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600002N项目名称:贵阳康养职业大学一体化综合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品目编号:P520100202600002N001品目名称:贵阳康养职业大学一体化综合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河北厚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丰南区柳树圈镇柳北村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本品目 是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事实依据:①本项目采购预算为大写贰佰壹拾万元整(¥小写 2100000.00 元)。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第七条规定,本项目是超过200万的服务采购项目,可不专门面对中小微企业采购,可给予中小微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②本次贵阳康养职业大学一体化综合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复杂且庞大,其中涉及大量需要大型企业才能满足的技术要求,仅有大型企业才能充分供应的的情形,因此本项目不符合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适用条件。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中包含大量功能开发定制服务,且第二节商务要求明确本项目建设期仅 60 日历天,中小微企业受限于人力、物力资源,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开发任务并保证项目质量。③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知识产权、企业要求、系统安全、项目团队人员能力等要求过高,很多大型企业都不能完全满足,中小企业基本难以满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及最后边的备注具有明显指向性,指向特定厂家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其他供应商。事实依据:①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最后要求:注:中标供应商需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 1 个工作日内到校逐条演示;如果虚假响应,采购人有权在不承担任何法律和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无条件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虚假应标的法律责任。但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里面共计有约30条功能开发定制服务及软件开发,且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核心是提供定制化开发服务,试问如何能在中标后 1 个工作日内到校逐条演示全部参数,应该依法删除。②采购参数中融合门户要求“本次基于指针平台微服务架构的智慧校园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这种说法完全指向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指向明确,排斥其他供应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客观分企业要求不符合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事实依据: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客观分企业要求:为保证软件的兼容互通,软件产品同时满足采购需求中所列的功能,并提供以下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且著作权人均为同一人的得 10 分,提供不全该项不得分;本次采购内容涵盖教务系统、OA系统、图书馆管理系统及数字资源包、融合门户四个产品及云部署服务,却要求同时提供为同一人的10个软著,已知市场上同时拥有所列10个软著且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厂商仅有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包括大型企业皆不能同时满足平台及图书馆资源相关软著。因此,提供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且著作权人均为同一人完全排斥了仅具备某项优质产品的供应商,指向特定供应商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质疑事项4:本项目评分办法中 “拟投入专业人员需持有 UI 设计师、数据库工程师等 7 类证书,每类证书得 2 分(最高 14 分)” 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部分证书与项目核心需求无关,属于 “不必要资格要求”,增加中小微企业投标成本;多类证书叠加要求变相抬高竞争门槛,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违背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政策导向;未明确证书与履约质量的直接关联,存在 “量身定制” 嫌疑,排除潜在中小微企业竞争,应该依法删除。事实依据:①部分证书与项目需求无直接关联:本项目核心需求为 “一体化综合管理平台建设”,聚焦教学、管理、服务数据融合与系统优化(如打破信息孤岛、提升服务效率),核心所需能力为系统开发、数据治理、平台运维等。其中 “人工智能内容生成师” 证书与平台建设核心需求(非 AI 内容生成场景)无直接关联,“PMP(项目管理)证书” 虽与项目管理相关,但项目负责人具备基础项目管理经验即可满足 60 日历天建设期需求,无需额外以证书作为评分依据;“软件评测师” 证书对应的评测工作可通过第三方机构或后期运维实现,非项目建设阶段必需人员能力,此类证书要求属于 “非履约必需条件”。多证书叠加抬高中小微企业竞争门槛: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服务类采购,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人员规模小、专业分工聚焦的特点。要求团队同时持有 7 类证书(需至少 7 名专业人员分别持证,或少数人员 “一人多证”),一方面需中小微企业额外招聘持证人员或支付证书挂靠成本(增加人力成本),另一方面 “一人多证” 人员多集中于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难以满足,变相将多数中小微企业排除在竞争之外,违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 “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的要求。未证明证书与履约质量的关联性:招标文件未说明 “持有 7 类证书” 如何直接提升平台建设质量(如未明确 UI 设计师证书与平台界面设计效果的必然关联、数据库工程师证书与数据安全的直接因果关系)。参考中国政府采购网《浅谈政府采购中 “人员要求” 的设置》案例(2024 年 6 月),若评审因素与履约质量无明确关联,且无充足材料证明其必要性,则属于 “不合理限制”。本项目证书要求未提供此类证明,存在为特定企业 “量身定制” 评分标准的嫌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本项目部分证书与履约无关,且多证书叠加指向大型企业,符合上述情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排斥中小企业的各类条款”。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却通过多类证书要求增加中小微企业投标难度,属于变相排斥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包含具体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我方已依法获取招标文件,质疑事项符合上述规定。