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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特种设备领域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服务机构招标招标公告

辽宁省 公开招标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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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特种设备领域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服务机构招标招标公告
撰写单位:辽宁北方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12-29
项目概况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特种设备领域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服务机构招标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1月20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000-81330
项目名称: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特种设备领域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服务机构招标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2130000
最高限价(元):4721
采购需求:查看
包号具体许可事项名称地区年度预估任务总数单价限价(元)全年预算(万元)备注
001充装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沈阳4514721213
营口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电梯安装(含修理)沈阳
设计单位许可:压力管道设计全省
制造单位许可:锅炉制造(含安装(散装锅炉除外)、修理、改造)全省
制造单位许可: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全省
制造单位许可: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制造单位许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全省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全省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全省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全省

注:1.年度预估总数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任务总数,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2.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每包实际发生的服务数量据实结算,但最终支付总额不超过每包的全年预算金额。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特种设备领域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服务机构招标。采购人在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核准过程中,委托成交机构对辽宁省内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单位的条件及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许可条件。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

鉴定评审:仅限实施现场鉴定评审、整改确认等,非现场评审除外。

二、商务要求

1、任务时间:按成交后所签订的合同要求期限内完成。在有效服务期内,如成交人在人员配置、作业管理、质量控制等各个方面不能满足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或没有实现响应文件中的相关承诺,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付款方式

本项目的每笔款项均以人民币方式支付,支付的所需文件如下:

(1)合同;

(2)委托通知书;

(3)已委托鉴定评审单位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4)发票。

3、为保证行政许可申请人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采购人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紧急情况,对任务作临时性调整。

4、除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外,成交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分包或挂靠本项目。如发现成交人以转包、分包或挂靠的方式谋取成交,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5、所需鉴定评审经费

本次采购仅面向各包项目的鉴定评审服务,涉及费用包括差旅费、劳务费、办公费等全部费用。所涉及费用由鉴定评审机构先行垫支,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由采购人按实际鉴定评审完成情况支付,上述全部费用包含在本项目的预算中。

三、任务部署

采购人与成交机构签订合同,通过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系统委托鉴定评审任务。

四、鉴定评审工作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1、鉴定评审依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

2、鉴定评审项目:鉴定评审项目见第一章采购公告,鉴定评审项目及依据见本章附件。

(1)投标人应结合自身鉴定评审能力,按照国家要求时限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未能满足完成时限要求者不能应标。

(2)成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任务,如成交后因成交人自身原因导致鉴定评审任务延期完成,一切后果由成交人承担。

3、任务开展依据:应当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成交签订合同后,采购人设专人负责鉴定评审管理工作,传达相关工作要求;鉴定评审机构应任命鉴定评审技术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

4、鉴定评审机构对其任用的鉴定评审人员负责,相关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5、鉴定评审机构要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鉴定评审档案的保管、处置工作。

6、鉴定评审机构由于虚假、错误鉴定评审结论而给被鉴定评审单位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鉴定评审机构不得将鉴定评审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鉴定评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成交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鉴定评审结论的处理

1、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中报告格式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鉴定评审报告应附被评审单位的评审详实记录(申请单位人员、场地、设备、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整改报告确认页、鉴定评审通知函等。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鉴定评审结论的报送。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鉴定评审机构按采购人要求报送鉴定评审报告,以满足行政许可审批需要。

六、保密要求

鉴定评审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在所承担项目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如(但不限于):承担鉴定评审工作过程中的企业信息、数据及结论等,不得对外泄露。

七、应急工作的实施

根据采购人需求,在应急鉴定评审处理情况下,鉴定评审机构应及时向采购人反馈评审结论。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在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过程中,审批机关委托有关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申请行政许可单位的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行政许可项目条件和要求的活动。

辽宁省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规范行政许 可技术评审活动,提高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辽宁省省级政府行政许可目录,由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实施的行政许可技术评 审工作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是对申请行政许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所进行的现场、远程或书面等技术性核查、评价、审查或考核活 动。

第四条省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备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服 务能力的专业技术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技术评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省局应当与被委托评审机构签订委托评审服务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费用应当列入省局年度预算,并按 照有关规定向承担评审服务的评审机构支出。评审机构及其有关 人员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评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及组织;

(二)应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经费保障;

(三)应明确其组织结构,有与开展技术评审工作相适应的 人 员 ;

(四)应有与技术评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技 术评审的流程和人员岗位职责。

第九条评审机构负责技术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总体协调, 包括现场评审的组织与实施、评审材料的审查与审核;负责在规 定的时限内,对技术评审工作中的各种记录、评审报告、整改报 告(适用时)等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管理;对使用的评审员进行监 督、评价等。

第十条评审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省局相 关管理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开展技术评审的能力。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 与技术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长。必要 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评审组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许可基本规范、评审准则 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评审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 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评审组成员在组长的领导下,按照评审机构下达的 技术评审任务,独立开展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活动,并对技术评审 结论真实性、符合性负责。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对承担行政许可委 托任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知 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省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书 面下达评审委托通知书。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在收到评审委托通知书后,对申请材料的 符合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复查,并进行信息登记。根据申请 人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和专业类别,按照专业覆盖、就近就便的 原则组建评审组,制定评审计划,评审计划需报省局备案(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应当及时将评审计划和评审时间书面告 知申请人和评审组,向申请人发送评审通知书。

