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课程实验班合作办学机构服务采购8550000元(本预算预计学生人数为300人,收费标准为5万元/生/年,总预算1500万元。根据上级规定提取5%作为管理费,提取5%后按收入分成比例60%计算,即15000000*95%*60%=8550000元)
(1)项目建设:能够协助学校获得 IEP和A-LEVEL等多个项目英国CGS教育集团的授权或资质,协调项目官方及考点相关事务,与国外大学、IELTS(雅思考试主办方)、ETS(托福考试主办方)以及剑桥考试局(A-LEVEL考试主办方)建立联系,并协调处理该项目在境外的相关事务。
付款人:长沙市周南中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1. 结算周期与支付频次
本合同按学期据实结算,一个完整学年度分为秋季、春季两个学期;每学期分 2 次进度支付,一学年合计 4 次支付。每次支付前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提交等额、合规增值税发票,甲方完成发票核验、当期结算数据审核后启动国库集中支付流程。
2.学费收入结算分配规则
(1)本条款所称学费收入:仅指甲方收取的本国际课程实验班学生 25000 元/人的学期标准学费,不含住宿费、教材费、考试费、游学服务费、签证服务费、第三方增值服务等其他杂费,其他杂费分配、收取规则另行约定。
(2)每学期学费收入分配前置计提:从当期全部学费总收入中统一计提5%教学质量保障专项资金,乙方无权直接收取、支配该5%专项资金。
(3)计提5%教学质量保障金后的剩余学费收入(即学费总收入×95%),甲乙双方按甲方40%、乙方60%比例分配。
(4)当期乙方单学期应结算收入计算公式(含税):
乙方当期应结算款 = 25000元/人 × 当期实际在册缴费学生人数 × 95% × 60%-当期全部应扣款项
3. 应扣款项明确范围
本条所称 “其他应扣款项” 包含但不限于:
(1)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金、扣款;
(2)学生中途退学、转学、退费对应的已结算分成回溯金额;
(3)乙方逾期开票、虚假宣传、外教资质不合格、教学违约等产生的罚款、赔偿金;
(4)乙方应承担但由甲方先行垫付的各类费用。
4. 退费回溯结算规则
若结算完成、甲方已支付对应分成后,发生学生退费、退学情形,甲方有权在下一期应付乙方款项中,全额扣回该学生对应已结算的乙方分成金额;如当期无应付账款,乙方须在甲方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对应款项退还至甲方对公账户。
5.发票约定:供应商应在每笔款项支付前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等额有效发票。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平和堂支行(湖南富岳出国留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609362920801) 3.预付款保函: 否
验收期限:本年度最后一次支付期为验收日期、一年一次。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8-20 —— 2027-08-01
五、服务地点长沙市周南中学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总服务年限:六年(即2023年12月1日至2029年8月1日止),合同一年一签。
项目收费情况:
学费:2.5万元人民币/学期(按照发改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如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进行收取);升学/签证费用、食宿费、外国原版教材费用等另计。
学费按学期收取,全部缴入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提供相关方案及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履约验收标准:
1.教学质量验收
每学期末,甲方组织对乙方的英语教学质量和A-level课程支持情况进行多种方式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测验与考试,采用纸笔测试或在线测试;
(2)课堂表现观察,通过日常课堂参与情况来评价学生;
(3)作业与项目,考察学生知识掌握情况,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4)口头汇报或演讲,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
以上评估结果通过率达到50%视为合格。
2.升学指导验收
乙方需确保国际部学生的海外升学率不低于50%(以实际升学人数计算),并定期向甲方提交升学指导报告。
3.班级管理验收
甲方每学期对乙方的班级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学生管理、家校沟通、学风建设等。评估结果通过率不得低于50%。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提出修改意见。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享有本协议规定的所有合法权利。
5.负责为项目提供中方办学资质,确保项目办学的合法性。
6.作为学校主体,负责项目整体运营,负责学生日常管理。
7.协调项目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关系,妥善处理本项目在当地的相关事务。
8.指派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甲乙双方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
9.协助乙方进行招生宣传工作,并将集团内部学校渠道向本项目开放。
10.为项目提供中方课程。
11.为本项目的学生提供学生食宿及相关设施,按标准向学生收费,并负责食宿管理。
12.负责承担项目所需教学、办公场地及维修,水电,负责实验室、微机房设施设备及中文图书采购及维护,负责中方课程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的工资、课酬、五险一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教育品牌管理等。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享有本协议规定的所有合法权利。
