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力提升(绿肥采购与撒施服务)项目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508260016-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春城北路221号行政第一办公区
供应商(乙方): 长沙大蓝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宁乡市坝塘镇保安村五组7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宁乡市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力提升(绿肥采购与撒施服务)项目采购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1 | 绿肥采购与撒施服务 | 其他农业服务 | 购买绿肥种子(紫云英种子)、播种以及秋收后开沟。 | 项 | 1 | 3504526.58 |
合计金额小写: 3504526.58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伍拾万零肆仟伍佰贰拾陆元伍角捌分
|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内容及单价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元) | 种子重量(2.5kg/亩) |
| 1 | 菁华铺乡 陈家桥村 | 亩 | 284.43 | 82.30 | 23408.59 | / |
| 2 | 道林镇道 林社区 | 亩 | 1871.94 | 82.30 | 154060.66 | / |
| 3 | 道林镇河 东新村 | 亩 | 594.09 | 82.30 | 48893.61 | / |
| 4 | 道林镇石 金村 | 亩 | 733.44 | 82.30 | 60362.11 | / |
| 5 | 道林镇善 山岭村 | 亩 | 220.91 | 82.30 | 18180.89 | / |
| 6 | 资福镇华 宝村 | 亩 | 448.16 | 82.30 | 36883.57 | / |
| 7 | 资福镇七 星村 | 亩 | 451.33 | 82.30 | 37144.46 | / |
| 8 | 资福镇清 泉河村 | 亩 | 515.42 | 82.30 | 42419.07 | / |
| 9 | 灰汤镇金 农村 | 亩 | 1636.12 | 82.30 | 134652.68 | / |
| 10 | 灰汤镇偕 乐社区 | 亩 | 417.06 | 82.30 | 34324.04 | / |
| 11 | 大成桥镇 成功塘村 | 亩 | 1379.27 | 82.30 | 113513.92 | / |
| 12 | 大成桥镇 永盛村 | 亩 | 1423.95 | 82.30 | 117191.09 | / |
| 13 | 大成桥镇 二泉村 | 亩 | 1209.63 | 82.30 | 99552.55 | / |
| 14 | 喻家坳乡 泉龙村 | 亩 | 715.08 | 82.30 | 58851.08 | / |
| 15 | 横市镇仁 桥村 | 亩 | 1929.20 | 82.30 | 158773.16 | / |
| 16 | 老粮仓镇 回春堂村 | 亩 | 920.92 | 82.30 | 75791.72 | / |
| 17 | 老粮仓镇 毛公桥村 | 亩 | 2413.06 | 82.30 | 198594.84 | / |
| 18 | 流沙河镇 罘愚峰村 | 亩 | 3886.93 | 82.30 | 319894.34 | / |
| 19 | 流沙河镇 合兴村 | 亩 | 1420.52 | 82.30 | 116908.80 | / |
| 20 | 流沙河镇 荷林社区 | 亩 | 993.70 | 82.300 | 81781.51 | / |
| 21 | 流沙河镇 红石村 | 亩 | 379.20 | 82.30 | 31208.16 | / |
| 22 | 流沙河镇 鸿富村 | 亩 | 984.20 | 82.30 | 80999.66 | / |
| 23 | 流沙河镇 花林村 | 亩 | 2719.17 | 82.30 | 223787.69 | / |
| 24 | 流沙河镇 瓦子坪村 | 亩 | 4824.02 | 82.30 | 397016.85 | / |
| 25 | 青山桥镇 石狮桥村 | 亩 | 1494.85 | 82.30 | 123026.16 | / |
| 26 | 坝塘镇横田湾村 | 亩 | 172.68 | 82.30 | 14211.56 | / |
| 27 | 坝塘镇坝 塘社区 | 亩 | 125.93 | 82.30 | 10364.04 | / |
| 28 | 大屯营镇 靳兴村 | 亩 | 724.64 | 82.30 | 59637.87 | / |
| 29 | 大屯营镇 白洋村 | 亩 | 1158.74 | 82.30 | 95364.30 | / |
| 30 | 大屯营镇 三仙坳村 | 亩 | 4370.96 | 82.30 | 359730.01 | / |
| 31 | 花明楼镇 杨林桥村 | 亩 | 414.53 | 82.30 | 34115.82 | / |
| 32 | 东湖塘镇 麻山村 | 亩 | 59.16 | 82.30 | 4868.87 | / |
| 33 | 东湖塘镇 泉山村 | 亩 | 392.27 | 82.30 | 32283.82 | / |
| 34 | 东湖塘镇 太平桥村 | 亩 | 1296.83 | 82.30 | 106729.11 | / |
| 合计报价: 叁佰伍拾万肆仟伍佰贰拾陆元伍角捌分(?3504526.58) |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交付种子质量要求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规定要求。验收单需要有现场监理人员或甲方代表及村上负责人签字。项目完成后,提供服务完成情况确认单,内容包括撒施重量、面积、受益农户数量,所在村村委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监理单位签字盖章、乡镇签字盖章。
2.人员配置要求
30人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5台无人机,货车3台,面包车5台,拖拉机10台。
4.其他要求
投标人需为验收提供必需的设备、工具及便利条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项目需在11月15号前完成播种、开沟等作业。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所有种子供货量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验收无误并完成撒施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等额正式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中标价的60%,竣工验收后根据采购方审定金额,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等额正式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方支付所有尾款。
2.1甲方使用业务产生的本合同费用,以银行转账向乙方支付。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如下:
2.2.1银行账户信息:
乙方:长沙大蓝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塘支行
银行账号:82010300003983655
2.2.2纳税人信息:
甲方: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统一信用代码:11430124MB16295133