第十八条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评审工作开 展前书面向评审机构提出。经核查属实的,评审机构应当重新安 排评审人员。变更评审计划需报省局备案。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评审机构应当在 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前,将现场评审通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监管人员或观察员负责对评审机构 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局反 馈,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影响技术评审工作和评审结论。

第二十条评审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依 据相关行政许可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 术评审,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 除 外 。

第二十一条评审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全面地做好评审 记录。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记录(或其他相关见证材料),并对其真实性、符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 报告和相关评审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及 时上报省局。

第二十三条省局根据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评审记录及 其相关见证材料,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和申 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评审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评审机构应按1%-3%的比例开展评审工作质量 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向申请人了解现场评审组的工作程序、工作 态度、工作能力及廉政建设情况,核对评审组评审材料是否符合 评审要求,关注申请人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评审机构行为规范:

(一)应当在省局委托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遵循行政许 可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技术评审 要 求 ;

(二)应当遵守公正性的要求,不得开展向申请人推销设备、 产品、技术资料、信息化系统、培训咨询服务等影响评审工作公 正性的活动;

(三)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技术评审工作中所获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不得将评审工作转包或再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

(五)不得参与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省局的监督检查,并于年 底前向省局报告本年度的评审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评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所有 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书 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省局每年对评审机构评审工作质量开展不少于1 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视情节分别给予 约谈、暂停委托、永久不予委托的处理。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 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三)评审中发现问题未予记录的;

(四)评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实施评审工作的;

(六)增设许可条件或者降低许可条件评审的;

(七)未按照规定报告年度评审工作总结,或者机构、人员 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省局报告的;

(八)违反本办法二十六条规定的;

(九)被认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 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评审员单位, 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局。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对评审工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评审机 构或者向省局反馈意见。评审机构或者省局应当予以调查核实, 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评审机构调查核实的,应当将调 查处理结果报告省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照 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660000
最高限价(元):4721
采购需求:查看
包号具体许可事项名称地区年度预估任务总数单价限价(元)全年预算(万元)备注
002充装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葫芦岛140472166非检验检测机构
锦州
盘锦
阜新
检验检测机构全省

注:1.年度预估总数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任务总数,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2.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每包实际发生的服务数量据实结算,但最终支付总额不超过每包的全年预算金额。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特种设备领域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服务机构招标。采购人在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核准过程中,委托成交机构对辽宁省内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单位的条件及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许可条件。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

鉴定评审:仅限实施现场鉴定评审、整改确认等,非现场评审除外。

二、商务要求

1、任务时间:按成交后所签订的合同要求期限内完成。在有效服务期内,如成交人在人员配置、作业管理、质量控制等各个方面不能满足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或没有实现响应文件中的相关承诺,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付款方式

本项目的每笔款项均以人民币方式支付,支付的所需文件如下:

(1)合同;

(2)委托通知书;

(3)已委托鉴定评审单位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4)发票。

3、为保证行政许可申请人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采购人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紧急情况,对任务作临时性调整。

4、除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外,成交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分包或挂靠本项目。如发现成交人以转包、分包或挂靠的方式谋取成交,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5、所需鉴定评审经费

本次采购仅面向各包项目的鉴定评审服务,涉及费用包括差旅费、劳务费、办公费等全部费用。所涉及费用由鉴定评审机构先行垫支,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由采购人按实际鉴定评审完成情况支付,上述全部费用包含在本项目的预算中。

三、任务部署

采购人与成交机构签订合同,通过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系统委托鉴定评审任务。

四、鉴定评审工作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1、鉴定评审依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

2、鉴定评审项目:鉴定评审项目见第一章采购公告,鉴定评审项目及依据见本章附件。

(1)投标人应结合自身鉴定评审能力,按照国家要求时限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未能满足完成时限要求者不能应标。

(2)成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任务,如成交后因成交人自身原因导致鉴定评审任务延期完成,一切后果由成交人承担。

3、任务开展依据:应当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成交签订合同后,采购人设专人负责鉴定评审管理工作,传达相关工作要求;鉴定评审机构应任命鉴定评审技术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

4、鉴定评审机构对其任用的鉴定评审人员负责,相关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5、鉴定评审机构要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鉴定评审档案的保管、处置工作。

6、鉴定评审机构由于虚假、错误鉴定评审结论而给被鉴定评审单位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鉴定评审机构不得将鉴定评审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鉴定评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成交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鉴定评审结论的处理

1、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中报告格式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鉴定评审报告应附被评审单位的评审详实记录(申请单位人员、场地、设备、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整改报告确认页、鉴定评审通知函等。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鉴定评审结论的报送。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鉴定评审机构按采购人要求报送鉴定评审报告,以满足行政许可审批需要。

六、保密要求

鉴定评审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在所承担项目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如(但不限于):承担鉴定评审工作过程中的企业信息、数据及结论等,不得对外泄露。

七、应急工作的实施

根据采购人需求,在应急鉴定评审处理情况下,鉴定评审机构应及时向采购人反馈评审结论。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在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过程中,审批机关委托有关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申请行政许可单位的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行政许可项目条件和要求的活动。

