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居民健身设施场所项目(2304-510108-04-01-130841)家电采购/标段
答疑文件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居民健身设施场所项目(2304-510108-04-01-130841)家电采购/标段”招标文件进行答疑,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问1:质疑事项4:目前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项下“3.1.3 财务要求: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予以取消。事实依据:在目前经济环境下,供应商三年内出现一年或两年短时期的亏损是十分普遍的情况。供应商出现的阶段性亏损,不影响自有资金长期的沉淀和积累,也不会影响与本项目供货、安装等履约能力。而招标文件以“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作为限制性准入资格条件,缺乏充分且必要逻辑性。招标采购人关心供应商履约能力,无可厚非。但供应商三年内出现的一、两年短周期亏损不能客观反映供货方包括投标供应商及品牌产品生产企业的潜在履约能力。这是客观事实。在政策、法规明确、完善的法治社会,对供应商的履约采购人有多种选择方式对其实施监督和严格处罚,而非是3年内无亏损这一选项。该项“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不合理要求,与实际合同履行没有充分必然关系,属于设定的资格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与此同时,在客观上缩小了市场竞争范围,从而减少了有效投标人数量,不利于项目充分竞争,不利于厉行节约。显然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故招标文件设置“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的限制性门槛,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取消该不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回复:
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居民健身设施场所项目(2304-510108-04-01-130841)施工总承包于2024年11月20日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挂网进行公开招标,其中家电采购属于总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采购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为响应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号召,已对财务要求做出修改。具体详见补遗文件01号。
提问2:在此情况下,什么样的“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是具有科学性的,什么样的“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不具有科学性。其方案具有科学性与不具有科学技术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判定为具有科学性得满分,达到什么程度就会造成方案不具有科学性,就应当作扣分处理,对此没有设置具体的判断标准,也未对“科学性”进行量化或分等次进行量化,更未对量化后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什么样的“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是具有合理性的,什么样的“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不具有合理性,“合理性”的具体判断标准是什么,在不合理性上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判定为“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不具有合理性,应当作扣分处理。对“合理性”没有设置具体的判断标准,对合理性没有设置量化或分等次或区间,更没有对量化后的等次或区间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什么样的“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是具有规范性的,什么样的“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不具有规范性,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判定为具有规范性得满分。出现什么情况就可以判定为不具有规范性就应当作扣分处理,对是否具有规范性没有设置具体的判断标准,也未对其进行量化或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同理,什么样的“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什么样的“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在操作性方面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判定为“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应当作扣分处理。对“可操作性”没有设置具体的判断标准,也没有对其进行量化或分等次或设置相应区间,更没有对量化后的等次或区间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什么样的“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是“优”的,什么样的“实施方案”达不到优的程度,对“优”评分没有设置具体的判断、鉴别标准,也没有对其进行量化,设置等次或相应的区间,并对量化后的等次或区间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什么样的“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是“良”的,什么样的“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达不到良的程度,对“良”没有设置具体的判断、鉴别标准,也没有对其进行量化,也未设置等次或相应区间,并对量化后的等次或区间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什么样的“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是“一般”的,什么样的“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不一般,“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是否一般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判定为一般,对“一般”没有设置具体的判断、鉴别标准,也没有对其进行量化,也未设置等次或相应区间,并对量化后的等次或区间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客观事实上“优”、“良”、“一般”等是一个形容性词汇,是主观认知,不是客观量化的评审、判断指标或因素。什么样的“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是“差”的,什么样的“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是不差的,差与不差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判定为“差”,采购文件没有对“差”设置具体的判断标准,也没有对其进行量化或分等次或分区间,更未对量化或等次或分区间后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实质上“差”不是客观、量化的评审、评判指标或因素。采购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安装调试服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售后服务保障措施”中关键性的评审、评判扣分或扣分因素诸如“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可操作性”以及“优”、“良”、“一般”、“差”等评分标准同理。 即采购文件对“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可操作性”以及“优”、“良”、“一般”、“差”等均没有制定明确、具体的衡量尺度、鉴别、判断标准。本项目采购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把前述众多不客观、不可量化且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主观性陈述作为评审打分或扣分的评审指标或因素,以此完全由评委会人员按自己的理解、个人知识面、个人思维或主观意识、观念甚至个人偏好、心情等主观判断、自由裁量打分或扣分,并由此决定项目中标结果或给中标结果产生巨大影响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客观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库(2021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了政府采购政策所规定的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的情形。请招标采购人取消这些没有具体判断、鉴别标准的非客观、非量化的评审指标或因素。目前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内“ 2.2.4(2)”、“技术评分标准”项下设置的“安装调试服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同理
