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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材料供货单位选取(第2包)答疑补遗文件

重庆市 其他 2025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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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材料供货单位选取(第2包)

答疑补遗通知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现对本项目的质疑内容答复如下:

提问一:

我司为重百大楼旗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食材供应及配送业务。现面向企业内部为新世纪超市、重百超市所有门店(超150家)提供配送食材和商品,与集团兄弟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能否作为食材供货业?

回答: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投标人从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时具有一个以下类似业绩:单一项目年度合同总额达300万元及以上的食材供货业绩(年度合同总额指:如签订的合同金额为200万元,合同期限为2年,则年度合同总额为100万元)。”且提供的材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对应任一发票复印件,并盖投标人公章,如无法体现单年度合同金额的出具业主证明或单年度所有累计发票。”即可满足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

提问

对于分包2中供货能力投标人需提供《牛羊定点屠宰证》和《家禽定点屠宰证》这一要求,我公司经多方调查,现重庆市内屠宰企业无一家具备《牛羊定点屠宰证》和《家禽定点屠宰证》,只有《生猪定点屠宰证》。只是有些屠宰企业的《动物防疫合格证》上标明可以进行畜禽的屠宰和销售。请贵方核实后将投标人需提供《牛羊定点屠宰证》和《家禽定点屠宰证》这一要求去掉。

回答:详见补遗一。

提问

"一、质疑条款对市场主体构成不合理限制,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招标文件第 2 包 “肉禽冻品类” 供货能力评分中规定,“投标人自有屠宰场的,得 4 分”,而 “与屠宰场有供货关系的,每提供一个品目的供货协议得 1 分,此项最多得 2 分”。该条款存在以下问题:

1、过度强调 “自有” 属性,排除优质合作模式的投标人

肉类供货能力的核心在于货源稳定性、质量可控性及供应效率,而非是否 “自有” 屠宰场。许多投标人虽无自有屠宰场,但与合规屠宰场建立了长期、深度的合作关系(如排他性供应协议、联合质量管控等),其供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并不亚于自有屠宰场的主体。条款将 “自有” 作为高分项,实质上排除了这类通过合作模式具备同等履约能力的投标人,限制了市场竞争。

2、与《招标投标法》中 “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的规定相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自有屠宰场” 并非肉禽冻品供货的必要条件(法律法规未要求肉类供应商必须自有屠宰场),该条款通过评分权重倾斜(自有得 4 分,合作最多得 2 分),对无自有屠宰场但具备同等履约能力的投标人构成歧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二、评分标准的合理性存疑,“自有” 并非衡量供货能力的核心指标

1、自有屠宰场与供货能力无必然正向关联

屠宰场的运营质量取决于其合规性(如检疫、卫生标准)、产能及管理水平,而非 “是否为投标人自有”。例如:某投标人自有小型屠宰场,但其检疫流程不规范、产能不足;另一投标人虽无自有屠宰场,但与大型合规屠宰场签订了独家供应协议,后者的供货稳定性、质量保障能力可能更优。条款将 “自有” 作为高分依据,忽视了实际供货能力的核心评价要素(如屠宰场资质、供应效率、质量管控体系等),评分标准与评审目的(筛选具备强供货能力的主体)不匹配。

2、评分权重差异过大,加剧不公平性

自有屠宰场得 4 分,而合作模式最高仅得 2 分,评分差距翻倍。这种权重设置未考虑 “合作模式” 可能具备的优势(如通过专业化分工降低成本、灵活匹配不同品类需求等),单纯以 “所有权” 划分分数档次,缺乏合理依据,可能导致评标结果偏离 “择优选择” 的目标。

三、要求 “自有屠宰场” 缺乏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依据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仅要求肉类供应商需从 “具备合法资质的屠宰场” 采购,并未强制要求供应商必须 “自有” 屠宰场。招标文件将 “自有屠宰场” 作为高分项,属于超出法定要求的 “额外门槛”,不符合 “法无禁止即可为” 的市场准入原则,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

以上质疑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的规定,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予以澄清或修改。"

回答:1、招标人在商务部分供货能力中设置“自有或与屠宰场有供货关系”,商务部分的自有屠宰场设置是为考察投标人能否规模化、成熟化、科技化、专业化的进行市场化运作,提升货品产品的质量,降低货品价格,该条设置仅作为商务部分评分要求。该条不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不作修改,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

2、招标人在商务部分供货能力中设置“自有或与屠宰场有供货关系”,是为提升货品产品的质量,降低货品价格,为达到采购目的,满足采购人企业的日常运营和业务需求,确保能高效择优的实现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故在商务部分设置阶段得分考察投标人综合实力。不存在不合理设置,该条不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不作修改,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

3、招标人在商务部分供货能力中设置“自有或与屠宰场有供货关系”,该条款仅在商务部分加分项设置,未在资质条件中设置。该条款设置为了选取综合实力高、低价优质的供货单位,确保能高效择优的实现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该条不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不作修改,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

二、现对本项目的补遗通知内容发布如下:

补遗一

条款号

原内容

修改内容

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标包2肉禽冻品类

2.2.4(1)

供货能力(6分)

1.投标人具有自有或与屠宰场有供货关系的:

(1)投标人与屠宰场有供货关系的,每提供一个品目的供货协议得1分,此项最多得2分;

(2)投标人自有屠宰场的,得4分;

此项最多得4分。

投标人自有的,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牛羊定点屠宰证》、《家禽定点屠宰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非自有的,提供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对应任一发票复印件,提供厂商的《生猪定点屠宰证》、《牛羊定点屠宰证》、《家禽定点屠宰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投标人具有自有或与屠宰场有供货关系的:

(1)投标人与屠宰场有供货关系的,每提供一个品目的供货协议得1分,此项最多得2分;

(2)投标人自有屠宰场的,得4分;

此项最多得4分。

投标人自有的,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生猪定点屠宰证》或《牛羊定点屠宰证》或《家禽定点屠宰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非自有的,提供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对应任一发票复印件,提供厂商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生猪定点屠宰证》或《牛羊定点屠宰证》或《家禽定点屠宰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温馨提示:以上通知内容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本通知相关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其全部内容。

招标人:重庆保税港区港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5 年8月11日

分包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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