辽宁省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规范行政许 可技术评审活动,提高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辽宁省省级政府行政许可目录,由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实施的行政许可技术评 审工作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是对申请行政许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所进行的现场、远程或书面等技术性核查、评价、审查或考核活 动。

第四条省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备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服 务能力的专业技术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技术评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省局应当与被委托评审机构签订委托评审服务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费用应当列入省局年度预算,并按 照有关规定向承担评审服务的评审机构支出。评审机构及其有关 人员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评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及组织;

(二)应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经费保障;

(三)应明确其组织结构,有与开展技术评审工作相适应的 人 员 ;

(四)应有与技术评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技 术评审的流程和人员岗位职责。

第九条评审机构负责技术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总体协调, 包括现场评审的组织与实施、评审材料的审查与审核;负责在规 定的时限内,对技术评审工作中的各种记录、评审报告、整改报 告(适用时)等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管理;对使用的评审员进行监 督、评价等。

第十条评审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省局相 关管理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开展技术评审的能力。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 与技术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长。必要 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评审组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许可基本规范、评审准则 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评审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 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评审组成员在组长的领导下,按照评审机构下达的 技术评审任务,独立开展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活动,并对技术评审 结论真实性、符合性负责。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对承担行政许可委 托任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知 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省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书 面下达评审委托通知书。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在收到评审委托通知书后,对申请材料的 符合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复查,并进行信息登记。根据申请 人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和专业类别,按照专业覆盖、就近就便的 原则组建评审组,制定评审计划,评审计划需报省局备案(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应当及时将评审计划和评审时间书面告 知申请人和评审组,向申请人发送评审通知书。

第十八条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评审工作开 展前书面向评审机构提出。经核查属实的,评审机构应当重新安 排评审人员。变更评审计划需报省局备案。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评审机构应当在 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前,将现场评审通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监管人员或观察员负责对评审机构 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局反 馈,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影响技术评审工作和评审结论。

第二十条评审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依 据相关行政许可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 术评审,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 除 外 。

第二十一条评审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全面地做好评审 记录。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记录(或其他相关见证材料),并对其真实性、符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 报告和相关评审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及 时上报省局。

第二十三条省局根据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评审记录及 其相关见证材料,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和申 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评审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评审机构应按1%-3%的比例开展评审工作质量 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向申请人了解现场评审组的工作程序、工作 态度、工作能力及廉政建设情况,核对评审组评审材料是否符合 评审要求,关注申请人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评审机构行为规范:

(一)应当在省局委托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遵循行政许 可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技术评审 要 求 ;

(二)应当遵守公正性的要求,不得开展向申请人推销设备、 产品、技术资料、信息化系统、培训咨询服务等影响评审工作公 正性的活动;

(三)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技术评审工作中所获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不得将评审工作转包或再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

(五)不得参与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省局的监督检查,并于年 底前向省局报告本年度的评审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评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所有 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书 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省局每年对评审机构评审工作质量开展不少于1 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视情节分别给予 约谈、暂停委托、永久不予委托的处理。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 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三)评审中发现问题未予记录的;

(四)评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实施评审工作的;

(六)增设许可条件或者降低许可条件评审的;

(七)未按照规定报告年度评审工作总结,或者机构、人员 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省局报告的;

(八)违反本办法二十六条规定的;

(九)被认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 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评审员单位, 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局。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对评审工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评审机 构或者向省局反馈意见。评审机构或者省局应当予以调查核实, 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评审机构调查核实的,应当将调 查处理结果报告省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照 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784000
最高限价(元):4721
采购需求:查看
包号具体许可事项名称地区年度预估任务总数单价限价(元)全年预算(万元)备注
003充装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大连166472178.4
鞍山
辽阳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电梯安装(含修理)大连
营口
阜新
辽阳
铁岭
朝阳
盘锦
葫芦岛
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设计全省

注:1.年度预估总数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任务总数,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2.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每包实际发生的服务数量据实结算,但最终支付总额不超过每包的全年预算金额。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特种设备领域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服务机构招标。采购人在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核准过程中,委托成交机构对辽宁省内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单位的条件及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许可条件。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

鉴定评审:仅限实施现场鉴定评审、整改确认等,非现场评审除外。

二、商务要求

1、任务时间:按成交后所签订的合同要求期限内完成。在有效服务期内,如成交人在人员配置、作业管理、质量控制等各个方面不能满足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或没有实现响应文件中的相关承诺,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付款方式

本项目的每笔款项均以人民币方式支付,支付的所需文件如下:

(1)合同;

(2)委托通知书;

(3)已委托鉴定评审单位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4)发票。

3、为保证行政许可申请人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采购人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紧急情况,对任务作临时性调整。

4、除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外,成交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分包或挂靠本项目。如发现成交人以转包、分包或挂靠的方式谋取成交,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5、所需鉴定评审经费

本次采购仅面向各包项目的鉴定评审服务,涉及费用包括差旅费、劳务费、办公费等全部费用。所涉及费用由鉴定评审机构先行垫支,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由采购人按实际鉴定评审完成情况支付,上述全部费用包含在本项目的预算中。

三、任务部署

采购人与成交机构签订合同,通过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系统委托鉴定评审任务。

四、鉴定评审工作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1、鉴定评审依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

2、鉴定评审项目:鉴定评审项目见第一章采购公告,鉴定评审项目及依据见本章附件。

(1)投标人应结合自身鉴定评审能力,按照国家要求时限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未能满足完成时限要求者不能应标。

