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三沙中心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答疑纪要
招标项目编号:E3509210902100338001
各投标人:
一、经招标人及招标代理认真研究霞浦县三沙中心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招标文件,现将投答疑与补充通知如下:
1.问:业绩证明材料中要求提供交(竣)工验收证书(质量鉴定意见),是否指的是交(竣)工验收证书或质量鉴定意见?
答:资格业绩可以交(竣)工验收证书或质量鉴定意见,技术业绩(加分项业绩)需要交(竣)工验收证书和质量鉴定意见。
2、问:他因素评分标准(企业业绩)“(1)已交(竣)工的新建(或扩建或提升改造或整治维护)一级及以上渔港工程重力式结构码头主体施工施工业绩,每项业绩得2.5分,每增加一项业绩加2.5分,本项最高分5分;”的评分设置违反了福建省渔港工程施工电子招标投标示范文本的要求,根据该示范文本施工业绩加分必须为新建(含扩建)项目,擅自改动示范文本违反了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第5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答: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渔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闽海渔〔2025〕80号“三、《福建省渔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年修订版)》P2,使用说明中“4、类似项目指主体结构型式和建设规模类似的项目。招标人设定类似项目业绩,原则应与批复的建设规模、等级相适应(不含批复文件的预留等级、类别和规模)”,此条修订为4、类似项目指主体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和建设规模类似的项目。招标人设定类似项目业绩,原则应与批复的主体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型式相适应,建设规模相适应或更高(不含批复文件的预留等级、类别和规模)。”可以修改业绩,按招标文件执行。
3、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优良得1.0分,合理得0.95分,不合理也能得0.9分设置不合理,因本项目涉及水上旋喷桩及双液注浆等特殊施工工艺,且该工艺占据整个项目50%以上造价,根据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无法区别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优劣,建议扩大方案优劣得分的区别达到50%以上。建议优良得分0.8-1.0分,合理得分0.6-0.8分,不合理得分0-0.6分,充分区别重要工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优劣。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问: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施工业绩设置未严格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的《福建省渔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省海渔局渔港招标文件”)制定,应予纠正,说明如下: 1.本工程招标文件P45页,第三章评标办法,其他因素“企业近年(自招标公告正式发布之日前5年内,以交(竣)工验收证书或质量鉴定意见上最迟落款日期为准)类似施工业绩的得 5 分。 类似施工业绩指以下: (1)已交(竣)工的 新建(或扩建或提升改造或整治维护)一级及以上渔港工程重力式结构码头主体施工施工业绩,每项业绩得2.5分,每增加一项业绩加2.5分,本项最高分5分; (2)已交工的单个码头(防波堤)项目施工业绩,每项业绩得 / 分,每增加一项业绩加 / 分,本项最高分 / 分。” 2.“省海渔局渔港招标文件”中对施工业绩的设置要求为“(1)已交工的不低于拟建项目等级的新建(含扩建)项目施工业绩,每项业绩得 分,每增加一项业绩加 分,本项最高分 分;(2)已交工的单个码头(防波堤)项目施工业绩,每项业绩得 分,每增加一项业绩加 分,本项最高分 分。 注:(1)投标人业绩中渔港等级、类别和建设规模以批复中的渔港等级、类别和建设规模为准。(2)中心渔港项目等级与一级渔港相同。(3)业绩证明材料以合格有效的交工或竣工验收表(证书)为准。(4)对于投标人提供的不低于拟建项目的新建(含扩建)项目施工业绩,如该项目存在分期建设情况,则该项目有效施工业绩最多只记一次,不得重复累计。” 3.按照“省海渔局渔港招标文件”业绩设置要求共有两条,第一条是针对拟招工程的等级要求,第二条是针对拟招工程的类型(码头或防波堤)要求,即“省海渔局渔港招标文件”针对渔港业绩的要求只有等级要求,没有其他方面包括结构型式的要求,因此本工程招标文件业绩条件的设置与“省海渔局渔港招标文件”不同,存在不按照“省海渔局渔港招标文件”要求制定的错误行为,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应予纠正。
