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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坝塘镇人民政府坝塘镇垃圾中转站运营管理服务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长沙市 单一来源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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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塘镇垃圾中转站运营管理服务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DY-202506170042-1  

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坝塘镇人民政府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坝塘镇保安村三组   

供应商(乙方):  湖南邺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回龙铺镇金旺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坝塘镇垃圾中转站运营管理服务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坝塘镇垃圾中转站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垃圾处理服务 1 578400

 合计金额小写: 578400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柒万捌仟肆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名称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保安中转店

1

垃圾处理费

负责将垃圾拖到宁乡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

288

560

161280

2

人工工资

负责3个垃圾站周边的环境卫生,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及维护保养

4500

12

54000

3

污水拖运处置及消毒除臭费

负责将垃圾站产生的污水拖至处理厂处置,及垃圾站周边消毒除臭工作

998.4

20

19968

南芬塘中转

1

垃圾处理费

负责将垃圾拖到宁乡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

288

900

259200

2

人工工资

负责3个垃圾站周边的环境卫生,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及维护保养

4500

12

54000

3

污水拖运处置及消毒除臭费

负责将垃圾站产生的污水拖至处理厂处置,及垃圾站周边消毒除臭工作

998.4

30

29952

4

共计

578400元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2、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工作部署和工作奖评。

3、将垃圾转运至宁乡市垃圾场。

4、需负责垃圾站周边卫生清洁工作,保证垃圾站干净整洁。

5、垃圾压缩设备的维护、保养。

6、配套污水清运。

2.人员配置要求

1、成交人在承包期间内不得将项目转包他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若确实需要更换的需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期满后应服从组织安排。

2、抓好安全工作,督促工作人员佩戴安全标志,遵守交通法规,安全作业。如发生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3、人工工资必须符合本地区城市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对所聘用的工作人员须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及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相关的保险。其他福利待遇,按劳动用工的相关标准执行。工资、福利及递增调整费用由成交人支付。

4、成交人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检查,对采购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必须及时作出有效响应,如对采购提出的合理意见不予理会的,采购人有权停止支付服务费,直至成交人有效响应为止。

5、成交人应积极认真处理所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纠纷和责任事故。

6、制定相应考核与奖惩措施,确保工人在上班时间在岗在职,合同用工,按绩分配,落实所聘人员合法权益。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4.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按实结算

2.付款方式:

支付金额(元)

计划支付日期

收款人

支付说明

1

48,000.00

2025-07-16

湖南邺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长沙银行金海支

行帐号:800296915402013

2

48,000.00

2025-08-16

湖南邺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长沙银行金海支

行帐号:800296915402013

3

48,000.00

2025-09-16

湖南邺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长沙银行金海支

行帐号:800296915402013

4

48,000.00

2025-10-16

湖南邺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长沙银行金海支

行帐号:800296915402013

5

48,000.00

2025-11-16

湖南邺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长沙银行金海支

行帐号:800296915402013

6

48,000.00

2025-12-16

湖南邺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长沙银行金海支

行帐号:800296915402013

7

48,000.00

2026-01-16

湖南邺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长沙银行金海支

行帐号:800296915402013

8

48,000.00

2026-02-16

湖南邺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长沙银行金海支

行帐号:800296915402013

9

48,000.00

2026-03-16

湖南邺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长沙银行金海支

行帐号:800296915402013

10

48,000.00

2026-04-16

湖南邺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长沙银行金海支

行帐号:800296915402013

11

48,000.00

2026-05-16

湖南邺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长沙银行金海支

行帐号:800296915402013

12

50,400.00

2026-06-18

湖南邺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长沙银行金海支

行帐号:800296915402013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1,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1,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1,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1,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1,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1,说明: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1,说明: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1,说明: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1,说明: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1,说明: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1,说明: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0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59,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金海支行(湖南邺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00296915402013)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6-28 —— 2026-06-27

五、服务地点

宁乡市坝塘镇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度,及时与市环卫局对接,保证中转站垃圾当日转运无积压,如检查发现垃圾当日没有及时转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支付时从合同款中扣除。

2、场内消杀工作。严格做到每天至少消杀一次,另视垃圾产量及垃圾成分等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消杀次数,尽量减少苍蝇密度;如实施不到位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支付时从合同款中扣除。

3、中转站管理人员按每天对中转站的转情况进行记录,供采购人管理和核查,如实施不到位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支付时从合同款中扣除。

4、合同签订之日起,如成交供应商连续三个月每月罚款金额超过1000元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保障设备正常运行,保证不造成垃圾积压。