(2)成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任务,如成交后因成交人自身原因导致鉴定评审任务延期完成,一切后果由成交人承担。

3、任务开展依据:应当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成交签订合同后,采购人设专人负责鉴定评审管理工作,传达相关工作要求;鉴定评审机构应任命鉴定评审技术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

4、鉴定评审机构对其任用的鉴定评审人员负责,相关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5、鉴定评审机构要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鉴定评审档案的保管、处置工作。

6、鉴定评审机构由于虚假、错误鉴定评审结论而给被鉴定评审单位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鉴定评审机构不得将鉴定评审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鉴定评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成交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鉴定评审结论的处理

1、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中报告格式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鉴定评审报告应附被评审单位的评审详实记录(申请单位人员、场地、设备、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整改报告确认页、鉴定评审通知函等。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鉴定评审结论的报送。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鉴定评审机构按采购人要求报送鉴定评审报告,以满足行政许可审批需要。

六、保密要求

鉴定评审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在所承担项目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如(但不限于):承担鉴定评审工作过程中的企业信息、数据及结论等,不得对外泄露。

七、应急工作的实施

根据采购人需求,在应急鉴定评审处理情况下,鉴定评审机构应及时向采购人反馈评审结论。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在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过程中,审批机关委托有关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申请行政许可单位的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行政许可项目条件和要求的活动。

辽宁省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规范行政许 可技术评审活动,提高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辽宁省省级政府行政许可目录,由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实施的行政许可技术评 审工作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是对申请行政许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所进行的现场、远程或书面等技术性核查、评价、审查或考核活 动。

第四条省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备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服 务能力的专业技术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技术评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省局应当与被委托评审机构签订委托评审服务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费用应当列入省局年度预算,并按 照有关规定向承担评审服务的评审机构支出。评审机构及其有关 人员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评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及组织;

(二)应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经费保障;

(三)应明确其组织结构,有与开展技术评审工作相适应的 人 员 ;

(四)应有与技术评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技 术评审的流程和人员岗位职责。

第九条评审机构负责技术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总体协调, 包括现场评审的组织与实施、评审材料的审查与审核;负责在规 定的时限内,对技术评审工作中的各种记录、评审报告、整改报 告(适用时)等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管理;对使用的评审员进行监 督、评价等。

第十条评审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省局相 关管理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开展技术评审的能力。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 与技术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长。必要 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评审组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许可基本规范、评审准则 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评审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 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评审组成员在组长的领导下,按照评审机构下达的 技术评审任务,独立开展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活动,并对技术评审 结论真实性、符合性负责。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对承担行政许可委 托任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知 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省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书 面下达评审委托通知书。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在收到评审委托通知书后,对申请材料的 符合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复查,并进行信息登记。根据申请 人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和专业类别,按照专业覆盖、就近就便的 原则组建评审组,制定评审计划,评审计划需报省局备案(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应当及时将评审计划和评审时间书面告 知申请人和评审组,向申请人发送评审通知书。

第十八条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评审工作开 展前书面向评审机构提出。经核查属实的,评审机构应当重新安 排评审人员。变更评审计划需报省局备案。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评审机构应当在 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前,将现场评审通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监管人员或观察员负责对评审机构 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局反 馈,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影响技术评审工作和评审结论。

第二十条评审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依 据相关行政许可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 术评审,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 除 外 。

第二十一条评审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全面地做好评审 记录。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记录(或其他相关见证材料),并对其真实性、符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 报告和相关评审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及 时上报省局。

第二十三条省局根据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评审记录及 其相关见证材料,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和申 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评审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评审机构应按1%-3%的比例开展评审工作质量 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向申请人了解现场评审组的工作程序、工作 态度、工作能力及廉政建设情况,核对评审组评审材料是否符合 评审要求,关注申请人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评审机构行为规范:

(一)应当在省局委托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遵循行政许 可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技术评审 要 求 ;

(二)应当遵守公正性的要求,不得开展向申请人推销设备、 产品、技术资料、信息化系统、培训咨询服务等影响评审工作公 正性的活动;

(三)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技术评审工作中所获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不得将评审工作转包或再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

(五)不得参与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省局的监督检查,并于年 底前向省局报告本年度的评审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评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所有 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书 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省局每年对评审机构评审工作质量开展不少于1 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视情节分别给予 约谈、暂停委托、永久不予委托的处理。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 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三)评审中发现问题未予记录的;

(四)评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实施评审工作的;

(六)增设许可条件或者降低许可条件评审的;

(七)未按照规定报告年度评审工作总结,或者机构、人员 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省局报告的;

(八)违反本办法二十六条规定的;

(九)被认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 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评审员单位, 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局。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对评审工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评审机 构或者向省局反馈意见。评审机构或者省局应当予以调查核实, 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评审机构调查核实的,应当将调 查处理结果报告省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照 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履行期限:1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4
预算金额(元):420000
最高限价(元):4721
采购需求:查看
包号具体许可事项名称地区年度预估任务总数单价限价(元)全年预算(万元)备注
004充装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抚顺89472142
本溪
铁岭
朝阳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电梯安装(含修理)锦州
鞍山
抚顺
本溪
丹东

