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如实地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资产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勘查、鉴定,并与转让方签署《现场勘查确认单》。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及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且不得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成为受让方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2、转让标的为报废状态,转让方不对转让标的作任何质量保证与担保。转让标的交付类型、数量和交付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实际勘查且不得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转让标的范围内地坪以下的管道沟、管道、线缆等附属设施,均不在本次拆除转让范围之内。受让方进行施工作业时,不得对该部分资产造成损坏,若造成损坏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查,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竞价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特别提示: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5、拆除单位资质要求: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拆除资质证明材料:有效存续的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果通知单》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至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并向转让方递交上述拆除资质材料,若受让方不具备上述拆除单位资质,须向转让方提供其与具备上述拆除资质单位就拆除等事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及该单位的拆除资质证明材料。如受让方未按时提供或经转让方审核其提供的拆除资质材料不符合拆除单位资质要求的,转让方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7、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缴纳“履约、安全保证金” 人民币30万元,并向转让方或监理单位(若有)提供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环保方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拆除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名单及为作业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的保单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人、证一致)等基本资料。转让方或监理单位(若有)完成前述资料审核工作,且受让方已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履约、安全保证金”后,转让方通知受让方交付标的,受让方在接到转让方交付标的通知之日起即可进场作业。受让方及进行施工作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自觉接受转让方及监理单位(若有)的监督管理,受让方不得在未经转让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场作业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人员进场作业。 8、完成标的拆除、垃圾清运、场地清理及平整等工作的时间要求:受让方须在收到转让方交付标的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拆除、垃圾清运、场地清理及平整等工作,完成上述工作后标的交由转让方验收,验收时标的状况须符合合肥市储备土地“净地”交付标准(详见公告附件)。受让方在施工作业期间,须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废弃物、危险废物等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因转让方需求、相关部门检查要求停工或恶劣天气等非受让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受让方在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工期可相应顺延。因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标的拆除、垃圾清运、场地清理及平整等工作,或因标的未达到合肥市储备土地“净地”交付标准不予验收通过,造成工期延误的,每逾期1个工作日,须按标的转让价款的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转让方有权直接从“履约、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上述全部工作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已收取的转让价款及“履约、安全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转让方保留追究受让方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验收合格后,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相应“履约、安全保证金”(不计息)。 9、自转让方标的交付通知发出之日起(通知日即为标的交付日),至标的拆除工作验收合格之日止,标的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全面承担。受让方进场拆除前,须在拆除作业范围内规范设置封闭式施工围挡,设置警示标识牌,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施工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受让方须自行勘查了解标的范围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以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等相关基础情况,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为保障拆除作业安全,受让方须配合转让方切断标的范围内的电源、线路等各类管线,关闭给水管、燃气管道等设施,同时须确保标的范围外的转让方水、电、气、通信等的正常使用;受让方须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触电、火灾、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械损伤等事故类型),安全保证体系相关文件须于进场拆除前提交转让方留存备查。 10、受让方须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自行负责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建筑垃圾及渣土外运等相关手续,同时负责标的所在地环保、城管、公安、园林等相关部门的备案(如涉及)和协调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相应违规责任。 11、受让方在施工期间,须自觉接受转让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转让方划定的范围进行拆除,不得破坏标的外的任何设施,不得违反转让方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管理规定。受让方在施工过程中给转让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受让方施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的水、电、围挡、设备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需使用转让方提供的临水临电,须按转让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3、竞价保证金不得由他方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