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编号:
Z1310002502931001
采购人名称: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采购人地址 :
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18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
李晋
0316-2390010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
廊坊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廊坊市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2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王昊炀
0316-2920606
首次公告日期:
2025-07-08
更正事项:
Annc-File
更正内容: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5页变更如下: 原内容: 1.1零星维修材料费用 涉及以下情形的,相关费用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合同金额之内,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每年不低于10000元的维修材料费用。必须在投标报价中列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2低值易耗品费用 涉及以下情形的,相关费用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合同金额之内,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每年不低于44000元保洁耗材及工具费用。必须在投标报价中列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变更后内容: 1.1零星维修材料费用 涉及以下情形的,相关费用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合同金额之内,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每年维修材料费用。必须在投标报价中列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2低值易耗品费用 涉及以下情形的,相关费用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合同金额之内,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每年保洁耗材及工具费用。必须在投标报价中列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开标时间变更为2025年8月8日9:00(北京时间)#filename#null
更正日期:
2025-07-23
传真电话:
受理质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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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5页变更如下: 原内容: 1.1零星维修材料费用 涉及以下情形的,相关费用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合同金额之内,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每年不低于10000元的维修材料费用。必须在投标报价中列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2低值易耗品费用 涉及以下情形的,相关费用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合同金额之内,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每年不低于44000元保洁耗材及工具费用。必须在投标报价中列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变更后内容: 1.1零星维修材料费用 涉及以下情形的,相关费用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合同金额之内,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每年维修材料费用。必须在投标报价中列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2低值易耗品费用 涉及以下情形的,相关费用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合同金额之内,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每年保洁耗材及工具费用。必须在投标报价中列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开标时间变更为2025年8月8日9:00(北京时间)
本公告发布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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