答:本项目主要内容为新建,结构为重力式码头,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渔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闽海渔〔2025〕80号“三、《福建省渔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年修订版)》P2,使用说明中“4、类似项目指主体结构型式和建设规模类似的项目。招标人设定类似项目业绩,原则应与批复的建设规模、等级相适应(不含批复文件的预留等级、类别和规模)”,此条修订为4、类似项目指主体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和建设规模类似的项目。招标人设定类似项目业绩,原则应与批复的主体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型式相适应,建设规模相适应或更高(不含批复文件的预留等级、类别和规模)。”业绩无排斥潜在投标人,
按招标文件执行。
5、问:招标文件P19页附件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类似项目业绩要求:企业近年(自招标公告正式发布之日前5年内,以交(竣)工验收证书或质量鉴定意见上最迟落款日期为准)至少完成过1项新建(或扩建或提升改造或整治维护)一级及以上渔港工程重力式结构码头主体施工业绩施工业绩。 招标文件P45页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企业业绩部分:企业近年(自招标公告正式发布之日前5年内,以交(竣)工验收证书或质量鉴定意见上最迟落款日期为准)类似施工业绩的得5分。类似施工业绩指以下:(1)已交(竣)工的新建(或扩建或提升改造或整治维护)一级及以上渔港工程重力式结构码头主体施工施工业绩,每项业绩得2.5分,每增加一项业绩加2.5分,本项最高分5分;(2)已交工的单个码头(防波堤)项目施工业绩,每项业绩得/分,每增加一项业绩加/分,本项最高分/分。 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与项目实际施工内容相悖:本项目核心施工内容为中心渔港工程的提升改造与整治维护,并未涉及重力式码头结构施工工作,因此以包含重力式结构码头主体施工的业绩作为投标资格门槛及项目加分项要求,与项目实际施工范畴不匹配,也超出了项目本身的施工需求,存在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嫌疑,请招标人予以更正!。
答:本项目主要内容为新建;本项目的建设需求除作为渔船系缆岸线以外,同时还要作为后方填海的前沿岸壁,采用非透水的重力式结构。(具体详看施工图)。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渔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闽海渔〔2025〕80号“三、《福建省渔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年修订版)》P2,使用说明中“4、类似项目指主体结构型式和建设规模类似的项目。招标人设定类似项目业绩,原则应与批复的建设规模、等级相适应(不含批复文件的预留等级、类别和规模)”,此条修订为4、类似项目指主体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和建设规模类似的项目。招标人设定类似项目业绩,原则应与批复的主体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型式相适应,建设规模相适应或更高(不含批复文件的预留等级、类别和规模)。”业绩无排斥潜在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6、问:1、资格业绩是否作为加分项得2.5分?再增加一个业绩,共两个业绩得满分? 2、合同文件及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证书或质量鉴定意见)上无法体现业绩结构形式或加分指标的,是否可以补充提交能说明“类似施工业绩”指标的证明材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或图纸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答:1、资格业绩和技术业绩可以重复,技术业绩需要两个业绩。
2、合同文件及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证书或质量鉴定意见)上无法体现业绩结构形式或加分指标的投标人自行提供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7、问:评标办法正文第2.4.1条款,关于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企业业绩(5.00分)的规定,企业近年(自招标公告正式发布之日前5年内,以交(竣)工验收证书或质量鉴定意见上最迟落款日期为准)类似施工业绩的得 5 分。 类似施工业绩指以下:(1)已交(竣)工的 新建(或扩建或提升改造或整治维护)一级及以上渔港工程重力式结构码头主体施工施工业绩,每项业绩得2.5分,每增加一项业绩加2.5分,本项最高分5分;(2)已交工的单个码头(防波堤)项目施工业绩,每项业绩得 / 分,每增加一项业绩加 / 分,本项最高分 / 分。 注:(1)投标人业绩中渔港等级、类别和建设规模以批复中的渔港等级、类别和建设规模为准。(2)中心渔港项目等级与一级渔港相同。(3)业绩证明材料以交(竣)工验收证书或质量鉴定意见上最迟落款日期为准)。 (4)对于投标人提供的不低于拟建项目的新建(含扩建)项目施工业绩,如该项目存在分期建设情况,则该项目有效施工业绩最多只记一次,不得重复累计。该加分条款全国能中标的企业不超过3家明显有为特定对象量身定制。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严重影响了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答:合规性审查通过,按招标文件执行。
