏阳支公司团体负责人 | 执行小组副组长(综合协调、沟通、安全生产服务内外具体对接) | 13549682657 | 9 | 苏陈静 | 大长沙地区核保经理 | 车险承保服务负责人(车险核保、政策沟通) | 13385017782 | 10 | 蔡槟伊 | 湖南分公司责任险部核保经理 | 责任险承保服务负责人(责任险核保、政策沟通) | 18251971856 | 11 | 陈凯雪 | 浏阳支公司客户经理 | 车险报价、出单、送单、材料收集、每月承保理赔报表报送 | 15773006620 | 12 | 阳 哲 | 浏阳支公司团体客户经理 | 责任险报价、出单、送单、材料收集、每月承保理赔报表报送 | 15111113221 | 13 | 李剑宇 | 浏阳支公司客户经理 | 车险及承运人续保及批改 | 17798299667 | 14 | 刘晓春 | 浏阳支公司综合管理岗 | 合规及风控、应急管理(赔付管控及分析、合规管理、应急事件处理) | 15084706684 | 15 | 赖玉兰 | 浏阳支公司团体中台岗 | 投诉处理及培训管理、数据调取整理、报告及课件撰写 | 18932448933 | 16 | 何 喆 | 大长沙地区理赔部经理 | 理赔服务负责人(整体理赔统筹协调) | 18873118072 | 17 | 宫 垚 | 浏阳支公司理赔部经理 | 理赔服务组组长(赔案内外部及上下沟通、资源协调、拖车服务、通融案件管理) | 19083370345 | 18 | 李 海 | 浏阳支公司理赔部大案管理岗 | 大案组组长(大案及复杂、疑难案件处理) | 18873118076 | 19 | 罗婵聪 | 浏阳支公司人伤理赔岗 | 人伤医勘、核损 | 15387541689 | 20 | 罗正华 | 浏阳支公司人伤理赔岗 | 人伤医勘、核损 | 18873118170 | 21 | 刘 帅 | 浏阳支公司查勘定损服务专员 | 车物查勘定损 | 18873118096 | 22 | 欧东阳 | 浏阳支公司查勘定损服务专员 | 车物查勘定损 | 18570650283 | 23 | 朱壮壮 | 浏阳支公司查勘定损服务专员 | 车物查勘定损 | 15675822353 | 项目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本项目包括保险承保、理赔与服务的组织实施与总体管理,对各个环节的工作开展统筹兼顾。 项目执行小组工作职责: 全面负责承保业务的整体规划、管理与协调,制定承保策略和流程,确保承保业务符合公司规定和行业标准; 负责承保业务操作,包括客户投保资料收集、初审,录入承保信息系统,计算保费;协助客户完成投保手续,解答客户关于承保业务的咨询等; 负责安全生产服务工作具体落地及实施,投诉及应急事件处理; 统筹理赔业务,制定理赔服务标准和流程,处理中大、疑难、通融理赔案件协调内外部资源推进理赔工作;监督理赔案件处理进度和质量,取保服务高效、公正。 负责接收客户理赔报案,指导客户准备理赔资料,对理赔案件进行现场查勘、资料审核、损失核定;与客户沟通理赔方案,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要求有专业的查勘车及专属保险条款。 4.其他要求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障甲方车辆运营安全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乙方郑重承诺,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安全生产服务专项费用为20万元,此款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年度安全生产防范专项费用要求对应列支。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2.付款方式:收款账户: 平安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19174745120078)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五、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①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②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③本项目由采购人采取综合考评机制对中标人的各项服务工作每季度进行考评,当第一个季度 低于90分时,给予警告;连续两个季度低于90分,则列入黑名单,在下一轮招标时不接受其投标。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响应文件等中的技术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响应文件等中的服务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响应文件等中的商务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浏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 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浏财函〔2024〕5号) 规定的验收程序申请验收。长沙市财政局关>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要求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有权要求乙方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保险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规范性文件。 5.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规定支付理赔款。 6.有权要求乙方将甲方承保车辆的理赔状况,每件赔案的处理结果定期告知甲方。 7.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提供承保及理赔所需要的一切资料。 8.甲方确认已收到了乙方提供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且乙方已向甲方详细介绍了全部条款的具体内容,特别就条款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责任限额、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释义部分、付费约定、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投保人做了清晰、明确说明。乙方已完全理解并表示接受。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有权要求甲方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保险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规范性文件。 5.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所必须的保险条款、费率、管理规定、续保等相关资料,如脱保发生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应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收取保险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及时支付甲方理赔款项。 7.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 8.乙方承保后应及时将保单等承保相关资料送给甲方。 9.乙方有义务为客户提供快捷的保单配送服务和理赔服务。 10.乙方有义务保护从甲方承保的保单上获得的客户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这些客户信息进行展业。 11.在出具保单及理赔问题上,乙方负有全部责任,甲方全力配合乙方的出具保单及理赔工作。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因乙方或其代表、代理人、雇员违反其在投标文件中任何陈述或保证的,根据违约程度甲方可以向乙方要求支付合同总额的1%-5%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处理事故的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合同有效期内累计达到三次的,取消其定点保险资格(且三年内甲方不 接受其投标行为),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甲方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1)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2)合同有效期内被有效投诉的; (3)不按规定要求出单或不及时报送定点保险业务报表的; (4)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乙方不能及时理赔的; (5)投保的小型车辆发生事故后不在甲方定点修理厂维修(不含三责、异地出险或定点修理厂无 法维修情况)支付赔偿的; (6)定点保险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7)不按投标服务承诺执行的; (8)通知单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信息不正确的达到三次的; (9)乙方违反采购合同规定的保密服务;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由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致使直接影响本项目合同的履行 或不能按照合同项下之约定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书面证明,该项证明文件应当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 5.根据不可抗力对本项目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应当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3、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4、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5、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协议书为甲方代表所属子公司(浏阳市公交发展有限公司、浏阳市金阳巴士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鑫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总合同,甲方与乙方无实质性经济业务,具体业务以甲方下属子公司与乙方签订合同为准,但乙方对甲方及其子公司承担同等服务义务与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直接追究乙方违约行为。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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