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4992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约定支付分期(每学年共2次,分学期支付,每学期1次。学费总额 ×95%×5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北京新航道锦秋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10937020510508)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11-03 —— 2027-08-31
五、服务地点长沙市长郡中学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项目建设:能够协助学校获得 AP、IB、A-LEVEL 等多个项目的授权或资质,协调项目官方及考点相关事务,与国外大学、IELTS(雅思考试主办方)、ETS(托福考试主办方)、CB(AP考试主办方)、IBO(IB 考试主办方)、爱德思以及剑桥考试局(A-LEVEL考试主办方)建立联系,并协调处理该项目在境外的相关事务。
(2)教学管理:从课程规划、教学实施、教研管理、教务系统等方面提供《教学管理方案及承诺》。
(3)招生管理:从招生宣传、招生数量、招生质量等方面提供《招生管理方案及承诺》。
(4)外教管理:从聘请资质、学历背景、学科专业、管理措施等方面提供《外教管理方案及承诺》。
(5)升学管理:从升学导师、升学课程、特色服务、管理措施等方面提供《升学管理方案及承诺》。
(6)师资管理:从师资规划、师资培训、管理措施等方面提供《师资管理方案及承诺》。
(7)服务承诺:从资金保障、人员保障、招生保障等方面提供《服务承诺方案》。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项目建设:能够协助学校获得 AP、IB、A-LEVEL 等多个项目的授权或资质,协调项目官方及考点相关事务,与国外大学、IELTS(雅思考试主办方)、ETS(托福考试主办方)、CB(AP考试主办方)、IBO(IB 考试主办方)、爱德思以及剑桥考试局(A-LEVEL考试主办方)建立联系,并协调处理该项目在境外的相关事务。
(2)教学管理:从课程规划、教学实施、教研管理、教务系统等方面提供《教学管理方案及承诺》。
(3)招生管理:从招生宣传、招生数量、招生质量等方面提供《招生管理方案及承诺》。
(4)外教管理:从聘请资质、学历背景、学科专业、管理措施等方面提供《外教管理方案及承诺》。
(5)升学管理:从升学导师、升学课程、特色服务、管理措施等方面提供《升学管理方案及承诺》。
(6)师资管理:从师资规划、师资培训、管理措施等方面提供《师资管理方案及承诺》。
(7)服务承诺:从资金保障、人员保障、招生保障等方面提供《服务承诺方案》。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拟派入教师团队不低于30人,其中硕士教师不低于20人,外籍教师不低于3人。
(2)拟派入本项目的师资力量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证书并获得具有TESOL证书或国内教师资格证书。
(3)拟派入本项目的师资力量中具有博士及以上学历。
(6)履约验收标准:
根据技术、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提供相关方案及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根据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协商解决。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享有本协议规定的所有合法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招聘的核心岗位人员(含教学主管、升学负责人)进行背景审查及任职资格否决。
2.负责为项目提供中方办学资质,确保项目办学的合法性;
3.学校作为办学主体,派出中方负责人和部分班主任,负责项目整体运营,负责学生日常管理;
4.协调项目与国内当地有关部门的关系,妥善处理本项目在国内当地的相关事务;
5.指派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甲乙双方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
6.协助乙方进行招生宣传工作;指导乙方建立新闻发布三审制,乙方使用的所有宣传材料(含招生简章、网站文案)须经三审后方可发布。
7.为项目提供中方课程;
8.为本项目的学生提供学生国内食宿及相关设施,按标准向学生收费,并负责食宿管理;9.按照分配标准提供正式发票;
10.负责承担项目国内所需教学、办公场地及维修,水电,负责实验室、微机房设施设备及中文图书采购及维护,负责中方课程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的工资、课酬、五险一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教育品牌管理等。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享有本协议规定的所有合法权利;
2、负责为项目提供AP 学校办学资质、IB 学校办学资质及A-Level学校办学资质,确保项目办学的合法性;
3、负责项目日常运营,招聘办公室、学生处、教师处、助教部、 升学部等教职员工,并以乙方名义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4、协调项目与国外大学、ETS(托福考试主办方)、CB(AP 考试主办方)、IBO(IB 考试主办方)的各项关系,妥善处理项目在境外的相关事务。
5、指派专人负责甲乙双方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
6、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制定本项目具体招生方案并开展各种招 生活动,通过多种招生渠道进行招生,与甲方共同控制招生质量;
7、负责中方课程以外的全部教学管理工作;
8、承担由乙方组织的境外游学活动的安全责任;对其组织的出 国游学的学生人身安全负责,并为学生出国游学活动购买责任保险或 其他保险;若保险赔付不足以覆盖损失,乙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在境外游学活动中发生学生伤亡事故,乙方应积极负责协调处理善后、赔偿、索赔(第三方侵权时)等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9、按照分配标准提供正式发票;
10、负责承担宣传推广、招生等活动,负责教学资料,教师办公 和外方课程教学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承担日常办公及教育教学活动 经费,承担外教、外方课程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的工资、课酬、五险一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等。
11、对合作期内所获悉的甲方信息、学生信息均应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在本合作协议以外事宜使用。
12、乙方所招聘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上级主管单位及甲方关于师德师风的相关规定。乙方外教须持合法工作许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在甲方备案。若因乙方人员资质问题导致项目受罚,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服务违约: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中的相关义务导致合作项目无法正常进行,违约一方须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对方已投入费用的 120%作为违约金,若对方亦有违约过错的,则按照其过错比例扣减违约金;
2、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或足以造成守约方无法再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守约方有权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违约方其将暂时中止履行义务直至违约方停止其违约行为,并保留解除合同及依据本条第 1 款的约定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直接影响其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时, 应立即将事件情况迅速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协议的理由及有效证明文件。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协议,经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解除的,双方互不付违约责任,损失各自承担,但若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延误通知对方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除外。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