注:1.年度预估总数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任务总数,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2.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每包实际发生的服务数量据实结算,但最终支付总额不超过每包的全年预算金额。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特种设备领域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服务机构招标。采购人在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核准过程中,委托成交机构对辽宁省内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单位的条件及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许可条件。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

鉴定评审:仅限实施现场鉴定评审、整改确认等,非现场评审除外。

二、商务要求

1、任务时间:按成交后所签订的合同要求期限内完成。在有效服务期内,如成交人在人员配置、作业管理、质量控制等各个方面不能满足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或没有实现响应文件中的相关承诺,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付款方式

本项目的每笔款项均以人民币方式支付,支付的所需文件如下:

(1)合同;

(2)委托通知书;

(3)已委托鉴定评审单位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4)发票。

3、为保证行政许可申请人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采购人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紧急情况,对任务作临时性调整。

4、除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外,成交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分包或挂靠本项目。如发现成交人以转包、分包或挂靠的方式谋取成交,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5、所需鉴定评审经费

本次采购仅面向各包项目的鉴定评审服务,涉及费用包括差旅费、劳务费、办公费等全部费用。所涉及费用由鉴定评审机构先行垫支,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由采购人按实际鉴定评审完成情况支付,上述全部费用包含在本项目的预算中。

三、任务部署

采购人与成交机构签订合同,通过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系统委托鉴定评审任务。

四、鉴定评审工作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1、鉴定评审依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

2、鉴定评审项目:鉴定评审项目见第一章采购公告,鉴定评审项目及依据见本章附件。

(1)投标人应结合自身鉴定评审能力,按照国家要求时限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未能满足完成时限要求者不能应标。

(2)成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任务,如成交后因成交人自身原因导致鉴定评审任务延期完成,一切后果由成交人承担。

3、任务开展依据:应当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成交签订合同后,采购人设专人负责鉴定评审管理工作,传达相关工作要求;鉴定评审机构应任命鉴定评审技术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

4、鉴定评审机构对其任用的鉴定评审人员负责,相关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5、鉴定评审机构要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鉴定评审档案的保管、处置工作。

6、鉴定评审机构由于虚假、错误鉴定评审结论而给被鉴定评审单位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鉴定评审机构不得将鉴定评审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鉴定评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成交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鉴定评审结论的处理

1、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中报告格式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鉴定评审报告应附被评审单位的评审详实记录(申请单位人员、场地、设备、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整改报告确认页、鉴定评审通知函等。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鉴定评审结论的报送。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鉴定评审机构按采购人要求报送鉴定评审报告,以满足行政许可审批需要。

六、保密要求

鉴定评审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在所承担项目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如(但不限于):承担鉴定评审工作过程中的企业信息、数据及结论等,不得对外泄露。

七、应急工作的实施

根据采购人需求,在应急鉴定评审处理情况下,鉴定评审机构应及时向采购人反馈评审结论。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在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过程中,审批机关委托有关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申请行政许可单位的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行政许可项目条件和要求的活动。

辽宁省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规范行政许 可技术评审活动,提高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辽宁省省级政府行政许可目录,由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实施的行政许可技术评 审工作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是对申请行政许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所进行的现场、远程或书面等技术性核查、评价、审查或考核活 动。

第四条省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备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服 务能力的专业技术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技术评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省局应当与被委托评审机构签订委托评审服务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费用应当列入省局年度预算,并按 照有关规定向承担评审服务的评审机构支出。评审机构及其有关 人员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评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及组织;

(二)应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经费保障;

(三)应明确其组织结构,有与开展技术评审工作相适应的 人 员 ;

(四)应有与技术评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技 术评审的流程和人员岗位职责。

第九条评审机构负责技术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总体协调, 包括现场评审的组织与实施、评审材料的审查与审核;负责在规 定的时限内,对技术评审工作中的各种记录、评审报告、整改报 告(适用时)等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管理;对使用的评审员进行监 督、评价等。

第十条评审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省局相 关管理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开展技术评审的能力。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 与技术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长。必要 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评审组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许可基本规范、评审准则 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评审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 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评审组成员在组长的领导下,按照评审机构下达的 技术评审任务,独立开展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活动,并对技术评审 结论真实性、符合性负责。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对承担行政许可委 托任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知 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省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书 面下达评审委托通知书。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在收到评审委托通知书后,对申请材料的 符合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复查,并进行信息登记。根据申请 人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和专业类别,按照专业覆盖、就近就便的 原则组建评审组,制定评审计划,评审计划需报省局备案(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应当及时将评审计划和评审时间书面告 知申请人和评审组,向申请人发送评审通知书。

第十八条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评审工作开 展前书面向评审机构提出。经核查属实的,评审机构应当重新安 排评审人员。变更评审计划需报省局备案。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评审机构应当在 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前,将现场评审通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监管人员或观察员负责对评审机构 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局反 馈,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影响技术评审工作和评审结论。

第二十条评审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依 据相关行政许可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 术评审,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 除 外 。

第二十一条评审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全面地做好评审 记录。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记录(或其他相关见证材料),并对其真实性、符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 报告和相关评审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及 时上报省局。

第二十三条省局根据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评审记录及 其相关见证材料,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和申 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评审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评审机构应按1%-3%的比例开展评审工作质量 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向申请人了解现场评审组的工作程序、工作 态度、工作能力及廉政建设情况,核对评审组评审材料是否符合 评审要求,关注申请人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评审机构行为规范:

(一)应当在省局委托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遵循行政许 可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技术评审 要 求 ;

(二)应当遵守公正性的要求,不得开展向申请人推销设备、 产品、技术资料、信息化系统、培训咨询服务等影响评审工作公 正性的活动;

(三)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技术评审工作中所获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不得将评审工作转包或再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

(五)不得参与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省局的监督检查,并于年 底前向省局报告本年度的评审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评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所有 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书 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省局每年对评审机构评审工作质量开展不少于1 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视情节分别给予 约谈、暂停委托、永久不予委托的处理。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 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三)评审中发现问题未予记录的;

(四)评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实施评审工作的;

(六)增设许可条件或者降低许可条件评审的;

(七)未按照规定报告年度评审工作总结,或者机构、人员 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省局报告的;

(八)违反本办法二十六条规定的;

(九)被认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 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评审员单位, 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局。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对评审工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评审机 构或者向省局反馈意见。评审机构或者省局应当予以调查核实, 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评审机构调查核实的,应当将调 查处理结果报告省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照 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履行期限:1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5
预算金额(元):382000
最高限价(元):4721
采购需求:查看
包号具体许可事项名称地区年度预估任务总数单价限价(元)全年预算(万元)备注
005充装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丹东81472138.2气瓶型式试验
制造单位许可: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制造单位许可:安全附件制造全省

注:1.年度预估总数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任务总数,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2.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每包实际发生的服务数量据实结算,但最终支付总额不超过每包的全年预算金额。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特种设备领域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服务机构招标。采购人在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核准过程中,委托成交机构对辽宁省内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单位的条件及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许可条件。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

鉴定评审:仅限实施现场鉴定评审、整改确认等,非现场评审除外。

二、商务要求

1、任务时间:按成交后所签订的合同要求期限内完成。在有效服务期内,如成交人在人员配置、作业管理、质量控制等各个方面不能满足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或没有实现响应文件中的相关承诺,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付款方式

本项目的每笔款项均以人民币方式支付,支付的所需文件如下:

(1)合同;

(2)委托通知书;

(3)已委托鉴定评审单位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4)发票。

3、为保证行政许可申请人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采购人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紧急情况,对任务作临时性调整。

4、除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外,成交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分包或挂靠本项目。如发现成交人以转包、分包或挂靠的方式谋取成交,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5、所需鉴定评审经费

本次采购仅面向各包项目的鉴定评审服务,涉及费用包括差旅费、劳务费、办公费等全部费用。所涉及费用由鉴定评审机构先行垫支,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由采购人按实际鉴定评审完成情况支付,上述全部费用包含在本项目的预算中。

三、任务部署

采购人与成交机构签订合同,通过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系统委托鉴定评审任务。

四、鉴定评审工作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1、鉴定评审依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

2、鉴定评审项目:鉴定评审项目见第一章采购公告,鉴定评审项目及依据见本章附件。

(1)投标人应结合自身鉴定评审能力,按照国家要求时限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未能满足完成时限要求者不能应标。

(2)成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任务,如成交后因成交人自身原因导致鉴定评审任务延期完成,一切后果由成交人承担。

3、任务开展依据:应当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成交签订合同后,采购人设专人负责鉴定评审管理工作,传达相关工作要求;鉴定评审机构应任命鉴定评审技术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

4、鉴定评审机构对其任用的鉴定评审人员负责,相关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5、鉴定评审机构要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鉴定评审档案的保管、处置工作。

6、鉴定评审机构由于虚假、错误鉴定评审结论而给被鉴定评审单位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鉴定评审机构不得将鉴定评审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鉴定评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成交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鉴定评审结论的处理

1、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中报告格式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鉴定评审报告应附被评审单位的评审详实记录(申请单位人员、场地、设备、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整改报告确认页、鉴定评审通知函等。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鉴定评审结论的报送。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鉴定评审机构按采购人要求报送鉴定评审报告,以满足行政许可审批需要。

六、保密要求

鉴定评审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在所承担项目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如(但不限于):承担鉴定评审工作过程中的企业信息、数据及结论等,不得对外泄露。

七、应急工作的实施

根据采购人需求,在应急鉴定评审处理情况下,鉴定评审机构应及时向采购人反馈评审结论。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在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过程中,审批机关委托有关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申请行政许可单位的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行政许可项目条件和要求的活动。

辽宁省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规范行政许 可技术评审活动,提高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辽宁省省级政府行政许可目录,由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实施的行政许可技术评 审工作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是对申请行政许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所进行的现场、远程或书面等技术性核查、评价、审查或考核活 动。

第四条省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备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服 务能力的专业技术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技术评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省局应当与被委托评审机构签订委托评审服务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费用应当列入省局年度预算,并按 照有关规定向承担评审服务的评审机构支出。评审机构及其有关 人员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评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及组织;

(二)应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经费保障;

(三)应明确其组织结构,有与开展技术评审工作相适应的 人 员 ;

(四)应有与技术评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技 术评审的流程和人员岗位职责。

第九条评审机构负责技术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总体协调, 包括现场评审的组织与实施、评审材料的审查与审核;负责在规 定的时限内,对技术评审工作中的各种记录、评审报告、整改报 告(适用时)等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管理;对使用的评审员进行监 督、评价等。