质疑事项5:本项目评分办法中系统安全要求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ICP 备案要求适用主体错误,且与项目服务类采购属性无关,属于无依据设置评分项;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要求超出项目核心需求,对中小微企业构成不必要负担;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要求变相抬高竞争门槛,违背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政策导向;三项要求均未证明与系统安全履约质量的直接关联,存在排斥潜在中小微企业竞争的情形,应该依法删除。事实依据:①ICP 备案要求适用主体与项目属性均不匹配:《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规范的是教育类 APP 的运营备案,ICP 备案的法定责任主体是网站运营者(即本案采购人贵阳康养职业大学),而非平台建设服务提供商。本项目是 “一体化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服务”,供应商核心义务是完成平台开发、部署与交付,而非运营该平台,要求供应商提供自身 ICP 备案作为评分依据,属于主体认定错误。同时,ICP 备案是网站上线前的行政许可手续,与供应商提供建设服务的能力无任何关联,属于 “与合同履行无关” 的要求。②算法备案要求超出项目实际需求:本项目核心功能是校园教学、管理、服务数据的整合与流转,属于常规信息化管理平台,未涉及需要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复杂算法(如推荐算法、生成式 AI 算法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的适用场景是具备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或涉及个人权益的复杂算法应用,要求中小微企业供应商额外取得该备案,既无实际需求支撑,又增加了供应商的合规成本与时间成本,属于 “非履约必需条件”。③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抬高中小微企业门槛: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资源有限的特点,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如 GB/T 30146-2023 标准)的建立、运行及认证流程需投入大量人力、财力,且认证周期较长,超出多数中小微企业的承受范围。本项目作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将该认证作为硬性评分项,实质是通过资质要求筛选掉大量潜在中小微企业供应商,违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初衷。④三项要求均与履约质量无直接关联:招标文件未说明 ICP 备案、算法备案、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如何直接提升一体化综合管理平台的安全性能。例如,平台数据安全可通过数据加密技术、权限管理机制等技术手段实现,业务连续性可通过备份方案、应急响应预案等具体措施保障,而非依赖供应商的备案文件或认证证书。此类要求未提供与履约质量相关的有效证明,存在为特定企业 “量身定制” 评分标准的嫌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本项目三项评分要求或与合同履行无关,或超出实际需求,符合上述情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排斥中小企业的各类条款”;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向中小企业收取不合理的保证金,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交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本项目通过备案、认证等要求增加中小微企业投标成本与门槛,属于变相排斥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三项要求均未体现与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的直接关联,违反评审因素设置的核心原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对文件中损害自身权益的内容提出质疑,质疑需包含具体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方已依法获取招标文件,质疑事项符合上述规定。
请求:本次采购文件完全指向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完全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对质疑事项1:依法修改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质疑事项2:删除该项不合理条款。对质疑事项3:删除“且著作权人均为同一人的得 10 分,提供不全该项不得分”。并且根据采购清单修改为只提供“教务、OA、图书馆、门户”相关的四个软著。对质疑事项4: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对质疑事项5:删除“系统安全”本项评分设置。若招标文件不根据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修改招标文件,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且最终中标人依旧为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我方将严格依据相关法规,向财政厅及纪委部门等部门进行控诉,以维护竞争的公平、公正性。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致:河北厚全科技有限公司贵公司2026年1月12日《质疑函》收悉。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职业院校智慧校园规范(试行)》(教育部2025年7月发布,以下简称《规范》)、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教技厅〔2019〕3号,以下简称《App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质疑事项逐项答复如下:一、质疑事项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合法性答复:1.本项目预算210万元,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一款“主管预算单位应当……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之规定,主动将项目整体预留,且已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该办法第七条“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为最低强制要求,并未禁止超过200万元项目继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采购人行使法定裁量权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之立法目的。4.本项目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该行业中小微企业普遍具备信息化平台开发、定制化服务能力,且市场上多家同类中小微企业已成功承接过同等规模、同类型的校园一体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不存在“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的情形。5.项目建设期60日历天是基于行业常规开发周期测算,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和定制化服务要求均为校园管理平台核心基础功能,未超出中小微企业技术承接范围,且通过合理的项目管理的方式可确保按期保质完成。6.本项目未涉及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基础设施限制,中小微企业通过自身技术积累或合法合作均可满足全部需求,符合“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法定条件。