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机关 北辰法院2025-2026年“法院专递”项目 (项目编号:北辰法院2025-2026年“法院专递”项目)成交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5日发布来源: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机关 一、项目编号:北辰法院2025-2026年“法院专递”项目 二、项目名称:北辰法院2025-2026年“法院专递”项目 三、成交信息 第1包 :
四、主要标的信息 第1包 :
五、单一来源采购人员: 李旭,刘辉,李绍民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费用收费金额(元):9450 2.代理费用收费标准:本项目以成交通知书确定的成交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机关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316号 联系方式:022-868105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津信诚盛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6号C座2幢215室 联系方式:022-237174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宁 电 话:022-23717450-8019 十、附件 十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2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3号)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4)国家邮政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中指出:依据法律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这是法律划定的“红线”。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一要支持邮政企业承担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法定职责,切实提高服务能力。 天津信诚盛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6月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