回复:
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居民健身设施场所项目(2304-510108-04-01-130841)施工总承包于2024年11月20日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挂网进行公开招标,其中家电采购属于总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采购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本项目招标文件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5版)》(成住建发〔2025〕172号)编制,其附件《成都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货物招标文件编制指引》中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技术文件中的具体评分重点分值。技术评分标准可从对投标货物的整体评价、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对投标人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能力的评价等方面设置。按照各投标单位方案优劣分为“优、良、一般、差、无”五档(“优”得最高分,“无”得0分)。招标人应合理设置各档分值或区间分值,设置分值或区间分值应分布均衡、合理。本招标文件评分规则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为进一步细化评分规则,已对“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服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做出修改,具体详见补遗文件01号。
提问3:异议事项5:“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1.4 类似业绩要求:”、“近年(2023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的项目共不少于1个类似业绩。 类似业绩是指:单项合同金额400万元及以上的家电供货业绩” ;同时又在“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商务评分标准”、“类似业绩”、“在满足资格条件基础上,每增加一个2023年01月01日以来已完成的单项合同金额 400 万元及以上的家电供货业绩得2分,本项满分4分。”进行重复设置,在满足资格条件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符合上述金额要求的类似业绩得2分,最高4分。上述条款在资格审查与评分环节对同一业绩条件进行叠加使用,构成“资格条件+评分加分”的双重限制,客观上抬高了投标门槛,压缩了潜在投标人的参与空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事实依据:从项目实际履约角度看,本项目为家电采购,供应商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应当重点考察其供货组织能力、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体系、合同执行能力等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因素。单纯以“单项合同金额400万元及以上”作为类似业绩的唯一衡量标准,并不必然等同于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部分供应商虽未承接过单笔金额达到400万元的项目,但可能长期稳定为多家客户提供同类产品供货服务,具备成熟的供应链体系和完善的售后保障能力,上述企业在本项目中同样具备履约条件,却因金额门槛被排除在外,显然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同时,招标人将400万元及以上业绩既作为资格条件,又作为评分加分项,进一步放大了该条件的限制效应,使得少数具备大额历史合同的投标人获得明显竞争优势,削弱中小企业参与竞争的机会,不利于形成充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做法实质上通过业绩规模设置对投标人进行分层筛选,容易造成潜在投标人数量减少,与招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竞争原则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包括“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本项目业绩要求将合同金额作为核心限制指标,并在资格审查与评标阶段重复适用,超出了合理审查履约能力的必要范围,客观上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当限制,涉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建议招标人对该类似业绩条款进行调整,避免在资格审查与评分环节重复设置同一限制条件,并合理降低或取消单笔合同金额门槛,改为综合考察投标人的供货能力、服务保障措施等与本项目履约直接相关的因素,以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公平公正,促进充分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求5:建议招标人修改“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1.4 类似业绩要求:”、“近年(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已完成的项目共不少于1个类似业绩。 类似业绩是指:单项合同金额 400 万元及以上的家电供货业绩”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商务评分标准”、“类似业绩”、“在满足资格条件基础上,每增加一个2023年01月01日以来已完成的单项合同金额 400 万元及以上的家电供货业绩得2分,本项满分4分。”要求。对该类似业绩条款进行调整,避免在资格审查与评分环节重复设置同一限制条件,并合理降低或取消单笔合同金额门槛,改为综合考察投标人的供货能力、服务保障措施等与本项目履约直接相关的因素,以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公平公正,促进充分竞争。
回复:
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居民健身设施场所项目(2304-510108-04-01-130841)施工总承包于2024年11月20日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挂网进行公开招标,其中家电采购属于总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采购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项目招标文件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5版)》(成住建发〔2025〕172号)要求进行编制,其附件《成都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货物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第二条第(三)款第8项规定:类似货物业绩指标仅限于采购规模、货物类别等方面,且应当符合本次货物采购项目的内容,类似业绩中设置的投资额、参数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货物的相应指标且同一业绩不可同时设置两个及以上规模性量化指标和技术指标;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设定的企业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包含加分业绩共计不超过3个)。本招标文件设置的业绩标准未高于本次招标货物的相应指标,且设置的企业业绩个数未超过3个(包含加分业绩共计不超过3个),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4: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在“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项下“3.1.4 类似业绩要求:”提出了“近年(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已完成的项目共不少于1个类似业绩。 类似业绩是指:单项合同金额 400 万元及以上的家电供货业绩” 要求,同时在“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项下“2.2.4(1)”、“商务评分标准”中“类似业绩”要求为:“在满足资格条件基础上,每增加一个2023年01月01日以来已完成的单项合同金额 400 万元及以上的家电供货业绩得2分,本项满分4分。”即对业绩双重要求,不具合理性。 事实依据:首先,在资格审查和评分标准中同时要求供应商业绩不具合理性。招标文件涉嫌通过业绩来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供应商,又通过业绩评分打压业绩较少的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不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与此同时,本项目控制价格为4128858元,项目中标合同金额正常情况在400万以下,而把业绩合同金额设定为400万及以上,不具合理性。客观事上,只要有300佰万以上多种家用电器组合供货、安装能力的供应商,都具备本项目的供货安装能力,都能确保合同顺利履行。供应商业绩仅是一个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过往经验,有经验肯定比没有经验的好。但本项目仅为家用综合电器的供货、安装,不是涉及高精尖技术或复杂系统工程技术,在评分标准中设置了业绩加分项,已经让具有类似业绩的供应商获得了竞争优势,如果再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就太过了,让招标文件具有了排他性或指向性,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将业绩设为资格条件适宜于工程建设如土建、装修等项目,因为这些项目涉及重大民生安全,没有建设经验的施工单位,可能出现安全事故。而本项目实为家用电器货物类采购和安装,不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危险,在国内是十分普遍、普通的货物采购,涉及面广、处处可见。本项目招标提出如此苛刻的要求,十分罕见。此要求涉嫌为关系户供应商量身订制的严苛条件,并为其谋利益的行为,登不得大雅之堂。请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
