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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三次)质疑公示

贵阳市 其他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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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5000DBM项目名称: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三次)

品目编号:P5201002025000DBM002品目名称:包7

采购代理: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省医疗物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富源北路22号A区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三:货物名称:全自动血培养仪“参数3.标本采集:培养瓶内为负压,同时在瓶体有定量刻度,可实现真空定量采集。检测菌株: 检测菌种种类包括:需氧菌、厌氧菌、真菌和分枝杆菌;”“参数6.培养瓶种类:培养瓶种类应包含:标准需氧瓶、标准厌氧瓶、树脂需氧瓶、树脂厌氧瓶、标准儿童瓶、树脂儿童瓶、分枝杆菌培养瓶,不同类型瓶子具有不同颜色的瓶盖及标签标识。培养瓶材质:采用高强度及气密性的聚酯材料(碳纤维塑胶材料);”“参数7.▲样本类型:可检测临床血液、体液标本及痰液标本”。该三条参数中中标产品规格型号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涉嫌虚假响应。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及佐证:招标文件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包7中第8项采购条款中关于“自动血培养仪”的技术参数要求,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迪尔)生产的“全自动血培养系统Bt60系列”不满足该项目参数要求,具体如下:

1、第3条“3.标本采集:培养瓶内为负压,同时在瓶体有定量刻度,可实现真空定量采集。检测菌株: 检测菌种种类包括:需氧菌、厌氧菌、真菌和分枝杆菌;”中,迪尔参数为:“检测菌种种类包括需氧菌、厌氧菌、真菌,”不能检测分枝杆菌;

2、第6条“6.培养瓶种类:培养瓶种类应包含:标准需氧瓶、标准厌氧瓶、树脂需氧瓶、树脂厌氧瓶、标准儿童瓶、树脂儿童瓶、分枝杆菌培养瓶,不同类型瓶子具有不同颜色的瓶盖及标签标识。培养瓶材质:采用高强度及气密性的聚酯材料(碳纤维塑胶材料)”中,迪尔参数为“培养瓶种类包含:树脂需氧瓶、树脂厌氧瓶、树脂儿童瓶”,不含分枝杆菌培养瓶;

3、第7条:“7.▲样本类型:可检测临床血液、体液标本及痰液标本”中,迪尔参数为:“可检测临床血液、体液中的病原微生物”,不能检测痰液;

招标要求 虚假参数

3.标本采集:培养瓶内为负压,同时在瓶体有定量刻度,可实现真空定量采集。检测菌株:检测菌种种类包括:需氧菌、厌氧菌、真菌和分枝杆菌。 珠海迪尔参数为:“检测菌种种类包括需氧菌、厌氧菌、真菌,”不能检测分枝杆菌;

“6.培养瓶种类:培养瓶种类应包含:标准需氧瓶、标准厌氧瓶、树脂需氧瓶、树脂厌氧瓶、标准儿童瓶、树脂儿童瓶、分枝杆菌培养瓶,不同类型瓶子具有不同颜色的瓶盖及标签标识。培养瓶材质:采用高强度及气密性的聚酯材料(碳纤维塑胶材料)” 珠海迪尔参数为“培养瓶种类包含:树脂需氧瓶、树脂厌氧瓶、树脂儿童瓶”,不含分枝杆菌培养瓶;

7.▲样本类型:可检测临床血液、体液标本及痰液标本。” 珠海迪尔参数为:“可检测临床血液、体液中的病原微生物”,不能检测痰液;佐证材料见附件(2)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我司依法参与贵单位组织的上述项目采购活动。经核查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标报价明细表及国家药监局公开数据,发现部分经销商以及生产厂家存在以虚假材料、虚假参数骗取中标情况,违反以下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虚假材料骗取中标,若提供虚假参数则中标无效。

2、《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以维护评审的严肃性。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和营业执照吊销,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六)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四:

招标文件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包7中第5项采购条款中关于“全自动微生物鉴定药敏分析仪”的技术参数要求,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迪尔)生产的“BAST 3020 细菌鉴定及药敏分析系统”不满足该项目参数要求,具体如下:

第2条“2.具备加样模块、孵育模块、检测模块,动态法连续监测结果。具备条码阅读器模块,可自动识别板卡信息,可手工录入患者信息。”中珠海迪尔自动加样模块需要额外配置、迪尔不具备条码阅读器模块;

第5条“5.采用生化反应法,对分离出的微生物进行鉴定。药敏检测方法:以微量肉汤稀释法为基础,采用氧化还原方法(比色)、比浊法测定抗生素最低抑菌浓度(MIC)”中,药敏检测方法中,珠海迪尔仅具备比浊法检测,无比色法;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

招标要求 虚假参数

2.具备加样模块、孵育模块、检测模块,动态法连续监测结果。具备条码阅读器模块,可自动识别板卡信息,可手工录入患者信息。 珠海迪尔自动加样模块需要额外配置、迪尔不具备条码阅读器模块

5.采用生化反应法,对分离出的微生物进行鉴定。药敏检测方法:以微量肉汤稀释法为基础,采用氧化还原方法(比色)、比浊法测定抗生素最低抑菌浓度(MIC)” 珠海迪尔仅具备比浊法检测,无比色法;

佐证材料见附件(2)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我司依法参与贵单位组织的上述项目采购活动。经核查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标报价明细表及国家药监局公开数据,发现部分经销商以及生产厂家存在以虚假材料、虚假参数骗取中标情况,违反以下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虚假材料骗取中标,若提供虚假参数则中标无效。

2、《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以维护评审的严肃性。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和营业执照吊销,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六)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质疑事项五:招标事项中评分项及评分标准,耗占比得分部分,由最终得分可以推断出,中标商所投耗占比低于15%,而根据耗占比评分所涉及的29个项目,其中有13为集采项目,其采购价格在贵州省实行检验试剂集采之后,将统一定价,不在进行磋商或招标议价,如按照集采价格测算,28个项目的总体耗占将不低于15%,故我方质疑中标商所投耗占比已严重偏离客观事实,不具备可实施性,另附我方关于耗占比测算的说明函:

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二:货物名称:全自动凝血分析仪 “参数10.▲全液体试剂检测限:D-Dimer 在 0.25-12.5 µg/mL FEU 范围内,FDP 在 2.5-120µg/mL范围内,AT 在 10-150%范围内,三者的线性相关系数(R)均应≥0.980;FIB、D-Dimer、FDP、AT 试剂应随盒配备校准品。”该参数中中标产品规格型号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涉嫌虚假响应。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及佐证:招标文件该条参数属于星号参数,要求产品满足“D-Dimer 在 0.25-12.5 µg/mL FEU 范围内”,实际中标产品参数为“D-Dimer 在 0.25-11.0 µg/mL FEU 范围内”。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我司依法参与贵单位组织的上述项目采购活动。经核查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标报价明细表及国家药监局公开数据,发现部分经销商以及生产厂家存在以虚假材料、虚假参数骗取中标情况,违反以下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虚假材料骗取中标,若提供虚假参数则中标无效。

2、《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以维护评审的严肃性。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和营业执照吊销,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六)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质疑事项4:质疑事项一:货物名称:全自动生化免疫分析系统“参数3.处理速度:最大上载与下载速度≥100架/小时或1000样本/小时。样本容量:同时装载≥30个样本架,同时检测≥300个样本。样本缓冲:样本缓冲能力和样本输出≥25架或250个样本。”“参数9.反应盘恒温装置:固体直热方式。反应杯:石英玻璃杯。吸光度线性范围:0-3.5Abs。”该两条参数中中标产品型号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涉嫌虚假响应。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及佐证:参数3中,要求处理速度为≥100架/小时或1000样本/小时,中标产品的厂家及型号为迪瑞LA-60SE,根据厂家公开宣传的资料可查阅到,其处理速度为700样本/小时,参数9中,要求反应盘恒温装置为固体直热方式,反应杯为石英玻璃杯;根据中标产品公开宣传的资料可查阅到,恒温方式为37℃恒温水浴,反应杯为塑料比色杯。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我司依法参与贵单位组织的上述项目采购活动。经核查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标报价明细表及国家药监局公开数据,发现部分经销商以及生产厂家存在以虚假材料、虚假参数骗取中标情况,违反以下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虚假材料骗取中标,若提供虚假参数则中标无效。

