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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西街口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公开招标公告

昆明市 公开招标 2026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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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西街口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概况

招标项目名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西街口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ef094de4-c590-43df-b3e5-0e17a3041cc5
资金来源: 国资 100.0% 自筹 % 贷款 % 外资 % ef094de4-c590-43df-b3e5-0e17a3041cc5
建设规模: 项目总用地面积约20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060平方米,为地上5层框架结构建筑,无地下室,建筑高度约18.3米。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使用年限50年。建筑功能分区一层为窗口用房、办案用房,二层至五层为业务保障用房及后勤保障用房,室外配套机动车停车位、绿化及相关附属设施,同时需满足绿色建筑、海绵城市、无障碍设计及消防等专项规范要求。ef094de4-c590-43df-b3e5-0e17a3041cc5
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分类: 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类型: 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 网上获取 交易地点: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是否对外发布:
公告发布开始时间: 2026-01-09 10:00 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 石林县政务服务管理局(0871-67746802)
备注: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

建设单位: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经办人: 李警官
办公电话: 13529458846
招标代理机构: 云南均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经办人: 刘江
办公电话: 13577109407 移动电话: 13577109407

详细公告内容

标段编号: GC530100202600012001001
标段名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西街口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2026-01-16 23:59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6-02-03 09:00
开标地点: 石林开标室1
开标方式: 网上智能开标
标段合同估算价: 898 万元
本次招标内容: 1.招标条件1.1本招标项目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西街口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已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以《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西街口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石发改投〔2025〕10号)批准建设。1.2项目业主为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建设资金来自争取上级资金及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财政资金,招标人为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2.1.1本项目为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西街口派出所业务用房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单位为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项目性质为安全保障用房,核心用途为满足派出所窗口办公、办案、业务保障及后勤保障等职能需求,建设地点位于石林彝族自治县西街口派出所院内(石林县西街口乡敬老院对面)。2.1.2项目总用地面积约20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060平方米,为地上5层框架结构建筑,无地下室,建筑高度约18.3米。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使用年限50年。建筑功能分区一层为窗口用房、办案用房,二层至五层为业务保障用房及后勤保障用房,室外配套机动车停车位、绿化及相关附属设施,同时需满足绿色建筑、海绵城市、无障碍设计及消防等专项规范要求。2.1.3项目总概算约898万元,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涵盖从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到竣工验收移交的全过程。本项目不划分标段。本项目设计、设备采购及施工招标为1个合同进行招标。2.1.4工期要求:(1)本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总工期为230日历天(含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全流程),自监理单位签发开工令之日起计算,至项目竣工止。其中设计周期:设计周期为45日历天,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须在上述周期内完成全部专业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取得合格证书,确保设计成果满足施工进场要求。(2)中标人须确保本项目《施工许可证》于2026年3月20日前办理完成并取得证书(非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时间滞后除外),中标人应统筹设计、施工图审查、资料报备等全流程工作,确保按时取得证书。(3)中标人(若为联合体,由联合体设计方具体实施)应全面配合施工许可证办理相关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全部专业施工图设计优化及修改,确保设计成果完全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公安机关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及地方住建部门相关要求;负责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取得审查合格证书,审查内容需涵盖消防、人防、节能、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等所有专项要求,确保审查结论满足施工许可审批条件;施工许可证办理期间,设计单位须在48小时内响应招标人及审批部门的设计咨询、资料补充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说明、图纸解释及相关证明文件,不得因设计配合不及时而影响审批进度。(4)若因设计成果不合格、施工图审查未通过或设计配合滞后,导致《施工许可证》未能在2026年3月20日前取得的,视为中标人违约(非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时间滞后除外):每逾期1日,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担保,中标人赔偿招标人全部损失(含工期延误损失、另行委托设计及办理手续的费用差价等)。2.1.5质量标准: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完成本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全流程任务,全面满足招标人就本项目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成果文件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含规划、消防、人防、环保、住建、公安业务主管部门等)的审批及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规范及标准调整,应按最新执行的规范及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1)设计质量标准:①设计成果及资料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符合各专业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及《公安机关业务用房建设标准》《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等专项要求,满足招标人就本项目设计提出的具体需求;②设计图纸深度满足施工图施工要求,通过各个阶段相关部门的审核备案(含施工图审查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整改率100%;③设计深度符合国家有关设计编制深度规定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要求,确保施工图预算不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合同最终结算价不超过设计概算对应的建安工程费总额(因招标人书面同意的变更导致超支的除外);④中标人对所提供的设计成果质量负终身责任。