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居民健身设施场所项目(2304-510108-04-01-130841)施工总承包于2024年11月20日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挂网进行公开招标,其中家电采购属于总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采购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项目招标文件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5版)》(成住建发〔2025〕172号)要求进行编制,其附件《成都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货物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第二条第(三)款第8项规定:类似货物业绩指标仅限于采购规模、货物类别等方面,且应当符合本次货物采购项目的内容,类似业绩中设置的投资额、参数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货物的相应指标且同一业绩不可同时设置两个及以上规模性量化指标和技术指标。本招标文件设置的规模性量化指标未高于本次招标货物的相应指标,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5:异议事项4:采购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服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售后服务保障措施”中关键性的评审、评判扣分或扣分因素诸如“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可操作性”以及“优”、“良”、“一般”、“差”的评分标准不科学、不合理。这些关键性的打分评审、评判指标或因素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设置具体的判断标准,全凭评审人员自由裁量,排名打分,缺乏客观公正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库(202187号)】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完全违背了这些规定。与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所列的《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所列典型案例情形相同,当予以纠正。
事实依据:建设类的工程招标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是大家有目共睹的。本项目已明确为国有资金采购,参照政府采购的一些细化政策、法规更加有利于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更加有利于采购人利益、国家利益。相反利用工程招标投标政策法规的漏洞或不完善、不细化的空子,在综合评分法中设置一些不可量化、细化,无具体判断标准的评审指示或打分标依据,必然遭到规律惩罚。故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是明智、公正廉明的举措,严于律己才能为社会所公认,才能真正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现以本项目采购文件在采购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为例。“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的具体要求为:“针对本次家电采购项目供货及安装的重点、难点进行分析及并提出解决方案,是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评分,优得5-4 分 ; 良得3.9-3 分 ; 一般得2.9-2 分;差得1.9-0.1 分;无得0 分。”中关键性的评审、评判扣分或扣分因素诸如“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可操作性”以及“优”、“良”、“一般”、“差”这类纯主观、概略性的表述和评价来进行打分,并决定投标人的得分,对评审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是严重缺乏客观、公正性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要求的公平、公正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一条所规定客观、公正性。 评审打分的关键因素所例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可操作性”以及“优”、“良”、“一般”、“差”都是不客观、不可量化的评审、评判因素,且没有制定具体的判断标准。这与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所列的《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中所列的“四、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项下“序号26”、表现形式“(46)”中所述的“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使用“优良中差”、“具有合理性、针对性”,“符合逻辑”,“结构严谨”、“贴合实际”等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表述”情形如出一辙,,没有实质性区别,有过之而无不及,只是文字和表达形式有所差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载明的“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对于实施复杂或难度较大的项目,该法规还进一步明确了“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等等要求相差甚远。是什么原因导致如此不堪、如此拉垮,请招标采购人自查自纠。 “安装调试服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同理。
回复:
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居民健身设施场所项目(2304-510108-04-01-130841)施工总承包于2024年11月20日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挂网进行公开招标,其中家电采购属于总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采购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
本项目招标文件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5版)》(成住建发〔2025〕172号)编制,其附件《成都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货物招标文件编制指引》中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技术文件中的具体评分重点分值。技术评分标准可从对投标货物的整体评价、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对投标人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能力的评价等方面设置。按照各投标单位方案优劣分为“优、良、一般、差、无”五档(“优”得最高分,“无”得0分)。招标人应合理设置各档分值或区间分值,设置分值或区间分值应分布均衡、合理。本招标文件评分规则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为进一步细化评分规则,已对“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服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做出修改,具体详见补遗文件01号。
提问6: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建议招标采购人取消采购清单中“燃气热水器”的“ ★ 4、控温方式:水量伺服器”技术参数要求,或将其修改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比例阀自动控温”。
