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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电子远程监管平台项目更正公告

滁州市 竞争性磋商 2026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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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电子远程监管平台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lacg202512-01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电子远程监管平台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2月1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竞争性磋商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 1:★3、平台通过公安部符合GB35114-2017 标准的软件检测。(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1. 标准适用性质疑:GB35114-2017《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核心规范对象是“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的“安全技术”要求。该标准主要针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前端设备、用户端设备、监控中心以及他们之间的信息传输、存储、控制的安全功能。而本项目采购的“食品安全电子远程监管平台”是一个综合性业务平台,其核心需求是食品安全领域的远程监管、视频巡查、AI 行为分析、数据追溯与预警等。虽然平台包含视频监控模块,但其核心价值与功能主体是食品安全的智慧监管应用,而非单纯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将专门针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作为整个综合性业务平台的准入性“★”条款(不满足则无效),存在标准适用范围与采购项目核心功能定位不完全匹配的问题。

2. 检测对象与采购标的错配风险:要求“平台”通过该标准检测,但通常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是针对某一特定软件版本、特定配置的“产品”。本项目的“平台”在投标阶段可能尚未针对来安县的具体需求进行最终部署和配置。该要求容易产生歧义:是指投标人提供的通用软件产品通过检测即可,还是指未来为采购人定制部署后的完整系统必须通过检测?若为后者,则在投标阶段无法提供;若为前者,则检测报告与最终交付的、可能经过定制开发的系统之间的一致性无法保证,使得该重要条款的约束和证明意义在实际履约中大打折扣。

3. 潜在排他性与倾向性:据了解,市场上并非所有优秀的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解决方案供应商,其软件产品都持有 GB35114-2017 的检测报告。该要求可能直接排除了那些专注于食品安全垂直领域、技术先进但软件产品未专门进行此项特定检测的优秀供应商。这实质上以一项特定领域的合规性证书,替代了对平台综合技术能力、行业应用经验、服务保障水平的全面考察,可能构成对特定供应商或产品路线的倾向性。

4. 与项目实际安全需求的匹配度:平台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应通过等保测评、安全开发流程、数据加密、权限管理等多维度保障。GB35114-2017 主要解决视频监控联网特定环节的安全问题(如信令控制、媒体流加密、身份认证等)。将其作为“一票否决”的唯一强制性安全检测标准,可能忽视了平台在数据安全(如食品经营主体信息、监管数据)、应用安全、运维安全等其他同样重要甚至更关键的安全维度,略显片面。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一项与项目核心业务功能关联度并非绝对唯一且直接的安全标准,设置为导致无效投标的“★”条款,可能构成不合理的资格或技术条件,限制了竞争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整个“食品安全监管平台”必须通过“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标准检测,其“适应性”与“必要性”存在争议,可能超出了项目对平台安全的“实际需要”。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将一项特定的产品检测报告设置为前置的、否决性的资格条件(★条款),而非作为衡量服务质量优劣的评审因素,其方式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可能模糊了资格条件与评审因素的界限。

回复1:删除:★3、平台通过公安部符合 GB35114-2017 标准的软件检测。(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质疑事项 2:▲4、平台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测评。(提供测评报告)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保测评)的对象是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完整的网络信息系统。本项目采购的“平台”是一个待部署的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在投标阶段并非一个可接受正式测评的独立运行实体。要求“平台”产品本身提供“测评报告”,在逻辑和实际操作上存在对象错配,易被理解为指向少数可能持有非常规报告(如基于特定定制项目)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条要求表述不准确,可能构成排他性或倾向性条款。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括号内要求。或修改为:“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按照采购人要求和《网络安全法》规定,完成本项目整体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测评备案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总价中。”核心能力可在“企业实力”评分项中考察。