(2)施工质量标准:①工程施工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公安机关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等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最新相关规范,及安全、环保、消防、能源、无障碍、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等专项要求;②满足公安业务用房专项功能需求:警徽设置符合《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外立面采用警蓝+白色特色装饰、办案用房及窗口用房功能适配等,确保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并达到直接投入使用条件;③施工过程中各类检测、试验结果均需合格,关键工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率100%,无质量隐患,确保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所有专项验收。(3)设备及产品质量标准:①中标人提供的所有设备、产品(含零配件、备品备件等)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符合《招标人要求》及设计文件明确的技术参数;②设备及产品应满足项目使用功能要求,达到高效、先进、实用及安全稳定运行的标准,且具备原厂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认证文件等完整资料;③核心设备(如消防设备、电梯、柴油发电机组、安防监控系统、公安专用设施等)须经招标人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规范及标准调整,按最新执行的规范及标准执行。2.2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范围为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西街口派出所业务用房设计施工总承包,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2.1设计范围:涵盖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无障碍、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等所有专业的施工图设计、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施工过程设计变更、竣工图编制及相关设计报批报审配合工作。2.2.2施工范围:包括建筑结构工程(基础、土建、内外装饰装修、外立面警徽标识及警蓝+白色特色装饰等)、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设备、消防喷淋设备、空调通风设备、电气设备、电梯、柴油发电机组、应急照明设备等)、室外工程(道路、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雨水收集模块等海绵城市设施、绿化、室外管网、消防设施、停车位等),以及满足项目使用功能的全部配套设施施工。2.2.3设备采购范围:包括电梯、柴油发电机组、消防水泵、消火栓、灭火器、高低压配电设备、照明灯具、节水型洁具、通风风机、雨水收集处理设备等工程所需全部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及验收。2.2.4其他范围:包括材料设备检验检测、施工过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竣工资料整理、竣工验收、工程移交、质保期维修保养及配合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各类审批备案手续等。2.3 中标人工作内容注:中标人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其他要求以最终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为准。2.3.1 押证施工管理要求。中标人须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以及技术负责人的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证(或注册建造师证)、B类证原件,一并押存至招标人指定地点。押存期限自证书提交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手续后止,招标人凭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退还全部证书原件。押证期间,中标人不得将上述证书出借、转让、涂改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投标、备案,不得擅自更换押证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更换的,须提前15日向招标人提交书面申请及拟更换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经招标人及行业监管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押证证书,且更换后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拟派人员标准。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单方解除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追究中标人相应违约责任。2.3.2 中标后履约要求。中标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缴纳代理服务费;领取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招标人对接履约担保缴纳及合同签订事宜。合同签订工作须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逾期未签订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2.3.3 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相关规范标准及公安业务用房特殊要求,完成各专业施工图设计,确保设计成果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满足安全、功能、节能、环保等要求。组织并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及时响应施工过程中的设计疑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出具合法合规的设计变更文件。2.3.4 配合建设单位完成设计成果的报批、报审工作,协助解决设计相关技术争议,确保设计文件满足施工要求。工程竣工后,按规范要求编制完整、准确的竣工图,确保竣工图与实际施工情况及设备安装情况一致。2.3.5 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含海绵城市、消防、抗震等专项方案)及设备安装方案,报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执行。负责工程所需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确保材料符合设计标准及环保要求(如预拌混凝土、节能型灯具、节水洁具等);核心设备(电梯、柴油发电机组、消防设备、配电设备等)需选用合格供应商产品,提供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确保质量达标。2.3.6 按照经审核的施工图、施工规范及设备安装说明书组织施工,重点完成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外立面特色装饰工程、各类设备安装调试(含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电气系统、暖通系统、电梯、柴油发电机组、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等)、室外工程及配套设施施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噪音控制、废弃物分类处理等环保工作,符合文明施工相关规定。2.3.7 组织开展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设备单机试运行、系统联调等工作,及时整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配合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完成消防、环保、规划、节能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确保项目符合各项验收标准。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的工程实体、全部设备说明书及质保文件、竣工资料(含图纸、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及相关技术文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2.3.8 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责任,接到维修通知后及时响应,对设备故障、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更换,确保项目正常使用。配合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审批、备案手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料配合。2.3.9 协调与施工现场周边单位、居民的关系,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协调问题,保障施工顺利进行。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工程建设、公安业务用房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2.3.10 施工进度与投资管控申报要求(1)月进度申报:中标人应于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施工进度月报》及投资执行情况报告,明确月度计划与实际进度偏差分析、关键工序推进情况、下月进度调整方案,经监理人审核、招标人确认后,如有需要的,报住建局纳入项目建设动态监管体系。