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巩固提升开展山洪监测能力提质升级工作,自动雨量站新增50个、自动水位站新增4个、增设卫星通信信号10处。进一步提高监测精度和可靠性,为山洪灾害的预警预报提供更加详实、准确的数据支持。通过增设卫星通信信号,大幅提升偏远地区的监测数据传输效率和稳定性,确保预警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至各级防御机构。
1.2.1山洪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1)小流域防治区面积和人口复核。(2)小流域下垫面数据更新。(3)小流域危险区核定(防御对象基础信息更新、风险隐患调查与影响分析、危险区信息集成)。
2.人员配置要求本项目款项分三次支付,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形式。在达到下列各期付款条件,且甲方收到乙方依法开具的等额、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后30日内,甲方按程序向乙方予以支付,但因财政关账、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关闭、固定资产配置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客观原因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一次付款(占合同总金额50%):支付金额为2128264.51元。
支付条件:本合同签订生效。
第二次付款(占合同总金额30%):支付金额为1276958.71元。
支付条件:硬件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阶段性查验合格。
第三次付款(占合同总金额20%):支付金额为851305.81元。
支付条件:项目全部完成,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完成最终履约验收合格。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银城支行(益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43001550067059001688)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10-28 —— 2027-01-28
五、服务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文件响应内容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文件响应内容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文件响应内容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6.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6.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3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项目考核资料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6.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文件内容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知识产权归属
1.1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以及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专利、秘密信息、数据资源、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单独所有。
1.2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和许可有关的技术成果、数据资源、秘密信息、技术资料、文件等。
1.3除本项目服务需要之外,未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商业性地利用上述资料和技术。
2.禁止对第三方造成侵权
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成果及服务过程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乙方需要使用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应当在使用前合法的获得使用该知识产权的许可,并在获得许可后7日内将相关协议及许可文件复印件报甲方备案。乙方为本合同履行,使用自身或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3.乙方保证
乙方保证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能够合法的使用其提供的成果。如果任何第三方因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使用成果向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有关知识产权的任何索赔、要求停止使用、要求支付费用、诉讼、仲裁或其他不利于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之行为,乙方应当自费为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进行处理,并保证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能够正常使用成果。由此给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补偿、诉讼费、仲裁费用、律师费及甲方的其他损失等)。
4.本合同条款的规定,不因本合同的到期而失效。
5.本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条款若有争议,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6.技术文件均应按“技术部分”要求提交并经甲方确认。提交成果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收的话)相一致。若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及要求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7.乙方应承担甲方完全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工作而导致损失的责任。
8.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甲方保留书面要求乙方变更、增加或减少服务范围、实施人员和日程安排的权利。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应当向乙方提出明确的服务要求,以便乙方能够开展工作,如果乙方向甲方提出配合完成项目工作的合理要求,甲方应及时作出答复,并给予必要协助。
5.甲方应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中协调及业务配合工作。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应当按照投标文件中列明的设备、人员配置等内容投入到本合同项目服务工作中。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当按甲方提出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并按项目进度提交项目实施的各项成果,并对其内容负责,对项目过程中的需求偏差、进度偏差、应按项目的变更管理流程,与甲方及时协商、确认和调整。
6.乙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指派技术小组执行本合同的工作。该技术小组应和甲方建立友好的协作关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组的主要成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需经过甲方书面同意。
7.乙方应当指派一名项目经理作为乙方总代表,负责对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在工作现场的乙方任何成员不称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外指派合乎甲方要求的人员。
8.乙方应保证整个项目的整体实施效果达到项目的总体目标,对项目实施工作承担总体责任。
9.乙方应服从、配合甲方及甲方指定人员的工作指示。
10.乙方应提供详细的服务计划、服务承诺和具体的服务保证措施、应急响应方案等,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提供完善周到的服务。
11.服务期间,乙方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乙方负责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员伤害、死亡、安全事故等意外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12.乙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技术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项目相关信息,乙方应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协议变更、终止、解除而终止.
13.伴随服务
13.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3.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3.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甲方支付进度款项自验收合格之日并收到乙方相关支付凭证起30日支付,但因财政关账、固定资产配置等非自身原因除外。
4.如因乙方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以及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一切费用,具体如下:
4.1若乙方未达到中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强制要求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据此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交成果或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交成果的理由、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未提前通知甲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价款作为违约金;乙方依约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解除合同,无论延长交货时间或解除合同,均不影响甲方向乙方主张损失赔偿。
4.3乙方提交的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重做,乙方拒不整改、重做或者整改、重做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价款作为违约金。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1.本合同款项下涉及的所有违约金和补偿金额均依据合同的规定计算。如合同未有明确规定的,则根据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惯例、行业规定等合理计算。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支付的赔偿款,法律费用、委托第三方替代乙方履约产生的费用等)。
3.对于合同中所列的违约金赔偿款,甲方有权从待付的后续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仍应向甲方补足。同时,若乙方对甲方的扣款有异议而不能协商解决时,乙方不得停止或减缓其合同的履行,否则对应停滞或减缓合同的履行所引起的任何及所有责任均应当全部给予赔偿。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合同的变更
2.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2.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3.合同中止与终止
3.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3.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自2026年10月28日开始生效。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