回复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阶段提供“产品级等保三级测评报告”,其核心目的是筛选出安全技术成熟、符合法定安全要求的供应商,避免采购后因产品本身安全缺陷导致项目无法通过系统级等保测评,并非要求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未部署系统的测评报告,不存在“对象错配”问题,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 3:▲3.支持全屏播放切换,移动客户端支持横竖屏切换播放。(提供功能截图)

事实依据:“功能截图”属于极易通过软件工具生成、修改的电子图像,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唯一性在评审时无法进行客观核验和追溯,无法作为证明产品具备某项稳定技术功能的权威、可信证据。依赖此类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引入了严重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且应当量化。以无法验证真伪的“截图”作为评审依据,违反了评审标准应客观、明确、可验证的原则。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此类基础交互功能应为行业通用能力,可在演示或履约阶段验证,不应作为关键技术门槛。

回复3: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 4:▲1.支持用户自定义轮巡分组...(提供功能截图)事实依据:同上。功能截图证明力弱,且轮巡分组功能属于监控平台常见功能,以截图作为证明方式不合理,无法区分产品真实能力与演示包装。

事实依据:同上。功能截图证明力弱,且轮巡分组功能属于监控平台常见功能,以截图作为证明方式不合理,无法区分产品真实能力与演示包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使用无法确保公正验证的证明材料,损害了公平竞争原则。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

回复4: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 5:▲1.支持在视频播放的同时对视频进行同步录制...(提供功能截图)

事实依据:同上。录制功能是基本需求,截图无法证明录制文件的格式、完整性、稳定性等关键指标。

法律依据:同前述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

回复5: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 6:▲1.支持对播放中的视频画面进行截屏操作...(提供功能截图)

事实依据:用“截图”证明“截图功能”,逻辑循环且无任何证明效力,是典型的无效证明材料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此条不合理要求增加了供应商无效工作成本。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

回复6: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 7:▲1.支持对设备上传到云存储中的各时段视频进行在线播放...(提供功能截图)

事实依据:同前。云回看功能复杂度高,一张截图无法证明时间轴定位、多时段连续播放、播放流畅度等核心性能。

法律依据:同前述《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平竞争原则。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

回复7: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 8:▲1.支持对设备 SD 卡中保存的各时段视频进行在线播放...(提供功能截图)

事实依据:同前。SD 卡回看功能同样无法用截图有效证明。

法律依据:同前述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

回复8: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 9:▲1)云存视频管理...(提供功能截图)

事实依据:同前。视频信息列表管理功能,截图无法证明分页、查询、信息字段完整性等功能有效性。

法律依据:同前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不合理的证明要求。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

回复9: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 10:▲1)设备上下线...(提供功能截图)

事实依据:同前。告警消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无法通过静态截图证明。

法律依据:同前述《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正原则。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

回复10: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 11:对“监控摄像云存储回看”▲2.实时监控:...并可以屏幕抓图。(提供功能截图)

事实依据:要求用“功能截图”证明“屏幕抓图”功能,逻辑矛盾且无意义。多窗口预览布局是客户端软件基础界面功能。

法律依据:同前述 94 号令,属于增加供应商不合理负担的要求。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

回复11: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 12:▲3.录像回放:...(提供功能截图)

事实依据:录像回放的速度控制、逐帧回放等是操作性功能,静态截图完全无法演示和证明。

法律依据:同前述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无法量化验证。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

回复12: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 13:▲4.云台控制:...(提供功能截图)

事实依据:云台控制是动态交互过程,一张静态截图只能显示一个控制界面或按钮,无法证明其与前端设备的实际联动控制能力、延迟、稳定性等。

法律依据:同前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合理条件。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

回复13: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 14:▲5.语音对讲:...(提供功能截图)

事实依据:语音对讲是音频实时传输与处理功能,静态截图(如对讲按钮界面)无法证明双向通话的清晰度、延迟、回音消除等关键性能指标。

法律依据:同前述《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平公正原则。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

回复14: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 15:对“学校餐厅智能 AI 布控”▲4.消息推送:用户自主订阅要接收消息的设备,实现消息推送功能。(提供功能截图)

