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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分包1答疑补遗文件

重庆市 其他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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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分包1答疑及补遗

各潜在投标人:

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分包1答疑、补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序号

提问内容

回复

1

重庆市渝北区三社融合发展供销服务有限公司:我公司拟参与贵单位组织的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投标。对以下几个问题有疑问,请贵单位予以解答为谢!

1、我单位在重庆的其他地区通过入围类似贵单位的平台公司或者国有企业单位为当地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等提供食材配送服务,我单位认为此类业绩也能说明我单位服务机关事业单位的能力和经验。如我单位提供对方单位的合同、证明、发票、收款凭证等是否符合此次招标的业绩要求;

2、我单位为贵单位在2024年上半年提供了配送服务,请问这部分单位的认定证明材料是由贵单位开标现场认定还是我们在开标前来贵单位开具证明材料;

3、招标文件配送能力中要求提供厢式货车、封闭式货车冷链运输车辆存在歧义,○1、提供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冷链运输车○2、提供具备冷链运输功能的厢式货车或者封闭式货车。贵单位具体怎样的要求是,请予以明确为谢!

1、不符合,按招标文件执行;

2、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完善此类证明材料,具体按招标文件执行;

3、提供具备冷链运输功能的厢式货车或者封闭式货车。

2

检验检测报告我们的日期在本月内送的检验的,但是报告还没有出来,是否同样可以满足检测要求

不满足,按招标文件执行

3

分拣场地,保鲜仓储私人转款的,对方不能开票,或者股东带待为支付的同样没有发票,是否可以只提供转款凭证照片为佐证

不满足,按招标文件执行

4

总公司注册地在重庆市范围内,离招标人要求的距离约100公里,但分公司注册地在江北,离招标人要求的距离在50公里以内,配备有符合本项目要求的仓储、分拣、冷藏、自检室等,若本项目中标实际配送由江北分公司提供相应服务,评分办法前附表2.2.2要求服务距离要求的公司注册地可依据江分分公司注册相关信息进行评分吗?

不满足,按招标文件执行

5

第三章评标办法--2.2.2商务评分标准(A)--服务距离(10分)及质量检测(4分)相关条款具有明显排他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具有情况如下:

1.服务距离(10分):要求投标人注册地到市渝北区三社融合发展供销服务有限公司及离华蓥中学A区的距离在50KM以内得该项满分,否则依次扣分。该条款的设定毫无合理性及逻辑性!该条款的设定无非就是为了考察配送时效及应急能力。众所周知,公司注册地主要是作为办公场所用途,大型食材配送公司在区域内一般都有多个仓储基地,其与投标人注册地有何关联?外地公司注册地不在重庆,不就完全不能得分了?赤裸裸的违反招投标法,排斥外来企业。且设定毫无道理可言。为什么是50KM内得满分?为什么不设3KM或5KM内得满分?是因为采购人潜在意向公司注册地刚好在50公里范围内?如果潜在投标人注册地距离采购人只有500M,是不是就设成1KM内得满分了?该条款既排他又无理,请修改!

2.质量检测(4分):要求检测(验)报告出具日期为2025年,且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这个要求让人非常不解,该条款的设定非常详细且明确了检测机构和品类,未能提前获取内部招标文件的公司不可能刚好准备了对应的机构的对应类别的检测报告,按常理来说,都是根据招标文件条款去准备投标需要的材料。为什么检测报告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难道招标公告发布之后,投标人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机构,去送检达到标准获得的报告,是假的?还是无效报告?必须是提前看到这份招标文件的采购人潜在意向公司提前按招标文件准备好这个要求的检查报告才能得分?才是有效的检测报告?该条款到底要考察什么?不是考察投标人的各品类供应是否合格并通过检测吗?区分检查报告获取时间是什么道理和逻辑?赤裸裸的提前内定及排斥潜在投标人,请修改!

