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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2025年宁乡市空气质量保障服务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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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宁乡市空气质量保障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506160033-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

采购人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

供应商(乙方):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市黄埔区新瑞路1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5年宁乡市空气质量保障服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2025年宁乡市空气质量保障服务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详见招标文件12375000

合计金额小写:2375000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叁拾柒万伍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二)项目名称:2025年宁乡市空气质量保障服务

(三)合同金额(人民币含税价):贰佰叁拾柒万伍仟元整(237,5000.00元)。含本合同约定服务的一切费用,超出合同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因甲方未能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第4项约定的工作条件,乙方可相应顺延提供服务。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宁乡市空气质量,对2025年全年空气质量提供科技支撑服务,乙方组建驻地工作组,通过以往成功经验和先进技术,开展空气质量问题分析和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巡查当地污染源,形成污染源地图,高效开展“挂图作战”,支撑污染源管控精准性和及时性。通过技术团队、提升监测能力、完善服务机制,围绕“预警预报-成因诊断-走航溯源-处置跟踪”的思路开展宁乡市大气污染问题诊断服务,确保完成宁乡市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序号

项目

分项

内容描述

单位

数量

价格

1

空气质量问题诊断

空气质量问题诊断

基于常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参数等数据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统计分析,理清大气环境质量关键指标现状情况、演变规律、问题特征等,为服务工作准备。

1

50000

2

环境气象预警分析

环境气象预警预报

主要基于环境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情况,开展污染预警预报,如有潜在污染天气发生,提前调度。

10

350000

3

污染过程跟踪解读

筛选典型污染过程,重点跟踪连续多日污染过程,通过环境空气质量参数、气象条件、区域问题等进行跟踪分析,形成案例报告。

10

250000

4

移动走航监测服务

VOCs走航监测

夏季重点是针对O3污染的VOCs走航,加强高值点位周边监测,掌握点位排放特征及规律,识别优控行业清单和优控企业清单。

30

255000

5

六参走航监测

日常情况下,结合空气质量预报及气象条件允许下开展六参数走航,绘制走航地图,辅助污染排查监测。

8

240000

6

便携式检测服务

便携式VOCs检测

配置1台便携式VOCs检测仪,在夏季臭氧污染高发季节,配合巡查服务人员针对VOCs排放情况现场检测,识别VOCs污染问题。

3

15000

7

便携式油烟检测

配置1台便携式油烟检测仪,配合巡查服务人员针对油烟污染排放情况现场检测,识别油烟污染问题。

3

15000

8

污染快速取证服务

无人机取证

配置1台无人机,配合巡查服务人员针对现场情况高空飞行,实现大面积、远距离、快速化问题取证,捕捉问题现场。

10

80000

9

配置巡查车辆

配置1台巡查车,配合人员快速响应到位,开展工作调度任务和现场巡查工作取证。

10

100000

10

重点区域“一图一表”

污染源信息表

针对发现的问题,形成重点区域涉气问题信息表,表内对不同问题类型等情况进行分类表述。

1

40000

11

污染源分布图

针对发现的问题,形成重点区域涉气问题分布图,图内对不同问题类型等情况进行分类标注。

1

40000

12

PM2.5专项解析

老年大学点位PM2.5解析

选取老年大学点位固定连续监测,动态识别大气细颗粒物污染来源贡献,研究其PM2.5污染浓度及其贡献来源变化规律、时空分布及差异性特征。

15

135000

13

环保局点位PM2.5解析

选取环保局点位固定连续监测,动态识别大气细颗粒物污染来源贡献,研究其PM2.5污染浓度及其贡献来源变化规律、时空分布及差异性特征。

15

135000

14

空气质量保障服务

人员保障服务

远程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支撑团队不少于2人。

驻场人员:驻场负责人1名,数据分析1名,巡查服务2名。

1

670000

合计

2375000

2.人员配置要求

远程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支撑团队不少于2人。

驻场人员:驻场负责人1名,数据分析1名,巡查服务2名。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序号

项目

分项

单位

数量

1.

移动走航监测服务

VOCs走航监测

30

2.

六参走航监测

8

3.

便携式检测服务

便携式VOCs检测

3

4.

便携式油烟检测

3

5.

污染快速取证服务

无人机取证

10

6.