请求2:请招标采购人修改采购清单中“冰箱”的“噪音值:≤35dB(A)”技术参数,建议修改为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GB 19606-2004】要求的噪音限制,或是修改为主流品牌冰箱的噪声值:36–42dB(A)。
请求3:请招标采购人取消采购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内“ 2.2.4(2)”、“技术评分标准”项下设置的“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服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售后服务保障措施”中关键性的评审、评判扣分或扣分因素诸如“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可操作性”以及“优”、“良”、“一般”、“差”等非量化评审、评判指标或因素。将“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服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售后服务保障措施”要求纳入实质性要求,让投标供应商必须满足或符合要求后,再进入评审打分环节;或把两项“方案”、两项“措施”的评审内容设置为可细化、量化且有具体判断、鉴别标准的客观性评审指标,并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由评审人员对各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两项“方案”、两项“措施”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打分,才是科学、合理的,才能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请求4:请采购人取消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项下“3.1.3 财务要求:近 3 年(限定在 3 年以内)无亏损”的要求。
请求5:请采购组织单位取消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1.4 类似业绩要求:”、“近年(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已完成的项目共不少于1个类似业绩。 类似业绩是指:单项合同金额 400 万元及以上的家电供货业绩”要求。修改“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商务评分标准”、“类似业绩”、“在满足资格条件基础上,每增加一个2023年01月01日以来已完成的单项合同金额 400 万元及以上的家电供货业绩得2分,本项满分4分。”要求,将其修改为:2023年01月01日以来已完成的单项合同金额 300万元及以上的多品种家电供货、安装业绩的得4分。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能公平、公正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促进充分的市场竞争。
回复:
请求事项1:燃气比例阀自动控温核心部件是燃气阀,通过监测进水温度,自动调节燃气阀门的大小来控制火力;水量伺服控制是在燃气阀的基础上增加伺服电机,通过高精度温度传感器、水量伺服器、燃气比例阀和智能芯片算法协同工作,恒温效果好,能应对水压、气压的波动,实现多点用水温差小;在冬季进水温度低时,能主动调小水量以提高出水温度。因此水量伺服控制满足国家规范要求,控制方式更为科学,使用舒适度更高,也是市面上比较主流的选择。
根据前期市场调研,有多种燃气热水器品牌的产品满足此项要求,如海尔、美的、万家乐、奥克斯、华帝、荣事达、万和等品牌均有采用水量伺服器技术的产品,可确保充分竞争。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请求事项2:本招标文件中对冰箱噪音值的要求在满足国家标准的相关限制值的基础上,基于项目自身特点对冰箱的噪音控制提出更高的要求,确保居住环境的舒适度。本条为得分项,鼓励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能满足较高的舒适度要求。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根据前期市场调研,有多种冰箱品牌的产品满足此项要求,如海尔、美的、海信、TCL、小米等品牌均有满足此要求的产品,可确保充分竞争。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请求事项3:为响应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号召,已对“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服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做出修改,具体详见补遗文件01号。
请求事项4:为响应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号召,已对财务要求做出修改。具体详见补遗文件01号。
请求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5版)》(成住建发〔2025〕172号)要求进行编制,其附件《成都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货物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第二条第(三)款第8项规定:类似货物业绩指标仅限于采购规模、货物类别等方面,且应当符合本次货物采购项目的内容,类似业绩中设置的投资额、参数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货物的相应指标且同一业绩不可同时设置两个及以上规模性量化指标和技术指标。本招标文件设置的规模性量化指标未高于本次招标货物的相应指标,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7:异议4请求:请采购人取消采购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服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售后服务保障措施”中关键性的评审、评判扣分或扣分因素诸如“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可操作性”以及“优”、“良”、“一般”、“差”等非客观、量化评审、评判指标或因素。将“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服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售后服务保障措施”要求细化、量化、分级、分区间后设置对应的不分值。或者将其纳入实质性要求,让投标供应商必须满足或符合要求后,再进入评审打分环节,以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作出贡献。
异议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库(2021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四、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
回复:
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居民健身设施场所项目(2304-510108-04-01-130841)施工总承包于2024年11月20日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挂网进行公开招标,其中家电采购属于总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采购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
本项目招标文件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5版)》(成住建发〔2025〕172号)编制,其附件《成都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货物招标文件编制指引》中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技术文件中的具体评分重点分值。技术评分标准可从对投标货物的整体评价、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对投标人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能力的评价等方面设置。按照各投标单位方案优劣分为“优、良、一般、差、无”五档(“优”得最高分,“无”得0分)。招标人应合理设置各档分值或区间分值,设置分值或区间分值应分布均衡、合理。本招标文件评分规则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为进一步细化评分规则,已对“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服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做出修改,具体详见补遗文件01号。