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仅在“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预留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等情形下,可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本项目无上述情形。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七条明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未禁止200万元以上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核心判定标准是“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而非预算金额单一指标。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正是为了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为中小微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未违反任何公平竞争原则。综上,质疑事项1不成立。二、质疑事项2:技术参数及“中标后1个工作日逐条演示”条款具有指向性答复:1.关于“指针平台”表述,采购人已发布《更正公告》(第1号),将原文修改为“基于主流微服务架构”,并删除可能引发歧义的任何厂商特征描述。2.“1个工作日逐条演示”条款系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七条“风险控制”要求设置,旨在核验投标承诺真实性,并非要求完成全部定制开发。该条款对所有投标人平等适用,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不合理条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需满足“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情形,本项目相关条款无上述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但不得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项目演示要求是为了保障项目质量,架构描述是对技术方案的合理明确,均属于采购项目特殊要求的合理设定,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综上,质疑事项2已部分更正,其余诉求不予采纳。三、质疑事项3:10项软件著作权“同一著作权人”得10分涉嫌排他答复:1.本项目核心是“一体化综合管理平台”,需实现教务管理系统、OA办公系统、图书馆管理系统及数字资源包、融合门户四大模块的深度兼容互通确保,《职业院校智慧校园规范(试行)》8.3.5 所述“唯一性、一致性”得以实现。要求相关软件著作权人为同一人,是为了避免多厂商著作权导致的接口不兼容、数据不通畅等问题,保障平台一体化运行效果,与项目核心需求直接相关。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因素”可以设为评审因素之规定。2.该要求未指定任何厂商名称、商标或专利,任何供应商均可通过自主研发、并购、授权等方式满足条件,且仅为客观评分项之一(10/100分),不构成“指向特定供应商”。3.采购文件要求的10项软件著作权均与本项目核心功能直接相关,无多余或无关要求,是保障项目功能完整性和系统稳定性的必要条件。综上,质疑事项3不成立。四、质疑事项4:7类专业人员证书要求过高且与履约无关答复:1.所列证书均为国家或行业权威机构颁发,对应UI设计师、数据库工程师、人工智能内容生成师、PMP (项目管理)证书等本项目建设必需能力,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与服务质量相关”、《职业院校智慧校园规范(试行)》3.3.3 及12.4.2 对“人工智能教学设计、系统运维、效果评价”三类能力的国家/行业级认证,属于“与服务质量相关”的合理评审因素。2.证书要求未增加中小微企业不合理成本:中小微企业可通过招聘持证人员、与持证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等方式满足要求,且未强制要求“一人多证”,可由团队不同成员分别持证,符合中小微企业人员配置特点,未设置不合理门槛。3.该要求为评分项(14/100分),非资格门槛,中小企业可通过“一人多证”或联合聘用方式满足,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综上,质疑事项4不成立。五、质疑事项5:系统安全评分项(ICP备案、算法备案、业务连续性认证)与项目无关答复:1.依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教技厅〔2019〕2号)第二条、第四条,平台建成后将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须先完成ICP备案并列入教育部教育App白名单;评分项要求供应商提供App具备ICP备案,正是为提前满足这一前置条件,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2.ICP备案要求合理且主体适格:本项目平台建成后需通过互联网供师生使用,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需办理ICP备案。供应商作为平台建设方,需具备协助采购人完成备案的能力,自身具备ICP备案是证明其熟悉备案流程、具备合规运营服务能力的合理依据,并非要求供应商作为运营主体备案,主体认定无错误。3.算法备案要求符合项目需求:本项目融合门户、智能客服等模块涉及推荐算法、语义识别算法等,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相关算法需办理备案,要求供应商具备该备案,是保障平台合规运营的必要条件,未超出项目需求。4.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要求合理:一体化综合管理平台是学校教学、管理、服务的核心支撑系统,需保障7×24小时稳定运行。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是供应商具备应急保障、灾备处理能力的重要证明,且与“三年质保期”需求直接相关。中小微企业可通过建立相应管理体系、申请认证满足要求,该认证周期及成本在中小微企业承受范围内,未设置不合理门槛。5.三项要求均与系统安全履约质量直接相关:ICP备案保障平台合法运营,算法备案保障算法合规安全,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保障平台稳定运行,均是系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履约质量直接挂钩。6.三项合计仅6分,且均为非强制、非资格性要求,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综上,质疑事项5不成立。六、关于质疑请求的综合回应贵公司提出的5项质疑事项均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单位维持原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未设置任何不合理条件排斥或歧视潜在供应商。贵公司提出“若中标人仍为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向纪委控诉”之表述,属于对尚未发生结果的预设性判断。代理机构郑重提示: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既定标准独立评审,任何供应商中标与否均取决于其投标文件综合得分,而非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能够事先决定。代理机构将依法履行组织采购、结果公告及配合监管职责,确保程序公开、公平、公正。七、权利告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参与!此复。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职业院校智慧校园规范(试行)》(教育部2025年7月发布,以下简称《规范》)、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教技厅〔2019〕3号,以下简称《App备案办法》
六、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