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 “(1)资质条件: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条件: ①设计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市政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联合体投标时为设计方具备)。 ②勘察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丙级(或以上)资质及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丙级(或以上)资质。(联合体投标时为勘察方具备)。” 现修正为 “(1)资质条件: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条件: ①设计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有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同时具有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与公共交通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以上资质。 ②勘察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丙级(或以上)资质及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丙级(或以上)资质。(联合体投标时为勘察方具备)。” 二、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格条件、 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条件: ①设计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市政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联合体投标时为设计方具备)。 ②勘察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丙级(或以上)资质及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丙级(或以上)资质。(联合体投标时为勘察方具备)。” 现修正为 “(1)资质条件: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条件: ①设计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有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同时具有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与公共交通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以上资质。 ②勘察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丙级(或以上)资质及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丙级(或以上)资质。(联合体投标时为勘察方具备)。” 三、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中删除 “在开标现场 ,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四、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确定中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现修正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在确定有效投标人后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确定,如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注: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如原招标文件与本文有不符之处,以本文为准。招标文件未变更部分,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