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中规定,投标人须具备“持人社部门颁发的保安员二级/技师资格证书”经我公司核实,该资质存在以下事实:
1. 该资质已正式停发: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等系列政策文件,“保安员”(包含其上级资格“保安员二级/技师”)已于2020年12月31日整体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单位进行统一认定和颁发证书。自此,“保安员二级/技师”作为国家职业资格,在全国范围内已停止颁发超过三年。
2. 该要求构成不合理的准入限制:要求投标人提供一个早已停止颁发的资格证明,等同于将所有在2021年1月1日之后成立或发展的、无法获取该历史资质的合格供应商排除在外。这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明确要求。
3. 该要求脱离行业管理现状:国家推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由市场和用人单位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招标文件继续沿用已作废的资格要求,与当前的国家政策导向和行业人才评价体系严重脱节。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之规定,现依法提出质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相关章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明确要求。
请求:取消招标文件中关于“必须具备持人社部门颁发的保安员二级/技师资格证书”的强制性资格要求。
为证明上述事实,我公司已随函附上以下证据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相关章节。
我公司相信,贵单位作为政府采购的主体,始终致力于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与公正。恳请贵单位对本次质疑予以高度重视,并在法定期限内(收到本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在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保安员”(包含其上级资格“保安员二级/技师”)明确被列为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指针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依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所设定的职业资格。此类职业的从业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执业。因此,“保安员”职业资格(包含其上级资格“保安员二级/技师”)在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进程中并未被取消。
本项目所包含的保安员队伍组织与管理,属于对安全服务有专门要求的采购内容。保安员作为涉及公共安全的关键岗位,对其职业资格实施准入管理,是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对于供应商提出的相关质疑,认为该质疑缺乏对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政策的全面认知,且本项目并未对供应商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本项目采购秉持公平、公正之原则,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组织开展。采购文件对保安员队伍的组织与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旨在确保采购服务能够契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保障日常工作的正常推进以及公共安全。在满足本项目技术要求的前提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均予以认可。现对项目经理的要求变更如下:“3.持有保安员(安全保护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及以上,或持有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及以上;(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https://***/%EF%BC%89%E6%88%AA%E5%9B%BE%EF%BC%89%E2%80%9D%E3%80%82%3Cp%3E 综上所述,贵公司所提出质疑的事项均不成立。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若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存在异议,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该质疑供应商可在答复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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