提问8:异议事项2:采购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 ★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4万元。”设置不利于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和优化营商环境,违背了《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的规定。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要求收取投标保证金会加重企业资金压力。本项目投标保证金4 万元,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笔资金占用直接影响其运营流动性和业务拓展能力,不利于减轻供应商资金负担,与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思想相背离。近年来,全国各省市、县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文件设置条件中均取消了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本项目采购单位是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贡献。且根据《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项下“ 8.加强政府采购支持。足额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国家规定的上限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大力推广“政采贷”。取消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的规定。采购人也应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为优化四川省营商环境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请取消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异议 请求:请招标人取消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 ★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4 万元。”的要求。 法律依据:《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 “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8.加强政府采购支持。足额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国家规定的上限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大力推广“政采贷”。取消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
回复:
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居民健身设施场所项目(2304-510108-04-01-130841)施工总承包于2024年11月20日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挂网进行公开招标,其中家电采购属于总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采购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项目招标文件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5版)》(成住建发〔2025〕172号)要求进行编制,其附件《成都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货物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第二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和保险机构保单等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增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保证金。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高于400万元,设置的保证金金额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且设置了多种保证金缴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9:质疑事项1依据:国家强制标准【GB 6932-2015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在第4页,“3.25燃气/空气比例控制装置”;在16页,“5.2.2.11 燃气/空气比例控制”;在第21页“表6(续)”; 在第53页“表26(续)序号13”均对“燃气比例阀控温”有相关规定,而对水量伺服器无相关规定。
回复:燃气比例阀自动控温核心部件是燃气阀,通过监测进水温度,自动调节燃气阀门的大小来控制火力;水量伺服控制是在燃气阀的基础上增加伺服电机,通过高精度温度传感器、水量伺服器、燃气比例阀和智能芯片算法协同工作,恒温效果好,能应对水压、气压的波动,实现多点用水温差小;在冬季进水温度低时,能主动调小水量以提高出水温度。因此水量伺服控制满足国家规范要求,控制方式更为科学,使用舒适度更高,也是市面上比较主流的选择。
根据前期市场调研,有多种燃气热水器品牌的产品满足此项要求,如海尔、美的、万家乐、奥克斯、华帝、荣事达、万和等品牌均有采用水量伺服器技术的产品,可确保充分竞争。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0:异议事项1:采购清单中“燃气热水器”的“ ★ 4、控温方式:水量伺服器”技术参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缺乏公平、公正性。将控温方式限定为“水量伺服器”这一特定技术实现路径,构成了对采用其他成熟、合规技术路线如燃气比例阀控温产品的排斥,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要求的公平、公正原则。 事实依据:目前市场主流燃气热水器产品的成熟控温技术主要包括“水量伺服器控温”和“燃气比例阀控温”两种方式,两者均为行业广泛应用的主流技术路径,在控温精度、使用稳定性、安全性及节能效果等方面均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招标文件的核心目标是采购具备“恒温”功能的热水器。在燃气热水器领域,“水量伺服器”和“燃气比例阀”是两种主流且均能实现恒温控制的技术方案,其差异在于技术原理和性能侧重点,而非“合格”与“不合格”的区分。燃气比例阀技术为行业应用广泛、技术成熟的恒温解决方案。其工作原理是通过传感器检测水流量和温度,由控制器调节比例阀的开度以改变燃气供应量,从而实现水温相对稳定。尽管其在应对水压剧烈、瞬时波动时,因控制时差和热惯性可能存在调节响应上的局限,但它完全能够满足国家标准对于恒温热水器的基础性能要求,是一种可靠、经济的恒温技术。水量伺服器技术是在燃气比例阀基础上叠加的主动式水流调节装置。它通过伺服电机精确控制进水流量,与燃气比例阀联动,实现“水气双调”,从而在应对进水温度变化、水压波动(尤其是多点同时用水)等复杂工况时,能提供更快速、更平稳的恒温效果。 采购文件仅限定“水量伺服器”控温方式,未将“燃气比例阀控温”等同等成熟、同等性能的主流技术纳入可选范围,客观上排除了采用燃气比例阀控温技术的供应商参与竞争,缩小了潜在投标人范围,影响公平竞争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的规定以及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内容的规定。该参数设置并非基于实际使用功能需求,而是以具体技术路线作为限定条件,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建议采购人基于功能性需求而非具体技术实现方式,对控温参数进行合理调整,将“水量伺服器控温”修改为“采用成熟可靠的自动恒温控制方式,如水量伺服器控温或燃气比例阀控温等同类技术均可”,以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竞争性和科学性。 异议请求:请求招标人取消采购清单中“燃气热水器”的“ ★ 4、控温方式:水量伺服器”技术参数,建议修改为“采用成熟可靠的自动恒温控制方式,如水量伺服器控温或燃气比例阀控温等同类技术均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回复:
燃气比例阀自动控温核心部件是燃气阀,通过监测进水温度,自动调节燃气阀门的大小来控制火力;水量伺服控制是在燃气阀的基础上增加伺服电机,通过高精度温度传感器、水量伺服器、燃气比例阀和智能芯片算法协同工作,恒温效果好,能应对水压、气压的波动,实现多点用水温差小;在冬季进水温度低时,能主动调小水量以提高出水温度。因此水量伺服控制满足国家规范要求,控制方式更为科学,使用舒适度更高,也是市面上比较主流的选择。
