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春县农特产品交易中心及停车场项目监理服务澄清文件
各投标人: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须知前附表中10.1项,业绩证明材料以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原件扫描件为准;现调整为:业绩证明材料以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为准。
2.此次澄清无需调整技术方案、资质文件,不新增或删减实质性条款,原定开标时间不变。
3.其他内容不变。
注:①澄清文件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解释,应以日期靠后的澄清文件所作的解释为准;
②本澄清文件共计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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