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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粤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49%股权

清远市 其他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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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G32025GD0000283
项目名称阳山县粤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49%股权
转让方名称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49
挂牌价格553.87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5-12-17
交易方式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40万元,实收资本为40万元。其中,转让方阳山县粤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40万元,实缴出资40万元。

2.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财兴资评字(2025)第 443号):“本次评估结论未扣除交易时产权持有人应承担的交易税费等,特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3.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财兴资评字(2025)第 443号):“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固定资产权属人为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清新分公司、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分公司、清远市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小客车出租分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本次评估结论是尚未考虑该部分资产过户至阳山县粤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时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等因素的影响,特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

4.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财兴资评字(2025)第 443号)、广东中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穗专审字(2025)第301号)及法律意见书。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6.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7.转让方追加投资标的企业涉及《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清远清新地区运输资产组》所述的资产及负债尚未过户,转让方承诺其过户费用由转让方负责。如因政策原因资产不能过户,除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另有解决方案外,转让方承诺将按追加投资时资产评估值向标的企业补足。

8.转让方追加投资标的企业涉及《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清远清新地区运输资产组》涉及的资产在未过户至标的企业之前,暂以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清远分公司名义经营,转让方不得向标的企业收取费用。资产组过户至标的企业继续进行道路运输业务,标的企业须重新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受让方须承诺不能以标的企业不能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要求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降低交易对价。

受让方资格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80144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综合评审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1

开 户 行: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按照《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及附件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1.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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