事实依据:消息订阅与推送是系统后台策略配置与前端通知的结合,功能生效需实际触发。一张配置页面或通知栏截图无法证明推送链条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稳定性。

法律依据:同前述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证明方式与待证实的服务质量关联度极低,不具备有效的评审价值。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

回复15: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 16:对“网络交换传输服务”▲5.所提供的网络交换传输服务设备支持识别小路由器、摄像头等厂商及终端类型,基于设备指纹等自定义类型。(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事实依据:此参数要求网络交换设备具备基于“设备指纹”的深度终端识别能力,属于非常专业和特定的功能。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看似严谨,但未明确检测报告的具体标准、检测项目以及报告必须直接证明此项“设备指纹识别”功能。这可能导致只有少数事先为此功能做过特定检测的型号能满足,而其他具备同等或类似能力(如通过 MAC 地址库、DHCP 指纹等识别)的设备因缺乏指定格式的报告而被排除,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或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此条可能构成指向特定技术实现路径(设备指纹)及特定证明文件(未明确定义的检测报告),排除其他合法合规产品。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或修改技术描述为更通用的“支持终端类型识别(如基于 MACOUI、DHCP 指纹、HTTPUser-Agent 等信息)”,并修改证明材料为“提供设备官方技术白皮书或功能说明书相关章节复印件加盖公章”。

回复16:“设备指纹”是标准化功能,无私有化壁垒,多规模供应商如华为、新华三、锐捷等均可实现,无“特定品牌指向”;本项目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本质是对“技术水平与履约能力”的验证,是政府采购中验证产品功能的常见方式,不存在“排除其他合法合规产品”的问题。不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 17:▲6.所提供的网络交换传输服务设备支持收集展示终端 IP、MAC、接入位置、接入时间离线时间、业务群组等六元组信息。(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事实依据:收集并展示终端网络接入信息是网络管理设备的基础功能。同样,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但未明确标准,将简单的功能证明复杂化、特定化。市场上主流品牌管理型交换机大多具备此功能,但未必都持有针对此项单一功能的专门检测报告。此要求可能人为制造壁垒。

法律依据:同前。此要求与项目的实际需求(设备需具备网络管理功能)相关,但设置的证明方式(特定检测报告)过于苛刻且不明确,构成不合理的评审门槛。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或保留技术要求,将证明材料修改为“提供设备管理界面展示上述信息的截图或设备官方说明书相关章节复印件加盖公章”。

回复17:该要求是保障项目网络安全,验证功能真实性的必要措施,市场上主流管理型交换机品牌,包括华为、华三、锐捷以及专注网络安全的中小企业品牌均具备提供上述检测报告的能力,未指定特定品牌或检测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实际需求,无任何排他性或壁垒设置。不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 18:针对“企业实力”评分项的质疑

事实依据:1.对“软著”评分项的质疑:事实与逻辑矛盾:要求“所投食品安全电子远程监管网络平台产品供应商具有”四类软著,但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著作权人主体是固定且唯一的。若投标人为代理商或集成商,其“所投产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即软件开发商)通常并非投标人自身。此条款未明确是否接受投标人提供的、其所投产品原厂商名下的软著证书。若接受,则与“产品供应商具有”的文字表述存在执行歧义,可能导致评审争议。若不允许,则此条款实质上排除了众多合法代理或集成优质软件产品的供应商,不合理地限制了竞争。概念模糊:“信创客户端类软著”非国家权威分类标准,属于自定义概念,其界定模糊,给评审带来主观随意性,违反了评审标准应明确、清晰的原则。

与项目核心能力关联度弱:“能力开放平台”、“AI 应用平台”等软著仅能证明企业拥有某类软件产品,但无法直接、客观地反映该产品在本项目“食品安全远程监管”具体场景下的技术先进性、成熟度及适配性。将其作为关键评分因素,不能精准对应本项目采购标的(特定场景的平台建设与运维)的核心技术需求。

