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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新城中部D-3区场地招租信息公告

深圳市 竞争性谈判 2025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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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JC002508567项目名称海洋新城中部D-3区场地
起始日期2025年09月22日 09时00分00秒结束日期2025年10月10日 18时00分00秒

资产信息

资产现状未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大空港规划区西北部
面积/数量173908.00平方米权属情况有权属说明
资产性质其他类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招租信息

出租期4年响应有效期365个自然日
免租期租金是否含税
签订合同期限《成交通知书》出具后15个工作日招租底价6.5元/平方米/月
租金的递增第2年起租金每年递增5%租金支付方式季付
资产用途限定其他(仅限用于建设运营工程预制、建材及施工配套基地 )
履约条件1.除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外,承租方不得擅自将场地部分或全部给第三人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场地建(构)筑物使用功能或场地使用功能。

2.合同签订:承租方应在深圳联交所出具《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场地使用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含补充协议)。若因承租方原因未能按期签约或拒绝签约,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没收其向深圳联交所缴纳的招租保证金,并重新招租该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费用缴纳:承租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保证金等各项费用,确保支付及时、准确,避免逾期产生的违约风险。

4.履约保证金:按时交纳租金(场地使用及管理费)、履约担保金额等相关费用,履约担保金额按第一年首月场地使用及管理费的4倍计算(金额以最终成交金额为准)。履约担保的形式为通过银行转账缴纳保证金或银行见索即付保函。如承租方未按要求及时支付场地使用及管理费、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出租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5.场地使用单位需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其他补充说明免租期限:免租期上限为四个月。免租期包含在场地使用期限内,分别为第一个计费年度的第一个月,第二个计费年度的第一个月,第三个计费年度的第一个月,第四个计费年度的第一个月。意向场地使用单位申请免租期,需在报名时同步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申请则视为放弃免租期。

交易方式

公告期满,有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综合评审
公告期满,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综合评审,意向方综合评审的资信标、技术标和商务标评标得分率分别达60%(含)以上,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成交。
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报名者不变更招租条件,每次延长信息公告期限 10 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1 周期。

报名须知

报名方式同时支持线上和线下报名
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1.意向场地使用单位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资本认缴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提供工商相关证明材料)

3.意向场地使用单位需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经营、信誉优良,如发现意向场地使用单位存在违反诚实经营不良记录的,出租方有拒绝其竞价的权利。(提供承诺函)

4.意向场地使用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查询严重失信、经营异常、司法判决三个类别无记录。(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报告)

5.意向场地使用单位需提供至少1个符合本场地用途的在建设/运营项目,并配合出租方及交易机构对其资质和建设运营项目进行审查。(提供项目合同或协议关键页)

6.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企业(以下材料须加盖公章):

1.意向承租方登记表(向联交所领取);

2.意向承租委托协议(向联交所领取);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报告完整版;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意向场地使用单位需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经营、信誉优良,如发现意向场地使用单位存在违反诚实经营不良记录的,出租方有拒绝其竞价的权利(提供承诺函);

8.信用中国网查询单(https://***/)。

9.免租期申请;

10.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11.意向场地使用单位需提供至少1个符合本场地用途的在建设/运营项目(提供项目合同或协议关键页);

12.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8时00分00秒

交易保证金

金额3,400,000元
收款信息请有意向的潜在承租方登录阳光租赁平台,根据平台操作指引选择有意向的招租项目进行报名和缴纳招租保证金(阳光租赁平台地址:https://***/ggzy/center/ colspan="3">2025年10月10日 21时30分00秒

交易机构信息

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楼
联系人王小姐;陈先生联系方式0755-83690522;0755-83690822

出租方信息

名称深圳市特区建发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其他

特殊事项说明1.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招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本次公开招租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交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委托协议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的;

(2)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截止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或者作出撤回承租申请实质行为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意向承租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意向承租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综合评审、竞争性谈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的;

(5)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

(6)采用综合评审方式交易时,意向承租方的报价低于挂牌底价,或未按招租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意向承租方不按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的;

(7)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场地使用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的;

(8)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和/或向出租方缴交租赁履约保证金;

