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县2025年第四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挂
牌
出
让
文
件
TG202505
主办单位:天等县自然资源局
承办单位:天等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挂牌地点: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挂牌时间:2025年5月27日00时00分至 2025年6月5日9时30分;
目录
1、天等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天自然资告字〔2025〕10号)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申请书
4、授权委托书(范本)
5、竞买保证金承诺书(范本)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宗地界址图
9、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天等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天自然资告字〔2025〕10号发布时间:2025-5-7
经天等县人民政府批准, 天等县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壹(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宗地编号: | TG202505 | 宗地总面积: | 5679.59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天等县返乡 创业园区内 |
年限: | 50年 | 容积率: | ≥1.2 | 建筑系数(%): | ≥40 |
绿化率(%): | ≥20 | 建筑限高(米): | ≤24 | ||
主要土地用途: | |||||
工业用地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工业用地 | 5679.59平方米 | ||||
投资强度: | 大于624万元/公顷 | 保证金: | 169.3万元 | 估价报告 备案号: | 4504025BA0172 |
起始价: | 169.3万元 | 加价幅度: | 2万元 | ||
挂牌开始 时间: | 2025年05月27日 00时00分 | 挂牌结束时间: | 2025年06月05日 09时30分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 ,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凡有欠缴天等县土地出让价款、存在闲置土地、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或个人,不得参加本次国有建设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活动,逾期不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存在上述行为的,取消其竞买资格且不退还竞买保证金。(二)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三)本次挂牌宗地均为现状出让,竞买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6月3日到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广西?崇左))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 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6月3日到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广西?崇左))提交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日12时00分。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25年6月3日17时3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在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广西?崇左))进行。地块挂牌时间为:
TG202505号地块: 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6月5日9时30分;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缴纳保证金时,要备注“天等县 TG202505地块保证金”。(二)申请人转出竞买保证金时,账户必须为申请人的账户。(三)本次出让面积以出让成交后实际放线为准,出让价款按成交单价多还少补。(四)凡在网上交易系统上以竞买人的CA数字证书和密码登录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其CA数字证书进行的所有活动负法律责任。(五)因竞买人如有以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承担:1、未及时登录交易系统、未及时关注相关竞价信息、未及时出价等导致没有参加竞价活动的;2、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出价的;3、网络竞价的时间以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能及时参与竞价的。(六)由于互联网存在不稳定因素,不排除竞价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被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等风险,使用网络竞价系统的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网络竞价中断、竞价结果异常或其他异常情况的,交易各方均不承担责任。如果因竞买人操作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委托人、交易机构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竞买人一旦参与网上竞价,即表明认同和接受网络竞价的客观状态、竞价系统传导给客户端的标的图文信息、成交价等。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出让方:天等县天桃路76号,交易机构:崇左市石景林路东段崇左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联 系 人:出让方:吕女士,交易机构:卢女士
联系电话:出让方:0771-3525199,交易机构:0771-7828959
开户单位: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崇左支行
开户账号:800091773466663
九、查询网址:
http://www.landchina.com(中国土地市场网)
http://www.tiandeng.gov.cn(广西崇左市天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ggzy.jgswj.gxzf.gov.cn/czggzy/(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崇左))
天等县自然资源局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或变更公告为准。
主办单位:天等县自然资源局
承办单位:天等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5月7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天等县人民政府批准,天等县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1(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天等县自然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天等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承办。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宗地编号: | TG202505 | 宗地总面积: | 5679.59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天等县返乡 创业园区内 |
年限: | 50年 | 容积率: | ≥1.2 | 建筑系数(%): | ≥40 |
绿化率(%): | ≥20 | 建筑限高(米): | ≤24 | ||
主要土地用途: | |||||
工业用地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工业用地 | 5679.59平方米 | ||||
投资强度: | 大于624万元/公顷 | 保证金: | 169.3万元 | 估价报告 备案号: | 4504025BA0172 |
起始价: | 169.3万元 | 加价幅度: | 2万元 | ||
挂牌开始 时间: | 2025年05月27日 00时00分 | 挂牌结束时间: | 2025年06月05日 09时30分 |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交付条件及建设周期相关规定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交付条件
本期挂牌地块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路。
(二)建设周期
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三年内竣工。
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开竣工时间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三)土地闲置处置规定
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同时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也认定为闲置土地,并按上述规定处置。
五、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凡有欠缴天等县土地出让价款、存在闲置土地、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或个人,不得参加本次国有建设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活动。