1、“服务距离”:本项目采购包含生鲜类食材,涉及广大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对食材新鲜度要求极高,因此要求配送公司距离近,能够满足食材新鲜度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2、“质量检测”详见补遗。

6

一、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前附表“2.2.2商务评分标准(A)”中(企业荣誉)中以“2024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国家或重庆市重点龙头企业”为加分项,以其靶向性的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特定时间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显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二、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前附表“2.2.2商务评分标准(A)”中(质量检测)中要求须把粮油、猪等8类物资送至重庆市具备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重庆市内具备CMA认证资质检测机构数量有限,限制检测区域是否合理?食品检测报告有效期一般同产品保质期,限定2025年检测是否合理?且部分供应商具备食品自检能力。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三.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前附表“2.2.2商务评分标准(A)”中(服务距离)。以投标人公司注册地驾车距离重庆市渝北区三社融合发展供销服务有限公司为评分标准是否妥当?以公司注册地距离为评分标准与食材配送行业特定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且用距离来排斥潜在投标人属于变相以公司注册地排斥主城区外企业,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存在量身定制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1、“企业荣誉”详见补遗;

2、“质量检测”详见补遗;

3、“服务距离”:详见问题5。

7

在标书12页中1.4.3第四条表述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能同时投标,例如同一个母公司下属的独立法人子公司能同时投标吗?两个公司在股权结构中并无交叉,只是上级公司相同。

允许

8

在标书12页中1.4.3第四条表述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能同时投标,例如同一个母公司下属的独立法人子公司能同时投标吗?两个公司在股权结构中并无交叉,只是上级公司相同。

9

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商务评分标准”的“评审因素”项下的“企业荣誉”中: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每一个得2分,最高不超过2分或获得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每一个得1分,最高不超过2分,

这些荣誉,能评上的企业绝大多数都是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和极少数民营企业。

对没有获得上述荣誉的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参与竞投此标不公平,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和排他性,也不符合《民营经济促进法》、《招投标法》、重庆市委市政府要求大力扶持中小微企业的相关精神,建议:取消其“企业荣誉”这项评审因素或要求企业为:区县及以上保供企业。

谢谢!

“企业荣誉”详见补遗

10

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商务评分标准”的“评审因素”项下的“经营业绩”中:2024 年销售收入 3000 万(含)得 1 分,3000 万元以上每多 100 万加 0.1 分,最高不超过 8 分。(根据 2024 年财务审计报告上销售收入为准)

经计算,“经营业绩”得满分需要企业2024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才行。可是,对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2024年一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是非常困难的,只有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才可能达到。

为了既能给广大中小企业一个公平竞标机会,又要保证中标企业有一定执行实力,斗胆诚恳建议如下:

能否将“经营业绩”得满分条件修改为企业2024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即可得满分。具体修改建议如下:

2024年销售收入3000万(含)得1分,3000 万元以上每多 100 万加0.3分,最高不超过8分。(根据 2024 年财务审计报告上销售收入为准)

谢谢!

按招标文件执行

11

企业荣誉要求: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获得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这些荣誉,能评上的企业都是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和极少数民营企业,对中小微企业参与投标不公平,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和排他性,不符合《民营经济促进法》和《招投标法》的相关精神,建议取消企业荣誉的要求

“企业荣誉”详见补遗

12

企业荣誉要求: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获得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这些荣誉,能评上的企业都是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和极少数民营企业,对中小微企业参与投标不公平,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和排他性,不符合《民营经济促进法》和《招投标法》的相关精神,建议取消企业荣誉的要求

“企业荣誉”详见补遗

13

一、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条商务评分标准(A),"服务距离(10分)";投标人服务距离不是企业注册地离服务点的距离,注册地与实际服务能力无直接关系,投标人完全可通过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或项目团队满足服务需求。此条款存在明显倾向性,涉嫌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

二、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条,商务评分标准(A),"企业荣誉(2分)";此条评分标准明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据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要求"资格条件不得与履约无关"。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一、“服务距离”:详见问题5;

二、“企业荣誉”详见补遗。

14

本次招标文件存在多处违法违规条款:

一、服务距离条款违法性

1. 违规实质

- 将“公司注册地驾车距离”作为评分标准,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地域歧视实质:该条款以注册地距离替代实际服务能力,构成变相地域限制,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公平原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排斥竞争的规定。

2. 政策依据

- 财政部财库〔2019〕38号文明确规定:清理通过注册地等非必要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

若项目确需本地化服务,应要求提供本地服务机构(如分公司、仓库、团队),而非以注册地为判定标准。

二、企业荣誉条款违法性

1. 三大违规点

时间歧视:限定“2024年1月1日后获得”的龙头企业认证,构成《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的“限定特定时间段业绩”。

排斥中小企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求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以注册资本排斥中小企业”。