8、问: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施工业绩设置未严格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的《福建省渔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202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省海渔局渔港招标文件”)制定,应予纠正,说明如下: 1.本工程招标文件P45页,第三章评标办法,其他因素“企业近年(自招标公告正式发布之日前5年内,以交(竣)工验收证书或质量鉴定意见上最迟落款日期为准)类似施工业绩的得 5 分。 类似施工业绩指以下: (1)已交(竣)工的 新建(或扩建或提升改造或整治维护)一级及以上渔港工程重力式结构码头主体施工施工业绩,每项业绩得2.5分,每增加一项业绩加2.5分,本项最高分5分; (2)已交工的单个码头(防波堤)项目施工业绩,每项业绩得 / 分,每增加一项业绩加 / 分,本项最高分 / 分。” 2.“省海渔局渔港招标文件”中对施工业绩的设置要求为“(1)已交工的不低于拟建项目等级的新建(含扩建)项目施工业绩,每项业绩得 分,每增加一项业绩加 分,本项最高分 分;(2)已交工的单个码头(防波堤)项目施工业绩,每项业绩得 分,每增加一项业绩加 分,本项最高分 分。 注:(1)投标人业绩中渔港等级、类别和建设规模以批复中的渔港等级、类别和建设规模为准。(2)中心渔港项目等级与一级渔港相同。(3)业绩证明材料以合格有效的交工或竣工验收表(证书)为准。(4)对于投标人提供的不低于拟建项目的新建(含扩建)项目施工业绩,如该项目存在分期建设情况,则该项目有效施工业绩最多只记一次,不得重复累计。” 3.按照“省海渔局渔港招标文件”业绩设置要求共有两条,第一条是针对拟招工程的等级要求,第二条是针对拟招工程的类型(码头或防波堤)要求,即“省海渔局渔港招标文件”针对渔港业绩的要求只有等级要求,没有其他方面包括结构型式的要求,因此本工程招标文件业绩条件的设置与“省海渔局渔港招标文件”不同,存在不按照“省海渔局渔港招标文件”要求制定的错误行为,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应予纠正。
答:本项目主要内容为新建,结构为重力式码头。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渔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闽海渔〔2025〕80号“三、《福建省渔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年修订版)》P2,使用说明中“4、类似项目指主体结构型式和建设规模类似的项目。招标人设定类似项目业绩,原则应与批复的建设规模、等级相适应(不含批复文件的预留等级、类别和规模)”,此条修订为4、类似项目指主体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和建设规模类似的项目。招标人设定类似项目业绩,原则应与批复的主体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型式相适应,建设规模相适应或更高(不含批复文件的预留等级、类别和规模)。”业绩无排斥潜在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补充如下:
1、原文件: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7.2.1.1 施工合同签订生效28天内,或计划开工日期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10%的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10 %。
修改为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7.2.1.1 施工合同签订生效28天内,或计划开工日期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10%的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 10 %。
2、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照月度工程计量的 85 %(不少于80%)支付;当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 80 %(不少于80%)时,停止支付;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全部工程结算值的97%;尾款3%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60天内付清,尾款不计利息。
修改为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照月度工程计量的 80 %(不少于80%)支付;当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 80 %(不少于80%)时,停止支付;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全部工程结算值的97%;尾款3%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60天内付清,尾款不计利息。
3、统一项目建设地点:福建省霞浦县三沙中心渔港内。
三、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作用,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福建省霞浦县三沙(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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