(2)季度进度复盘:每季度末月10日前,中标人提交季度进度复盘报告,重点说明总工期履约情况、建安费用投入比例、影响进度的风险因素及应对措施,由招标人与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核查。(3)投资金额使用及建安费用管控:中标人应建立项目专用账户,实行资金专款专用,每月随进度月报同步提交《投资使用情况明细表》,列明建安费用分项支出(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累计投入金额及占合同总价比例,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财政资金监管要求及工程建设实际需求。(4)招标人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项目资金流向进行抽查核实,中标人需配合提供银行流水、付款凭证等佐证资料;若发现资金挪用、建安费用投入比例严重偏离阶段性要求的,招标人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进度款支付。2.3.11 综合验收及住建存档备案要求(1)项目完工后,中标人应牵头组织综合验收准备工作,须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及石林县住建局存档要求,整理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设计变更、检测报告、验收记录、资金使用报告等),确保资料真实、规范、完整,满足验收及备案标准。(2)中标人负责向招标人及住建局提交综合验收申请,统筹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中标人牵头办理住建存档备案手续,提交备案所需全部资料。(3)若因竣工资料不齐全、不规范或备案流程推进滞后等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综合验收及备案延误的,视为中标人违约,每逾期1日支付合同总价0.3‰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招标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协助办理,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2.3.12 工程移交与功能核验(1)中标人应在综合验收合格后组织与招标人完成工程实体移交,签订《工程移交确认书》,明确移交范围(含建筑主体、设备设施、室外工程等)、完好状态、备品备件(如电梯钥匙、设备说明书、工具等)清单,确保移交资产与竣工资料一致。(2)针对公安业务专用功能(如办案区防撞设施、警徽标识、安防系统、办案设备适配接口等),中标人须配合招标人进行专项功能核验,提供操作演示及测试报告,确保满足警务工作实际需求。(3)移交后,中标人仍需承担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义务,招标人负责日常照管;若移交时发现工程质量或功能问题,中标人须在7日历天内整改完毕,否则招标人有权暂缓签署移交确认书。2.3.13 专项设施调试与运维培训(1)中标人应对电梯、柴油发电机组、消防系统、安防监控、应急照明等关键设备设施,进行不少于15日历天的连续试运行调试,出具《设备试运行合格报告》,确保设备运行稳定、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报住建部门备案。(2)针对招标人指定的2-3名运维人员,中标人应提供不少于2次专项培训,内容涵盖设备操作、日常维护、故障排查、应急处置等,提供书面培训手册及视频教程,确保招标人人员能独立操作,培训效果需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培训及调试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中标人需在移交前完成全部调试及培训工作,否则视为未完成交付义务。2.3.14 竣工结算与财政审计配合(1)中标人应在工程移交后30日历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含工程量签证、变更审批文件、费用计算书、发票等),确保资料符合财政审计及住建部门结算备案要求。(2)配合招标人及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竣工结算审计,按要求补充完善结算资料,不得无故拖延审计进程;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依据,中标人需认可审计结论。(3)住建部门有权对结算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中标人需配合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确保结算流程符合地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规定。2.3.15 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服务承诺(1)缺陷责任期内(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中标人须接到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员到场(紧急情况如消防故障、水电中断需4小时内到场)。(2)定期巡检:缺陷责任期内每6个月,中标人需组织1次全面巡检,形成《巡检报告》提交招标人及住建部门备案,主动排查并修复潜在质量问题,费用由中标人承担。(3)质保期满后,中标人需提供不少于2年的优惠维保服务方案(明确维保范围、收费标准),确保设备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方案需经招标人确认。2.3.16 安全文明及环境保护(1)项目移交前,中标人须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场地原貌(含建筑垃圾清运、绿化补种、临时道路拆除等),确保施工现场符合住建部门环保验收及场地复绿要求,出具《施工场地清理验收表》。(2)针对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台账、环保措施落实记录(如扬尘治理、噪声管控)、工伤保险缴纳证明等资料,中标人需整理归档,报住建部门核查,确保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环保合规。(3)若施工期间发生安全环保违规记录,中标人须在移交前完成住建部门要求的整改及备案手续,确保项目无违规遗留问题。2.3.17 档案数字化与长期追溯 (1)除纸质竣工档案外,中标人需按住建部门《建设工程档案数字化规范》要求,将全部竣工资料(含图纸、检测报告、验收记录、设备说明书等)制作成标准化电子档案,提交招标人及住建部门存档,确保档案长期可追溯。(2)电子档案需包含公安业务用房专项资料(如警徽设置技术资料、办案区功能设计说明等),满足招标人后续运维、改造及住建部门监管的档案查询需求。(3)档案数字化需通过住建部门档案验收,确保符合电子档案归档格式、安全存储等要求,否则中标人需限期整改。
项目现场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要求: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且联合体牵头人须为具备本项目要求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各方须共同满足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若存在相同类别资质的,以联合体成员中对应资质等级最低者为准作为联合体该类别资质依据。并遵守以下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合法有效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范围、职责分工及连带责任,协议书需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且应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2、联合体投标文件、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联合体中标后,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合同履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组成及职责分工。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联合体成员若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其所有相关投标均无效。4、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代表联合体办理投标报名、提交投标文件、参与开标评标、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等相关事宜,牵头人的行为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除非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或说明,文中“投标人”一词均指联合体整体,联合体成员的资质、业绩、人员等证明材料均可作为联合体投标资格审查的有效依据。5、联合体投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规定,若存在违规情形,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资质要求: 1、投标人为经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明(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具有)。2、投标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资质:(1)工程设计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2)工程施工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负责人资格: 1、拟派的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须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资格,并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提供社保缴纳证明,退休返聘人员可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但应提供退休证明及与投标人确定从业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务合同)。