根据前期市场调研,有多种燃气热水器品牌的产品满足此项要求,如海尔、美的、万家乐、奥克斯、华帝、荣事达、万和等品牌均有采用水量伺服器技术的产品,可确保充分竞争。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1: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内“ 2.2.4(2)”、“技术评分标准”项下设置的“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服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售后服务保障措施”中关键性的评审、评判扣分或打分因素诸如“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等关键性评审、评判指标或因素包括“优”、“良”、“一般”、“差”属于概念性语言,招标文件没有设置“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具体判断、鉴别标准,十分不科学、不合理,。完全由评审人员根据个人主观认知、个人知识面包括个人偏好、心情等主观判断、自由裁量打分或扣分,严重缺乏客观、公正性。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资金来源为国家投资,采购资金为国有资金,而且采购标的为家用电器货物类产品,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其招投标活动参照国家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包括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有百利而无一害。招标采购人若真正为采购项目厉行节约、采购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就应当参照各项政策、法规条款相交于建设工程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更加细化、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载明的“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对于实施复杂或难度较大的项目,该法规还进一步明确了“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等等,都是针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在设置评审指标或因素进行加分或扣分时的具体政策、法律法规条款。该项政策、法规条款着重强调了评审指标或因素的客观性和量化特征,并将“客观”与“量化”作为该项政策、法条的核心要素。对于实施复杂或难度较大的项目进一步要求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或者按照量化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分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由此可见,采用综合评分法用于评审打分或扣分的指标或因素必须是采购需求中客观且能够量化的指标或因素,即便是相对复杂或难度较大的项目也要按照量化指标的重要性或优先级、分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和权重。否则这些指标或因素只能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综合评分法中的评审打分或扣分的评判指标或因素。需要再次强调和清楚明了的是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用于评审打分的指标或因素必须是采购需求中能够客观、量化的指标或因素且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相对应。这是政府采购的政策、法律法规的重点和要点。该政策、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构成第(七)款情形“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等法条中得到明确的答案和定论。这足以说明政策法规着重强调的是: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招标评审的项目,其评审打分或扣分指标或因素的客观性和量化特性十分重要,且分值和权重设置必须与量化指标相对应。如果评审打分或扣分的指标或因素不是量化指标或因素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不容含糊。
回复:
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居民健身设施场所项目(2304-510108-04-01-130841)施工总承包于2024年11月20日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挂网进行公开招标,其中家电采购属于总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采购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本项目招标文件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5版)》(成住建发〔2025〕172号)编制,其附件《成都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货物招标文件编制指引》中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技术文件中的具体评分重点分值。技术评分标准可从对投标货物的整体评价、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对投标人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能力的评价等方面设置。按照各投标单位方案优劣分为“优、良、一般、差、无”五档(“优”得最高分,“无”得0分)。招标人应合理设置各档分值或区间分值,设置分值或区间分值应分布均衡、合理。本招标文件评分规则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为进一步细化评分规则,已对“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服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做出修改,具体详见补遗文件01号。
提问12、质疑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第三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回复:
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居民健身设施场所项目(2304-510108-04-01-130841)施工总承包于2024年11月20日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挂网进行公开招标,其中家电采购属于总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采购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本项目招标文件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5版)》(成住建发〔2025〕172号)编制,其附件《成都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货物招标文件编制指引》中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技术文件中的具体评分重点分值。技术评分标准可从对投标货物的整体评价、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对投标人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能力的评价等方面设置。按照各投标单位方案优劣分为“优、良、一般、差、无”五档(“优”得最高分,“无”得0分)。招标人应合理设置各档分值或区间分值,设置分值或区间分值应分布均衡、合理。本招标文件评分规则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为进一步细化评分规则,已对“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服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做出修改,具体详见补遗文件01号。
提问13:质疑事项1:采购清单中“燃气热水器”的“ ★ 4、控温方式:水量伺服器”在挂网的招标文件XX的“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居民健身设施场所项目(2304-510108-04-01-130841)家电采购/标段?工程?《采购清单》”项下“家电”、“燃气热水器”、“技术参数”中“ ★ 4、控温方式:水量伺服器”具有排他性、倾向性,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公正性。 事实依据:国内市场主流品牌在燃气热水器“控温方式”技术方面主要采用国家强制标准GB 6932—2015针对燃气热水器“燃气比例阀控温方式”提出的“燃 /空气比例控制装置”材料、结构和相关技术要求来研发、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见后附证明材料1 ]。“燃气比例阀控温”是通过电子阀自动根据燃烧空气流量自动调节燃气流量,或根据燃气流量自动调节燃烧空气流量的气动比例控制燃烧热能,从而实现热水器出水温度控制的科学方法。招标文件要求的“控温方式”为“水量伺服器控温”,其控温方式为:是通过调节水流量大小来实现控温的方式。在燃气不足时,靠减小水流量来实现热水器出水温度的相对恒定,但因出水量急骤减少而让用水量减少,适应性下降,感受和体验变差。“水量伺服器控温”方式没有国家标准对其材料、结构和技术要求作支撑,生产者各行其事,产品的材料、结构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不具备国家强制性标准保障。本项目采购的燃气热水器为国家投资的国家事业单位保障性住房所用,却选择没有国家强制标准为依托的产品,并将没有国家标准依据的技术参数要求作为招标文件打“★”的实质性要求,实属不妥。这不仅排斥了采用“燃气比例阀控温”的其他品牌产品,构成倾向性、排他性,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公正性,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系、第三十二条 规定,同时还损害了用户的自身利益。应当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国家强制标准GB 6932—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回复:
燃气比例阀自动控温核心部件是燃气阀,通过监测进水温度,自动调节燃气阀门的大小来控制火力;水量伺服控制是在燃气阀的基础上增加伺服电机,通过高精度温度传感器、水量伺服器、燃气比例阀和智能芯片算法协同工作,恒温效果好,能应对水压、气压的波动,实现多点用水温差小;在冬季进水温度低时,能主动调小水量以提高出水温度。因此水量伺服控制满足国家规范要求,控制方式更为科学,使用舒适度更高,也是市面上比较主流的选择。
