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嵊州市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嵊州市人民法院公文集约送达项目
标的名称:嵊州市人民法院公文集约送达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990000
单位:年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公文集约送达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1990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本项目服务内容为法律文书话务送达和直接送达(市内)服务,法律文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根据国家邮政局文件(国邮发【2015】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3号)要求: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根据以上两项规定,本项目只能由邮政机构承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嵊州市分公司是嵊州市范围内唯一能够提供EMS服务的邮政机构,本项目的直接送达服务要求为嵊州市市内范围,只能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嵊州市分公司承接该项服务。
综上,为保证项目保密性等相关要求,嵊州市人民法院公文集约送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相关精神之要求,故申请本项目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嵊州市分公司承接。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嵊州市分公司
地址:嵊州市剡湖街道剡城路398号
三、公示期限
2025年09月26日至2025年10月10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嵊州市人民法院
联 系 人:郑老师
联系电话:0575-83111243
传 真:/
地 址:嵊州市剡湖街道艇湖路100号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嵊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联 系 人:郑老师
监管部门电话:0575-83032507
传 真:/
地 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国资综合大楼1004室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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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约论证意见.pdf (100.2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