5.负责为项目提供IEP、AST和A-level 学校办学资质,确保项目办学的合法性;
6.负责国际课程实验班IEP、AST、A-level三个项目日常运营,招聘办公室、学生处、教师处、助教部、升学部等教职员工,并以乙方名义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7.协调项目与国外大学的对接,妥善处理项目在境外的相关事务。
8.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姓名:李芙蓉,联系方式:18274855315)与甲方联系,负责甲乙双方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
9.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制定本项目具体招生方案并开展各种招生活动,通过多种招生渠道进行招生,与甲方共同控制招生质量。
10.负责中方课程以外的全部教学管理工作。
11.承担由乙方组织的境外游学活动的安全责任;对其组织的出国游学的学生人身安全负责,应为学生出国游学活动购买责任保险或其他保险;承担其组织的境外游学时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
12.按照分配标准提供正式发票。
13.负责承担宣传推广、招生等活动,负责教学资料,教师办公和外方课程教学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承担日常办公及教育教学活动经费。承担外教、外方课程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的工资、课酬、五险一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等。
14.负责所派教师团队的师德师风的监管责任并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若乙方派驻的教师、外教出现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师德师风、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人员,乙方不得拒绝。
15.乙方有义务监督外籍教师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在教学场所和其他公开场合,以任何形式宣传宗教、发展教徒,不得以调查或其他形式进行有煽动内容或危害我国安全内容的活动。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若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未达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扣减合同款项10%-30%,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扣减标准如下:
验收通过率(a) | 扣除比例 |
0%≤a<10% | 10% |
10%≤a<20% | 8% |
20%≤a<30% | 6% |
30%≤a<40% | 4% |
40%≤a<50% | 2% |
(1)词义解释:验收通过率(a)是指第六条第六款履约验收标准中明确的教学质量验收通过率、海外升学验收通过率、班级管理验收通过率。
(2)教学质量验收通过率、班级管理验收通过率未达到50%及以上标准,供应商有权以本年级验收学年所涉及合同金额总额为基数,按照相应比例扣减相应款项;
(3)海外升学验收通过率未达到50%及以上标准,采购人有权以该届年级高中三年所涉及合同金额总额为基数,按照相应比例扣减相应款项;
(4)上述违约金甲方有权自应付款项中扣除。
4.乙方三项验收均连续两次通过率低于 50%,经甲方书面催告整改期满仍无法达标,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教学质量失控、学生权益受损、学校办学资质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可终止合同法定情形:
(1)甲方有权先行书面中止合同履行,暂停全部款项支付,给予乙方一个学期的整改期;
(2)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同标准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5.下述任一情形均属于乙方严重违约,合同继续履行将导致办学违规、国有资金流失、学生群体性维权、外事安全风险、校园安全事故,直接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甲方无需先行整改催告,可直接书面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履行;乙方收到中止通知 10 日内未消除违约情形、恢复合规履约能力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同步追究乙方违约金与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1)乙方自身留学服务资质过期、超范围经营、隐瞒行政处罚记录;拒不配合甲方完成教育主管部门中外合作办学审批、备案、年检;IEP/A-LEVEL考点境外授权失效、被撤销,逾期 15 日无法修复;
(2)乙方大量聘用无来华工作许可、无教学资质外教;外教在校传播宗教、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歪曲历史言论,乙方拒不更换、拒不整改;
(3)乙方私自向学生、家长收取学费等任何违规费用;
(4)乙方发布未经甲方审核的虚假宣传(保录取、保签证、虚构升学率),引发大批量家长投诉、退费;因乙方升学指导重大过错导致整届学生大面积拒签、错失入学机会,无法实现办学服务根本目的;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全部 / 核心运营教学服务转包、分包第三方;合同终止后拒不移交教学档案、考点账号、境外授权文件,拒绝完成在读学生课程、升学服务;
(6)乙方组织境外游学未足额投保、未报备安全预案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批量泄露学生隐私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引发监管处罚与群体性维权。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