单位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春城北路221号行政第一办公区
电话号码:0731-87881417
乙方:长沙大蓝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税号:91430102MA4PEXXA5G
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坝塘镇保安村五组79号
2.3付款方式及期限:所有种子供货量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验收无误并完成撒施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等额正式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中标价的60%,竣工验收后根据采购方审定金额,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等额正式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方支付所有尾款。
收款账户: 湖南省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塘支行(长沙大蓝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2010300003983655)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0-20 —— 2025-11-30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在完成所有服务后由代理公司组织专家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6.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在完成所有服务后由代理公司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6.2质量要求:符合《GB8080-2010》质量标准,即:净度≥97%,纯度≥96%,发芽率≥80%,含水分量≤10%,绿肥生长旺盛,确保绿肥出苗整齐、长势良好,开沟沟宽、沟深均约20cm,确保田块排水通畅、润而不淹。
6.3验收要求和标准
1、验收单需有现场监理人员或甲方代表及村上负责人签字确认。
2、每车货物必须提供送货单,送货单上应有货物名称、货物重量、生产厂家。
3、项目完成后,提供服务完成情况确认单,内容包括撒施重量、面积(绿肥抛撒范围图)、受益农户数量,所在村村委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监理单位签字盖章、乡镇签字盖章。
6.4对于不合格的货物,投标人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更换并重新对更新货物进行验收。
6.5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投标人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措施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6投标人须为验收提供必需的设备、工具及其他便利条件。
6.7乙方供货完,所供货物须提供出厂检验检测报告,甲方从中随机抽样送检(一个乡镇一个样品)。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规定。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规定。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规定。
(6)履约验收标准:
按招标文件规定。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招标文件规定。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承包人所有。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进行调整。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8.1 甲方权利义务
8.1.1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各阶段合同价款。
8.1.2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自乙方发出书面验收通知7个工作日内甲方组织项目施工验收)。
8.1.3因甲方人为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甲方负责。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9.1 乙方权利义务
9.1.1乙方秉持专业精神和专业水准,紫云英种子、在播种前选择晴天连续晒种5-6h,注意水选清除菌核、多年未种紫云英田块,应接种紫云英根瘤菌、用量达到2.5公斤/亩,按合同约定保证高效地完成本项目工作。
9.1.2乙方应保证提供货物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投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9.1.3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0.1若乙方所供货物经抽检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并移交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0.2乙方在项目实施或货物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产品质量事故,或因乙方企业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10.3如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 赔偿费应按每迟交1 日按合同总价的1‰计取,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招标文件规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2.1 如果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任何事故(须经双方认同),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
12.2本条件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2.3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另一方。如乙方受不可抗力影响,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一式[柒]份,以中文书写。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代理机构执[贰]份, 司法局备案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法定代表人: | 罗健 | 法定代表人: | 李剑锋 |
| 委托代理人: | 闵铁 | 委托代理人: | 潘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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