2、《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以维护评审的严肃性。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和营业执照吊销,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六)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请求:1、取消中标结果,重新评定;2、将涉事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保留向上级财政部门投诉的权利;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州省医疗物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贵公司针对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三次)(项目编号:ZFCG20251106033)包7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5年12月10日收悉,并于2025年12月16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结合原评审委员会质疑答复意见,现对贵公司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一、关于“质疑事项一:货物名称:全自动生化免疫分析系统‘参数3.处理速度:最大上载与下载速度≥100架/小时或1000样本/小时。样本容量:同时装载≥30个样本架,同时检测≥300个样本。样本缓冲:样本缓冲能力和样本输出≥25架或250个样本’。‘参数9.反应盘恒温装置:固体直热方式。反应杯:石英玻璃杯。吸光度线性范围:0-3.5Abs’。该两条参数中中标产品型号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涉嫌虚假响应。”的回复:

(一)经原评审委员会复核,中标供应商贵州建发致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所投全自动生化免疫分析系统不满足《采购文件》“参数3.处理速度:最大上载与下载速度≥100架/小时或1000样本/小时。”的要求。根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对该公司所投产品技术分扣除0.16分。

(二)经原评审委员会复核,中标供应商贵州建发致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写明“反应盘恒温装置:循环水浴恒温系统,加热均匀,水比热容最大,受外界影响极小,恒温稳定。反应杯:新型非晶体光学塑料杯。吸光度线性范围:0-3.5Abs。”与《采购文件》“参数9.反应盘恒温装置:固体直热方式。反应杯:石英玻璃杯。吸光度线性范围:0-3.5Abs”的要求进行比较,该参数与采购文件所要求的技术参数要求不符,原评审委员会无法识别具体优劣,故该项参数应作负偏离扣分。根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对该公司所投产品技术分扣除0.16分。

(三)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公司质疑函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适用于本项目。且贵公司质疑函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与法规原文不符,不得作为本次质疑的法律依据。

二、关于“质疑事项二:货物名称: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参数10.▲全液体试剂检测限:D-Dimer在0.25-12.5μg/mL FEU范围内,FDP在2.5-120μg/mL范围内,AT在10-150%范围内,三者的线性相关系数(R)均应≥0.980;FIB、D-Dimer、FDP、AT试剂应随盒配备校准品’。该参数中中标产品规格型号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涉嫌虚假响应。”的回复:

(一)经原评审委员会复核,中标供应商贵州建发致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已写明“全液体试剂检测限:D-Dimer 在0.25-12.5μg/mL FEU范围内,FDP在2.5-120μg/mL范围内,AT在10-150%范围内,三者的线性相关系数(R)均应≥0.980;FIB、D-Dimer、FDP、AT试剂应随盒配备校准品。”,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公司质疑函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适用于本项目。且贵公司质疑函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与法规原文不符,不得作为本次质疑的法律依据。

三、关于“质疑事项三:货物名称:全自动血培养仪‘参数3.标本采集:培养瓶内为负压,同时在瓶体有定量刻度,可实现真空定量采集。检测菌株:检测菌种种类包括:需氧菌、厌氧菌、真菌和分枝杆菌;’‘参数6.培养瓶种类:培养瓶种类应包含:标准需氧瓶、标准厌氧瓶、树脂需氧瓶、树脂厌氧瓶、标准儿童瓶、树脂儿童瓶、分枝杆菌培养瓶、不同类型瓶子具有不同颜色的瓶盖及标签标识。培养瓶材质:采用高强度及气密性的聚酯材料(碳纤维塑胶材料);’‘参数7.▲样本类型:可检测临床血液、体液标本及痰液标本’。该三条参数中中标产品规格型号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涉嫌虚假响应。”的回复:

(一)产品说明书和市场宣传彩页是企业用于宣传自家产品的方式和工具,其中公布的产品参数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等情况,最终应以产品的真实参数为准。经原评审委员会复核,中标供应商贵州建发致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已写明“标本采集:培养瓶内为负压,同时在瓶体有定量刻度,可实现真空定量采集。检测菌株:检测菌种种类包括:需氧菌、厌氧菌、真菌和分枝杆菌。”。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经原评审委员会复核,中标供应商贵州建发致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已写明“培养瓶种类:培养瓶种类应包含:标准需氧瓶、标准厌氧瓶、树脂需氧瓶、树脂厌氧瓶、标准儿童瓶、树脂儿童瓶、分枝杆菌培养瓶、不同类型瓶子具有不同颜色的瓶盖及标签标识。培养瓶材质:采用高强度及气密性的聚酯材料(碳纤维塑胶材料)”,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经原评审委员会复核,中标供应商贵州建发致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已写明“样本类型:可检测临床血液、体液标本及痰液标本。”,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公司质疑函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适用于本项目。且贵公司质疑函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与法规原文不符,不得作为本次质疑的法律依据。

四、关于“质疑事项四:招标文件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包7中第5项采购条款中关于‘全自动微生物鉴定药敏分析仪’的技术参数要求,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迪尔)生产的‘BAST 3020细菌鉴定及药敏分析系统’不满足该项目参数要求,具体如下:第2条‘2.具备加样模块、孵育模块、检测模块,动态法连续监测结果。具备条码阅读器模块,可自动识别板卡信息,可手工录入患者信息。’中珠海迪尔自动加样模块需要额外配置、迪尔不具备条码阅读器模块;第5条‘5.采用生化反应法,对分离出的微生物进行鉴定。药敏检测方法:以微量肉汤稀释法为基础,采用氧化还原方法(比色)、比浊法测定抗生素最低抑菌浓度(MIC)’中,药敏检测方法中,珠海迪尔仅具备比浊法检测,无比色法;”的回复:

(一)经原评审委员会复核,中标供应商贵州建发致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已写明“具备加样模块、孵育模块、检测模块,动态法连续监测结果。具备条码阅读器模块,可自动识别板卡信息,可手工录入患者信息。”,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经原评审委员会复核,中标供应商贵州建发致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已写明“采用生化反应法,对分离出的微生物进行鉴定。药敏检测方法:以微量肉汤稀释法为基础,采用氧化还原方法(比色)、比浊法测定抗生素最低抑菌浓度(MIC)。”,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公司质疑函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适用于本项目。且贵公司质疑函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与法规原文不符,不得作为本次质疑的法律依据。

五、关于“质疑事项五:招标事项中评分项及评分标准,耗占比得分部分,由最终得分可以推断出,中标商所投耗占比低于15%,而根据耗占比评分所涉及的29个项目,其中有13为集采项目,其采购价格在贵州省实行检验试剂集采之后,将统一定价,不在进行磋商或招标议价,如按照集采价格测算,28个项目的总体耗占将不低于15%,故我方质疑中标商所投耗占比已严重偏离客观事实,不具备可实施性”的回复:

经原评审委员会复核,中标供应商贵州建发致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已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了《耗占比承诺函》。且经横向对比,其耗占比最低,得12分,“耗占比”评分无误。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中标供应商贵州建发致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扣除相应分值后,总分共计92.38分。不影响原中标候选人排名。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注:质疑人若对上述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依法向财政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但请质疑人注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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