奖项滥用:将特定行政部门(农业农村部)奖项作为加分项,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部门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2. 法律冲突

- 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与投标货物质量相关,不得将与履约无关的条件作为评分依据。企业荣誉与项目履约能力无必然关联。

一、“服务距离”:详见问题5;

二、企业荣誉详见补遗。

15

质疑事项:“服务地点按招标人指定地点配送,具体范围由招标人统筹安排”规定不明确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提及 “服务地点按招标人指定地点配送,具体范围由招标人统筹安排”以及合同条款“渝北区内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但未明确具体的大致覆盖区域(如具体机关、学校、事业单位等具体类型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招标活动不得受地区限制,也不能排斥外地投标人。招标文件中关于服务地点的描述模糊不清,未明确分包 1 的核心配送区域以及典型服务对象。这会让投标人难以精准规划投标方案,尤其是外地投标人,可能因无法准确评估相关情况而处于不利地位,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招标人需结合项目实际,明确分包 1 的核心配送区域,比如具体指明渝北区内哪些街道或区域是重点配送范围,同时列出典型的服务对象,像特定的机关、学校、事业单位等,以便投标人合理规划仓储、车辆及人力等资源。

质疑事项:未明确两个包的中标人的具体配送任务,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和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不得用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中分包 1 拟确定 8 名中标人,却未说明这 8 名中标人如何分配配送任务,比如是按区域、物资品类划分还是随机分配。这种分配规则的不明确,不仅可能导致中标后服务衔接混乱,还可能引发不公平现象,比如与业主关系好的中标人获得更多或价值更高的配送任务,存在严重缺陷。招标人应尽快明确 8 名中标人的配送任务分配规则,确保分配方式公开透明,避免出现服务衔接问题和不公平现象。

质疑事项:平台服务费:服务费收费不合理不合规

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但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平台服务费由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且均摊,却未给出具体的预算金额。这会让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在支付费用时缺乏明确依据,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质疑事项:综合评分表中“纳税情况(3分)”规定存在对新成立的企业的歧视性

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评分表中 “纳税情况(3 分)” 要求 A 级纳税人,而 A 级纳税人要求实际生产经营期满 3 年。这一规定对新成立但符合本项目资质的供应商存在歧视,剥夺了他们公平参与投标的机会。招标人应调整 “纳税情况” 的评分标准,考虑新成立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公平合理的评分依据,比如可以根据企业的纳税金额、纳税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分,保障新成立企业的投标权利。

1、服务地点参考渝北区行政区划;

2、服务费收费金额详见补遗;

3、纳税情况按招标文件执行。

16

质疑事项:“服务地点按招标人指定地点配送,具体范围由招标人统筹安排”规定不明确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提及 “服务地点按招标人指定地点配送,具体范围由招标人统筹安排”以及合同条款“渝北区内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但未明确具体的大致覆盖区域(如具体机关、学校、事业单位等具体类型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招标活动不得受地区限制,也不能排斥外地投标人。招标文件中关于服务地点的描述模糊不清,未明确分包 1 的核心配送区域以及典型服务对象。这会让投标人难以精准规划投标方案,尤其是外地投标人,可能因无法准确评估相关情况而处于不利地位,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招标人需结合项目实际,明确分包 1 的核心配送区域,比如具体指明渝北区内哪些街道或区域是重点配送范围,同时列出典型的服务对象,像特定的机关、学校、事业单位等,以便投标人合理规划仓储、车辆及人力等资源。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用“服务距离”进行评分存在不合理的事项

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内容违反相关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需修改后重新招标。本项目为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配送地点应为各个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食堂,而非采购人 “重庆市渝北区三社融合发展供销服务有限公司”。但评分表中却以到该采购人的 “服务距离” 进行评分,这与实际配送需求不相符,存在不合理之处。​招标人应调整评分表中 “服务距离” 的评分依据,以到各个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距离作为评分标准,使其更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质疑事项:综合评分表中“资质证照”规定存在地域性歧视性

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评分表中 “资质证照” 要求认证地址在重庆市范围内,这存在地域性歧视。像 HACCP 认证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统一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和监督,重庆市出具的 HACCP 认证与四川省、陕西省出具的认证证书在法律效应上是一致的,不应以认证地址限制供应商。招标人应取消对 “资质证照” 认证地址的地域性限制,只要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法有效的认证证书,无论认证地址在何处,都应予以认可,确保公平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用“服务距离”进行评分存在不合理的事项

