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包 人:开封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商丘发电发电责任公司1#机组闭式水改造项目设计技术服务标段的施工图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2发包人提交的相关基础资料:招标文件、闭式水改造设计规范书等。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详见闭式水改造设计规范书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委托书
3.3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依据及批复文件。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规模、设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本合同项目规模:
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
本工程设计内容:
本工程设计接口:详见闭式水改造设计规范书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由双方协商后移交,并另列移交资料清单。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年 月 日前,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 份。
第七条 费用
7.1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执行,设计费 元整( 万元)。经双方商议,按总设计费的8.5折收取共计柒佰伍拾叁万柒仟元整(753.7万元)。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 10 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万元作为预付款。(合同结算时,预付费抵作设计费)。
8.2施工图完成通过图审、施工调试完成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至80%,支付万元;投入正常运行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设计费,计万元不留尾款。
8.4发包人付款后,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开具等额发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设计主要参数、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原则上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但如果情况紧急,在发包人要求并认可其工作量的情况下,设计人可提前进入设计工作。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时限内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发包人有权审查或委托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中工艺流程、技术参数、设备选型等以及施工图阶段的图纸质量;设计人正式出版前应合理安排时间将设计计算、图纸等资料提交给发包人审查。设计人应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正式出版。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2、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9.2.3负责对初步设计资料进行审查,在征得发包人同意下负责与初设单位就相关设计问题进行协商沟通,以取得良好设计效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修正后的设计文件。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设计完成后,设计人需提供电子版本的全套资料给发包方。
9.2.7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9.2.8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如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2.7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十条 保密
10.1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0.2双方对本协议内容,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外泄漏。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设计人应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费用包含在设计费用内。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一个月后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6份,发包人3份,设计人3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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