第十条评审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省局相 关管理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开展技术评审的能力。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 与技术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长。必要 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评审组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许可基本规范、评审准则 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评审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 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评审组成员在组长的领导下,按照评审机构下达的 技术评审任务,独立开展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活动,并对技术评审 结论真实性、符合性负责。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对承担行政许可委 托任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知 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省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书 面下达评审委托通知书。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在收到评审委托通知书后,对申请材料的 符合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复查,并进行信息登记。根据申请 人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和专业类别,按照专业覆盖、就近就便的 原则组建评审组,制定评审计划,评审计划需报省局备案(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应当及时将评审计划和评审时间书面告 知申请人和评审组,向申请人发送评审通知书。

第十八条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评审工作开 展前书面向评审机构提出。经核查属实的,评审机构应当重新安 排评审人员。变更评审计划需报省局备案。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评审机构应当在 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前,将现场评审通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监管人员或观察员负责对评审机构 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局反 馈,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影响技术评审工作和评审结论。

第二十条评审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依 据相关行政许可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 术评审,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 除 外 。

第二十一条评审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全面地做好评审 记录。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记录(或其他相关见证材料),并对其真实性、符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 报告和相关评审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及 时上报省局。

第二十三条省局根据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评审记录及 其相关见证材料,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和申 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评审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评审机构应按1%-3%的比例开展评审工作质量 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向申请人了解现场评审组的工作程序、工作 态度、工作能力及廉政建设情况,核对评审组评审材料是否符合 评审要求,关注申请人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评审机构行为规范:

(一)应当在省局委托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遵循行政许 可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技术评审 要 求 ;

(二)应当遵守公正性的要求,不得开展向申请人推销设备、 产品、技术资料、信息化系统、培训咨询服务等影响评审工作公 正性的活动;

(三)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技术评审工作中所获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不得将评审工作转包或再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

(五)不得参与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省局的监督检查,并于年 底前向省局报告本年度的评审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评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所有 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书 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省局每年对评审机构评审工作质量开展不少于1 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视情节分别给予 约谈、暂停委托、永久不予委托的处理。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 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三)评审中发现问题未予记录的;

(四)评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实施评审工作的;

(六)增设许可条件或者降低许可条件评审的;

(七)未按照规定报告年度评审工作总结,或者机构、人员 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省局报告的;

(八)违反本办法二十六条规定的;

(九)被认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 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评审员单位, 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局。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对评审工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评审机 构或者向省局反馈意见。评审机构或者省局应当予以调查核实, 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评审机构调查核实的,应当将调 查处理结果报告省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照 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履行期限:1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6
预算金额(元):24000
最高限价(元):4721
采购需求:查看
包号具体许可事项名称地区年度预估任务总数单价限价(元)全年预算(万元)备注
006制造单位许可: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全省547212.4电梯型式试验

注:1.年度预估总数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任务总数,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2.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每包实际发生的服务数量据实结算,但最终支付总额不超过每包的全年预算金额。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特种设备领域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服务机构招标。采购人在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核准过程中,委托成交机构对辽宁省内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单位的条件及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许可条件。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

鉴定评审:仅限实施现场鉴定评审、整改确认等,非现场评审除外。

二、商务要求

1、任务时间:按成交后所签订的合同要求期限内完成。在有效服务期内,如成交人在人员配置、作业管理、质量控制等各个方面不能满足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或没有实现响应文件中的相关承诺,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付款方式

本项目的每笔款项均以人民币方式支付,支付的所需文件如下:

(1)合同;

(2)委托通知书;

(3)已委托鉴定评审单位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4)发票。

3、为保证行政许可申请人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采购人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紧急情况,对任务作临时性调整。

4、除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外,成交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分包或挂靠本项目。如发现成交人以转包、分包或挂靠的方式谋取成交,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5、所需鉴定评审经费

本次采购仅面向各包项目的鉴定评审服务,涉及费用包括差旅费、劳务费、办公费等全部费用。所涉及费用由鉴定评审机构先行垫支,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由采购人按实际鉴定评审完成情况支付,上述全部费用包含在本项目的预算中。

三、任务部署

采购人与成交机构签订合同,通过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系统委托鉴定评审任务。

四、鉴定评审工作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1、鉴定评审依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

2、鉴定评审项目:鉴定评审项目见第一章采购公告,鉴定评审项目及依据见本章附件。

(1)投标人应结合自身鉴定评审能力,按照国家要求时限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未能满足完成时限要求者不能应标。

(2)成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任务,如成交后因成交人自身原因导致鉴定评审任务延期完成,一切后果由成交人承担。

3、任务开展依据:应当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成交签订合同后,采购人设专人负责鉴定评审管理工作,传达相关工作要求;鉴定评审机构应任命鉴定评审技术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

4、鉴定评审机构对其任用的鉴定评审人员负责,相关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5、鉴定评审机构要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鉴定评审档案的保管、处置工作。

6、鉴定评审机构由于虚假、错误鉴定评审结论而给被鉴定评审单位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鉴定评审机构不得将鉴定评审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鉴定评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成交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鉴定评审结论的处理