2.对“CNCERT 网络安全应急服务支撑单位证书”评分项的质疑:

事实依据:证书性质与项目需求错配:CNCERT 网络安全应急服务支撑单位证书,主要体现持证单位在国家层面应对大规模网络安全事件的协同支持与应急响应能力。本项目为县级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平台,其安全需求聚焦于系统自身的安全防护、数据安全及稳定运行,与国家级的网络空间安全应急响应体系的关联性不强。将此证书设为评分项,属于将泛化的、高级别的企业安全资质等同于本项目特定系统的安全建设与运维能力,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关联度不足。

具备该证书的供应商范围狭窄:该证书通常由国内顶尖的网络安全企业、基础电信运营商或大型互联网公司持有。将此作为评分条件,可能人为地、不合理地将大部分具备优秀项目交付和运维能力但未持有此特定证书的软件或集成商排除在外,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差别待遇。

对“云平台网络/安全/存储能力检验证书”评分项的质疑:

事实依据:证书适用对象与采购标的严重不符:“云专线检验证书”、“云服务安全能力检验证书”、“块存储服务能力检验证书”等,其检验和认证的对象是云计算服务提供商(如阿里云、腾讯云、华为云等)所提供的公共云服务产品与服务能力。而本项目采购内容为“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电子远程监管平台”,是一个部署于采购人指定地点、由中标人承建的专用软件平台项目,并非采购公有云服务。要求平台软件供应商具备“云服务”提供商的资质,属于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技术条件。

存在明显倾向性:此要求将引导投标人必须使用或联合特定云计算服务商的产品,或者直接有利于本身就是大型云服务商的投标人。这涉嫌变相指定了基础设施的技术路线和品牌,严重限制了能够提供优秀监管平台软件但可能采用不同技术架构或与不同云厂商合作的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

回复18: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具备 “开放平台、平台接入汇聚、AI应用平台、信创客户端类” 四项软件著作权,是基于项目核心功能实现、跨系统对接、智能化监管及国产化适配的实际需求制定的,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合同履行直接相关;评分规则设计科学合理,未设置不合理限制,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本项目涉及全县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链条数据,包括食品溯源信息、监管执法记录等,直接关系公众健康权益和县域食品安全治理成效。根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公布的《网络安全应急服务支撑单位名单》,基础电信运营商和专业网络安全企业均符合要求,持有该证书的供应商,意味着其已通过国家权威机构审核,具备标准化的应急响应流程、专业的技术团队和成熟的处置方案。不存在“对潜在供应商的差别待遇”。

“2、投标人(或其上级单位)具有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颁发的CNCERT网络安全应急服务支撑单位证书的得2分,本项满分2分;注: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认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修改为“投标人(或其上级单位)2025年1月1日以来具有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颁发的CNCERT网络安全应急服务支撑单位证书的得2分,本项满分2分;注: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

3、设置云平台相关能力检验证书评分项,是为了筛选出具备成熟技术能力、可保障项目稳定运行的供应商,而非排斥某类供应商。本项目未限定云架构的具体部署模式,也未指定任何特定云厂商或技术路线。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技术优势,选择自有云架构能力、与任意合规云厂商合作等方式满足要求;证书本身具备通用性,市场上多家云厂商(包括国有云、民营云企业)及具备云架构集成能力的软件供应商均能获取该类检验证书,不存在“仅大型云服务商可满足”的情况,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 19: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配备的人员,须为供应商(或其上级单位)当前在职在岗人员,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计分。拟派的项目实施负责人(1 人)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架构设计师、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的,每提供一个得 2 分,不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 8 分;拟派的技术人员(1 人)具备系统分析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网络规划设计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 2 分,不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 8分;拟派的安全人员(1 人)具备 CISAW 信息安全保障人员、系统规划与管理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每提供一个得 2 分,不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 6 分;拟派的网络保障人员(1 人)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工程师(通信工程)、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 2 分,不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 6 分;该评分标准中为不同岗位人员设置的证书要求存在 “证书重复使用计分”、“证书体系混杂不清”、“与岗位职责关联度弱”等问题,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事实依据:证书重复使用,导致“一人多证”虚高得分,无法真实反映团队实力。评审标准允许同一证书在不同人员得分项中重复使用。例如,“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同时出现在“项目实施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网络保障人员”四个岗位的得分条件中。此设置存在重大逻辑缺陷:一个投标人仅需雇佣一名持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员工,即可在四个岗位项下重复申报并累计得分,理论上仅凭此一证最高可得 8 分。这实质上鼓励投标人“拼凑证书”而非“组建与实际需求匹配的团队”,使得评分结果不能客观反映投标人为本项目投入的真实、独立的人力资源水平,与“配备人员”的考核初衷背道而驰。证书体系设置混杂,概念不清,违反了评审因素应当明确、细化的原

