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112025000FIZ项目名称:采购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移动警务终端通信服务
品目编号:P5201112025000FIZ001品目名称:采购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移动警务终端通信服务
采购代理:贵州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海路1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评审结果违背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原则,在客观分相同的情况下,致使报价畸高者中标。事实依据:1、根据招标公告以及采购文件,本项目采购预算365.4万元。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审结果公示的评审结果公示文件中,我公司与电信公司客观分均为满分75分,说明两家投标人均实质性满足项目需求,具有承接项目的能力。2、价格评审环节,我公司以333.9万元的报价领先电信0.86分,而中标人电信报价为365.4万元,直接以预算上限进行报价。3、在客观分相同、我公司报价更优的情况下,评审专家通过操控主观分(如质疑事项1所述),使总分逆转,导致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中标。该结果直接造成财政资金多支出31.5万元,违背政府采购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法律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应客观公正履职,对评审意见负责,违规将被处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质疑事项2:主观分评审部分,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则,主观分评分存在明显错误,出现评审规则外的错误,在客观分相同的情况下,评委存在恶意操控主观分打分的情况,恶意操控投标人最终得分,其评审行为已丧失客观、公正立场。事实依据:1、根据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审结果公示中,评委编号-002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的主观分评审打分为14.5分,根据招标文件主观分的评审规则是无法形成14.5分。2、依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主观分由项目总体服务方案(满分10分)和故障解决方案(满分5分),项目总体服务方案的评分规则是可得10分、8分、6分、4分、2分、不得分,故障解决方案评审规则的评分规则是可得5分、4分、3分、2分、1分、不得分。根据以上规则,主观分的合计分值具体有如下组合:0+0=0、1+0=1、1+2=3、1+4=5、1+6=7、1+8=9、1+10=11、2+0=2、2+2=4、2+4=6、2+6=8、2+8=10、2+10=12、3+0=3、3+2=5、3+4=7、3+6=9、3+8=11、3+10=13、4+0=4、4+2=6、4+4=8、4+6=10、4+8=12、4+10=14、5+0=5、5+2=7、5+4=9、5+6=11、5+8=13、5+10=15。3、评委编号-002给电信的14.5分不在以上组合分值中,是评审规则框架内无法打出分数,存在评审专家无视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擅自曲解评审规则。该行为直接影响投标人得分排序,涉嫌为特定投标人抬高分数,构成评审不公。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应客观公正履职,对评审意见负责,违规将被处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二十九条 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采购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移动警务终端通信服务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请求:1、请求立即启动调查程序,调取本次项目评标记录,组织核查专家的评分合规性,尤其对评委编号-002专家打出规则外分数14.5分的行为进行重点审查,就本次评分违规事项依法追究相关评委专家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我公司。2、请求对整个项目的评审过程进行审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评审规则和程序公正的情形3、如查实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求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重新组织评审或依法废止本次中标结果;请贵方严肃对待本质疑,我司保留在贵方逾期不答复或答复不令人满意的情况下,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并追究相关方责任的一切权利。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详见回复函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详见回复函
六、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