1、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中报告格式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鉴定评审报告应附被评审单位的评审详实记录(申请单位人员、场地、设备、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整改报告确认页、鉴定评审通知函等。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鉴定评审结论的报送。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鉴定评审机构按采购人要求报送鉴定评审报告,以满足行政许可审批需要。

六、保密要求

鉴定评审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在所承担项目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如(但不限于):承担鉴定评审工作过程中的企业信息、数据及结论等,不得对外泄露。

七、应急工作的实施

根据采购人需求,在应急鉴定评审处理情况下,鉴定评审机构应及时向采购人反馈评审结论。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在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过程中,审批机关委托有关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申请行政许可单位的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行政许可项目条件和要求的活动。

辽宁省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规范行政许 可技术评审活动,提高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辽宁省省级政府行政许可目录,由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实施的行政许可技术评 审工作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是对申请行政许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所进行的现场、远程或书面等技术性核查、评价、审查或考核活 动。

第四条省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备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服 务能力的专业技术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技术评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省局应当与被委托评审机构签订委托评审服务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费用应当列入省局年度预算,并按 照有关规定向承担评审服务的评审机构支出。评审机构及其有关 人员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评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及组织;

(二)应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经费保障;

(三)应明确其组织结构,有与开展技术评审工作相适应的 人 员 ;

(四)应有与技术评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技 术评审的流程和人员岗位职责。

第九条评审机构负责技术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总体协调, 包括现场评审的组织与实施、评审材料的审查与审核;负责在规 定的时限内,对技术评审工作中的各种记录、评审报告、整改报 告(适用时)等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管理;对使用的评审员进行监 督、评价等。

第十条评审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省局相 关管理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开展技术评审的能力。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 与技术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长。必要 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评审组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许可基本规范、评审准则 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评审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 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评审组成员在组长的领导下,按照评审机构下达的 技术评审任务,独立开展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活动,并对技术评审 结论真实性、符合性负责。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对承担行政许可委 托任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知 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省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书 面下达评审委托通知书。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在收到评审委托通知书后,对申请材料的 符合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复查,并进行信息登记。根据申请 人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和专业类别,按照专业覆盖、就近就便的 原则组建评审组,制定评审计划,评审计划需报省局备案(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应当及时将评审计划和评审时间书面告 知申请人和评审组,向申请人发送评审通知书。

第十八条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评审工作开 展前书面向评审机构提出。经核查属实的,评审机构应当重新安 排评审人员。变更评审计划需报省局备案。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评审机构应当在 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前,将现场评审通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监管人员或观察员负责对评审机构 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局反 馈,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影响技术评审工作和评审结论。

第二十条评审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依 据相关行政许可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 术评审,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 除 外 。

第二十一条评审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全面地做好评审 记录。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记录(或其他相关见证材料),并对其真实性、符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 报告和相关评审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及 时上报省局。

第二十三条省局根据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评审记录及 其相关见证材料,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和申 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评审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评审机构应按1%-3%的比例开展评审工作质量 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向申请人了解现场评审组的工作程序、工作 态度、工作能力及廉政建设情况,核对评审组评审材料是否符合 评审要求,关注申请人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评审机构行为规范:

(一)应当在省局委托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遵循行政许 可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技术评审 要 求 ;

(二)应当遵守公正性的要求,不得开展向申请人推销设备、 产品、技术资料、信息化系统、培训咨询服务等影响评审工作公 正性的活动;

(三)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技术评审工作中所获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不得将评审工作转包或再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

(五)不得参与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省局的监督检查,并于年 底前向省局报告本年度的评审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评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所有 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书 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省局每年对评审机构评审工作质量开展不少于1 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视情节分别给予 约谈、暂停委托、永久不予委托的处理。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 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三)评审中发现问题未予记录的;

(四)评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实施评审工作的;

(六)增设许可条件或者降低许可条件评审的;

(七)未按照规定报告年度评审工作总结,或者机构、人员 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省局报告的;

(八)违反本办法二十六条规定的;

(九)被认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 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评审员单位, 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局。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对评审工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评审机 构或者向省局反馈意见。评审机构或者省局应当予以调查核实, 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评审机构调查核实的,应当将调 查处理结果报告省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照 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履行期限:1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应当为具有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是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特种设备专业协会;(其中2包为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特种设备专业协会等非检验检测机构。5包、6包为具有相应的型式试验资质) (2)近五年内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承诺函。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12月29日23时59分至2026年01月07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年01月20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北方招标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36号新世界丰盛商务大厦20层,2008房间)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应认真学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进行咨询:400-128-8588,代理机构不负责解答此类问题。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 2、响应文件同时采用线上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及现场递交U盘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两种方式,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 3、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的承诺函,开标时,供应商自行准备投标解密所需可以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并成功进入账号的电脑以及CA认证等设备,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进行网络电子解密应在30分钟内完成。 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本项目兼投不兼中,按照供应商提交的优选顺序确定中标单位;如果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包组优选顺序,则按照包组顺序进行优选。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
地  址: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联系方式:96315-1-15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北方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三好街136号,新世界丰盛商务大厦20楼2008
联系方式:024-23180166
邮箱地址:lnbfzbyxgs@163.com
开户行:广发银行沈河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北方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955088022217310011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恒伟、王健、鲁晓荻、刘丽军、王玉伟、于婷婷、彭雪
电  话:23180166-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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