2、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工作部署和工作奖评。

3、将垃圾转运至宁乡市仁和垃圾填埋场。

4、需负责垃圾站周边卫生清洁工作,保证垃圾站干净整洁。

5、垃圾压缩设备的维护、保养(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及要求保养)。

6、配套污水清运。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度,及时与市环卫局对接,保证中转站垃圾当日转运无积压,如检查发现垃圾当日没有及时转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支付时从合同款中扣除。

2、场内消杀工作。严格做到每天至少消杀一次,另视垃圾产量及垃圾成分等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消杀次数,尽量减少苍蝇密度;如实施不到位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支付时从合同款中扣除。

3、中转站管理人员按每天对中转站的转情况进行记录,供采购人管理和核查,如实施不到位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支付时从合同款中扣除。

4、合同签订之日起,如成交供应商连续三个月每月罚款金额超过1000元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度,及时与市环卫局对接,保证中转站垃圾当日转运无积压,如检查发现垃圾当日没有及时转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支付时从合同款中扣除。

2、场内消杀工作。严格做到每天至少消杀一次,另视垃圾产量及垃圾成分等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消杀次数,尽量减少苍蝇密度;如实施不到位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支付时从合同款中扣除。

3、中转站管理人员按每天对中转站的转情况进行记录,供采购人管理和核查,如实施不到位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支付时从合同款中扣除。

4、合同签订之日起,如成交供应商连续三个月每月罚款金额超过1000元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履约验收标准:

1、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度,及时与市环卫局对接,保证中转站垃圾当日转运无积压,如检查发现垃圾当日没有及时转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支付时从合同款中扣除。

2、场内消杀工作。严格做到每天至少消杀一次,另视垃圾产量及垃圾成分等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消杀次数,尽量减少苍蝇密度;如实施不到位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支付时从合同款中扣除。

3、中转站管理人员按每天对中转站的转情况进行记录,供采购人管理和核查,如实施不到位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支付时从合同款中扣除。

4、合同签订之日起,如成交供应商连续三个月每月罚款金额超过1000元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强化责任,督促乙方保质保量,认真履行合同。乙方因合同到期或因故无法履行合同需终止合同的,须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甲方。

2、甲乙双方都须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如一方的行为过错导致对方没有按规定完成任务的,责任由过错方承担,造成损失的,过错方承担;造成损失的,过错方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3、乙方不能按时标准完成承诺范围内垃圾站日常运营维护任务,甲方在告知乙方的情况下仍未能完成,由乙方支付200元/次的违约金,从当月下拨经费中扣除。

4、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标准和要求作业,且经甲方多次告诫,连续2个月不能改进到位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5、如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按时支付运营费用,保障成交单位的正常运行。

2、监督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维护所聘人员合法权益,协调好各方关系。

3、垃圾中转站只负责全镇居民无毒无害的生活垃圾。厂矿企业的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未包括在内,如需进入中转站需另行交费。

4、督促所有垃圾清运员有序地将垃圾倾倒在垃圾站压缩设备里压缩,否则乙方有权拒收垃圾。

5、在督查考核中发现乙方不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规定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成交人在承包期间内不得将项目转包他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若确实需要更换的需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期满后应服从组织安排。

2、抓好安全工作,督促工作人员佩戴安全标志,遵守交通法规,安全作业。如发生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3、人工工资必须符合本地区城市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对所聘用的工作人员须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及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相关的保险。其他福利待遇,按劳动用工的相关标准执行。工资、福利及递增调整费用由成交人支付。

4、成交人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检查,对采购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必须及时作出有效响应,如对采购提出的合理意见不予理会的,采购人有权停止支付服务费,直至成交人有效响应为止。

5、成交人应积极认真处理所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纠纷和责任事故。

6、制定相应考核与奖惩措施,确保工人在上班时间在岗在职,合同用工,按绩分配,落实所聘人员合法权益。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强化责任,督促乙方保质保量,认真履行合同。乙方因合同到期或因故无法履行合同需终止合同的,须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甲方。

2、甲乙双方都须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如一方的行为过错导致对方没有按规定完成任务的,责任由过错方承担,造成损失的,过错方承担;造成损失的,过错方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3、乙方不能按时标准完成承诺范围内垃圾站日常运营维护任务,甲方在告知乙方的情况下仍未能完成,由乙方支付200元/次的违约金,从当月下拨经费中扣除。

4、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标准和要求作业,且经甲方多次告诫,连续2个月不能改进到位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5、如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乙方自行负责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邹鑫 法定代表人: 杨红

委托代理人: 杨敏 委托代理人: 陈劲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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