拟派往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2、拟派的施工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且在有效期内),且必须注册在投标人本单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退休返聘人员可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但应提供退休证明及与投标人确定从业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务合同);(2)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3)没有担任其他在施、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未经招标人同意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不允许更换。(4)中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施工现场总负责人,须常驻施工现场,全面统筹项目设计、施工、采购、验收等全流程管理工作,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管理职务。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2个日历天。因特殊情况(如疾病、法定培训、应急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招标人及监理单位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明确离岗事由、离岗时间及代行职责人员名单。且代行职责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标准。招标人及监理单位将不定期抽查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驻场情况,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①月度在岗时间不足22个日历天,且无合法合规请假手续的;②擅自离岗超过3个日历天的;③委托不具备资质人员代行职责的;若发生上述违约情形,招标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每违约一次扣除中标合同金额的0.5‰作为违约金;累计违约超过3次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7个日历天内无条件更换项目经理,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不得低于原拟派人员标准,且中标人须另行向招标人支付中标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同时承担更换项目经理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3、拟派的施工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须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且在有效期内),为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施工技术负责人还应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并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提供社保缴纳证明,退休返聘人员可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但应提供退休证明及与投标人确定从业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务合同)。
业绩要求: 本项目招标不对类似项目(承担过的类似业绩)做任何要求。
其他: 1、拟派的施工专职安全员资格要求:须具备有效的专职安全员证(C证),并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提供社保缴纳证明。2、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拟派往本项目的施工项目管理人员须符合《云南省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DBJ53/T-69-2014),拟派的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最低要求,详见《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表》,且所有配备人员均为本单位在职人员,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社保缴纳证明按前述对应条款要求提供,其他人员均应当提供社保缴纳证明。3、投标人需配备齐全以上岗位人员,所有人员均需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且注册在本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社保缴纳证明按前述对应条款要求提供,其他人员均应当提供社保缴纳证明。退休返聘人员可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但应提供退休证明及与投标人确定从业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务合同)。所有岗位人员证书需在有效期内。(1)施工员: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施工员岗位证书。(2)安全员: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3)质量员: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质量员岗位证书。(4)标准员:具备标准员岗位证书。(5)材料员:具备材料员岗位证书。(6)机械员:具备机械员岗位证书。(7)劳务员:具备劳务员岗位证书。(8)资料员:具备资料员岗位证书。4、财务要求4.1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2—2024年)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审计报告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后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报告出具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4.2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规定,2023年以后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有电子二维码。4.3投标人若为事业单位的,则不需提供利润表。4.4新成立企业不满三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4.5新成立企业不满一年的提供成立至今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4.6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5信誉要求3.5信誉要求投标人须信誉良好,满足以下要求:(1)当前未因不良行为记录被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4)未违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十九条整治措施的通知》(云建质〔2023〕1号)相关规定(即在云南省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若已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须提供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通过的复核文件;(5)配备的现场专业(管理)人员为本单位正式员工,无挂证行为(相关证书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及各省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6)企业、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不存在仍在记录期限内的行贿犯罪记录;(7)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合同违约被解除合同的不良信用记录,无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限制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记录;(8)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资质、人员信息、业绩证明、财务状况等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陈述、隐瞒或伪造情形。(9)佐证材料及承诺要求: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资格评审材料”“九、信誉要求”填写及签署相应材料。(10)核查与追责:招标人保留对投标人信誉情况及提交材料进行核查的权利,若查实存在不符合本条款要求或虚假承诺、虚假材料情形的,立即否决其投标;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签订合同的视为无效合同,投标人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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