竞买申请人的竞买保证金必须在2025年6月3日12时00分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以转账方式(不收取现金)汇入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单位: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崇左支行
银行帐号:800091773466663
TG202505地块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佰陆拾玖万叁仟元整(?1693000元)。
(一)挂牌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6月3日到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广西?崇左))获取挂牌出让文件,获取出让文件方式:
(1)意向竞买人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广西?崇左)(http://ggzy.jgswj.gxzf.gov.cn/czggzy/)进行用户注册。
(2)意向竞买人通过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字证书(CA)交叉互认平台(http://ggzy.jgswj.gxzf.gov.cn/gxggzy/CAhrpt/CAlogin.html)了解数字证书(CA)办理流程,办理CA数字证书。
(3)意向竞买人持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系统完善业务类型注册。
(4)意向竞买人持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系统进行报名。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6月3日到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广西?崇左))提交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提交原件,格式按照出让文件中范本);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6)申请人提交的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原件);
(7)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提交原件,格式按照出让文件中范本);
(2)申请人有效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人提交的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原件);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提交原件,格式按照出让文件中范本);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6)申请人提交的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原件);
(7)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提交原件,格式按照出让文件中范本);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人提交的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原件);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表(提交原件,格式按照出让文件中范本);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提交原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6)申请人提交的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原件);
(7)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6、本期地块挂牌出让交易不接受电话、传真、邮寄或口头申请等非现场报名方式。
注:①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报名材料(包括报名材料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有效公章;如竞买人是自然人的,须在所有提交的报名材料(包括报名材料的复印件)上加按手印;②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申请人必须在新公司占50%以上的股份;③竞买保证金到账情况查询电话:0771-7828959。
(三)资格审查
我局负责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受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的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25年6月3日17时3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挂牌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我局不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由有意竞买者自行踏勘现场。
六、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1.地块挂牌起始时间:2025年5月27日00 :00时;
2.挂牌截止时间:2025年6月5日9:30时;
3.接受挂牌报价时间:挂牌期间上午9:00 时至 12:00 时和下午15:00 时至18:00时。
七、宗地的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
TG202505地块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佰陆拾玖万叁仟元整(?1693000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贰万圆(大写)(¥20000 元);
八、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挂牌人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挂牌公布,意向竞买人可在http://www.landchina.com(中国土地市场网);
http://www.tiandeng.gov.cn(广西崇左市天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ggzy.jgswj.gxzf.gov.cn/czggzy/(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崇左)平台媒介查看公告相关内容。
(二)网络竞价
1.竞买人应及时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广西?崇左),及时关注相关竞价信息。
2.网络竞价的时间以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竞买人一旦参与网上竞价,即表明认同和接受网络竞价的客观状态、竞价系统传导给客户端的标的图文信息、成交价等。
3.参加网络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4.在网络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价或无人加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三)挂牌截止
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意向竞买人及时持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系统进行报名。TG202505地块挂牌截止时间:2025年6月5日9:30时;
(四)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出让结果公布
我局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
九、报价规则
(一)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挂牌单位发布的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以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方式报价,《挂牌竞买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五)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确认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十、成交地价款、其他税费(金)的缴交及签订出让合同
1、以上土地的成交价款包含土地出让金,不含契税及其他办证费用。竞得人除缴纳成交价款外,还须另缴纳契税、交易服务费及其他办证费用。
2、本期挂牌宗地成交后,竞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土地出让价款。
3、土地的成交价款包含土地出让金。
4、竞得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及土地登记手续涉及的相关税费须按相关规定自行向有关部门报缴。
十一、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人可以到现场踏勘挂牌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我局可以根据挂牌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三)本次挂牌为有底价挂牌。
(四)竞买报价单一经提交,不可撤回。
(五)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与挂牌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挂牌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我中心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八)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挂牌人可以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九)挂牌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
