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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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盛出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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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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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石龙社区新龙大厦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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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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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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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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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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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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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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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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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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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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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汽车销售、二手车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电子周边材料、计算机软硬件、通讯产品及相关配件、网络设备、家电产品、汽车配件、安防器材、机械设备、机电产品、五金交电、塑料、纸制品(不含出版物)、服装面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建材、钢材、金属材料、玻璃制品、锂电池材料、电子材料、土方、日用百货、建筑装饰材料的销售及技术开发;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市政工程的施工(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汽车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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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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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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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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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0300MA5EYHKF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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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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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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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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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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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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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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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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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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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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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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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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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位股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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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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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华梦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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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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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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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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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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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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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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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16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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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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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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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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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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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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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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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4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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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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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审计结论无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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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30日 财务报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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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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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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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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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3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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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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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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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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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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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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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4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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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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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48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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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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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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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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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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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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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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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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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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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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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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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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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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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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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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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盛出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为一汽华梦科技有限公司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一汽华梦科技有限公司已明确于评估基准日后先将全部车辆资产进行剥离,而后再转让剥离车辆资产后的股权,经评估,拟剥离的全部车辆的评估价值为473.78万元,资产剥离过程中标的企业需要承担的各项税费对股权价值的影响如下:
1、城建税1.42万元;
2、教育费附加0.61万元;
3、地方教育费附加0.41万元;
4、印花税0.14万元
税费合计2.58万元。
由于增值税销项税额包含在未来收到的车辆处置款中,故增值税不予单独考虑;
因预计车辆的处置收入基本和账面价值持平,形成的处置收益很小,故企业所得税可忽略不计。
剥离车辆资产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5.90万元。
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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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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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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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华梦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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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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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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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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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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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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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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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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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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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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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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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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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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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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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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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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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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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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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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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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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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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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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2003562566000238
开户行:渤海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0.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1.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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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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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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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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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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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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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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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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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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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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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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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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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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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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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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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
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
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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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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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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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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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发布当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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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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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6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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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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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联合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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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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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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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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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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