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芜湖经开区新胜路南侧明渠 | |||||||
项目编号 | WH071SZ25SG0392 (任务书编号:FS34027220250131号) | |||||||
标段名称 | 芜湖经开区新胜路南侧明渠 | |||||||
标段编号 | WH071SZ25SG039201 | |||||||
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 | ||||||
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路99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张工0553-5848996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芜湖宜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3座3层302A室 | |||||||
联系人及电话 | 檀俊芳、胡琴19955350938、15755381099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2025年07月22日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恒升建设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 |||||||
投标报价(元) | 3600924.51 | |||||||
项目负责人 | 童飞阳 | |||||||
证书编号:皖234232312073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工期(天) | 210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巢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 |||||||
投标报价(元) | 3718455.74 | |||||||
项目负责人 | 和锦克 | |||||||
证书编号:皖234181895457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工期(天) | 210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嘉玟建设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 |||||||
投标报价(元) | 3718490.75 | |||||||
项目负责人 | 杨钊 | |||||||
证书编号:皖234131457568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工期(天) | 210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无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入围单位:安徽鸿之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福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铭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嘉玟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恒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征腾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中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恒升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品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宸远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巢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创城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中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明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3)被异议人名称;(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6)提起异议的日期。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