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耿桥水库水面经营权租赁流转公告
项目名称 | 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耿桥水库水面经营权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6HDWNA00022 | ||||||||||
委托方 | 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流转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主管部门 | 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0-5218923 |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1月20日19:00始至2026年2月4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1月20日19:00始至2026年2月5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一、流转标的基本情况 | |||||||||||
流转标的 | 位置 | 面积(亩) | 用途 | 流转年限(年) | 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耿桥水库水面经营权 | 东至南谯区,南至华林村响井组,西至华林村史岗组,北至南谯区组 | 约280 | 水产养殖 | 10 | 9 | 0.9 | |||||
说明:水面不保证水位,迎水坡护坡底部支墙平台为最低水位,乙方在承包期内,不论养殖任何水产品,甲方正常水位放水,乙方无权干涉。在抗旱年景,如甲方不能保证最低水位仍需放水,甲方免除乙方当年支付的流转价款,其它损失乙方自理。 | |||||||||||
用途要 求 |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符合环保要求,不得造成永久性损坏。 2、不得影响当地正常用水需求。 3、禁止养殖污染水质的产品,不得擅自在该处建房、挖砂、采石、采矿等。 4、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该租赁水面,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5、本项目尚未清空,委托方将于合同签订前联系原承租方清空。 | ||||||||||
流转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 付 | 10年流转价款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对意向方的特别要求 | |||||||||||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登记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 (三)流入方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外,还需无条件服从水面的放水调度,在流转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水面灌溉放水和防洪泄洪等经营管理活动,该水面不保证养殖水位。 (四)流入方不得损坏水面相关水利工程设施。 (五)流入方在设置拦鱼、防逃设施时不得影响水面放水与泄洪;流入方在水面水域内科学、合理开展养殖经营活动,投放鱼苗数量适中,密度合理,投放计划应通报委托方。 (六)流入方在库区范围内只能进行水面养殖经营,不得进行其它与水面养殖无关的开发项目,否则视为违约,解除合同,流出方将不退还流转价款。 (七)流入方在平时养殖经营管理中要文明管理,合法经营,做到在水面无任何围坝养殖,保持水面原貌。在流转经营期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水面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遇安全事故、偷盗以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流出方不承担责任。 (八)流转期内,未经流出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九)流转期内,流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流转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解除合同的,流转价款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流入方需将流转标的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一)流入方应于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与流出方签订《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
四、流入方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流入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http://***/)。 2.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咨询(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 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或其整数倍。 4.如流转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请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流入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首期流转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流入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流入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全椒分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 0550-521892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无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流转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流转公告的意向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E3%80%81http://www.ahaee.com/%EF%BC%89%EF%BC%8C%E8%AF%A5%E5%85%AC%E5%91%8A%E5%86%85%E5%AE%B9%E4%B8%BA%E6%B5%81%E8%BD%AC%E5%85%AC%E5%91%8A%E7%9A%84%E7%BB%84%E6%88%90%E9%83%A8%E5%88%86%EF%BC%8C%E5%AF%B9%E6%84%8F%E5%90%91%E6%96%B9%E5%85%B7%E6%9C%89%E7%BA%A6%E6%9D%9F%E5%8A%9B%E3%80%82%E6%84%8F%E5%90%91%E6%96%B9%E5%BA%94%E4%B8%BB%E5%8A%A8%E4%B8%8A%E7%BD%91%E6%9F%A5%E8%AF%A2%E3%80%82%E5%AE%89%E5%BE%BD%E7%9C%81%E5%86%9C%E6%9D%91%E7%BB%BC%E5%90%88%E4%BA%A7%E6%9D%83%E4%BA%A4%E6%98%93%E6%89%80%E4%B8%8D%E6%89%BF%E6%8B%85%E6%84%8F%E5%90%91%E6%96%B9%E6%9C%AA%E5%8F%8A%E6%97%B6%E5%85%B3%E6%B3%A8%E7%9B%B8%E5%85%B3%E4%BF%A1%E6%81%AF%E7%9A%84%E8%B4%A3%E4%BB%BB%E3%80%82%3C/p%3E%3Cp%3E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免责声明 省主体库会尽量完善和提升平台服务,但不保证服务一定满足用户的要求,不保证服务不会中断,不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真实性,服务不会发生出错等。对于用户因使用省主体库服务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服务而造成的用户利润、商业信誉、资料损失或其他有形或无形损失)省主体库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更好地提升服务,省主体库需要进行服务器配置、系统维护升级。在此期间发生的服务暂停现象,或者由于网络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服务供应故障,应属正常情况,不可视为省主体库违约。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雍主任,联系电话:13855061859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297、66223679(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四楼办公室) |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0-5218923;(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技术咨询电话 | 0512-58188516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 |||||||||||
村集体资源(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十字镇(乡)华林村村约280亩的水面经营权出租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至南谯区 、南至华林村响井组 、西至华林村史岗组 、北至南谯区组(可附图经双方签字确认)
水面的设施设备租赁期间归乙方使用(后附清单)。
水面无设施设备。
二、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水面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如乙方擅自改变用途,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收回水面,且不退还已支付租金及押金,乙方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租赁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出租的水面,乙方应无条件撤场并恢复原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续租或补偿。逾期每日按人民币元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强制清场,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土地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甲方日内将水面交付乙方使用。
五、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1 种方式支付租金。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租金
元(大写:)。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年月日前支付(□当 □后一)年租金元(大写:)。