配置巡查车辆

10

4.其他要求

1.合同签订后,乙方将针对该项目,在宁乡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全方位技术服务。为保证技术服务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乙方须成立专门的项目技术保障组,并指派项目负责人(经理)和驻场服务团队。

2.乙方在本项目服务中需加强自身风险管控,服务期间乙方及因乙方原因引发的环境事故、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管理规定,如有违反,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违法违规事实,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纠正。若乙方未能在此期限内纠正违规行为,或该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如:导致项目被勒令停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等),则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项目,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工作条件:

①甲方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地,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仪器设备工作环境要求提供仪器进行现场监测时所需的场地、电源、安装环境及保证正常运行的工作环境。

②如需乙方代表甲方对甲方指定的区域进行巡查,由甲方给乙方提供进入区域的许可条件。

③如需乙方提供走航车辆,甲方提供走航车辆可停放的场地,16A充电电源插座,项目路线出现限行时由甲方协调放行,如需进厂监测甲方需提供工作人员进行指引。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本项目由刚性费用支出和目标考核奖励资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刚性费用金额为人民币贰佰零柒万伍仟元整(¥2075000.00),目标考核奖励资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6.21,说明:本项目服务合同签订后乙方正式入场开展工作,甲方财政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15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1.68,说明:2025年11月甲方财政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37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2.11,说明:本项目实施完毕,经验收合格后,甲方财政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合同金额余下资金;达到奖励资金支付条件①或③的按约定另同期支付奖励资金。,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其中奖励资金支付条件如下:

①如2025年1-9月PM2.5平均浓度在全省 86个县级城市中排名在76名以内,则第二次支付时另外支付目标考核资金10万元。

②如2025年1-12月PM2.5年平均浓度在全省86个县级城市中排名在76名以外,则剩余目标考核资金不予支付。

③如2025年1-12月PM2.5年平均浓度在全省86个县级城市中排名在76名以内,则不论1-9月PM2.5平均浓度是否在全省86个县级城市中排名在76名以内,均全额支付30万元;排名结果以省厅通报结果为准,无通报的则以湖南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平台公示数据为准。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82210154740001555)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8-01 ——2026-05-31

五、服务地点

宁乡市属地范围(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验收组织方式:甲方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二)履约验收时间:服务期限到期并达到验收条件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无故未在该期限内完成验收,且未向乙方作出说明的,视为乙方的服务甲方已验收合格且已为甲方所接受。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三)履约验收标准:

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验收流程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依据:验收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服务需求、投标文件等为依据进行验收。

3.验收过程:乙方应在验收开始前制定验收计划,提交甲方。甲方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验收事宜。在验收前,乙方应提交服务过程中各阶段性文档资料。验收结束后,提交《验收报告》等文档。

4.若项目验收存在不合格项,则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对甲方导致的或因甲方未履行其义务而导致工期拖延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并配合乙方对受影响的工作时间表做顺延调整。

6. 乙方的交付服务在不影响甲方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况下,不应因与合同规定的细微不符而被认为验收不合格,但乙方应在验收后努力修正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细微不符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甲方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2.乙方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乙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甲方享有使用权(含甲方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负责验收,验收具体事宜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办理。

2、甲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乙方相关信息属于保密的内容,甲方有保密义务。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按照甲方组织验收的相关要求,乙方积极配合。

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相关信息属于保密的内容,乙方有保密义务。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和要求提供工作成果,如所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予以改进,累计2次改进仍不能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乙方应全部退还并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保守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取的对方秘密及所接触到的第三方秘密,对所服务的工作成果或获取的对方信息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有违反违约方按相关保密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4.无论本合同有任何相关规定,就甲方向乙方提出的一切因乙方履行或不履行本合同而导致任何损失、损害或补偿的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和公证费,乙方所承担的责任总限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免除其相应责任。

2.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如果本合同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实质性条款、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已无力偿付到期债务,或为债权人的利益已被指定接收人或资产受让人,另一方可经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该终止将在通知后三十(30)天内生效,除非违约方提供担保、抵押,或另一方在此期限内认为上述情形已被纠正或得到缓解。

解除合同后,受损方有权向对方要求赔偿所有直接发生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为解除合同和追究违约责任所支出的合理维权成本等)。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线上线下同时签订,如因格式或其他原因无法完全保持一致,则不同部分以此纸质合同为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邓集才法定代表人:周振

委托代理人:邓建华委托代理人:王秋香

附件列表

  1. 2025宁乡市空气质量保障服务合同20250730(1).docx
  2. 情况说明.pdf
  3. 合同审查备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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