根据前期市场调研,有多种燃气热水器品牌的产品满足此项要求,如海尔、美的、万家乐、奥克斯、华帝、荣事达、万和等品牌均有采用水量伺服器技术的产品,可确保充分竞争。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4:质疑事项3:现以本项目采购文件在采购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为例。“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的具体要求为:“针对本次家电采购项目供货及安装的重点、难点进行分析及并提出解决方案,是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评分,并作如下排名打分:“优得5-4 分 ”; “良得3.9-3 分” ; “一般得2.9-2 分”;“差得1.9-0.1 分”;“无得0 分。”中关键性的评审、评判扣分或扣分因素诸如“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可操作性”以及“优”、“良”、“一般”、“差”纯为概述性语言,凭主观、自由裁量评价来进行打分,严重缺乏客观性、公正性,与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所列的《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中所列的使用“优良中差”、“具有合理性、针对性”,“符合逻辑”,“结构严谨”、“贴合实际”等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表述”情形没有实质性区别,只是文字上有所差异。 在采购文件明确载明不统一组织现场考察、不统一组织标前答疑,且采购文件没有对项目具体背景、实际情况、特性等做深入、详细的统一介绍或陈述,不统一向各潜在投标人提出安装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各潜在供应商虽然可自行前往空调安装现场进行考察,但因不同供应商自行前往现场考察的时间不一致、现场接待介绍的人员或许不同,或因临时的一些不确定因素包括介绍人员的时间安排、工作繁忙情况造成的时间宽松与紧迫、心情、身体状况等都会影响介绍的全面性、一致性和深入详尽度,致使不同供应商所获得的现场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要求、实际特点等信息有差异、不统一、不全面、不详尽、不准确。这就实质上形成了不同潜在供应商所获得的项目实际信息存在差异化,缺乏统一性、一致性、全面性和公平公正性。这就在同一项目客观上造成不同潜在供应商所获得的项目信息差别化,从而导致编制的“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在符合性方面出现差异。这已实质性构成了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不同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回复:
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居民健身设施场所项目(2304-510108-04-01-130841)施工总承包于2024年11月20日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挂网进行公开招标,其中家电采购属于总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采购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
为进一步细化评分规则,已对“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服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做出修改,具体详见补遗文件01号。
提问15:异议事项3:采购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的资格条件设置,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与项目实际履约能力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事实依据:对于家电采购项目而言,是否具备履约能力,主要应当以供应商的品牌选择、货源丰富性、产品质量保障、售后服务能力等客观因素作为判断依据,而单纯以“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作为硬性门槛和资格条件,不能客观反映投标供应商及品牌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方)的潜在履约能力。部分企业可能因市场波动、其他投资、阶段性经营调整等客观原因出现近年的账面亏损,但仍具备稳定经营能力、充足的资金流和履约保障能力,以及完成送货、安装、调试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能力。该类企业被直接排除在外,显然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设置“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实质上对潜在投标人设置了与项目履约无直接关联的限制性门槛,客观上缩小了市场竞争范围,减少了有效投标人数量,不利于形成充分竞争的采购环境,也可能影响采购人获得性价比更优的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购人设置的“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以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本项目设置“近三年无亏损”的资格要求,超出了履约能力审查的合理必要范围,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当限制,涉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建议采购人本着公平、公正、充分竞争的原则,对该条款进行删除,以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促进充分竞争,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异议请求:请招标人取消采购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的资格条件设置,以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促进充分竞争,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回复:
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居民健身设施场所项目(2304-510108-04-01-130841)施工总承包于2024年11月20日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挂网进行公开招标,其中家电采购属于总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采购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为响应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号召,已对财务要求做出修改。具体详见补遗文件01号。
提问16:怎么打开招标文件
回复:查看招标文件,请将CDZ格式的招标文件名称后缀修改为“.zip”解压文件后直接打开;制作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办理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请将CDZ格式的招标文件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即可制作投标文件。详见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技术咨询电话:028-85987887转6转2 招标代理电话:028-86026626。
提问17:质疑事项2:采购清单中“冰箱”的“噪音值:≤35dB(A)”技术参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缺乏公平、公正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要求的公平、公正原则。 事实依据:现行的国家强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GB 19606-2004】对空调的噪音限制作了明确的规定,如下图所示: 根据该标准,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总容积(L):≥220L”的“风冷无霜冰箱”,属上表中容积≤250L范围,其规定的电冰箱噪音限值为47。因此只要冰箱运行噪音≤47dB(A)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只要通过了国家发改委或财政部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权威机构检测合格,获得了节能认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符合国家标准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合格或优胜产品,都是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产品。采购标的涉及到这类产品,采购人理所应当遵循或践行该等国家标准。 从市场情况看,多数主流品牌冰箱的噪声值集中在36–42dB(A)区间,均能稳定满足家庭的安静需求。