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内容违反相关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需修改后重新招标。招标文件中以投标人公司注册地到重庆市渝北区三社融合发展供销服务有限公司的驾车距离作为评分依据,这种方式不合理。企业注册地与配送地点的距离不能代表实际配送距离,比如注册地在北京但在重庆市市区建有仓库的供应商,可能实际配送距离很近,却因注册地距离问题无法得分。这严重限制了外地供应商参与,属于变相设置进入当地市场的障碍,对外地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招标人应取消以公司注册地到该采购人的距离作为评分依据的方式,可考虑以供应商的仓储地点到实际配送地点的距离作为评分参考,保障外地供应商的公平参与权。

1、服务地点参照渝北区行政区划;

2、资质证照详见补遗;

3、“服务距离”:详见问题5。

二、补遗部分

序号

章节

原招标文件

修改为

1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条商务评分标准(A)“资质证照”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证书: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HACCP认证证书

以上认证内容须包含:食品类商品。认证地址:重庆市范围内。每具有一个证书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提供证书扫描件)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证书: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HACCP认证证书

以上认证内容须包含:食品类商品。每具有一个证书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提供证书扫描件)

2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条商务评分标准(A)“质量检测”

须把粮油、猪牛肉、蔬菜类、干副调料类、家禽类、水产类、冻货类、蛋类等物资送至重庆市具备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封面带有CMA认证的检测报告。每提供一类物资得0.5分,最高不超过4分。(检测(验)报告出具日期为2025年,且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提供粮油、猪牛肉、蔬菜类、干副调料类、家禽类、水产类、冻货类、蛋类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验)报告委托(送检)单位须为投标人,同类别检测(验)报告不重复计分。)

须把粮油、猪牛肉、蔬菜类、干副调料类、家禽类、水产类、冻货类、蛋类等物资送至具备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封面带有CMA认证的检测报告。每提供一类物资得0.5分,最高不超过4分。(检测(验)报告出具日期为2025年,且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提供粮油、猪牛肉、蔬菜类、干副调料类、家禽类、水产类、冻货类、蛋类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验)报告委托(送检)单位须为投标人,同类别检测(验)报告不重复计分。)

3、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条商务评分标准(A)“企业荣誉”

(1)2024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一个得2分(投标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网站(http://www.xccys.moa.gov.cn/)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上,须提供至少两张截图,包括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字样及“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标题的网页截图和带有投标人公司名称的网页截图);

(2)2024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获得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一个得1分,最高不超过2分(投标人公司在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网站(http://nyncw.cq.gov.cn/)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名单上,须提供至少两张截图,包括带有“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字样及“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标题的网页截图和带有投标人公司名称的网页截图)。

(3)投标人不可重复得分。

(1)投标截止时间止,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认证或经监测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一个得2分(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投标截止时间止,被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农业农村厅(委)或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相关的省级行政部门认证或经监测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个得1分,最高不超过2分(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3)投标人不可重复得分。

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条商务评分标准(A)“配送能力”

提供厢式货车、封闭式货车冷链运输车辆,配送能力满分15分,具体标准详见(1)(2),已得分的自有车辆不可重复计分。

提供具备冷链运输功能的厢式货车或者封闭式货车,配送能力满分15分,具体标准详见(1)(2),已得分的自有车辆不可重复计分。

5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交易相关费用

平台服务费:平台服务费由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且由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均摊。

增值平台服务费按每个标段(包)采购人提供的预算金额进行差额定律累进法计算,标准如下:

0-1000(含)万元以下,按5‰收取;1000-3000(含)万元,按2.5‰收取;3000-10000(含)万元,按1‰收取;10000万元以上,按0.5‰收取。

注:上述增值平台服务费金额及计算均为含税价,税率为6%。

平台服务费:分包1和分包2平台服务费共计360000.00元,由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且由分包1和分包2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均摊。

本通知是对之前的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招标文件与本答疑及补遗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答疑及补遗文件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看,无论各潜在投标人是否查看本答疑及补遗文件,招标人均视为各潜在投标人已知晓并理解本答疑及补遗文件的所有内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重庆市渝北区三社融合发展供销服务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3日

[50000120250718025150101].CQCF

附件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生产互助农业股份合作社及重庆市渝北区村级经济合作联合社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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