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事实依据一、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公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已通过资格审查,即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承诺函》,已获得有效投标资格,该承诺函中已详细列有:
“一、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事实依据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客观分为满分75分,即其对项目评分办法中的服务承诺做出承诺。其提供的《服务承诺函》承诺“在此次服务过程中不改变采购人所使用的移动通信号码,并在 2周内完成移动通信号码相关工作”。
本次项目涉及1700个移动警务原号码非中标方提供,为保证完成服务承诺,现中标方需要将每个号码携转至中标方,在不考虑工信部关于携转状态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按市场上正常携转流程要求,在原运营商全力配合的情况下,根据工信部《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明确要求电信业务向用户发送的携转授权码有效时间最低2小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收到用户携号转网申请之日起8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应为用户办理携转。
按真实工作情况每个号码最快需要30分钟,号码中存在宽带、副卡、合约期未满等特殊情况则需要在1小时以上,平均携转时常按45分钟/个号码测算,我单位全力配合该工作,每天按工作8小时计算,每天共计可携转约43个号码,两周能携转620个左右,从实际工作量考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无法在2周内完成此服务。
综上所述,客观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无法完成其承诺内容,为虚假承诺,违反其做出的《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承诺函》承诺。
法律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所做虚假承诺符合《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承诺函》中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款的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惩罚。
相关法律条文引自:《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请求1、要求废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的有效投标人资格。
请求2、要求废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请求3、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贵公司针对贵阳市公安局移动警务支撑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MCHC-DZ-ZG 20258062)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5年9月28日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结合项目评审材料,现对贵公司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关于“质疑事项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承诺虚假应标,骗取有效投标人资格。”的回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经核查,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已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供了《服务承诺函》,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审。该评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在《采购文件》规定范围内进行响应,现有证据还不能证明其存在“提供虚假承诺,虚假应标,骗取有效投标人资格”的情形,也不能证明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三)经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2019〕242号),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等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指引。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未发布过《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是由各运营商根据《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携号转网服务,明确服务办理条件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的规定自行制定,是落实具体操作的手册。故贵公司所述“根据工信部《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明确要求电信业务向用户发送的携转授权码有效时间最低2小时……”实为依据贵公司内部规定,而非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的规定。经查询贵公司的《中国电信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携出授权码有效期为1小时,失效后可再次申请。”与贵公司质疑函中所述内容不一致。
(四)《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贵公司所述的“根据工信部《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明确要求电信业务向用户发送的携转授权码有效时间最低2小时……”既不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又不属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规范文件内容,故不具有参考性。另外,贵公司所述“按真实工作情况每个号码最快需要30分钟,号码中存在宽带、副卡、合约期未满等特殊情况则需要在1小时以上,平均携转时常按45分钟/个号码测算……”仅是贵公司主观上对携转工作量的笼统估算,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贵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证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承诺,虚假应标,骗取有效投标人资格”的情形。该质疑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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