这是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此噪音值强制限定为≤35dB(A)单向区间,属于未按国家强制性规定执行。客观事实上,噪音值强制限定为≤35dB(A)单向范围内,在实际使用场景中对用户体验提升并不明显,因为几个dB噪音是人耳无法听见或感觉的。如此人为抬高技术门槛,排诉市场主流且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性能要求的稳定或其他方面更优的产品,不利于形成充分竞争环境,不利于励行节约,有损采购人利益。采购人不应在不同品牌产品制造厂践行该等国家标准生产的同规格、同档次的合格产品,其各项技术参数值客观存在细微差异上做文章,设置倾向性或具有排他性的技术参数单向区间值。因人为设置的具有控标特性的参数值单向区间值而导致不同品牌、同规格、同档次的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因存在细微偏差在评审时被判为负偏离,作扣分处理,对其采取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目前采购文件该项技术参数设置具有控标特性,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请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遵循国家标准,并严谨、充分、公平公正地进行市场调查,不能随意设限或选择关系户供应商提供的参数数据来作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让更多的国家认可的品牌产品参与竞争,实现充分的价格竞争和服务竞争,才能切实维护釆购人自身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国家强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GB 19606-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回复:
本招标文件中对冰箱噪音值的要求在满足国家标准的相关限制值的基础上,基于项目自身特点对冰箱的噪音控制提出更高的要求,确保居住环境的舒适度。本条为得分项,鼓励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能满足较高的舒适度要求。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根据前期市场调研,有多种冰箱品牌的产品满足此项要求,如海尔、美的、海信、TCL、小米等品牌均有满足此要求的产品,可确保充分竞争。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项目业主:四川日报报业集团
招标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长源全过程工程咨询(四川)有限公司
2026年02月4日
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居民健身设施场所项目(2304-510108-04-01-130841)家电采购/标段
补遗文件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居民健身设施场所项目(2304-510108-04-01-130841)家电采购/标段”招标文件进行补遗,按招标文件规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 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1.3 财务要求: 近 3 年(限定在 3 年以内)无亏损;修改为:不提供。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1.2资格评审标准:提供财务要求。修改为:不提供财务要求
2、
2.2.4 (2) | 技术评分标准 | 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 | 针对本次家电采购项目供货及安装的重点、难点进行分析及并提出解决方案,是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评分,优得5-4分;良得3.9-3分;一般得2.9-2分;差得1.9-0.1分;无得0分。 | 5 |
安装调试服务方案 | 针对本次家电采购项目的安装、调试及安装时效保障提出解决方案,对方案是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评分,优得5-4分;良得3.9-3分;一般得2.9-2分;差得1.9-0.1分;无得0分。 | 5 | ||
安全保障措施 | 能够提供详细的现场人员、高空作业人员安全保护措施及货物保护措施方案,根据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评估,优得5-4分;良得3.9-3分;一般得2.9-2分;差得1.9-0.1分;无得0分。 | 5 | ||
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 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保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缺陷处理实施方案、退换货机制、售后服务人员配置、故障报修响应时效、备件配备供应措施,以及质保期内具体服务内容等,对方案是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评分,优得5-4分;良得3.9-3分;一般得2.9-2分;差得1.9-0.1分;无得0分。 | 5 |
修改为:
供货及运输服务方案 | 针对本次家电采购项目供货及运输的重点、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及佐证材料,专家依据达标情况综合打分: 优:能全面明确本次家电采购供货、运输的核心重点、潜在难点(量化清晰,例:明确配送覆盖区域、易碎品占比),针对重难点提供的解决方案具体可落地,明确流程节点、责任分工、应急处置措施,方案格式规范、逻辑严谨,包含供货运输流程示意图、时间计划表,佐证材料齐全; 良:能较全面识别重难点,解决方案较具体、基本可落地,流程、责任、应急措施较明确,方案较规范,佐证材料基本齐全,无重大遗漏; 一般:能识别部分重难点,解决方案较模糊、应急措施不完善,落地性一般,方案基本规范,佐证材料有缺失,针对性一般; 差:重难点识别不全、无量化,解决方案不明确、无有效应急措施,无法落地,方案不规范、逻辑混乱,佐证材料缺失严重。 优得5-4分;良得3.9-3分;一般得2.9-2分;差得1.9-0.1分;无得0分。 | 5 |
安装调试服务方案 | 针对本次家电采购项目的安装、调试及安装时效保障提出解决方案及佐证材料,专家依据达标情况综合打分: 优:明确安装调试标准流程(每步注明时限)、操作规范(注明国家/行业标准编号)、人员配置(明确人数及负责品类),时效承诺具体,延误处置措施合理可执行,验收标准、流程均量化清晰,可直接落地,佐证材料齐全; 良:安装调试流程、规范、人员配置较明确,时效承诺较具体、延误处置基本合理,验收标准较清晰、基本可执行,佐证材料基本齐全,无重大遗漏; 一般:安装调试流程、规范较模糊,人员配置基本满足、资质不全,时效承诺模糊、延误处置不完善,验收标准较模糊、流程不明确,佐证材料有缺失; 差:安装调试流程、规范不明确,人员配置不足、无资质证明,无明确时效承诺和有效延误处置措施,无明确验收标准,佐证材料缺失严重。 优得5-4分;良得3.9-3分;一般得2.9-2分;差得1.9-0.1分;无得0分。 | 5 |
安全保障措施 | 针对本次家电采购项目能够提供详细的现场人员、高空作业人员安全保护措施及货物保护措施方案提供完整方案及佐证材料,专家依据达标情况综合打分: 优:提供完善的现场、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方案,明确防护用品、防护流程、安全培训计划、应急救援措施,货物运输、仓储、安装各环节保护措施具体,损坏赔付方案合理可执行,提供规范的安全责任承诺书(责任分工、追究机制明确),佐证材料齐全; 良:安全防护方案较完善、可落地,货物保护措施较具体,赔付方案基本合理,安全责任承诺书较规范(分工及追究机制较明确),佐证材料基本齐全,无重大遗漏; 一般:安全防护方案较模糊、培训或应急措施不完善,货物保护措施较模糊、赔付方案不完善,安全责任承诺书基本规范、分工模糊,佐证材料有缺失; 差:无明确安全防护方案、培训及应急措施缺失,无有效货物保护措施、赔付不明确,安全责任承诺书不规范、无明确分工,佐证材料缺失严重。 优得5-4分;良得3.9-3分;一般得2.9-2分;差得1.9-0.1分;无得0分。 | 5 |
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 针对本次家电采购项目提供完整售后服务方案及佐证材料,专家依据达标情况综合打分: 优:缺陷处理、退换货、售后服务人员配置、故障报修等基础服务保障内容均量化明确,无遗漏、可执行,备件储备、补货时限及质保期(具体年限)、质保内容明确贴合项目需求,售后服务考核标准量化、频次及奖惩措施明确,佐证材料齐全; 良:大部分基础服务保障内容量化明确,无重大遗漏、基本可执行,备件及质保相关内容较明确、基本贴合需求,考核标准较量化、频次及奖惩较明确,佐证材料基本齐全; 一般:部分基础服务保障内容未量化、流程模糊、有遗漏,备件相关内容较模糊、质保内容不具体,考核标准模糊、频次或奖惩不完善,佐证材料有缺失; 差:基础服务保障未量化、流程不明确、核心内容缺失,无明确备件方案、质保相关内容不明确,无考核标准及频次、奖惩措施,佐证材料缺失严重。 优得5-4分;良得3.9-3分;一般得2.9-2分;差得1.9-0.1分;无得0分。 | 5 |
3、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由2026年02月06日10时30分变更为:2026年03月04日09时30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4、本标段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项目业主:四川日报报业集团
招标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长源全过程工程咨询(四川)有限公司
2026年02月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