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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梅溪湖河湖水质日常维护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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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溪湖河湖水质日常维护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GK-202607210020-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采购人(甲方):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517号10栋   供应商(乙方):  长沙市岳麓新城保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387号15013工程应急指挥中心(西)5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梅溪湖河湖水质日常维护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梅溪湖河湖水质维护江、湖治理服务详见采购需求。项16055380.59
2龙王港橡胶坝维护管理江、湖治理服务详见采购需求。项1110335.86
3梅溪湖日常维护管理人员费用江、湖治理服务详见采购需求。项169912
 合计金额小写: 6235628.45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佰贰拾叁万伍仟陆佰贰拾捌元肆角伍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标的:本项目内容为梅溪湖河湖水质日常维护、龙王港橡胶坝日常维护管理等,确保梅溪湖湖泊、雨水净化区、三环线撇洪渠、生态塘水面干净整洁、水生态环境良好;确保橡胶坝、梅溪湖曝气、推流设备系统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服务委托期限一年。2、合同金额明细:合同总金额6235628.45元。其中梅溪湖河湖水质维护6055380.59元、龙王港橡胶坝维护管理110335.86元、梅溪湖日常维护管理人员费用69912.00元。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服务内容:

1、委托内容:

梅溪湖湖泊运维管理;龙王港橡胶坝运维管理。

2、运维管理要求:

2.1、确保梅溪湖西湖泊水质达标稳定在地表 III 类(不可抗力除外)水质标准(总氮除外),梅溪湖东湖泊水质稳定在地表Ⅳ类(不可抗力除外)水质标准(总氮除外);确保梅溪湖湖泊、雨水净化区、三环线撇洪渠、生态塘水面干净整洁、水生态环境良好;确保梅溪湖河湖水质日常维护项目的日常维护安全。

2.2、内部管理要求

运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维护设备和维护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整的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方案,机构成员职责分工明确。

2.3、日常维护管理

2.3.1、水质监测管理要求

对沿湖水质敏感区域进行跟踪监测,每月安排专人对湖水进行取样并及时进行化验,梅溪湖西湖水质控制目标为《地表水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 III 类水体(总氮除外),梅溪湖东湖水质控制目标《地表水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Ⅳ类水体(总氮除外)。水质检测主要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 CODMn、氨氮、pH、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悬浮物。

2.3.2、雨水净化区维护管理要求

雨水净化区的管理维护包括格栅池和沉砂池、配水渠、生态塘的管理维护,保证淤泥及时清理,对水生植物及时收割。

2.3.3、水生植物管理要求

水生植物管理主要包括对水生植物的收割、杂草清除、水面漂浮物打捞和病虫害防治管理等,保障水面干净整洁和水生态环境良好。植物收割的同时需清除附近杂草,禁止使用除草剂等污染水质的化学药品,植物收割时应尽快打捞水面的植物枝叶,防止污染水体。

2.3.4、水生动物管理要求

水生动物的管理主要包括对梅溪湖湖泊水中动物的放养、捕捞和病害防治管理等。水体中要严格控制草鱼、鳊鱼、鳜鱼等草食性及肉食性鱼类。根据实际情况科学放养鱼类及底栖动物等。

2.3.5、微生物管理要求

根据实际需求对梅溪湖进行微生物合理投放。

2.3.6、水生态调查评估与调控管理要求

对梅溪湖开展水生态监测调查、水生态健康评估、水生态调控、水生态安全等工作,建立梅溪湖水生态本地数据库和健康评价体系,对鱼类、沉水植物进行合理调控,编制藻类水华应急处置预案、梅溪湖生态健康蓝皮书等。

2.3.7、设备维护管理要求

设备维护管理主要包括对梅溪湖曝气、推流设备、环湖闸门、水位自动检测站维护及相关机具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2.3.8、梅溪湖水上管理用房维护管理要求

对管理用房及其动力船设备、水生动植物调查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并确保水上管理用房的环境卫生良好。

2.3.9、湖泊水域日常巡查要求

湖泊水域日常巡查包括对雨水净化区、梅溪湖湖泊、三环线撇洪渠及生态塘、桃花岭高排渠生态塘渠等进行水域日常巡查。

2.3.10、三环线撇洪渠及生态塘维护管理要求

对三环线撇洪渠及生态塘水面、水边的漂浮物、垃圾,枯枝落叶等进行清理,保障水面干净整洁;及时进行清淤(需向主管部门报告)。

2.3.11、桃花岭高排渠生态塘维护管理要求

对桃花岭高排渠生态塘及闸门格栅进行巡查维护,确保其运行正常;对生态塘水面、水边的漂浮物、垃圾,枯枝落叶等进行清理,保障水面干净整洁。

2.3.12、东湖维护管理要求

对东湖水面、周边的漂浮物、垃圾等进行清理,确保水面干净整洁;对东湖水生动植物进行管理,包括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病虫害防治管理、水生植物收割、水生动物的放鱼等。