3.其他:。
(二)押金
乙方另需交付元押金给甲方,押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合同解除后,乙方如无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的,甲方十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押金。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2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银行账号:20010147576966600000013
开户行:全椒农商行十字支行
3.其他: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该租赁水面。甲方有权不定期对水面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拖延。
3.制止乙方损害该租赁水面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水面经营权。
5.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该租赁水面。
6.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将合同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乙方应予以配合。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各执一份,便于管理和监督。
7.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但甲方为行使监督权或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必要检查除外。同时,甲方不承担乙方经营期间的任何安全、环保、经营等责任,乙方应自行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及相关费用。
8.其他: 。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该租赁水面。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水面,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 乙方如需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及建设方案,甲方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并可提出合理修改意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建设。设施处置方式应在合同终止时由甲方优先选择,相关拆除、恢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4.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该租赁水面,并接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5.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 该租赁水面,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保符合当地产业规划。 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入股水面,不得擅自在入股水 面建房、松砂、柔石、采研等。
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包、合作经营或变相转让水面经营权,亦不得擅自建设或破坏生态环境。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全部损失。
8.租赁期内,乙方享有国家给予的与本合同租赁用途直接相关的优惠政策,但如该政策涉及甲方集体应享有的补贴、资源或分成,甲方有权按政策规定参与分配或优先享有。乙方不得以本合同为由单方享有本应归属于甲方的集体补贴、资源或分成。
9.乙方经营水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乙方须按 时交清费用。逾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所欠费用。
10.乙方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甲方村集体的村民就业。
11其他:。
七、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合作发展的产业,可以优先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护,此事宜另行约定。
2.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出租水面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华林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对租赁水面的征收补偿权益,相关补偿均归甲方所有。
3.在乙方承包期间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因安全事故导致第三方或政府向甲方追责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诉讼等费用。
4.乙方承包期间内不得私自建设任何建筑物,如需建设需经村和相关部门勘察批准后方能实施建设,建设的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或损毁;若甲方要求拆除的,乙方应自费恢复原状。
5.乙方只能从事水产养殖,不得从事畜禽养殖、工业生产、倾倒废弃物、污染水体等任何影响生态环境的经营活动。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收回水面,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及环境修复责任。
6.防汛抗旱期间等特殊天气或涉及库区建设,库区排水或用水由甲方统一调度,甲方调度水源不作任何补偿,乙方提前做好应急预案不得以养殖经营损失等原因阻碍或干扰。
7.乙方应于租赁期满30日前完成捕鱼,逾期未捕鱼类视为甲方财产,乙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8.合同到期后,乙方无条件撤场搬离并恢复现状原貌,恢复标准应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不作附属物等任何补偿。
9.租赁期如遇征地开发、政策调整等情形,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撤场让地,合同终止,甲方仅退还剩余年限的承包租金,乙方不得主张其他任何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乙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10.其他:水位:迎水坡护坡底部支墙平台为最低水位,乙方在承包期内,不论养殖任何水产品,正常水位放水,乙方无权干涉。在抗旱年景,如甲方不能保证最低水位仍需放水,甲方免除当年上缴,其它损失乙方自理。
八、违约责任
(一)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租赁水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不超过30%),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可另行向乙方主张。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水面经营权转租的。
2.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或沙化,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土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4.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逾期超过一个月的。
5.拖欠租金超过三个月的。乙方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的,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支付滞纳金至实际付清日。
6.其他: 。
(二)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直接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2.非因不可抗力,甲方逾期交付租赁土地及设施设备,每迟延一日按200元承担违约金,至交付土地之日止。
3.甲方合同期内将土地及设施设备另租他人的,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不超过30%)。
4.其他: 。
(三)任何一方违约,在对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10000元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主张权利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
(四)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方应当立即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日内将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应当承担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约,合同终止;
2.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情形的,任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法定、约定解除的除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解除合同书,在解除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5.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6.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双方按约定结算租赁费用,乙方应当于合同终止或解除10日内返还甲方水面
7.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时,甲方依法收回出租的水面,附属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主张补偿;若甲方要求拆除的,乙方应自费完成。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全椒县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一、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2.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3.合同载明的住所地(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等联络方式变更的,变更方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合同载明有效联络方式交给合法快递公司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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