(9)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招租公告及相关交易文件要求情形的。

2.承租方在报名前,应充分知悉物业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产权信息、建造标准、当前租赁状况、装修情况等,并全面了解物业招租的其他信息,熟悉物业《场地使用管理合同》条款。

3.承租方按照《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约定,应于场地建设前将设计文件书面正式报出租方,在出租方审定的场地范围内从事场地《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约定的场地用途。

4.项目按现状出租。场地现状为已完成陆域形成工程。

5.承租方自行负责场地内的给排水、通电、道路、通信等(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接驳设施、场地内的道路、排水设施、通信网络等)以及场地外必要的道路、绿化带、市政设施。水电设施等以现状移交,承租方不得以水电设施不齐全、未能满足其使用等为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

6.承租方不得擅自在场地范围内从事与场地约定用途无关的事项。若承租方从事其他事项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7.除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外,场地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场地部分或全部给第三人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场地建(构)筑物使用功能或场地使用功能。

8.《场地使用管理合同》期限为4年。场地延期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9.场地权属性质为海域使用权证书。

10.如因项目资产权属变更,出租方与场地使用单位另行协商相关事宜。

11.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物业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信息的全部内容以及当地的政策,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视为已对物业查验、知悉并且了解物业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

12.承租方逾期支付场地使用及管理费、迟延缴付或未按《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约定补足履约保证金超过90日的,未在出租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场地使用管理合同》。承租方应在合同解除前将《场地使用管理合同》项下场地及临建交还出租方,支付实际交还场地前的场地占用费,并按《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承租方如需解除《场地使用管理合同》,应提前30日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经出租方同意,于合同解除前将《场地使用管理合同》项下场地及临建交还出租方,结清场地使用及管理费及其它应缴费用,并向出租方支付合同首月场地使用及管理费的2倍作为违约金。如果承租方未在合同解除前向出租方交还场地,还应按《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第八条约定向出租方支付《场地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至实际完成清场期内的场地占用费。

14.根据海洋新兴产业基地项目特点及现场条件,承租方在签订《场地使用管理合同》时已充分考虑并评估可能影响场地使用的重要风险因素,了解和接受相关风险并同意自行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因下列因素导致全部或部分场地无法继续使用,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不缴纳已产生的场地使用及管理费,并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赔偿、补偿以及提出任何形式的费用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已经为场地运营进行的开发建设和前期投入,设备、材料及人力的投入,场地提前收回导致的生产营业损失,商户的安置和索赔等。已考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政策调整或政府部门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收回场地;

(2)因土地的征用、征收、拆迁、收储、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需收回场地;

(3)海洋新兴产业基地规划调整、项目建设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道路、生态修复、管廊及房建等建设)、海域使用证等产权变更、其他土地开发事项等;

(4)因政府对项目管理权限作出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5)场地内不具备给排水、通电、通信的条件,以及水电设施不齐全、道路未完善、场地已有临建限制部分使用功能等,需由承租方自行解决相关事项。

因前述(1)-(4)导致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出租方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场地,给予承租方2个月的清场期,承租方应于收到出租方通知后2个月内(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期限早于合同约定期限的则以其要求为准),将场地及临建交还出租方。清场期内承租方无需支付场地使用及管理费。清场期届满后,如承租方完成场地移交,则需按照《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第八条约定向出租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同时出租方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强制清场。因第(5)项相关事项未解决导致场地无法投入使用的,承租方除需缴纳场地使用/占用费外。

15.《场地使用管理合同》提前终止或期限届满,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退场的,应按以下约定支付场地占用费(按实际占用场地总天数对应标准计算):

(1)场地占用时间60日(含)以内的,按照《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约定的退场前1个月场地使用和管理费标准的2倍支付场地占用费;

(2)场地占用时间超过60日的,按照《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约定的退场前1个月场地使用和管理费标准的4倍支付场地占用费。

16.其他条款按《场地使用管理合同》要求执行(附合同书),可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查看《场地使用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出租方有权在签订《场地使用管理合同》之前对不影响《场地使用管理合同》实质性条款作适当的调整。

17.场地使用及管理费支付方式:付款周期为3个月。每个付款周期前10日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3个月场地使用及管理费(如遇节假日顺延)。

18.现场踏勘联系人:陆先生,联系方式:23221715。
监督电话0755-8369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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