则。体系混杂: 条款中混杂了“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即软考,如系统架构设计师、网络工程师)、“职称评审”(如高级工程师(通信工程))、以及行业认证(如 CISAW、CISP)等不同评价体系的证书。这些证书的发证机构、评价标准、适用领域均不相同,将其简单罗列并等值计分,缺乏科学依据和可比性。概念模糊: 例如,“高级工程师(通信工程)”为专业技术职称,其评定与聘任有严格的组织人事程序,在投标文件中仅凭证书复印件难以核实其真伪及当前有效性(是否被原单位聘任)。将此作为评分因素,增加了评审的复杂性和风险,且与“须为当前在职在岗人员”的要求存在验证矛盾。部分证书与指定岗位职责关联性不强,评审因素与项目实际需求脱节。要求“安全人员”具备“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该证书更偏向IT 服务管理和运维体系规划,与“食品安全电子远程监管平台”所需的核心安全能力(如网络安全防护、数据安全、合规审计)关联度较弱。同样,要求“网络保障人员”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该证书侧重于项目管理,与网络架构设计、运维保障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也存在偏差。这种设置未能精准对应本项目各岗位的核心职责,属于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法律依据:违反了“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强制性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本条人员评分标准中,证书的重复使用计分规则,实则为评审因素的“量化”提供了错误指引,导致分数不能准确“量化”真实的人力投入;而将关联性不强的证书列为得分条件,则违反了评审因素应与“货物服务的质量”(即本项目的人员服务质量)直接相关的要求。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首先,如事实依据所述,允许证书重复计分、设置关联性不强的证书要求,与“为本项目配备合格、专业团队”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其次,混杂且模糊的证书要求,尤其是“高级工程师(通信工程)”这类需要特定背景才易获得的资格,极易在事实上形成对某些特定类型企业(如中国电信)的倾向性,排除了其他虽无此类特定证书但实际技术能力完全胜任的优质供应商,涉嫌构成差别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条评分标准因上述缺陷,创造了一个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善于利用规则漏洞(重复使用证书)或拥有特定背景证书的供应商可能获得不合理高分,而诚实组建专业团队、证书与岗位精准匹配的供应商反而可能得分较低。这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回复19:本项目“项目管理团队”相关分值设定及人员资质要求,均基于项目实际运维需求制定,旨在保障项目服务质量、数据安全及运维连续性,其核心作用是“证明人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而非限制企业规模,未设置歧视性门槛,不存在“与岗位职责关联度弱”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排斥中小企业的情形,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开标时间地点调整为:2026年1月13日8时30分,来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阳路与双拥路交叉口来安县人防指挥中心联合体三楼)第二开标室。投标文件解密时间按照招标文件相应调整。

更正日期:2026年1月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此更正公告视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供应商自行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下载,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来安县政务新区来阳路

联系方式:董悦 187153979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桓诺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来安县双创产业园B座7楼

联系方式:李学玲、189497621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董悦、李学玲

电       话:18715397922、1894976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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