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中心A区办公501室房屋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金融服务中心A区办公501室房屋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6BFFCJ50213 | ||||||||
委托方 | 合肥滨湖科学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680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10月14日9:00始至2026年11月2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11月3日9:00至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6年11月3日17: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金融服务中心A区办公501室房屋 | 第五层 | 钢混 | 1923.25 | 1 | 73.8528 | 7.3 | |||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与玉龙路交口.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大证未分割)。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其他情况: (1)房屋内装修物、设备、设施及物品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2)标的房屋内不得增设夹层。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办公。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 2.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3.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前3个月租金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参与。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该房屋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特别说明: (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须明确租赁用途(不得违背项目公告要求),并在合同中具体注明。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用途。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2)承租人需与项目所属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并服从现场管理。经管期间产生的物业费、水、电等费用与项目所属物业公司另行结算。 (3)承租人严禁破坏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外立面等;如经营业态涉及二次消防验收,承租人须自行办理消防及住建部门的备案及审核,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 (4)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标的承租过程中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中名称如与承租人名称不一致,则《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须与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一致,否则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原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链接])“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链接]),自然人可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链接]),选择“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方式。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数智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进入项目”,阅读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链接]),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0551-65188860、15955163182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5、6622308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部分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合肥滨湖科学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间数:;建筑面积:;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2026年月日至 年 月 日,计 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年租金为人民币:(¥),递增情况:。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
户名:合肥滨湖科学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54870188000001477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元人民币,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20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5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一个月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5%。如甲方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首年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5%。租赁期内,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减少租赁面积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租面积剩余租期总租金的5%。如乙方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需补缴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元/天租金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合同期内,乙方欠缴租金或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停电和停水等措施;拖欠水电费、空调采暖费等相关费用超过7日的,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仍保留对上述所欠款项的追索权。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租赁用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3、乙方需在开业前提供与合同约定品牌及乙方经营商品商标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
4、乙方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租赁房屋中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中名称如与乙方名称不一致,则《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须与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名称一致,否则视为转租分租。
5、因乙方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等款项,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扣除,乙方应于10日内补足被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退还(不计息)条件如下:
1)合同期满且双方交接完毕;
2)合同提前终止的,双方协商一致且交接完毕;
3)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争议解决完毕。
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行房屋装修、基础设施设备改造升级的或者违反甲方关于规范装修的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7、租期内如果发生乙方经营违反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及甲方关于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在相关部门或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8、甲乙双方就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滨湖新区玉龙路金融办公区D座1F。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
甲方双方就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甲方的送达地址需变更时应该履行其通知义务,通过书面送达或在店面张贴通知或者发送短信到预留的手机号码的方式向乙方进行通知。乙方的送达地址需变更时应该履行其通知义务,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甲方进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甲乙双方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甲乙双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9、租赁期限届满前,因承租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承租方不享有合同约定的免租权益,承租方应补缴免租期相应的租金。
10、租赁合同终止后,如该租赁房屋地址为乙方或其名义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注册营业执照的,乙方须于30日内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等办理迁出或注销。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或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包河区。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相关部门备案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或代理人: 法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滨湖新区玉龙路金融办公区D座1F 地址:
联系电话:0551-65188860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廉 洁 协 议
甲方: 合肥滨湖科学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加强甲乙双各方在业务开展中的廉洁自律,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双方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物资采购等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二)双方应对本方人员经常性开展廉洁教育,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四风”要求,严格执行合同文件,并按合同办事,增强廉洁从业意识。
(三)双方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四)双方应相互监督,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或变相收受乙方的任何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礼金、礼物、消费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预付卡、电子红包等)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甲方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亦不得主动向乙方索取或收受上述利益。
(二)甲方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要求乙方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装修、借款、担保,或为其亲属就业、出国、经商等提供便利。
(三)甲方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合同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参加乙方组织的庆典、考察、探亲等活动。
(四)甲方人员不得在乙方兼职、投资、参股或变相获取报酬。
(五)甲方人员如违反本单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内部行政及经济处罚。对于乙方举报的甲方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条 乙方责任
(一)乙方及其关联方(包括董事、管理人员、职员、雇员、代理及其他代表)不得向甲方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主动或被动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任何财物、便利或利益。
(二)乙方不得与甲方人员私下就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追究等进行不正当交涉,不得以回扣、酬金、奖励等名义变相行贿。
(三)乙方不得与关联企业同时参与甲方同一招标项目(非联合体投标),不得隐瞒甲方人员及其亲属在乙方投资入股的情况,应及时函告甲方。
(四)乙方应如实、完整记录所有收款及付款,并授权甲方及代表在合作期内及终止后一年内查阅相关财务账册,以检查履约情况。
(五)乙方发现甲方人员有索贿或受贿行为的,应及时举报。甲方接受实名或匿名举报,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为便于甲方、司法机构的后续调查,甲方鼓励乙方在举报时留取必要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物证、书证、影像、录音或聊天记录、往来邮件等,上述资料应在举报时向甲方提供。
(六)乙方须按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纪委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行为的,依据有关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联系部门: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纪委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0551-63355502。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及其关联方、工作人员遭受任何民事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合同总额10%或行贿金额5倍(以高者为准)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并将乙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五)乙方实施商业贿赂或谋取不当利益的,除赔偿损失外,应按上述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
(六)乙方法定代表人对乙方及关联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廉洁自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七)甲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的,乙方有权向甲方举报,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或刁难。
第五条 其他
(一)本协议作为各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各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二)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廉洁监督联系人 廉洁监督联系人
签字: 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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