2.3.13、应急处理要求

当梅溪湖水质出现异常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针对性应急措施。

2.3.14、安全管理要求

对梅溪湖的水位进行合理调控,确保湖泊水位安全;加强梅溪湖水质巡查和管理,确保项目运行期间维护人员及设施的安全。

2.3.15、龙王港橡胶坝维护管理要求

龙王港橡胶坝维护管理包括对橡胶坝坝体、控制室、机泵设备及供排水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

2.4、市民投诉处理要求

主动配合水质维护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市民投诉,如属维护管理单位原因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3、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1、由于湖泊水质维护管理有水上作业,维护管理单位须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操作,安全问题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3.2、因水质达不到要求(遇不可抗力情况除外),造成被行政部门处罚的,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3.3、市民投诉要求处理率为100%,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经采购人核实后,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3.4、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出现污染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经采购人核实后,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3.5、如水质检测未达标,将根据相关规定扣除相关费用。

4、服务要求、质量和标准

序号

服务要求

质量及标准

1

水质稳定达标

梅溪湖西湖水质控制目标为《地表水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 III 类水体(总氮除外),梅溪湖东湖水质控制目标《地表水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Ⅳ类水体(总氮除外)

2

设备设施维修保养

设施设备齐全完整、定期保养,在出现损坏时能够得到及时整修

3

水生动、植物管理

水生植物根据其生长特性及时进行收割,水生动物根据生态评估要求科学进行放养及捕捞

4

安全管理

维护期间维护人员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设备及巡逻设备安全有序运行

5

应急保障工作

当梅溪湖水质出现异常,梅溪湖出现重大汛情时候,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应对

(2)运维任务

(1)梅溪湖河湖水质:雨水净化区维护管理、水质监测管理、水生植物管理、水生动植物管理、微生物管理、水生态调查评估与调控、设备维护管理、梅溪湖水上管理用房维护管理、三环线撇洪渠及生态塘维护管理、桃花岭高排渠生态塘维护管理、东湖管理、湖泊水域日常巡查等。

(2)龙王港橡胶坝运维管理。

(3)运维目标

(1)确保梅溪湖西湖泊水质达标稳定在地表 III 类(不可抗力除外)水质标准(总氮除外),梅溪湖东湖泊水质稳定在地表Ⅳ类(不可抗力除外)水质标准(总氮除外);

(2)确保梅溪湖湖泊、雨水净化区、撇洪渠、生态塘水面干净整洁、水生态环境良好;

(3)确保橡胶坝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4)确保梅溪湖湖泊的汛期安全。

(4)服务期限要求

(一)服务期限:服务期为一年;

(二)服务实施地点: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指定地点。

(5)关于项目验收的内容:

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验收。

2.人员配置要求

满足本项目日常维护管理要求。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满足本项目日常维护管理要求。

4.其他要求

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总价包干合同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58907.1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1)本项目实行按月考核,按季度付款。本项目清淤暂按约0.25米深/年测算,结算时由项目单位据实结算。清淤费用最高限价为426256.86元。若服务期内未实施任何清淤作业,结算时直接在中标人投标总报价中全额扣减426256.86元后再进行结算。 (2)当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后,乙方应当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付款,且发票抬头必须为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58907.1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1)本项目实行按月考核,按季度付款。本项目清淤暂按约0.25米深/年测算,结算时由项目单位据实结算。清淤费用最高限价为426256.86元。若服务期内未实施任何清淤作业,结算时直接在中标人投标总报价中全额扣减426256.86元后再进行结算。 (2)当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后,乙方应当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付款,且发票抬头必须为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58907.1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1)本项目实行按月考核,按季度付款。本项目清淤暂按约0.25米深/年测算,结算时由项目单位据实结算。清淤费用最高限价为426256.86元。若服务期内未实施任何清淤作业,结算时直接在中标人投标总报价中全额扣减426256.86元后再进行结算。 (2)当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后,乙方应当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付款,且发票抬头必须为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58907.1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1)本项目实行按月考核,按季度付款。本项目清淤暂按约0.25米深/年测算,结算时由项目单位据实结算。清淤费用最高限价为426256.86元。若服务期内未实施任何清淤作业,结算时直接在中标人投标总报价中全额扣减426256.86元后再进行结算。 (2)当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后,乙方应当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付款,且发票抬头必须为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商学院支行(长沙市岳麓新城保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3001571061052503225)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11 —— 2027-09-10
五、服务地点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指定地点。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结合项目服务要求进行考核;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结合项目服务要求进行考核;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结合项目服务要求进行考核;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结合项目服务要求进行考核。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对于未完善的服务,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完善。。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确保在项目移交前需维护的设施设备完好。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不得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也不得将项目转包给他人。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任一服务内容,每延迟1天,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延迟达15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4、乙方不履行双方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及采取补救措施,且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乙方整改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或无法整改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5、如乙方不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或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损失等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6、如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甲方、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人员等)或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等任何损害或一切责任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承受的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7、乙方承诺合法用工,乙方对其配置人员均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人员发生工伤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劳动纠纷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因乙方违约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彭首志法定代表人:曹志颖
委托代理人:曹峻荣委托代理人:刘丹
附件列表:
  1. 梅溪湖河湖水质日常维护项目月度考核评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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