(十)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挂牌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一)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局重新组织出让。
(十二)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搞商品房开发的,必须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招拍挂出让。
(十三)其他事项。
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缴付
竞得人除全额付清成交价款及相关税费外,还须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天等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土地交易服务费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总成交地价款及《土地交易服务费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计算。
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443号),天等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按如下标准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
收费项目 | 计费 单位 | 收费 标准 | 收费对象 |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 元 | 3% | 1、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的由受让方单方承担。 2、未成交的,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 |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 元 | 2% | |
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部分 | 元 | 1% | |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 | 元 | 0.5% | |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以下部分 | 元 | 0.3% | |
成交价1亿元以上部分 | 元 | 0.1% |
土地交易服务费汇入以下账户:
户名:天等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等县支行
账号:20345213100100000205481
十二、我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办理,对本期挂牌出让公告和挂牌文件做出的修改与补充,与原挂牌出让公告和原挂牌出让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原挂牌出让公告和原挂牌文件不一致的,以日期在后者为准。
主办单位:天等县自然资源局
承办单位:天等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5月7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申请书
天等县自然资源局:
我方已对地块进行了实地踏勘验明界址点,已充分了解地块周边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附着物情况的现状。我方完全接受和愿意遵守你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并对该地块的现状以及出让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均无异议,自愿在该地块现状的基础上参加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
经认真审阅贵单位天等县2025年第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编号为地块后,我方郑重承诺:
一、我方愿意在规定期限内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存入指定账户,并承诺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
二、我方所提供的文件(包括复印件)的全部内容不含任何虚假成分。
三、如能竞得地块:
1.我方保证按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履约协议等法律文件,并严格履行各项义务。如我方拒签上述文本之一或不能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的,我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同意贵局不予退回我方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
2.我方将严格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缴付土地出让价款,按时开、竣工。地块范围内附着物的拆除处理、地块范围内和周边地上地下管线的接入迁移及用地周边规划道路的建设等问题,不作为我方不按时缴付土地出让价款的理由。
3.地块成交后,如果我方拟注册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我方承诺按以下出资构成注册新公司,且在新公司中占的股份在51%以上(含51%),并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注册成立新公司。
四、一旦违反前述要求和承诺,我方提交的竞买保证金将按出让文件的规定处理,并由我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申 请 人: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地 址:
电 话:
申 请 日期: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 受托人 | |||
姓名 | 姓名 | |||
性别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出生日期 | |||
工作 单位 | 工作 单位 | |||
职务 | 职务 | |||
证件 号码 | 身份证(√) 护照() | 证件 号码 | 身份证( √) 护照() | |
本人授权代表本人参加年月日—年月日在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编号为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代表本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 受托人在该地块挂牌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本,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 年月日 | ||||
备注 | 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注:委托人为自然人(个人)的须签名并加按手印。
竞买保证金承诺书
天等县自然资源局:
我方已将地块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万元通过我方在设立的账户转入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保证金账户。我方承诺已支付的地块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贷、转贷和募集资金。
承诺人:
年月日
成交确认书
在年月日至年月日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编号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该地块面积平方米(地块面积如有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大写)(¥ 元),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元)。其中,出让金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大写)(¥ 元),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元)。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出让金。应当于 年月日之前,持本《成交确认书》到天等县天桃路76号与天等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肆 份,挂牌人执贰份,竞得人执 贰份。
特此确认。
挂牌人:天等县自然资源局
竞得人:
2025年月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
受 让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的%,即不超过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5.。
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二);
(三)。
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二年月日
附件1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北
比例尺:1:
附件2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
高程起算基点 |
h=m |
h=m |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3
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