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现对贵安新区磊庄片区城中村整治提升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作以下变更:
一、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条款号1.10.1”“条款名称: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的“编列内容:2025-09-30 16:00”变更为“2025-10-02 16:00”;
二、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条款号1.10.2”“条款名称:“招标人澄清的时间”的“编列内容:2025-09-30 16:00”变更为“2025-10-02 16:00”;
三、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1.1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的“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新增以下内容:“(一)评审因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生产费)承诺。评审标准:本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生产费)按黔建建通〔2012〕139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安全生产费标准不低于投标总价的3%(不含设备费用)。(二)评审因素:投标人承诺。评审标准:(1)投标人须承诺:项目管理人员须驻场办公,驻场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2天,并接受发包人的考勤管理,直至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若乙方派驻人员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中标人无条件更换驻场人员。(2)投标人须承诺:每一项清单综合单价均不超过按贵州省2016五部计价定额及同期造价信息组价的综合单价的85%至105%范围,若有超出上述范围,无条件接受中标人按以下原则清单单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作为进度计量和结算的依据):1)投标综合单价超过按贵州省2016五部计价定额及同期造价信息组价的综合单价105%的,综合单价调整为按贵州省2016五部计价定额及同期造价信息组价的综合单价×(中标总价/招标控制总价);2)投标综合单价低于按贵州省2016五部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及同期造价信息组价的综合单价85%的,不予调整。”
特此更正!
贵安新区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招标有限公司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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