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曹香儿
地址:富阳区文教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汪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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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主要投标产品的性能及主要技术参数指标、8号楼要求配置依据采购人采购需求,在设置评分中均以采购需求相关技术参数及要求内设定评分细则;
2、评审因素包括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其中,价格因素已为法规所规范;非价格因素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用于评价投标文件对采购标的响应程度的技术因素,包括功能要求、质量性能指标等涉及采购标的质量的内容;二是用于评价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商务因素;三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因素。本项分数符合本项且实际采购需求及以政府采购政策要求。3、同时(响应)时必须满足采购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将被淘汰,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项目应予终止。如果投标(响应)文件存在非实质性偏离,除采购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的效力,并非每一项技术参数都必须有三家供应商满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判定采购文件是否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是以潜在供应商或者供应商的数量为尺度的。综上所述项目评分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唯一性。限制性评分标准,质疑不成立- 杭州皇龙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pdf(1.2 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